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之前-我們再多想三分鐘】
昨日的新聞,一名兇嫌砍殺鐵路警察的事件,擒匪的員警傷重殉職,相信大家都很難過,也在此對英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員警致上最高的敬意。
難過之餘,很多人開始質疑,是不是法律太寬鬆、太多恐龍法官,甚至認為是不是因為推動廢除死刑,導致兇案發生。
◆ 讓我們問自己2個問題
1. 你會為了一百多元殺人嗎?
2. 你會因為「覺得」刑罰不重就砍人嗎?
──或者說,你覺得他會因為刑罰很嚴峻就不砍人嗎?
有些人可能體會過人生裡有些時刻心理像是空的,被掏出來全掏空的那種,可能是遭遇了生命的低潮、甚至罹患精神疾病,這個時候的人,是根本不會在乎──也沒能力去在乎──任何社會規範的,生命中的所有都是虛幻的,就是一個魂不附體的人,他所想的,正常人難以理解,於是,就會成為正常人眼中的惡魔。
◆ 生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嗎?
首先,要主張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減免刑責,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的,不是很多人覺得空口說說就可以減刑。而且為了慎重,實務上大多請專業的醫師做詳細的鑑定才下定論(相信我,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那是非常痛苦的)。
而且,據報導資料,鄭姓嫌疑人有躁鬱症,而自行停藥二年,依據刑法規定,在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的情形下,可能無法主張減刑。
◆ 不能開槍打他嗎?
本案是在近距離發生衝突的,警察無法預判嫌疑人有持刀的情形下發生的,根據美國警官提出的21英呎法則理論,在近距離內槍枝根本沒辦法勝過刀匕,更何況在人多的車廂內,更可能傷害無辜。
◆ 他這麼可惡,我們可以處死他嗎?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可以。
死刑,之所以可能有用,是因為正常人懼怕他,當有人沒能力在乎或不懼怕他的時候,就算是再殘忍的刑罰,都是沒有用的。法律的正義有極限、死刑也有極限,不是萬靈丹,再殺更多人也沒辦法加重了(你沒聽錯,死刑可能鼓勵犯罪),最可怕的是,關了、殺了,相同的事件還是一樣會出現。
政府的責任,應該首先接住所有在人生意志力邊緣即將掉落的人;真的有悲劇發生了,刑法才有辦法用來隔離危害社會的並矯正失常的人。
你可能忘了,不到一年前,法務部才執行槍決。
盼到被告槍決,嚷嚷著判死刑的大夥滿意了、走了,真是大快人心、正義終於獲得伸張!但在另一角,被害者家屬還是在沒有賠償的日子下,要過完一生。而比起受害者家屬的遭遇,是應該最令人不寒而慄卻再再被忽略的,下一個殺手,還在我們「正常人」之中,而「幸運」一點,可能是就在你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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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想要的正義實現了、滿足了
有人卻仍終日在暗地裡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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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亂世用重典 #可能有反效果?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
刑法不罰過失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在死刑之前-我們再多想三分鐘】
昨日的新聞,一名兇嫌砍殺鐵路警察的事件,擒匪的員警傷重殉職,相信大家都很難過,也在此對英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員警致上最高的敬意。
難過之餘,很多人開始質疑,是不是法律太寬鬆、太多恐龍法官,甚至認為是不是因為推動廢除死刑,導致兇案發生。
◆ 讓我們問自己2個問題
1. 你會為了一百多元殺人嗎?
2. 你會因為「覺得」刑罰不重就砍人嗎?
──或者說,你覺得他會因為刑罰很嚴峻就不砍人嗎?
有些人可能體會過人生裡有些時刻心理像是空的,被掏出來全掏空的那種,可能是遭遇了生命的低潮、甚至罹患精神疾病,這個時候的人,是根本不會在乎──也沒能力去在乎──任何社會規範的,生命中的所有都是虛幻的,就是一個魂不附體的人,他所想的,正常人難以理解,於是,就會成為正常人眼中的惡魔。
◆ 生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嗎?
首先,要主張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減免刑責,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的,不是很多人覺得空口說說就可以減刑。而且為了慎重,實務上大多請專業的醫師做詳細的鑑定才下定論(相信我,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那是非常痛苦的)。
而且,據報導資料,鄭姓嫌疑人有躁鬱症,而自行停藥二年,依據刑法規定,在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的情形下,可能無法主張減刑。
◆ 不能開槍打他嗎?
本案是在近距離發生衝突的,警察無法預判嫌疑人有持刀的情形下發生的,根據美國警官提出的21英呎法則理論,在近距離內槍枝根本沒辦法勝過刀匕,更何況在人多的車廂內,更可能傷害無辜。
◆ 他這麼可惡,我們可以處死他嗎?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可以。
死刑,之所以可能有用,是因為正常人懼怕他,當有人沒能力在乎或不懼怕他的時候,就算是再殘忍的刑罰,都是沒有用的。法律的正義有極限、死刑也有極限,不是萬靈丹,再殺更多人也沒辦法加重了(你沒聽錯,死刑可能鼓勵犯罪),最可怕的是,關了、殺了,相同的事件還是一樣會出現。
政府的責任,應該首先接住所有在人生意志力邊緣即將掉落的人;真的有悲劇發生了,刑法才有辦法用來隔離危害社會的並矯正失常的人。
你可能忘了,不到一年前,法務部才執行槍決。
盼到被告槍決,嚷嚷著判死刑的大夥滿意了、走了,真是大快人心、正義終於獲得伸張!但在另一角,被害者家屬還是在沒有賠償的日子下,要過完一生。而比起受害者家屬的遭遇,是應該最令人不寒而慄卻再再被忽略的,下一個殺手,還在我們「正常人」之中,而「幸運」一點,可能是就在你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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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罰過失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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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7 【台灣的酒駕現況】
01:52 【其他國家怎麼罰酒駕?】
02:58 【為什麼重罰會有反效果?】
04:20 【酒駕的人都在想什麼?】
05:18 【除了事後重罰之外的其他防治手段】
06:20 【我們的觀點】
07:50 提問
08:02 結尾
08:1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夯吉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失控的酒駕,重罰可以解決問題嗎?https://bit.ly/2tiaFey
→ 「為什麼家屬要承擔一輩子的哀傷?」遏止酒駕鞭刑、死刑有用嗎?執業律師這樣看…:https://bit.ly/2UQBHFx
→ 嚇阻理論維基百科:https://bit.ly/2tg15sx
→ 酒後駕駛維基百科:https://bit.ly/2TJUzG2
→ 遏止酒駕 歐盟有撇步:https://bit.ly/2TH5osA
→ 台灣史告訴你「鞭刑沒啥稀奇、亂世用重典不是重點」:https://bit.ly/2WUSXvm
→ 罰更多錢、加重刑責都沒用!酒駕的人到底在想什麼?:https://bit.ly/2WVTcWJ
→ 為何曾經超愛酒駕的日本人,現在都不敢了?他道出背後最驚人原因…:https://bit.ly/2BFbrqL
→ 【日本酒駕】罰一個不夠,可以罰第二個嗎?https://bit.ly/2RUs5HP
→ 酒駕是不是等於「殺人」?–法操經典文章選讀:https://bit.ly/2I3ye4Y
→ 挪威酒駕依身價罰款! 妙齡女富豪要繳台幣91萬:https://bit.ly/2I3ye4Y
→ 「導致最多人傷亡的犯罪」 加拿大史上最嚴酒駕法今生效:https://bit.ly/2TPLZpa
→ 各國國家酒駕罰則。:https://bit.ly/2te8QPR
→ No.8 台灣酒駕罰的不夠重? 各國酒駕怎麼罰?:https://bit.ly/2Ss5wiS
→ 20170405 有話好說 洗大體、掃殯儀館!酒駕為何罰不怕?:https://bit.ly/2TKbtVg
→ 什麼是「酒駕三振條款」?https://bit.ly/2E4n2kv
→ 警政統計查詢網:https://bit.ly/2UQBTof
→ 酒駕傷亡統計:https://bit.ly/2WVLewY
→ 中華民國刑法185-3:https://bit.ly/2E3O9wd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https://bit.ly/2Glo2mL
→ 癌男睡不著酒駕!撞死無辜大二生、準新娘 家屬淚崩:https://bit.ly/2RTG1C7
【 延伸閱讀 】
→ 恐怖酒駕「傷亡大數據」!實際人數高出警方統計5倍以上:https://bit.ly/2BtTKu4
→ 從消費者決策行為,來看為什麼酒駕宣導總是無效:https://bit.ly/2DpXpJs
→ 【撲馬想想】 「犯罪減少」的政治語言:https://bit.ly/2WRfIjE
→ 【撲馬想想】從氣爆到豬油爆—台灣還能繼續爆下去嗎?https://bit.ly/2GBWPeI
→ 你想支持增修重刑,何不先支持你的腦袋?https://bit.ly/2teNNwt
→ 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https://bit.ly/2titNJf
→ 難想像…車禍發生原因前10大 未依規定禮讓高居第二名:https://bit.ly/2ByIVqx
→ 十大致死車禍主因 94%錯在駕駛人過失:https://bit.ly/2GkWyxy
——
【答案是D,其他】
警政署統計,2017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共1,434件,最嚴重前五名依序為:
1.「未依規定讓車」占14.02%
2.「違反號誌、標誌管制」占9.27%
3.「轉彎不當」占9%
4.「酒後駕車」占5.93%
5.「行人(或乘客)疏失」占4.53%
(詳情可見上面參考閱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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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罰過失 在 SOちゃんねる Youtube 的評價
#ポイ捨て撃退
#不法投棄
#世直し
※画質が荒くてすみません。
見やすいようにアップにして動画にしました。
☆ポイ捨てとは、道端(捨ててはいけないところ)などにごみを捨て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空き缶1つ、たばこ1本でも立派なポイ捨てです。
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
第16条 何人も、みだりに廃棄物を捨ててはならない。
第25条第14号 第16条の規定に違反して、廃棄物を捨てた者。
● 罰則
5年以下の懲役もしくは1,000万円以下の罰金、またはこれを併科する。
☆たばこの吸殻を側溝に捨てることは違法行為!
軽犯罪法
第1条 左の各号の1に該当する者は、これを拘留または科料に処する。
25 川、みぞその他の水路の流通を妨げるような行為をした者
27 公共の利益に反してみだりにごみ、鳥獣の死体その他の汚物又は廃物を棄てた者
● 罰則
拘留は、一日以上三十日未満とし、刑事施設に拘置する (刑法)
科料は、千円以上一万円未満とする (刑法)
☆車からのポイ捨ては、道路における禁止行為!
道路交通法
第76条第4項 何人も、次の各号に掲げる行為は、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4号 石、ガラスびん、金属片その他道路上の人若しくは車両などを損傷するおそれのある物件を投げ、または発射すること。
第5号 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道路において進行中の車両などから物件を投げること。
第7号 道路または交通の状況により、公安委員会が道路における交通の危険を生じさせ、または著しく道路の妨害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ると認めて定めた行為
● 罰則
5万円以下の罰金
以下引用元
http://www.vill-nakajima.jp/sp/page/page000492.html
他の動画はコチラ
ゾロ目にポイ捨て返却▶100万再生
https://youtu.be/s4DgeKg3q6Q
原爆ドーム平和記念公園でポイ捨てブチギレ▶14万再生
https://youtu.be/uIh8WYRUDMk
大洗磯前神社でポイ捨てブチギレ▶13万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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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平でポイ捨てブチギレ▶6万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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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ンビニで散らかし放題ブチギレNew▶4万回再生
https://youtu.be/XsJuM9Vr358
クルマからのポイ捨ては道路交通法だけでなく、「軽犯罪法」「河川法施行令」「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に触れる可能性があり、これらは非常に重い罰則内容となっています。
※捨てたゴミによって事故や破損などの被害を被った場合には、修理費用や賠償金などさらに大きな問題に発展する可能性もあります。
※さらに、「軽犯罪法」が適用される可能性があります。第27条の「公共の利益に反してみだりにごみ、鳥獣の死体その他の汚物又は廃物を棄てた者」は法律違反になるとされています。
以下引用元
車のニュース
https://kuruma-news.jp/post/20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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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罰過失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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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罰過失 在 [問題]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看板LAW 的八卦
原Po高中生
學測做到有關於刑法的題目
其中一個觀念涉及到刑法中,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我不懂,如果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那還有甚麼其他的情況?
一個行為造成的結果,不是有意就是無意的,有第三種情況?
這個問題好像很基本,但是我就是想不懂...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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