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民負責。
但很可惜,市府記者會的回應,用八個字形容就是:
「避重就輕、抓錯藥方」
唯一值得肯定的,就是市府坦承給好心肝診所115瓶AZ疫苗,接種超過1000劑,但一大部分都不屬於第一類到第三類人員。
除此之外,對於關鍵問題都迴避了。
疫情當前,有疫苗可以打,基於人性很難拒絕。我不會苛責診所爭取疫苗,也不覺得去打疫苗的人有什麼錯,那是人性的真實面。
問題出在「市府沒有遵守制度控管人性,因而破壞疫苗分配公平性」
最大的問題有二:
1⃣️ 市府為何一次發給這麼多診所根本用不完的量?
2⃣️ 市府為何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報員工名冊?
這兩個問題是導致最後有多餘疫苗「食好逗相報」,插隊打疫苗的關鍵所在
既然上午好聲好氣地講,還是得不到答案,那現在就只好再一次「舉手發問」
⛔️ 台北市符合資格已造冊者,還有4萬人未施打,基層診所要問:要多「大」才能拿到1000劑疫苗?
市府說6月2日開始,有些「大型診所比照小型醫院」,可以拿疫苗給員工施打。問題是,「大型診所」要多大才符合資格?
市府從未公告過任何標準,也不曾公布接受診所申請拿疫苗回去打的方案。
好心肝執行長6月6日公開喊話,6/7就拿到150劑AZ,隔天說不夠,市府馬上再追加1000劑。
依照指揮中心統計,台北市目前已經造冊有資格施打疫苗的一到三類人員,還有4萬人未接種。台北市醫師公會也公開聲明,台北市診所人員至少有5000人已登記造冊,但尚未施打疫苗。
基層診所人員要問:難道會吵的有糖吃,能直通衛生局長官的「大型診所」就有疫苗現貨拿回來打?
不吵不鬧配合政府政策的醫護,就只能乖乖去冒著染疫風險去大醫院打,甚至排隊到現在都沒得打,公平嗎?標準在哪裡?
⛔️ 市民要問:全台北市疫苗去向,真的由一個「股長」說了算?
市府事前沒有要求診所提出造冊名單,就發放超過1000劑疫苗給「診所員工」。事後等媒體踢爆,才去稽查。
如果無人揭發,這1000劑「志工疫苗」就將石沈大海。
記者會上,市府說「好心肝說他們不夠,就再給1000劑」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一個101人的診所,第一次拿150劑,打完都不用對名冊,隔天馬上再1000劑到貨。這麼異常的決策,市府說是一個「股長」就可以拍板。
恕我直言,黃副市長也當了20年議員,市府這樣的說詞,可信度有幾分?如此異常的狀況,真的是由一個疾管科的股長就可以自作主張?
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逐日核對。一個診所拿了超過1000劑疫苗,市府上上下下無人發現異狀。每天七點嗡嗡嗡,都在忙什麼?
疫苗是珍貴稀有的戰備物資,這樣管理,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 好心肝兩家診所、兩次違法,佔用2000劑疫苗(若算入預留第二劑的額度)
罰兩百萬並解約,是重罰?輕罰?還是獎勵?
國內疫苗短缺,已有民眾花費數十萬出國打疫苗。亂打一千劑,只罰兩百萬,一劑AZ兩千元,簡直划算到不行。
好心肝在6月7日首次獲配15瓶時,就已經出現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情況。6月8日第二次獲配100瓶,又發生更多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案例。
第一次15瓶之後「食好逗相報」再追加100瓶。兩天兩次獲配、兩度違法,市府只開一張罰單。如果沒有被媒體披露引起追查,今天會不會再追加?是不是打越多越划算?
市府認為「已經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能罰更多了。
但問題是:
1⃣️ 這次違法施打疫苗的醫療機構,其實有兩家: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
❓這兩家診所醫療機構代碼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只罰一個兩百萬?哪一家被包庇?
2⃣️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罰者的財力,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兩家診所的財力,以及在疫苗短缺之下一口氣亂打1000劑的故意違法,台北市政府有依法審酌過是否酌量加重嗎?
3⃣️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因自己或職員執行職務,導致私法人違法應受處罰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該一併處罰。
❓市府只有裁處醫療機構,有沒有考量過連帶處罰做出違法決策的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董事或代表人?
4⃣️ 基層診所和政府簽約,答應在下階段幫忙施打疫苗,賺不了多少錢,是為了推廣疫苗接種,對社會的貢獻和付出。
好心肝診所違法施打「志工疫苗」。而市府的「解約」,無法要求好心肝退回溢領的疫苗,反而解除了好心肝「未來幫基層民眾施打疫苗的責任」。
❓違法施打疫苗的診所,不但自己人先注好注滿,未來當其他基層診所都忙著為民眾施打疫苗時,反而可以在一旁納涼。
這是懲罰?還是獎勵?其他基層診所看在眼裡,不是更痛心嗎?
⛔️ 好心肝千人插隊施打疫苗,後續第二劑問題,如何處理?市府沒有頭緒
因AZ疫苗必須施打二劑,指揮中心已規劃為現階段接種已AZ疫苗者,預先保留下階段到貨的AZ名額。
台北市發生千人AZ插隊事件,第二劑的名額要保留還是不保留?
若不保留,民眾必須接受混打的風險,或是不打第二劑,可能有醫療倫理問題。若保留,那就是更大的不公平。
因為市府胡亂發放疫苗,導致這樣兩難的處境,主事者只有兩手一攤,沒有解方。
⛔️ 市府推出「副局長發配疫苗」「申請流程公開透明」這兩點,根本沒有對應到問題核心
1⃣️ 這次出問題,是因為制度被破壞。疫苗的分配,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而不是用人治來決定。
如果規則不清楚,或者規則清楚但接到有力人士電話就開例外,那就算從股長做決定,換成副局長做決定,類似的情況還是會再次發生。唯一不同的只有換個人送政風調查而已。
柯文哲市長經常把「相信制度,不要相信個人」掛在嘴邊。這種「股長決定出包,就換副局長決定」的作為,根本就是自打臉。
2⃣️ 「造冊流程」的缺失不改,就算公告申請流程,還是會發生「先拿一大批,回去亂打」的情況。
好心肝事件,最大的缺失,就是市府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出員工名冊」,導致衛生局數量亂抓,事後又被臨時接到消息趕去搭便車的「志工」打好打滿。
北市的疫苗施打造冊與統計就是「一片混亂」。有資格打的,有的因為醫院沒收到名冊所以碰釘子,有的造冊了好幾次卻遲遲等不到通知;沒資格打的,卻在診所打到志工疫苗。
而北市消化獲配疫苗的速度,全國倒數第二,也是公開的事實,跟造冊混亂也脫不了關係。
就算不跟高雄市比,跟疫情同樣嚴重的新北市比,都是嚴重落後。
市府提一個「申請流程公開透明」根本沒有解決造冊程序粗糙落後的問題。
⛔️ 疫苗是珍貴稀缺的戰略資源,而且在EUA(緊急授權)的情況下,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做嚴格妥善的控管與追蹤
每一劑疫苗,應該都要按照接種規則,核對事先陳報的名冊施打,不允許插隊,更不允許特權。
除非極為的特殊緊急狀況(例如歐美曾發生疫苗已解凍,但原先在名冊上的人無法施打,為了不浪費疫苗,只好立刻緊急招募路人接種)才可以例外
這題目,很多人基本上不敢追。
不只因為好心肝驚人的醫界人脈,更因為有力人士們平常「喬病床」都需要市府幫忙,對衛生局的業務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我對於喬病床的陋習很反感,對於進階版的「喬疫苗」更是深惡痛絕!
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沒有答案,那我必須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要出面嚴查。
這件事情如果就這樣糊裡糊塗過關,未來大規模施打時,各縣市絕對十倍、百倍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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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議員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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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過失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在死刑之前-我們再多想三分鐘】
昨日的新聞,一名兇嫌砍殺鐵路警察的事件,擒匪的員警傷重殉職,相信大家都很難過,也在此對英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員警致上最高的敬意。
難過之餘,很多人開始質疑,是不是法律太寬鬆、太多恐龍法官,甚至認為是不是因為推動廢除死刑,導致兇案發生。
◆ 讓我們問自己2個問題
1. 你會為了一百多元殺人嗎?
2. 你會因為「覺得」刑罰不重就砍人嗎?
──或者說,你覺得他會因為刑罰很嚴峻就不砍人嗎?
有些人可能體會過人生裡有些時刻心理像是空的,被掏出來全掏空的那種,可能是遭遇了生命的低潮、甚至罹患精神疾病,這個時候的人,是根本不會在乎──也沒能力去在乎──任何社會規範的,生命中的所有都是虛幻的,就是一個魂不附體的人,他所想的,正常人難以理解,於是,就會成為正常人眼中的惡魔。
◆ 生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嗎?
首先,要主張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減免刑責,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的,不是很多人覺得空口說說就可以減刑。而且為了慎重,實務上大多請專業的醫師做詳細的鑑定才下定論(相信我,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那是非常痛苦的)。
而且,據報導資料,鄭姓嫌疑人有躁鬱症,而自行停藥二年,依據刑法規定,在自己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的情形下,可能無法主張減刑。
◆ 不能開槍打他嗎?
本案是在近距離發生衝突的,警察無法預判嫌疑人有持刀的情形下發生的,根據美國警官提出的21英呎法則理論,在近距離內槍枝根本沒辦法勝過刀匕,更何況在人多的車廂內,更可能傷害無辜。
◆ 他這麼可惡,我們可以處死他嗎?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可以。
死刑,之所以可能有用,是因為正常人懼怕他,當有人沒能力在乎或不懼怕他的時候,就算是再殘忍的刑罰,都是沒有用的。法律的正義有極限、死刑也有極限,不是萬靈丹,再殺更多人也沒辦法加重了(你沒聽錯,死刑可能鼓勵犯罪),最可怕的是,關了、殺了,相同的事件還是一樣會出現。
政府的責任,應該首先接住所有在人生意志力邊緣即將掉落的人;真的有悲劇發生了,刑法才有辦法用來隔離危害社會的並矯正失常的人。
你可能忘了,不到一年前,法務部才執行槍決。
盼到被告槍決,嚷嚷著判死刑的大夥滿意了、走了,真是大快人心、正義終於獲得伸張!但在另一角,被害者家屬還是在沒有賠償的日子下,要過完一生。而比起受害者家屬的遭遇,是應該最令人不寒而慄卻再再被忽略的,下一個殺手,還在我們「正常人」之中,而「幸運」一點,可能是就在你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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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想要的正義實現了、滿足了
有人卻仍終日在暗地裡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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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過之餘,很多人開始質疑,是不是法律太寬鬆、太多恐龍法官,甚至認為是不是因為推動廢除死刑,導致兇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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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嗎?
首先,要主張刑法上的精神障礙減免刑責,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的,不是很多人覺得空口說說就可以減刑。而且為了慎重,實務上大多請專業的醫師做詳細的鑑定才下定論(相信我,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那是非常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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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這麼可惡,我們可以處死他嗎?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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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責任,應該首先接住所有在人生意志力邊緣即將掉落的人;真的有悲劇發生了,刑法才有辦法用來隔離危害社會的並矯正失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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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過失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7)天在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詢問「食物銀行」立法進度;邱文達回應,與相關單位研議後,以在社會救助法制訂「專章」為目標,修正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送至行政院審議。
林佳龍表示,今年7月組織改造後,食物銀行相關業務已併入衛生福利部,但在組織改造前,2013年1月2日曾在社福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單位應積極推動「實(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目前確定已經跳票,林佳龍呼籲,行政單位加緊研議的速度。
林佳龍說,內政部於4月9日將草案函報行政院,但該草案過於粗糙,而他於102年4月16日在立法院辦理食物銀行公聽會後,4月19日自行提案食物銀行法草案共16條,而後內政部才研議社會救助法增訂專章的可行性,報請行政院審查,卻遇上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於8月6日再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釐清議題及共識,該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函報行政院,目前規劃專章共規劃六個條文,林佳龍於質詢時呼籲邱文達,應掌握進度,盡速處理,邱文達也當場允諾。
針對食物銀行法律免責部分,過去前衛生署食藥局官員曾表示,行政罰法中,已將這類非故意過失予以免責,但民刑事部分,還需參考法務部意見,林佳龍詢問衛生福利部意見,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則回答,目前傾向依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法;但林佳龍則建議,應該朝處理「重大及故意」方向,李美珍則表示會在行政院審議時提出。
林佳龍表示,針對捐贈食物銀行物資及資金可以抵稅的部分,財政部曾說,捐贈食物給食物銀行,目前已可享有抵稅優惠,不需要另訂減稅法律,但對視捐贈物品個別訂定扣除額,規範實物捐贈的抵稅方式,衛生福利部也承諾有研擬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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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過失 在 【條文解說】刑法:第12-14條~故意和過失是什麼 ...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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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 故意 /未必 故意 (刑法§13 II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3. 無認識 過失 (刑法§14 I ):雖 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 ... <看更多>
非故意過失 在 [問題]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看板LAW 的八卦
原Po高中生
學測做到有關於刑法的題目
其中一個觀念涉及到刑法中,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我不懂,如果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那還有甚麼其他的情況?
一個行為造成的結果,不是有意就是無意的,有第三種情況?
這個問題好像很基本,但是我就是想不懂...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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