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合作,突破「港澳模式」陷阱】
今天台積電、鴻海發出聯合聲明,行政院也正式宣佈捐贈程序完成,國人期待已久的BNT疫苗採購案,終於有了好消息。
最要感謝的,是台積電、鴻海公司、永齡基金會,以及台積電、鴻海的大小股東們。
願意以民間企業身份出面採購,用最大的熱情和努力,協助政府以「政府背書、民間採購、捐贈政府」的模式,繞過中共圖謀的「港澳模式」陷阱。
真的深深感謝願意為國家付出的企業家,以及在幕後默默斡旋的人們。
其次要感謝美國、日本政府,從六月份開始創設「採購+政府背書+捐贈」的模式。
在國際政治層面讓壓力反彈給中共,在法律層面,開創一條「採購+捐贈+受贈」的道路。
世界上其他國家取得BNT疫苗,皆是以「政府直接對藥廠採購簽約」的方式辦理。
唯獨臺灣,必須透過四方談判(政府、民間企業、BNT、上海復星)的複雜方式,歷經百般波折才能完成採購。
顯見所謂「政治歸政治、商業歸商業」的說法實在過於天真。
正如同郭台銘董事長日前所說「任何媒體報導都有可能妨礙台灣取得疫苗」,更顯示買BNT疫苗並非有些人所想像的單純,絕非有錢就能買得到、絕非想買就能買得到。
台灣無法向原廠直購BNT疫苗,原先最大的障礙,在於中共以「上海復星有大中華區獨家代理權」為由嚴禁台灣向原廠洽購。
中共真正的意圖,是強加「港澳模式」於臺灣。
港澳模式的陷阱,即是在疫苗採購契約中,將臺灣放在比照港澳的「地方特區政府」地位。
若臺灣早前為了取得疫苗,而接受港澳模式,問題不僅在於胯下之辱,更恐導致骨牌效應。
只要「大中華區代理」讓中共企業拿到,港澳模式就會逐漸成為台灣對外採購的常態,侵蝕台灣事實上獨立的地位。
簡言之,買疫苗是國安問題,但拒絕踏入港澳模式的陷阱,同樣也是國安問題。
採購BNT疫苗,不是單純的商業交易,而是在兩種不同的國安利益之間,如何做最均衡的折衝取捨。
這次能成功突破港澳模式障礙,完成BNT疫苗採購,我認為最關鍵點有二:
1⃣️ 自六月份起,盟友美國、日本陸續捐贈國際品牌疫苗,創造「藥廠—捐贈人—受贈人」的模式,更讓中共感受壓力:
在日本捐贈台灣時,為了解決EUA豁免原廠責任的問題,由日本向AZ原廠斡旋,台灣政府以受贈方的身份免除AZ藥廠責任。
由日本和AZ簽約採購的疫苗,加上日本與台灣的贈與契約,解決了台灣政府與AZ之間的法律問題。
「藥廠—捐贈人(美日政府)—受贈人(台灣政府)」成為一條可行的道路。
捐贈人向藥廠採購,但由台灣政府背書同意免除藥廠責任,就是捐贈模式的運作關鍵。
這次台積電與鴻海公司採購BNT的模式,就是將中間的捐贈人,從美日政府換成民間企業。
按照慣例,藥廠不會和民間企業談判EUA藥品的採購(因民間無法免除藥廠的法律責任)。
但台灣政府用事先授權的方式,為民間企業背書,同時透過外交管道協調,是讓藥廠在特例下開啟和民間企業採購的關鍵。
這次BNT的「政府背書、民間採購、捐贈政府」模式,就是美日捐贈模式的變體。
有美日捐贈在前,解決台灣燃眉之急,讓中共感受到「再擋也沒好處」的壓力,又開創「受贈方政府背書,免除藥廠責任」的先例,民間捐贈的美意方能水到渠成。
2⃣️ 台積電、鴻海、永齡基金會願意出面,承擔「民間單位」的中介角色,讓中共的「港澳模式」陷阱無用武之地:
對中共而言,將台灣政府採購BNT的唯一管道鎖死在上海復星,最大的目的就是在採購合約中,設下港澳模式的陷阱。
但這個盤算,在採購方為「民間企業」時,就失去著力點。
雖然上海復星仍在官方聲明中以「台灣地區」等用語吃豆腐,又搞小動作把BNT執行長公開聲明中「很高興供應台灣由歐洲製造的疫苗」等聲明刪除。
但這些枝節,並不影響「原廠製造、原廠包裝、產地直送」的三大要求,也無法讓台灣政府被套上港澳特區的大帽子。
而台積電、鴻海的國際聲譽,尤其是以台積電手握德國汽車工業關鍵的晶片製造命脈,也讓這次的BNT採購案成為德國政府「難以拒絕的邀約」。
在這場「國安」對「國安」的難題裡,或許台灣政府一開始的反應真的不夠快。
但事後的亡羊補牢,結合民間企業的力量,以「民間採購、政府背書、捐贈政府」的模式,繞過「港澳模式」的陷阱,有如九局下半的逆轉勝安打,值得國人為所有付出貢獻的人們給予掌聲。
接下來我們要面對的難題,在於疫苗施打速度。
成功採購BNT的消息一出,基層又再次傳出「緩打潮」的聲浪。我很擔心,緩打的現象,會影響到我們解封降級的進度。
按照目前公佈的進度,民間捐贈的BNT,最快要等到「九月底」才會第一批到貨。
到貨又不是一次全部來,到貨量仍在未定之天。若九月底才到貨,10月中開打,要到10月底才會產生第一劑保護力。
現在台灣還有許多尚未打完的AZ、莫德納現貨,九月底BNT陸續到貨,加上後續國產疫苗可能通過緊急授權,可以說台灣已經走出「缺疫苗」的窘境。
反而是「緩打潮」若發生,對於解封是很不利的負面影響。
我要跟所有國人呼籲:
AZ、莫德納、BNT都是世界頂尖的好疫苗。
若有疑慮,請諮詢平常在看的醫生。若醫生沒有特別說哪個牌子不能打,請不要挑品牌,輪到你就去打。
按照目前科學研究資料,第一劑打了AZ,第二劑若能混打BNT,效果更好。
與其挑來挑去,不如現在先打AZ,等BNT到貨,說不定政府開放混打,剛好打第二劑,反而獲得意外的驚喜。
我也要強烈建議中央指揮中心:
為了避免緩打潮影響集體免疫的進度,若前面順位放棄施打、不願施打、挑品牌,就直接加速向後開放、向年輕人開放。
如果能打的要挑,就讓不挑的來打。
期待指揮中心展現魄力,讓台灣社會早日達成群體免疫目標,讓台灣庶民經濟恢復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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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議員的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苗議員的line
https://lin.ee/fIqp8S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
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愛藍寶堅尼,不分年齡】
#非業配
▍事情是醬的
有位弟弟實在太神啦~一定要和大家分享~
他叫野原新之助,今年五歲。威不是日本那位啦~他叫小安,來自美國,正巧今年也五歲。他一直夢想擁有一台藍寶堅尼,但因為媽媽不買給他(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好嗎),所以他就帶了三美元在身上自己開車去買藍寶堅尼。
等等,自己開車?
今年五歲?
?????這不能只有我看到ヽ(∀゚ )人(゚∀゚)人( ゚∀)ノ
▍人家的五歲在車道,我的五歲是對著 YOYO 家族手舞足蹈
小安是開車後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來,這整件事才被發現,但上新聞後小安的父母被罵翻了,因為他們居然讓五歲小朋友可以偷偷開車出去,那麼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台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看到路上的問題,就要想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駛的情形,要先區分是開哪種車。
如果是騎機車或開小型車,會處新臺幣6000元到12000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他跟他的父母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督促父母去管教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行為。如果是開更危險、需要特殊駕照的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除了處罰無照駕駛的人以外,也會處罰車的所有人,金額則變成4萬到8萬。
另外,汽車所有人倘若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他的車,可能會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小安沒有出車禍真的是萬幸,但假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不幸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父母原則上是要負 #連帶賠償責任 的,駕駛人更有可能有 #刑法第276條 的 #過失致死罪,而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因為是無照駕駛,還會加重刑期。
雖然五歲開車很屌,但人命開不起玩笑(°ཀ°)
▍自己的跑車自己買,哼!
小編以前在文具店被媽媽說已經有蠟筆了不能再買就會很桑心,但也會認命的默默放回去,小安卻是堅持要買到藍寶堅尼,還自己偷偷跑出去買,只能說後生可畏。
假設小安真的擁有幾千萬的零用錢,自己跑去買藍寶堅尼可以嗎?
不行。在我們的民法中,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預設是沒辦法作「有法律上效力」行為的人,因此小安就算跟別人買下藍寶堅尼,那樁買賣也是無效的。
如果今天小安再大一點是國中生,則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出一些「有法律上效力」的行為,雖然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某些情況時不需要哦。
像是 #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 #依年齡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時,例如「收下同學送的生日禮物」,雖然是贈與契約但因為此時小安在法律上不用負任何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去超商買早餐」,雖然是買賣契約但如果連這種程度都要每次先問過父母,又太不方便了。
你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未成年人的 #行為能力,是瞧不起未成年人逆?
痾對(欸不是。這是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避免他們在不懂事的時期做出遺憾的事,傻傻的承擔了許多法律責任。
▍更多P孩底加啦!
何家仰|民法的監督不周——小孩打破餐廳音響,爸媽就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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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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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dUmUP
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 在 胡睿涵 Facebook 八卦
翁啟惠聲明稿
對於本人接受媒體訪問從科學的觀點詮釋浩鼎生技研發的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第二/三期臨床試驗解盲結果,經連日來虛心傾聽各界評議,省思當初所發表言論,雖單純從科學家的角度解析解盲結果,卻忽略各界對中央研究院院長的高度期待,沒想到對社會造成如此衝擊,並影響各界對中央研究院的觀感。回想當初接受媒體詢問,思慮確實不夠週延,深感抱歉。
此次出國,先後應邀到以色列科學與人文學院及美國聖地牙哥第251屆美國化學會全國大會發表學術演講,因臨時接獲通知被選為國際重要學術獎項得主(基於國際學術界慣例及尊重主辦單位,在未公開發布前,獲獎者不宜透露相關訊息,請諒解),應主辦單位要求商討頒獎日期及流程,並拍攝得主簡介影片,以致行程延後。待相關事務結束後,本人會儘快返國正式說明,並赴國會報告。
三月三日本人透過中研院發布聲明稿,是單純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明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相關財產,應隨同公職人員一併申報相關規範思考。小女已是成年人,2012年認購浩鼎股票相關資訊,均已在未上市櫃發行公司持股轉讓資料公開揭露。為尊重其個人獨立性,也因此未在聲明稿提及小女持有浩鼎股票,思慮不週造成社會大眾誤會,本人深感遺憾與歉疚。
各界關切小女認購浩鼎生技股票資金來源,係本人及內人依美國法律規定之「父母贈與」,包括股票(含Optimer Pharmaceuticals與其他公司)及現金。2012年,國際知名藥廠與美國Optimer研議併購事宜,Optimer決定出脫浩鼎所有持股,主動徵詢創辦人及主要股東是否願意認講,本人與內人婉拒。小女心痛阿姨(內人姐姐)因乳癌不幸去世,決定利用父母贈與所得及歷年積蓄,認購浩鼎生技股票,支持乳癌治療性疫苗研發。認購當時,浩鼎尚未興櫃,對於高風險的生技業,難以預測公司未來發展狀況。
本人從事醣科學研究逾三十年,將醣科學應用到癌症等疾病治療,造福世人,更是個人終身職志。2003年應邀回國,初衷就是希望幫助臺灣發展生技產業,讓臺灣品牌在全球舞臺佔有一席之地,腦海裡從未浮現個人利益的考量,更不會圖利自己的家人。對於此次受訪的發言,本人堅信沒有做出任何對不起良心之事,但過程確有瑕疵,造成各界困擾,本人萬分難過。個人亦將一本初衷,為臺灣生技研發及科學發展繼續奉獻心力,絕不會改變。
2016-3-24
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評價
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力如何呢?民法純獲法律上利益?什麼叫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贈與 民法77條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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