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
先前,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向司法院請教關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益。目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扶助需求,是原則不予扶助的。
也就是說,目前在法律扶助中,被害人和被告的待遇,並不對等。
但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中就提到,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來協助被害人相關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目前的做法,明顯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互相違背。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難道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嗎?
事實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在 4 月犯罪被害人權利法制化的公聽會上已表示, 2月底的董事會上已決議修正這項規定,讓未來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在案情與資歷均符合法扶規定的情況下,可有法扶指派的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董事會決議的這項修正案,財務可行性評估每年預算將增加 2,943 萬元,這筆經費大約占法扶年度預算的 2 %。
我們認為這樣的經費負擔,是可行且合理的。
然而,這項決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遲遲仍未核定。甚至,我曾兩次請司法院的代表前來辦公室說明,卻都得到各種迂迴的回應。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狀況是,司法院不排除主要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來擔任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律師。
這裡的「義務辯護律師」,指的是由法院編預算向各地方律師公會徵求向外部執業律師,加入法院的排班名單。實務上,義務辯護律師的酬金較法扶指派律師的費用節省,酬金和品質雖然不見得是正比,但過低的酬金,勢必會影響律師服務的意願與品質。
我想請問司法院,同樣是依《刑事訴訟法》指定律師協助,「協助被告的律師」是「法扶指派」,一件酬金30,000元;而「協助被害人的律師」卻要用「義務辯護」,一件酬金12,000-27,000元。
請問司法院,如此區別對待的理由是什麼呢?
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司法院認為「到審判程序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給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即可」,這樣的想法恐怕將造成被害人法律扶助資源的斷裂,也違背目前對被害人「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政策。
其實,目前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專案合作,提供專案扶助律師相關的教育訓練,例如:陪伴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溝通技巧。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希望積極推動的。
我們也希望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彼此可以建立常態的「單一窗口」機制,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接觸犯保協會的服務時,便能對接到法扶的律師資源,減少被害人在不同單位之間奔波,也避免重複陳述造成的多次傷害。
還記得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雖然去年的修法依然沒有賦予被害人真正的訴訟主體,沒有增訂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的權利,實質改變幅度不大。
但是,我想最起碼、也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對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提供的支持資源與品質,應該要是平等的。
明天法扶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此進行討論,我們希望司法院代表能正視上述的問題,這也是去年世界人權日時,政府對外宣示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
我們希望不要只是口號,而是真正能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排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保障無資力及弱勢民眾訴訟權的重要資產,從93年7月1日正式開辦至今已逾12年,政府每年也投注不少預算在維持法扶運作。我們肯定法扶在維護司法人權上的努力與貢獻,但成立已逾12年的法扶,不論是扶助政策或是人力運用都出現需要調整的地方。
首先,去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將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院一審的強制辯護案件納入法扶扶助的範圍之中,毋庸審酌資力,依法法扶不得拒絕扶助。然而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乏經濟犯罪、販毒、人口販運等高獲利的犯罪類型,涉案被告亦均非顯無資力之人。由全國納稅人埋單扶助,是否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立宗旨,是值得檢討的問題。再加上修法過後大量強制辯護案件湧入法扶,使得原是為補充公、義辯不足的法扶扶助,反而越俎代庖弱化了公、義辯制度。
其次,經過多年努力,法扶已不再只是單純提供訴訟扶助,許多具高度公益性、矚目性的重大案件,如八仙塵爆、RCA公司公害案件都可見法扶在其中協助的身影。這也使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工作量及人力需求大幅成長,並且逐漸出現官僚化現象,許多繁瑣的行政程序,如結案回報、評鑑制度,不但佔據人員大部分工作,也因為要配置人力處理冗長的行政事務而提高人事費用的預算。
因此透過此次質詢及預算審議,我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將刑事案件扶助制度徹底檢討並且提出強化公、義辯的方法,同時也要精簡行政流程,減輕工作人員負擔,使人力運用在真正需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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