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勞基法第15 在 趙天麟 Facebook 八卦
【勞動權益重大里程碑—勞基法第30條三讀後感言】
主席、各位同仁、所有全國的同胞,大家好。
今天是台灣勞動權益重大的里程碑,我們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了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案,將實施14年的雙週84小時工時制度,正式下修為單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本席在這個會期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單週40工時」法案的通過,讓台灣的勞工也得以享有「週休二日」的生活,是終結勞工過勞的一個里程碑。
我必須特別提出,國際勞工組織(ILO)早在1935年建立了「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原則」,先進國家及鄰近的歐、美、日、韓、中國大陸等等,實施單週40小時已經相當多年了。
所以我們今天通過單週工作四十小時,算值得喜悅,是一個里程碑,也只是還給勞工應有的權利。
我特別要強調這次修法的另一層意義,我們立法院自主跟民主的勝利,這次所有的版本,不分黨派,不分藍綠委員的提案,都是「無條件將工時降低8小時」,我們看到行政院版的草案在工商團體的壓力下,將降低的8小時工時,加入勞基法第32條的加班工時修正草案中。就是俗稱「朝三暮四」的假改革方案,可是我們很高興,不分黨派的委員,力抗這樣的壓力,並沒有採取,也沒有審議行政院版的假改革方案,一致通過不分黨派委員的方案,是國會自主的展現,是民主的勝利。
這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是眾多人合作的成果,我們看到中間或許有政治操弄的鑿痕,當後人回首這次關鍵進步勞動權益的修法時,這些鑿痕皆將顯得微不足道。
這是勞工一次重大的勝利,謝謝!
新聞:http://tienlin.tw/2015/05/15/shorten-working-time/
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rOLRfmdFaI&feature=youtu.be
勞基法第15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想像一下,你在應徵一間公司的時候,應徵的地點是「輕適能健身房」,應徵上了之後,便待在 A 分店任職,之後被調職到其他分店工作、也換了合約。
你以為,只是換分店而已,畢竟兩間分店都掛著「輕適能」的招牌,而你也始終穿著輕適能的制服。
沒想到,健身房惡意倒閉,你要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時,勞保局卻和你說,因為你任職期間,公司從「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成「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導致最後你只能以最後一間任職的公司計算年資,甚至無法請領資遣費。
這樣的結果,你能接受嗎?
上述的故事,其實是真實發生的案例。今年 2 月,「輕適能健身房」全台 16 家分店無預警倒閉,積欠許多員工薪資、資遣費,受害的員工多達 3、40 人。
惡老闆賴志欽在過去幾年,以買下其他經營不善的健身房的方式,拓展「輕適能健身房」的分店據點。然而,在拓店過程中,每間分店背後的法人名稱仍然為先前健身房的名稱,僅將買下的健身房的負責人更換為其經營團隊的核心人物。
許多員工也在公司快速展店的過程中,被公司安排調店,而身為員工往往身不由己,只能任由公司安排。反正,至少還在「輕適能」嘛,至少還是「輕適能」的員工。
但,員工連自己待的「公司」是哪一間都不知道,因為他們都在「同一個老闆」底下的健身房工作,於是這些員工就這樣「被換公司」了。
其實,根據目前《勞基法》第57條,勞工的工作年資必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乍看之下很合理,但把這些規定放到上述輕適能的案例的話,就會發生被惡老闆鑽漏洞、刻意規避的問題。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上,我便以此案件向勞動部請教,無論是後續協助這些受害的員工,或是目前法規面上的問題,都希望勞動部能積極處理。不過,起初許部長表示,勞工任職的時候,也要自己看清楚合約,不能只看老闆是誰,讓老闆有規避責任的機會。
但我也向許部長表明,實務面上恐怕有難度。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跟「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其他表面上招牌是「輕適能」分店,實際上為其他名稱的公司,這樣子的差異對於不熟稔法規的人並不容易區別。更何況在員工認知中,他們只是調派其他分店,很難察覺是老闆惡意規避責任。
對此,部長也坦承此問題,未來將會請業務單位再繼續研議,以及目前的法規面上是否有可以補足的部份。
另外,我們也要求勞動部,應該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確認他們的公司事業單位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有的話,就將其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對於這種惡意倒閉、規避法規,還不給勞工薪資及資遣費的公司,我們無法忍受,也請勞動部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別再讓無辜的勞工,成為最可憐的受害者。
勞基法第15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評價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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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5 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 研究所碩士美國紐約市立大學MBA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中央大學高階主管EMBA勞動法專題演講常年勞資法律顧問、企業內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