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恐嚇還能亂告人,莫名其妙的法律制度?】
刷臉書刷到館長的抱怨直播,說自己被聚眾恐嚇在先,把證據po出來,卻被告妨害名譽跟加重誹謗,實在沒辦法諒解台灣的法律。
如果是我碰到一樣的事情,我想我也會滿肚子火,但從道理上來講,這不是台灣法律的問題,法律沒有問題,而且對這種「亂告人」也有處理的辦法。
🎸「亂告人」的處理辦法
訴訟制度適用於全體人民,法律為了避免訴訟被濫用,也有相應的辦法。以館長碰到的刑事案件來說,像是:
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亂告人」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舉例來說,B對A懷恨在心,某天去告A傷害罪,但沒有提出任何驗傷證明、監視器畫面或足以證明傷害的證據,檢察官對於這種無根無據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訴處分,A就無需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會在檢察官調查的過程中直接結束這回合,省下大筆時間。
因此,有些人說「台灣法律亂告人就要受理」、「亂告人都會成,律師才有錢賺啊」這個說法其實是錯的。
2⃣誣告罪
意圖讓別人被刑事、懲戒處罰,而向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事實」,因此明知沒發生、卻還亂告人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剛剛的A發現B根本是無中生有去提告,就可以反過來告B犯「誣告罪」,讓檢察官懲罰他這種濫用法律、公權力的惡質行為。
3⃣請求賠償
亂告人不只惱人,還影響了他人名譽,如果涉及見報、po網等管道,更是容易讓人被誤認為「真的做了什麼」。因此,被亂告的人可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舉例來說,上面的B被判誣告罪有罪,除了要坐牢,A也可以一併起訴請求B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即便檢察官認為B不算誣告,不起訴B,有些法院也會從寬認定亂告人構成妨害名譽,應該判賠。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亂告人是可以反制的,亂告人也有責任,亂告人沒有那麼輕鬆。
🎸「律師你搞錯了,不是責任的問題,是有錯在先怎麼還可以告人?」
我猜館長以及許多人對於法律不諒解的地方,就是明明有錯在先為什麼還可以告人?但,這個問題有一個陷阱:「誰有錯在先?」。
假裝你某天走在路上,小孩A蹦蹦蹦的來找你告狀,說B搶走他的筆;沒幾分鐘,B跑過來跟你說,是A搶走他的筆。請問這時候誰是有錯在先的人?誰知道啊!
法律(或說法官、檢察官)跟你一樣, A、B都覺得自己被欺負,但哪知道事實是怎樣?唯一知道的是「真相只有一個」。要找到真相,就要透過調查,這個流程就叫法律程序。
不管是A、B誰受欺負,都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和追求正義,也必須接受法律程序的結果,這是共同的遊戲規則。沒有這個規則,最後就是比拳頭大,我想這是館長更不樂見的結果。
你可以說走法律程序很浪費時間,但我會覺得法律程序是保障你的權益。你想想,如果法律連調查都沒有,就直接接受黑衣人的說法,不就是館長有罪?這樣公平嗎?
用這個角度想,我認為接受、協助檢察官調查,是一種保障自己的權利,也是遵守遊戲規則的義務,館長需要配合「亂告人」案件的調查,也可以對亂告人案件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去反制,法律並沒有問題。
🎸在這則新聞看到不少人哀嘆「台灣法律沒救了」,法律在台灣社會的某些地方,還是被當成牛鬼蛇神一樣看待,好像都是壞人在用的,而且被纏上就沒救的樣子。但法律規定也不是吃素的,你想得到的情況,立法者也想得到啊!
像是訴訟是由敗訴者負擔費用,如果亂告人的人是自己起訴,也要承擔敗訴的成本,偷雞不著蝕把米;
有些人還說「告不告得成沒關係,讓你一直跑法院」。是啦,這種說法好像有道理,但也不會叫你每天跑,你如果真的有事,也是可以跟檢察官、法官喬開庭時間的,況且法檢也有自己的事要忙,又不會天天煩你,是不是沒碰過很派的檢察官啊!
最難過的是把律師形容成是專門告人、賺髒錢的職業。律師有各種業務,訴訟只是其中一種,而且說真的,奇奇怪怪的案件我也不想接,我也想打贏啊!(不服輸)
民事訴訟費用規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八卦
【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12-26
「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
時代力量黨團今(26)日召開黨團會後記者會「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主持的高潞以用 Kawlo Iyun委員首先表示,此次記者會主題有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空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公布,以及公布日前宣布公投題目票選及民調結果。時代力量黨團今提出勞動訴訟法,以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修正草案,強化勞檢機制。至於綜合公投網路及民調結果,將推動最低工資法與公民憲政會議兩題勞權與主權公投,同時會協助民間「以『台灣』名義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公投連署行動。至於本會期將於周五結束,時代力量將於今午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來處理總預算,並重申不應加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的立場。
立法委員 黃國昌說明,此次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黨團版本,主要是希望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機制。有關建立勞動法院與勞動訴訟相關法案在台灣從1990年代末期就已開始,但司法院向來的說法都是「勞動訴訟案件量太少」,因此遲遲不願推動。但此說法有兩問題,第一,關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數量遠遠比勞動訴訟還要少,卻設立智慧財產法案並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的是照顧資本家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勞工的殷切期盼卻遲遲不肯積極作為。第二,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有規定必須設置勞動法庭,問題是,過去黃國昌對於勞資爭議處理與勞動訴訟的研究超過十年,期間的實證研究與發表論文都顯示,目前的勞工法庭與沒有設置勞工法庭的法院在案件處理上無實際差別,導致絕大多數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選擇放棄權利,「根本沒有經濟能力跟雇主在訴訟上公平地進行攻擊防禦」。
因此,黨團從去年就不斷倡議要推動勞動訴訟程序法,並在去年在審查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藉由公開質詢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做出承諾。我們肯定司法院做出善意回應,今年他們開始積極針對設置勞動訴訟程序進行研擬。時代力量黨團此次提出的版本,主要是希望藉由幾個方面降低勞工在訴訟程序上面臨的障礙,包含:
一、讓勞工能夠便利地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建立友善勞工的管轄規則。
二、關於起訴所繳納的裁判費不再以抽1%的方式收取,而是大幅降低費用、原則上採取單一費率。
三、勞工勝訴時,因防禦訴訟所聘請的律師費必須由雇主負擔。
四、為了改正過去民事訴訟程序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下,對勞工造成無法實質保障公平攻擊防禦權利,改成要求法院適時就有利於勞工的事實採取職權調查主義。
五、勞工勝訴時,為了讓勞工迅速實現權利,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第一審判決勝訴時就能依假執行的宣告來實現權利。
六,關於有必要進行債權保全時的假扣押假處分,過去勞工所面臨的問題是根本繳不起擔保金,因此大幅降低勞動訴訟中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擔保金的金額不可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七、建立強化調解機制,正式進入訴訟前,藉由一名職業法官、一名勞方代表與一名資方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在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
八、在訴訟程序當中,為了改正目前職業法官有關勞資關係欠缺第一線認識或不具有必要的專業性,因此在審判程序當中,加了兩位參審法官,由具有勞資關係專門知識或長期以來研究、參與勞資關係具特殊經驗者加以選任,藉由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參審法官共同組成的勞動審判庭來審理勞動訴訟案件。
九、為了要與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接軌,在條文中設定了只要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存在,就可向勞動法院申請保全程序,暫時讓勞工回復行使權力。譬如前陣子的華航案中的工會幹部,透過新設定的規定就可申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保有原本享有的勞動權益。
黃國昌強調,這些條文的設計,是希望建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訴訟環境,不要讓勞工在資方不願達成調解或和解時,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又無能力跨越訴訟高牆進到訴訟程序當中主張權利。
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部分,目標都在強化勞動檢查的機制,藉由有效的行政措施與作為,確保勞工在勞基法保障的權利能夠落實。徐永明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72條改為中央直屬制,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署辦理,各直轄縣市設勞動檢查分署,其他特色包含申訴勞工保障制度的強化與勞動檢查程序之正當化。
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針對106年12月18日至19日舉行的公投民調說明,本次調查共1068份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水準下,為正負3個百分點以內。「主權」題的部分,民調支持度皆超過五成,支持度分別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草擬台灣憲法的51.0%,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58.4%、公開明確界定我國領土範圍的68.1%、我國護照及內頁移除「Republic of China」的59.2%。
網路投票方面,以公民憲政會議票數最高共1553票,主權題會以「公民憲政會議」推動公投,現行民間已推動的以台灣名義參加東京奧運也會給予支持從旁協助。「勞權」題的部分,國定假日法的民調支持度為60.6%,最低工資法為78.1%。徐永明說,民調的支持度與網路投票票數的最高者都是最低工資法,黨團決定推動最低工資法的公投,希望在明年地方選舉一並舉行。黨團也決定推動公民憲政會議公投,不過不會有個限定的時間表,希望獲得社會大眾支持。對於立法院還沒將公投法送出一事,徐永明也鄭重呼籲立院儘速送至總統府公告施行。
關於勞基法再修正的民調,有57.2%民眾認為行政院主動撤回,只有22.8%認為一月份排入臨時會盡快依行政院本版通過。徐永明表示,民意的呈現非常清楚,與幾個月前行政部門宣稱6成民眾支持修法有很大差距,民眾對於目前執政狀況並不滿意,呼籲執政黨黨團不要急著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再修正。關於延會與臨時會的立場,時代力量將於稍後的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時間一個月,處理總預算。徐永明說,相信透過各委員會努力,且召委屬於兩大黨,若真的重視總預算那就延會處理。因為延會有委員會能持續監督目前許多重要爭議案件,包含礦業法、空污法、獵雷艦案、體育協會改革、集會遊行法等等。
民事訴訟費用規則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八卦
<開放報名中>2017【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週末班(共六周,36小時)
#智慧財產管理與佈局 #專利法規 #資料專屬權 #專利檢索工具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代理 #專利範圍解讀 #侵權迴避設計 #專利延長 #強制授權 #專利技術移轉
有鑑於國際間經貿、醫藥品藥事法規與專利法規相互連動日趨緊密,相關配套制度影響醫藥產業發展甚鉅,以及專利師考試新規則修訂,因應變化故本系列課程於2017年起由30小時增為36小時,加強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課程與實務演練。
主辦單位: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訓練地點:臺灣大學 法律學院
課程日期:106/4/8(六)~106/5/13(六)
課程時間:每週六 9:00至17:00上課,共計六週36小時
#名額有限且課程有連貫性
#敬請確認連續六周皆可出席
課程特色:
(1)踏入生技醫藥專利領域之實務訓練
(2)生技類專利師國家考試之準備
學員對象:
(1)大專以上具生技醫藥或理工背景,對專利有興趣者
(2)專利事務所/ 製藥廠/生技新藥公司專利人員訓練
授課講師:蔡佩珊執行長、廖文慈律師/專利師、陳豫宛生技專利師
課程費用:訓練單位收費標準:18,000元/人;本學苑補助每一學員20%訓練費用,其餘80%費用(每人費用:14,400元/人;含餐費)由學員自行負擔。
<本學苑建置基金每年提供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及初階班在學學生補助款>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https://goo.gl/forms/mjmNTCMFMORk69NG2
***因名額有限且課程有連貫性,請務必確認六周皆可來上課再報名,以避免候補者等候***
一、專利師培訓班課程
4/8(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 專利人員職涯及專利師考試介紹/生技醫藥產業與智慧財產實務
4/8(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上)/專利連結/專利揭露/資料專屬權
4/15(六)上午 廖文慈 律師 --> 專利法規(專利法/專利法細則)含實務演練(上)
4/15(六)下午 廖文慈 律師 --> 專利法規(專利法/專利法細則)含實務演練(下)
4/22(六)上午 廖文慈 律師 --> 專利行政救濟案例與審理實務(含案例實務演練)
4/22(六)下午 廖文慈 律師 --> 行政法規、智慧財產案件訴訟(含模擬法庭)
4/29(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 生技醫藥專利檢索工具介紹與實務/生技醫藥專利說明書與撰寫(含實務演練)
4/29(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 生技醫藥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上)
5/6(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下)
5/6(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範圍解讀與侵權迴避設計
5/13(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下)專利延長/研發試驗免責/處方調劑除外/強制授權
5/13(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 生技醫藥智慧財產管理與佈局/生技專利技術移轉及授權合約
二、上課經核對六週36小時全數出席,頒發本課程結業證書。
三、師資介紹
※蔡佩珊執行長
現任財團法人台灣生物科技開發基金會執行長,輔仁大學生物研究所碩士及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畢業,專長為生技醫藥產業政策與資源整合、科技法律與計劃管理、智慧財產及臨床試驗,曾經歷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秘書長、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規部經理、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技術轉移中心經理、輔仁大學生物系助教和交通大學專利工程師等,使您更加了解生物技術與產業實務。
※廖文慈律師/專利師
現職任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和專利師,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及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專長領域有專利舉發、訴願、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授權及談判、智慧財產權之保全程序及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經歷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祕書長、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祕書長及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副祕書長等,能幫助您更加了解專利法規、專利行政救濟法規。
※陳豫宛專利師
現任言信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專利師、中華民國第一屆專利師高考及格、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中華民國臨床分子醫學檢驗師、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生物技術暨檢驗學系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結業、曾服務過台北榮民總醫院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基律科技智財、理律法律事務所,是生技與專利不可多得的跨領域菁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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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國家專利師考試資訊(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一)報名日期:106年5月16日至25日
(二)考試日期:106年8月19日至21日
(三)考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 管理(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四)計分及及格率:
伍、成績計算(106年適用新修訂規則):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16%為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及網站:
http://www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menu_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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