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聽過「#待轉大富翁」活動嗎?整件事很簡單:
「#機車用路人對自身路權的爭取。」
抗議的是:台灣法律採取「#車種分流」而不是「#車速分流」和「#車向分道」。
在現行規定下,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的路口,機車必須進行兩段式左轉,並且於某些道路上機車禁行內車道。
對,限制僅限於機車,汽車完全不受此標誌限制。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告訴我們號誌設置目的是: #為了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那我們就來看兩段式左轉究竟有沒有「#便利行旅」和「#促進交通安全」呢?
⚠️有「促進交通安全」嗎?!
1.有人說:採取「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有效讓機車左轉的肇事件數降低??
嗯🙄。禁止全民騎機車也能有效地降低整體機車肇事的機率呢!😅😅😅
的確我們對於道路左側的禁令讓內車道的「機車」肇事率降低,但我們忽略了機車因為必須靠右行駛來進行兩段式左轉,導致與右轉車爭路,讓右側車道的事故大幅提升的事實,「機慢車兩段左轉」造成了右側車道擁擠(直行車,待轉車,右轉車全部都在該車道)真的能「促進交通安全」?
(右側車道的肇事常常歸因於右轉車未讓直行車,但正是「機車兩段式左轉」導致此類肇事發生率增加,因為這些右轉車本來根本不需要禮讓這些進行待轉而靠右的直行車)
2.
其實,無論是機車或汽車,只要「不在內車道進行左轉」都會很危險,汽車違規機車騎士生命也會受到嚴重威脅,「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減輕了汽車行車需要負責的注意義務,恣意的左側車道奔馳,而左轉機車卻必須與直行車和右轉車在壅塞的右側車道險象環生地前進,用路人的違規不分汽機車,卻只限制了機車的路權,這難道不是對機車的刻板印象和歧視嗎?
⚠️那有「便利行旅」嗎?!
「機車兩段式左轉」在台北市或是比較特別的路段及尖峰時刻時,最久可能需要兩到三個紅綠燈的時間才能成功左轉,這些原本可以直接左轉的車在可以行進的時候也可能會影響到原本要進行左轉的汽車和不同向的直行車輛。
這樣的結果難道不是跟「便利行旅」原本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嗎?
日本規定50cc以下的機慢車必須兩段式右轉,簡單來說,他的目的是「車速分流」到了台灣卻變成強制性的「#車種分流」,強制行駛右側車道的機車除了需要與右轉車搶道外還可能遇上突然靠右的公車或是各種違規的臨停車輛,這種不管車速是否跟得上車流都讓機車一律靠右的規定反而更加危險。
車速分道(快左右慢)和車流分向(轉彎前打方向燈,禮讓其他行車守序地切換至左側車道進行左轉)的教育,嚴格取締任何車種的違規左轉才是用路安全的基礎。
或許台灣積習已久的駕駛文化和道路限制以及用車習慣無法一蹴可幾的改變,但這次的運動可以讓我們去思考單純地把道路問題歸責在機車用路人上,然後藉由限制其路權來當作解決辦法,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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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肇責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14 歲國中女學生的年輕生命就此消逝,真的是讓人很心痛。
事件發生當晚就已注意到這則新聞,但因為當時還沒影片,所以不敢妄言。如今影片已經出來了,希望大家能夠一同關注、反省,避免下一次的憾事發生。
高雄一名 14 歲女國中生騎腳踏車直行,聯結車從外側右轉,撞上腳踏車,學生不幸命喪車頭左前輪下。若車速較慢的腳踏車遭較快的聯結車從後方超車而聯結車又馬上要右轉,腳踏車主真的很難活命:
1. 若腳踏車趕緊直行:幸運的話,趕在聯結車右轉前先直行越過馬路;不幸的話,就跟這次一樣,命喪車頭。
2. 若腳踏車趕緊停下:換成被捲入車身內輪差,同樣喪命。
唯一的活命可能性大概是:腳踏車警覺到大車靠近時瞬間知道大車正在右轉然後決定跟著右轉靠右然後夠快地閃過。但腳踏車通常沒有後照鏡,無法判斷車後來車狀況,所以這根本就幾乎不可能做到。
我們都知道大車有視線死角,但大車駕駛轉彎前若有確實打燈、放慢速度,不超車馬上轉彎,給彼此保留應變時間,應不至於發生如此憾事。
這次事件發生時,許多網友首先檢討的是腳踏車沒有注意內輪差,但後來影片出爐,證實學生根本不是死於內輪差,甚至要注意到並且成功閃過大車的機會微乎其微。
在發生大車小車間的交通事故時,很多人同樣會先去檢討小車沒有注意大車死角、內輪差。肇事者是小車的案例絕對有,但肇事者是大車時,有多少人關注大車駕駛的駕駛責任?從小講到大的「大車禮讓小車」、「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等基本駕駛禮儀,又有多少駕駛落實?
有部分媒體曾經酸過「小車不要用生命捍衛路權」,照這道理,台灣的道路恐怕淪為比賽誰輪子多、誰輪子大就贏的叢林社會,也難怪台灣道路常出現「大車為難小車、車輛為難行人」的險惡生態。
如果永遠只檢討性侵受害者的穿著,性侵案絕對無法消弭,更重要的是避免加害者的產生,這必須從情感教育當中落實性自主的觀念。同樣的,要養成良好的駕駛文化,也得先從拒絕「檢討受害者」的扭曲文化做起。
相信很多人都有遇過職業駕駛人一打方向燈就馬上轉彎的險境,這種狀況必須加以遏止。社會不再檢討受害者,而正視教育、避免產生加害者時,才能夠消弭職業駕駛人心中「小車應該不敢不讓吧」的惡霸心態。
同時,政府也應該負起責任,制定大車裝設環景攝影、雷達偵測輔助等設備的規範,幫助大車駕駛消除視線死角。
【道路安全 · 與凱同行】
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參選人(三民) 林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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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肇責 在 黃守達 Facebook 八卦
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支道需禮讓幹道,但你知道支道幹道如何分辨嗎?
今於議會總質詢我特別提出這個問題,無號誌路口多車禍,經常是因為民眾對於路權的觀念不熟悉,不知道誰應該讓誰而搶快所致。
一般直覺會認為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比弄大,或者以路寬作為判斷基準,但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不盡正確。也因此發生車禍往往會有相當多的爭議,但除了路權觀念,至今台中市仍有許多無號誌路口沒有設置相關標誌可供參考判定。
舉例來說,我若於西區中美街直行,與右邊美村路一段102巷出來也欲直行的車輛相撞,在不考慮車速等其他因素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雖看起來兩邊路寬差很多,但根據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02608號函所釋,雖二道路路幅寬度有所差異,且一設有分向標線,另則未劃設;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項規定計算,其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應均以1車道計算。
也就是說,在支幹道不明確、車道數相同的狀況之下,從巷子口出來的車輛反而可能肇責較小,違反一般民眾直覺。
可以看出台中市交通局近年有在加強宣導用標誌識別支道的概念,這類型的標誌包括讓路標誌、停車再開、讓路線、停標字、閃紅燈號誌,有設置這些標誌的路口皆表示為支道,需讓路給幹道。
但加強宣導的同時,卻忽略了 #有許多路口其實完全沒有這類型的標誌可以做參考,如西區中美街忠誠街交叉口,中美街、華美街所交會的街道巷口等等就是明顯的例子,反倒失了原先宣導的美意。
2016年新北市已經在全面檢討無號誌路口問題,並設下三年內全部完成設置標誌的目標,明確支、幹道區別。
我要求台中市交通局也應該趕快動起來,全面盤點無號誌路口,設置或劃設停讓的標誌標線,並且加強宣導用路人的路權觀念,讓市民可以行的安全。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肇責 在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判決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八卦
調查,梁車嚴重超速,若依正常速度行駛交岔路口,不會發生車禍,判決謝無罪。 [PDF] 肇責分攤處理原則(1)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者,即未達中心線搶先左轉時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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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肇責 在 [問題] 轉彎車直行車未碰撞-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7/11/19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手肘骨折已開刀出院,需休養12週
對方: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無報警、事後先請朋友備案調監視器出院做筆錄,因路人以為自摔先將我的車移開,現場已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強制險、駕駛人險、第三責任
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為對向轉彎車我方為直行車,雙方都為綠燈,因對向轉彎車提早入彎,導致我方急煞造成自己摔傷,對方未停車查看直接開走。
六、問題:
1.強制險部分是不是要等初判單下來看肇事責任才能跟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初判單是否等案發30然後向當初承辦員警申請就可以了?
3.因為對方直接跟承辦員警說請保險公司處理,沒必要跟我們談,我也不太清楚對方承保的公司是哪一家,是需要自己打給對方車主要保險員的電話嗎?
4.做筆錄時和承辦員警一起看了監視畫面,他說我們的車距有點距離,我當時回說如果我不煞車是不是就會直接撞上,他回答是,會因為現有的證據(只有監視畫面)影響初判結果嗎?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第一次處理車禍案件,也沒有保險員可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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