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工作突發狀況多
#難以預測申請事前加班
#醫院應完善事後補請加班制度
#保障護理師勞動權益
前陣子接獲 呱吉 邱威傑議員辦公室陳情,台北榮民總醫院發生不願給付護理師加班費的違法情形。
雖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勞檢結果認定,台北榮總確實有「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薪資」的違法事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罰鍰三十萬元。台北榮總院方仍然認定陳情人沒有加班,經過2次勞資爭議調解還是不願意還給護理師應得的加班費。
經過我辦公室研究後,發現主要的爭點在於醫院的「加班機制」不夠明確,爭議協調會中,院方強調加班需「事前」申請加班。
然而護理師是面對「人」的工作,照顧病人必須是一整段完整的時間,不可能時間一到就打卡下班,還可能面對許多「臨時狀況」;這些都無法「事先預測」,當然很難「事前」申請加班。
我立即與邱議員辦公室共同召開協調會,並邀請輔導該院的退輔會到場,和院方以及陳情人一同釐清狀況。
感謝退輔會李文忠副主委與會,會議中院方承諾願意再次調查、釐清陳情人是否有加班事實,也將研商「加班制度問題」。
經過幾周的調查,很高興得知 #在通案上,醫院加班制度問題得以改善,未來醫院將加強宣導;並將護理師遇突發狀況,「事後」申請臨時加班的程序明列在工作契約及工作規則。
若護理師「事後」申請加班事實,與護理長裁示不符,院方也承諾未來會增加申訴機制具體管道,並明訂於勞工工作規定內;也會在新進人員訓練課程中加強說明,使護理師充分知悉,以保障護理師權益。
最重要的是, #在個案上,院方在調閱陳情人工作期間相關事證後,終於確認陳情人確時有加班事實,將會補發超過80小時的加班費!
護理師肩負守護台灣人健康的重責大任,面臨高工時、高壓力環境,卻時有勞動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
感謝退輔會和北榮最終站在保障勞動權益的立場,也希望其他醫院能夠把這次陳情案例當做借鏡,訂定更完善的工作規則並且確實落實,一同改善醫療職場環境,保障醫護勞動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蔣萬安 Facebook 八卦
前不久接受「未來事件交易所」的訪問,談我目前想推動的幾個修法。首先,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鼓勵民眾進修資訊科技相關課程,學費可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將資訊科技更快融入各行各業,提升臺灣競爭力;修正「學校衛生法第23條」,禁止含瘦肉精的肉品進入學校營養午餐,保護孩童健康;修正「勞動基準法第61條」,職災勞工或遺屬領取職業災害補償金後,得存入專戶,且不能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障職災勞工及遺屬生計。希望大家多給我建議!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為管理客運駕駛超時工作問題,公路總局要求駕駛配置1個USB隨身碟記錄工時,今年8月29日,吹哨者葉司機揭發桃園客運違規使用2個usb,以規避公路總局的稽查、提供錯誤的車行時間資訊。
桃園監理站上午、下午檢查,都沒有發現違規情事,晚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親自帶隊突襲,查獲245個違規案,裁罰220萬5千元。
結果,勇於揭發公司不法的葉司機,在揭發之後,從此班表就變成工時超長、薪水減少的斷班班表。
❓什麼是斷班班表?
以葉司機所提供的其中一張班表來看,早上7點被派車之後,下一趟被派車的時間是18點15分,扣除車輛的往返趟次,中間空班的時間高達6小時,然後接著再開一趟21點40分發車的班次,直到23點才能下班。
從早上7點發車到深夜11點下班,整個人被綁在桃園客運的工作整整16個小時,但是桃園客運的這個做法,並沒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為交通部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只要手在方向盤上沒有超過10小時,即便桃園客運搞了一個這樣惡整司機的超時班表,都不會違反交通部的法規。
生計上,也因為「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桃園客運故意排出斷班趟次,更使得葉司機的薪水每個月減少一萬五千元以上。
那麼他從打卡上班到打卡下班將近16小時,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呢?勞動部說,那要看他中間的空班時間是不是能夠自由運用、是不是待命時間。
桃園客運惡搞吹哨者司機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不得對勞工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工發生不法侵害,可以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之處分。
我嚴厲地譴責桃園客運者這種對待員工的態度,並且已請勞動部盡速進行勞動檢查,確保吹哨者葉司機的班表可以正常化。
最後,順帶一提,桃園客運這五年來領取了政府高4.6億元的補助。其中曾經詐領公路總局1224萬元補助、也有違反公路法高達 162 項的紀錄,共罰鍰 353 萬 7 千元及違反勞基法37 次,共罰鍰 1,779 萬元。
政府基於促進交通的目的補助民營企業,固然有其正當性,然而在幫助企業的同時,應該也要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義務,如果不好好監督,胡蘿蔔還是照樣給,那麼企業永遠沒有學乖的一天。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會議事由: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報告並詢答)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wsiUnU1QAIY/hqdefault.jpg)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勞動基準法第1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的相關結果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看更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當老闆說:「你明天開始就不用來了」,我該做什麼保障自己的 ... 的相關結果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 ... ... <看更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在 勞動基準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