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藍寶堅尼,不分年齡】
#非業配
▍事情是醬的
有位弟弟實在太神啦~一定要和大家分享~
他叫野原新之助,今年五歲。威不是日本那位啦~他叫小安,來自美國,正巧今年也五歲。他一直夢想擁有一台藍寶堅尼,但因為媽媽不買給他(這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好嗎),所以他就帶了三美元在身上自己開車去買藍寶堅尼。
等等,自己開車?
今年五歲?
?????這不能只有我看到ヽ(∀゚ )人(゚∀゚)人( ゚∀)ノ
▍人家的五歲在車道,我的五歲是對著 YOYO 家族手舞足蹈
小安是開車後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來,這整件事才被發現,但上新聞後小安的父母被罵翻了,因為他們居然讓五歲小朋友可以偷偷開車出去,那麼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台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看到路上的問題,就要想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駛的情形,要先區分是開哪種車。
如果是騎機車或開小型車,會處新臺幣6000元到12000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他跟他的父母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督促父母去管教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行為。如果是開更危險、需要特殊駕照的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除了處罰無照駕駛的人以外,也會處罰車的所有人,金額則變成4萬到8萬。
另外,汽車所有人倘若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開他的車,可能會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小安沒有出車禍真的是萬幸,但假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不幸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父母原則上是要負 #連帶賠償責任 的,駕駛人更有可能有 #刑法第276條 的 #過失致死罪,而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因為是無照駕駛,還會加重刑期。
雖然五歲開車很屌,但人命開不起玩笑(°ཀ°)
▍自己的跑車自己買,哼!
小編以前在文具店被媽媽說已經有蠟筆了不能再買就會很桑心,但也會認命的默默放回去,小安卻是堅持要買到藍寶堅尼,還自己偷偷跑出去買,只能說後生可畏。
假設小安真的擁有幾千萬的零用錢,自己跑去買藍寶堅尼可以嗎?
不行。在我們的民法中,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預設是沒辦法作「有法律上效力」行為的人,因此小安就算跟別人買下藍寶堅尼,那樁買賣也是無效的。
如果今天小安再大一點是國中生,則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出一些「有法律上效力」的行為,雖然訂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某些情況時不需要哦。
像是 #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 #依年齡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 時,例如「收下同學送的生日禮物」,雖然是贈與契約但因為此時小安在法律上不用負任何義務,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去超商買早餐」,雖然是買賣契約但如果連這種程度都要每次先問過父母,又太不方便了。
你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未成年人的 #行為能力,是瞧不起未成年人逆?
痾對(欸不是。這是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避免他們在不懂事的時期做出遺憾的事,傻傻的承擔了許多法律責任。
▍更多P孩底加啦!
何家仰|民法的監督不周——小孩打破餐廳音響,爸媽就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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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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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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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dUm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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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Facebook 八卦
高速公路又在百里狂飆啦~~
在全世界這都不是新聞(除了中共部分禁摩公路、南韓財團治國so國道禁摩);台灣可能也是黨國不分財團治國,國道禁摩不意外
對了,重機隨便飆一下都是200km/H起跳,影片中乖乖時速120超車叫做飆?莫名其妙
轉貼自張育瑋:
砲火連連 ~ 宣導一下,希望能讓更多人認識大型重機路權
影片中的騎士
他違反了現階段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這個只是規,不是法
而為什麼會違規 ? 因為交通部帶頭違憲
法規法規 ~ 何謂法 ? 何謂規 ?
先有法才有規 ~ 之前新聞也都有講
大型重機上國道 "合法但違規" 為什麼合法但卻違規 ?
因為交通部違憲在先 ~ 三讀通過的東西 ~ 理應實施開放
不想開放當初就不要讓法令通過
台灣真的是一個非常可笑的地方,交通法規大過我國憲法
請用您們的邏輯自己想一想
還有在噴別人文章之前請先充實一下自己對於這篇文章的相關知識
另外 ~ 國道上出車禍不論甚麼車種都有可能會很嚴重
沒有必要這麼針對車種 ~ 作人請留點口德
大部分重車騎士同時也都是汽車駕駛
為什麼坐上汽車後就沒問題 ~ 騎上重車就變成異類呢 ?
還有~蘋果記者大大 .. 超車不變換車道難道從前車車頂輾過嗎 ?
追不到不是速度的問題,您沒看到當時車流量不小嗎 ?
從目擊駕駛的影片晃動程度來看,很明顯是邊開車邊手持手機錄影的
請問文章內不需要宣導一下駕駛車輛中請勿使用手機嗎 ?
真的飆很快的話已經不是追不到的問題了,而是連拍都沒機會拍的~懂?
亂帶風向真的非常不可取
持反對意見的各位是您們的自由~但沒搞清楚狀況就開噴
只會讓您顯得沒有格調而已
希望小弟這樣解釋能讓您們更了解事實的真相
讓台灣更好~從您我開始 共勉之
=========
2011年(民國一百年)11月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1月23日總統公布之,2012年(民國一百零一年)6月19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7月1日施行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再者,各種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或者未滿,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這也代表250c.c.以上550c.c.以下的大型重機不需要兩段式左轉、可行駛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各級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但國道仍不開放。交通部至今未依據立院三讀決議及附帶決議(100.11.07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遵行行政程序法第150~162條規定,訂定相對應知法規命令。是為行政怠惰,並有瀆職、違憲之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附帶決議:
(一)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local/20161208/100737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八卦
【乘客不是駕駛,未繫安全帶不宜重罰乘客】
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草案」共25案,另外還有30案待審,立委大量提案反應社會對交通劣等生的憂慮,從民國一百年,就有14次修正紀錄,顯示大家對交通安全之重視,修法目的不外乎,1,降低事故;2,減少傷亡;3,公平原則。
鑑於蝶戀花遊覽車事故、阿羅哈等事故,許多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強制營業大客車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若是違反規定,處罰駕駛人一般道路處罰2000元,在高速公路處罰3000元至6000元。若是駕駛人已經盡告知責任,不罰駕駛人,處罰該乘客同樣罰鍰。
然而,這樣立法提案,立意良善,卻可能是「罰太高卻罰不到」。
罰太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例如在高速公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處罰只處罰3000元至6000元。但大客車乘客不繫安全帶,既不影響交通,也不危害他人,也同樣處罰3000元至6000元顯然過重。因此,未繫安全帶的處罰,對於駕駛人及乘客罰則應該有不同考量。
罰不到
1,現行條文通過後,汽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除計程車外,處罰少之又少。
2,市區大客車如果處分未繫安全帶,站票如何處理。
3,高速公路難以停車攔檢,就算攔檢,馬上繫上就好。
4,事故發生後,非死即傷,如何處罰?
對於罰駕駛人一般道路處罰2000元,在高速公路處罰3000元至6000元,這是要求駕駛人的責任,維持原處分沒有問題,但是乘客對於未繫安全帶不是公共危險行為,是不尊重自己生命,立法處罰乘客,宣示大於處罰,因此建議委員會,乘客罰則比照行人違規懲處300元即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在 道交條例若修正過未禮讓行人提高罰6千 - YouTube 的八卦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行政院在2月底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等3讀通過之後,車輛沒有禮讓行人罰鍰將提高到6千。因為光是在高雄從去年到今年4月, ... ... <看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在 [新聞] 性侵少女法官給他緩刑自新才過1個月國道飆速撞死2人 ... 的八卦
全案進入台中高分院,法官發現,發現一審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中,汽車駕駛人無駕照駕車規定加重其刑;考量家屬痛批陳不聞不問、 ... ... <看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在 Re: [問題] 無照肇事因果關係-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 引述《watermind (晴天)》之銘言:
: 無照肇事有沒因果關係呢
: 刑法17條 ……不得加重其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 無照加重其刑2分之1
: 這兩條法律說明無照肇事
: 有因果關係才會加重其刑
: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說無照肇事是兩碼事呢?
我也覺得我讀的加重結果犯定義好像跟您不太一樣喔= =
這是我找到的加重結果犯定義:
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而實現該當於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然而竟造成原本構
成要件所定的損害結果。
所以說,加重結果犯必定由兩個部分的犯罪構成:
^^^^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行為+(過失)加重結果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學說在此有主張加重結果之實現,乃基礎構成要件行為所蘊含之獨特、典型或規律危險
者,始承認加重結果之因果關係;惟實務與少數學說認為不以此為限,加重結果之出現
無論係源於基礎構成要件之結果,或因實行行為之過程而生,均應承認其得成立加重結
果犯(100台上951判決)。
扯遠了,回到您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
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您主張這是基礎構成行為,可是這些是"犯罪行為"嗎?
1.無駕駛執照駕車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2.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條例第35條第1項
3.行駛人行道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
4.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條例第44條第2項
除了上面2.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而有同條第2項之加重
結果犯之適用可能外,基本上就是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而被處以行政罰,然後被偉大的立
法者拿來當作調整處斷刑的事由。
這時候也會產生行政法與刑法之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處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判決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除依同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
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
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
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主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
內。查被告僅考領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除得駕駛普通小客車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得駕駛輕型機車,詎其竟駕駛重型機車,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自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查,被告係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
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3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
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所以說,照理完全不用討論到刑法第17條的問題。
至於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很大問題的加重結果犯?
有,學說上最愛舉的例子是刑法第22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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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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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2848897.A.781.html
好吧那是我想錯方向了XDDDD
我也不知道他到底問題出在哪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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