#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第18條 在 李進勇 Facebook 八卦
愛上雲林的方法 勇遠和勞工戰鬥陣「勞動保護主張」
(一)落實嚴密的勞動條件檢查機制。
現行勞動檢查權除了勞委會之各區勞檢所之外,各工業區與科學園區更以「特區化」的方式,享有區內的勞檢權,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現象,許多勞工因此面臨過勞風險。雇主違法以致勞工權益受損問題嚴重,而縣市政府卻往往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束手無策。因此,未來應補足勞動檢查人力,確實落實勞動檢查,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條件及安全。
(二)推動修訂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現有已認定之「責任制工時」行業與職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重新認定現有「責任制工時」行業與職業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確認屬於「責任制工時」之行業與職業,則應依照不同勞動強度、工作性質及行業特性,訂定適合各類行業與職業實際工作需要的工作時數標準規範。
(三)推動建立「積極輔導」為主的工時制度。
現行勞基法之工時制度係以「處罰管制」為主,過度僵化的結果,導致「多數勞工超時工作成為違法常態」的畸型現況。應重新依照「勞工之社會與經濟生活實際需要」、「雇主之實際生產需要」,重新建立以「積極輔導」為主、「處罰管制」為輔的工時制度,創造「勞工、雇主與政府」三贏的工時政策。
(四)推動職災保險應單獨立法。
為改善紊亂的職災救濟制度,應將職災保護相關法規整合,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簡化救濟程序,保障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獲得即時的正義。
勞基法第18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杜絕職場霸凌與惡意解僱,請讓法律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康軒董事長日前傳出在居家檢疫期間多次違規外出,被檢舉後,遭新北市衛生局開罰,然而,事後公司竟傳出集體霸凌、圍剿一名遭認為是吹哨者的員工。
該女員工不僅被主管約談,電梯甚至還直接貼出指名道姓的字條,「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的做人道理,請自重!」、「公司待我們不薄,誰向媒體爆料出賣公司?」。
該女員工在公司年資高達18年,卻因此遭公司扣留業績獎金,個人電腦權限也遭到鎖定,最終該名女員工也被迫離職。
明明是董事長不顧防疫措施、違規在先,但為何康軒公司卻反過頭來,急著要揪出、霸凌可能說出真相的吹哨者?
這個消息出現後,引發社會譁然,許多民眾呼籲,應該抵制這樣的劣質公司,更要求康軒出面道歉。康軒作為台灣指標性的文教企業,竟用這樣的方式對待資深勞工,顯然是最糟糕的教育示範。
上週新北市勞工局在接獲檢舉後進行突襲勞檢,並且在今天下午召開勞資爭議的調解會議。會議中,康軒坦承錯誤,將在官方網站公開道歉 7 日,並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協調會結束後,該員工語帶哽咽地說,此次事件也凸顯出勞工在社會上的弱勢之處,希望政府單位能夠在立法方面做加強,給予勞工更多保障。
其實,根據《勞基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介入調查。
另外,根據《職安法》第六條第 2 項第 3 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勞工若遭遇相關情形,雇主本就應該有相應措施。除此之外,職安署的相關指引也載明了通報、調查的完整程序。
但是,大多數的勞工朋友們,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權益,進而導致行政機關接獲通報的次數屈指可數。
追根究柢,就是因為畏懼公司或同儕的壓力,讓遭遇到困難的勞工們不敢發聲,這也就是「吹哨者保護」的重要性!
我們早在上個會期的優先法案中排入《公益揭發保護法》,希望保護揭弊人,在勇敢指出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情時,能受到保護、免於恐懼!我也在 4 月的質詢中,要求行政院盡快將對應版本送入院會審理,並且獲得蘇院長首肯。
最後,我要再次呼籲朝野黨團,共同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讓法律能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上期時代力量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https://reurl.cc/bRWkA6
勞基法第18條 在 勞基法18條、勞基法資遣、勞基法資遣費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八卦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8條 在 勞基法18條、勞基法資遣、勞基法資遣費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八卦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8條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八卦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係之契約」 ... 18. 基本工資.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