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新加坡聯合早報
*【拜登與副總統人選賀錦麗呼籲修復美國】
美國總統參選人拜登和參議員Kamala Harris展開他們的競選活動,呼籲修復一個破碎的國家。拜登與賀錦麗在他的特拉華故鄉威爾明頓一同講話時說,總統川普一個任期之後,已經到了“重建這個國家”的時間。賀錦麗在講話時指,川普無法勝任總統職位,並說川普和副總統潘斯使得美國“支離破碎”。她說:“我們正在對種族主義和系統性不公正現象進行道德上的考慮,這已在我們的街頭帶來了一個要求進行變革的新良心聯盟。”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00813-1076571
*【美司法部高官:FBI早就對中國駐休士頓總領館予以關注】
美國司法部負責國家安全的助理部長John Demers表示,美國聯邦調查局早就將中國駐休士頓總領館作為竊取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基地予以關注。根據路透社報導,Demers在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的討論會上表示,川普政府上個月要求中國關閉休士頓總領館不是“隨機選擇”。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00813-1076591
*【中國夏糧主產區小麥收購同比減少近千萬噸】
中國官方披露夏糧收購進度,主產區小麥累計收購同比減少近千萬噸。根據中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方微博消息,當局昨天發佈主產區夏糧收購進度,截至8月5日,主產區小麥累計收購4285.7萬噸,同比減少938.3萬噸,其中:河北收購355.9萬噸,同比減少93.5萬噸;江蘇收購1083.5萬噸,同比減少10.8萬噸;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00813-1076577
*【指示加強立法強化監管 習近平: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中國向全民敲響糧食安全警鐘,中共總書記、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罕見發出指示,敦促通過立法和監管,制止餐飲浪費。受訪專家指出,冠病疫情全球蔓延、南方洪災等因素,讓中國的“米袋子”面臨嚴峻考驗,糧食安全問題不可盲目樂觀。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00813-1076479
*【《蘋果日報》今天將申請禁止港警查閱被檢取的新聞材料】
香港警方10日持搜查令搜查壹傳媒大樓,《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指警方搜查涉及檢取新聞材料,13日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警方查閱該批文件。據香港《明報》報導,羅偉光透露,警方已致函《蘋果》,承諾封存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的檔一星期,以便讓《蘋果》提出訴訟。羅偉光確認,將有代表律師今天前往法院呈交誓章,指警方的搜查涉及檢取新聞材料,要求頒令禁止警方查閱。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00813-1076574
*【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 黎智英獲保釋強調會繼續辦《蘋果日報》】
除了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兩名兒子、壹傳媒多名高層,以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九人,本週一也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與串謀欺詐被捕。他們都在前天深夜獲准保釋候查,必須於下個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00813-1076487
*【白宮可能要求蘋果和谷歌下架TikTok】
美國封殺TikTok和微信的行政令將在下月20日生效,路透社獲取的白宮資料顯示,美國可能要求蘋果和谷歌將TikTok從各自的應用商店(App Store)下架,並禁止商家在TikTok投放廣告。
https://www.zaobao.com.sg/news/china/story20200813-1076483
*【騰訊:來自美國的營收占比低於2%】
針對美國實施禁令將會造成的影響,騰訊昨天回答稱來自美國的營收比例低於2%,其中廣告收入低於1%。騰訊發佈今年二季度業績後的財報電話會,有分析師就騰訊有多少營收來自於美國和美國公司提問。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00813-1076576
*【首爾設全自動測體溫防疫冷氣巴士站】
韓國冠病疫情吃緊,首都首爾的巴士站如今也成了抗疫據點。這種特別設計的全罩式冷氣巴士站,除了能讓候車民眾免受日曬雨淋,還能保護他們免受冠病病毒侵襲。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1
*【分析:西歐熱浪 未來或成常態】
自8月初以來,歐洲西部多地一直處於熱浪中,迫使多國政府採取大刀闊斧的手段應對。分析人員指出,在未來幾年,熱浪將越來越常出現,呼籲各國政府未雨綢繆。就在最近兩周,英格蘭、西班牙、法國、瑞士和德國都創下了高溫紀錄:其中,倫敦希思羅機場記錄了37.8攝氏度的高溫,西班牙北部更紀錄了44攝氏度的高溫。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2
*【中國大陸機場出發旅客將可經香港轉機或過境】
香港機場管理局13日淩晨宣佈,由中國大陸機場出發的旅客,在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可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或過境到其他航點,但前往大陸各目的地的轉機及過境服務仍然暫停。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00813-1076580
*【傳美正審查沙烏地生產核燃料能力】
報導,最近幾周,美國情報機構內部流傳著一份機密分析報告,分析沙烏地可能秘密與中國合作發展核燃料工業,為將來發展核武對抗伊朗鋪路。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3
*【日貨船擱淺模里西斯 千噸漏油污染海面】
日前在模里西斯東南海域擱淺並出現燃油洩漏的日本貨船,存在船體進一步破裂並最終斷成兩半的可能。截至昨天,該船已經洩漏至少1000噸燃油到海上,清理人員已將另外1000噸燃油從該船轉移到其他小船,不過,這擱淺的貨船內還有1500噸燃油。圖為當地漁民暫停日常工作,轉而投入清理海面油污的行動。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4
*【英促法阻非法船民越峽入境】
英國移民部長敦促法國政府加緊採取行動,制止人數多得“完全不可接受”的移民乘坐不宜航行的小船越過英吉利海峽,前往英國。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5
*【病例之一在冷藏公司任職 紐西蘭冠病源頭或通過貨運途徑入境】
由於紐西蘭102天沒有本土傳播病例,這戶人家也沒有出國旅行,衛生官員尚未確定病毒源頭。當局指出,由於病毒可在冷藏環境中存活相當長時間,衛生官員正著重于調查病毒通過貨運途徑入境的可能性。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6
*【哥倫比亞過去10天 冠病病例激增逾10萬】
拉丁美洲國家哥倫比亞的冠病疫情快速蔓延,週二新增1萬2830起確診病例,累計超過40萬起確診病例,死亡病例將近1萬3500起,多名患者病情嚴重,首都波哥大醫院加護病房已近飽和。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00813-1076497
*【英國採用計算冠病死例新方法 累計死例減少逾5000起】
英國衛生部說,從現在開始,當局將每天發佈在冠病檢測結果呈陽性的28天內發生的死亡人數。在此計算法下,英國累計死例是4萬1329起,而不是舊計算法的4萬6706起。英國累計死例仍是歐洲最高的國家,接著是義大利的3萬5000起死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之間已同意使用新計算法,以讓整個英國的資料以一致的方式進行整理。英格蘭占英國人口的85%。英格蘭之前沒有陽性檢測結果之後的死亡記錄截止時間,這導致一些學者擔心一些人的死因可能不是冠病而是其他因素。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00813-1076575
*【西班牙病例攀升 當局建野戰醫院及禁止公共場所吸煙】
西班牙疫情持續蔓延,該國12日過去24小時新增1690起冠病確診病例,部分促使當局在受疫情嚴重影響的阿拉貢地區建造了一家軍事野戰醫院,加利西亞地區當局也實際上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西班牙週三病例比週二新增的1418起病例還高,累計病例達32萬9784起。週三新增病例不包括首都馬德里,馬德里因技術原因無法提供新資料。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00813-1076573
*【馬國疫情期間若大選 須花12億令吉比上屆多7億】
馬來西亞國民聯盟政府宣佈,當局估計在冠病疫情期間舉行大選的費用約為12億令吉,這將比2018年大選的約5億令吉多了7億令吉。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00813-1076474
*【泰年輕人自發參與示威 質疑君主權力讓政府措手不及】
泰國政治過去幾個月來動盪不安,這本不是新鮮事,但新一代反政府示威者能在沒有領軍人物的情況下挑戰政府,甚至是打破長期社會禁忌質疑君主權力,讓當權派措手不及,時局發展引人關注。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00813-1076477
*【泰國新內閣宣誓就職】
泰國首相兼國防部長巴育為首的泰國新一屆內閣12日宣誓就職。新內閣將於週三舉行第一次會議。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00813-1076589
*【美政府要求法院駁回針對川普社媒行政命令訴訟】
據路透社看到的一份議案的副本,美國總統川普政府已提出一項動議,要求法院駁回針對川普對社交媒體公司行政命令的訴訟,稱這是“深刻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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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森林大火擴大至750公頃 3800居民撤離】
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說,其紅湖地區12日的一場森林大火已擴大到750公頃,迫使當地居民撤離。火災發生在紅湖城鎮向南約3公里處,共有3800人撤離該區。大火在週二被發現時涵蓋範圍有550公頃,但因風向迅速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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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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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主義,及時行樂的羅霈穎,生前以『我自己就是豪門,我幹嘛要嫁入豪門?』的霸氣言論,讓單身一族相當佩服,她靠著房租租金就能過活,下半輩子無憂無慮,奈何命運弄人,對於身後事,她曾說「我沒小孩沒人拜呀,樹葬海葬都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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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指出,按部就班仔細檢查每一個可以節稅的空間,『不該繳的稅,不必冤枉繳』!
#第一步:要先計算『遺產總額』是多少?原則上所有財產都要課稅(海內外財產都算),如果是國內的房地產,將會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比市價低很多)。
但可以注意有一些財產可以不必計算遺產稅,像是: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的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3. 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勞工保險的保險金額。
4.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等等。
#第二步:計算出遺產總額後,接下來減掉1200萬元的免稅額。
#第三步:繼續扣掉個別的扣除額,例如:扣除母親的扣除額123萬元(如果父母都在可以扣246萬元)、負債(例如銀行房貸,需有確實證明)、喪葬費用123萬元、遺囑執行人費用(如果有遺囑)….等。
假設單身族擁有2億國內房產,也許公告地價現值1億元,加上國外資產可能1億元,扣掉1200萬元免稅額,再扣掉123萬元母親的扣除額,以及銀行貸款假設8000萬元,也許剩不到1億元的『課稅遺產淨額』
我們把『課稅遺產淨額』1億元 ╳ 15% - 2,500,000(累進差額)等於1250萬元,還可以在減掉扣抵稅額(因為如果在國外有財產,已經在國外繳納的遺產稅,可扣除),所以整個遺產稅可能不到1000萬元。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會不會比較省稅?因為如果母親繼承,等母親過世後,同一筆遺產還要課一次遺產稅,乾脆拋棄後由兩個兄弟繼承,不就少了一次課遺產稅的機會嗎?
理論上好像對,但是法律上特別規定,如果同一筆財產在5年內有繳過遺產稅,是可以不計入遺產計算(可以參考本文前段第一步驟的注意事項),母親死亡前6-9年內有繳過遺產稅,可以依照比例80%、60%、40%、20%來扣除。如果媽媽已經94歲了,不一定要為了節稅這個理由拋棄繼承。
此外,如果媽媽拋棄繼承,那123萬元的扣除額也是不能計算的。
提醒大家,最好的節稅方法不是在事後做,而是提早在自己年輕的時候就做規劃。
讓自己活得精彩,也留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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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計算算式: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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