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極其耐心的剖析一切,應該廣傳:
//三年前的特首選舉,候選人之一的前高院法官胡國興提出應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規範中央和各省市就特區事務的活動和權限,當時並未引起太大注意,如今經過「兩辦」(港澳辦和中聯辦)聲明自身不受第22條約束,社會上下才像「發現新大陸」似的如夢初醒。究竟第22條包含的機關包括哪些?現時確實如「胡官」所指沒有專門的本地法例,但亦非完全無跡可尋,這裡簡單說明一下現行本地法律中對「國家/中央」等概念的定義,從中可以看到「一國」在法理上所觸及的範圍有多廣多深。
有關「兩辦」是否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其中一個爭議是如何理解「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根據《憲法》第85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此推論,《基本法》中提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都應是指國務院,惟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如此。例如第14條提到「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區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由於國務院轄下的國防部只負責軍事行政工作(如編制預算、國防教育、科研生產、退伍軍人安置等),這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並非國務院,而是實際統轄和指揮部隊(包括駐軍)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為因應在不同範疇下對「國家/中央」的詮釋,特別是九七主權轉移後需要更新原有用語(女皇陛下、皇室、英國政府、國務大臣等)的指涉,在1998年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 年第26號條例),對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其中第3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將「國家」定義為五項,包括:
(一)國家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
(三)根據《基本法》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四)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職能的「中央當局」
(五)代「中央當局」負責行使相關職能的「附屬機關」
上述首兩項都不難理解,第三項「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一般理解為中央在特區設立的三個機關,即中聯辦、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和駐軍,它們都在法例第3條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列出。當然「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沒有指明必然在特區設立,因此港澳辦亦應屬此列。由於條例中沒有其他條文或附表列明還有哪些「附屬機關」,理論上國務院轄下的所有部門(國安部、公安部甚至教育部、商務部等)都可以視為其「附屬機關」,其影響之深遠,不言而喻。
同樣的模糊情況出現在第四及五項,將「中央人民政府」延伸為負責行使其職能的「中央當局」,則國務院以外的所有國家機關(人大、政協、中央軍委、國家監委等)是否都一概而論?如是的話,這些「中央當局」的「附屬機關」也將理所當然地悉數列入?事實上,當初法例草案提交審議之時,已曾有議員提出相關疑問,其時官方亦未能具體回應。更有甚者,《憲法》的序言和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則黨中央的所有機構又應否囊括在內?在此嘗試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國家/中央」的可能覆蓋範圍,以圖表闡釋他們的對應關係,一目瞭然。
縱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2)條規定,條例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當局」以及其「附屬機關」在內的「國家」機構具約束力,第66(1)條同時又寫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本地法例「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這項條款應如何跟《基本法》第22條相互理解?會否成為任何「國家」機構的「免死金牌」?「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又是由誰來定義?如果就這些條款尋求司法覆核,必然會因涉及中央特區關係而須「依法」尋求「人大釋法」,後者藉機以「釋法」來明文規定「兩辦」作為「中央化身」的地位和權力,亦不無可能。說到這裡,從今以後「一國」從暗到明,由「兩辦」擴展到任何「中央當局」和「附屬機關」,權力之手無限伸延至每個角落,還有懸念嗎?//
(https://pakchai.wordpress.com/2020/05/02/state-definitions/)
▶️ 「高度自治」Vs「全面管治」,沒有防火牆的世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wt8wZl8jHQ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00的網紅醫適能 蔡奇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運動、健身應該是一件快樂的事,不過最近卻變成了一場惡夢。目前這個事件已受到許多機關與各地方民意代表關注,我並非當事人因此其他細節我也就不方便談太多。 我想探討的是,對於一般運動與健身愛好者、教練、體適能產業經營者的我們,應該如何避免淪落成為下一次的受害者?歡迎大家留言告訴我你們的想法。 #輕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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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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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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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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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歲前您要陪他學會的事
俗語說「三歲定終身」、「三歲定性」、「三歲看80」在未接觸小朋友之前,會覺得這些話語都有些誇大,但隨著與孩子相處的經驗變多,逐漸覺得這些話語是大有學問,很多人會認為孩子還小,可以慢慢教,若懂得兒童發展,就會發現三歲之後,孩子的大腦發育已經完成近80%,這時孩子許多的表現方式都已經慢慢成形,假若這個階段我們能為孩子打下學習基礎,那麼對於孩子未來的發展定然會有很大的助益。
🤔三歲前的孩子到底要學會什麼?
以下有七個重點是您要陪孩子學會的事:
1️⃣身體律動的發展
0到3歲的兒童動作發展,主要以基本動作的學習為主,例如翻身、坐、爬、站、走、跑、跳等,三歲之後所習得的技巧,不外乎都是這些基本技巧的延伸,這個階段可以把主力放在基本動作的養成上,讓孩子有更多的機會學習平衡、協調、與肌肉力量,除了讓孩子認識自己的身體外,也可以透過感官動作達到情緒的穩定性,當動作發展越好,就會連帶影響往後的遊戲表現與社會行為。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利用地板與孩子來一場跑、跳、爬的體能遊戲。
(2) 運用家具的安全擺設,讓孩子進行一趟爬上爬下的攀爬遊戲。
(3) 播放律動VCD,帶著孩子跟著影片一起唱唱跳跳。
2️⃣操作技巧的練習
認知的學習主要來自於操作經驗的獲得,操作經驗則需要大量的手部動作,手部動作又與手眼協調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手眼協調簡單的定義就是「手動到哪裡,眼睛就看到哪裡;眼睛看到哪裡,手就動到哪裡。」需要手部功能與視覺的同時表現,那麼要如何增加手部功能與視覺表現呢?可以透過不同玩具的操作來獲取大量的學習訊息,讓孩子動手玩,越玩越聰明。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按壓玩具,讓孩子手按個鈕就會有聲音或是視覺的回饋。
(2) 簡易的積木玩具,讓孩子的雙手可以進行敲打、組裝、拆解。
(3) 投擲玩具,讓孩子學習運用不同的抓握方式將操作物投擲入容器內。
3️⃣環境探索的鼓勵
求知慾望的展現來自於我們想要認識外界的環境,隨著孩子的動作、認知能力日益成熟後,探索的展現就會更為明顯,這時大人應該積極的鼓勵孩子參與環境的探索,認識自己所處的環境,並且在探索中運用本身的動作移行能力建構環境空間的概念、因果關係的連結、以及記憶的展現,進而促進想像力的發展。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與孩子來一場躲貓貓的遊戲。
(2) 帶著孩子進行房間的尋寶活動。
(3) 運用紙箱製造驚奇的隧道遊戲。
4️⃣自我獨立的養成
依據社會發展理論,這個階段是孩子自主性與自信心養成很重要的時間點,鼓勵孩子主動參與,獲取學習所需要的計劃組織、邏輯思考、判斷分析等思維能力非常重要,讓孩子覺得自己是有價值,是受肯定,是擁有成就感的。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讓孩子有獨處的機會。
(2) 讓孩子嘗試自己想做的事,例如穿襪子、穿鞋子。
(3) 鼓勵孩子勇於發表自己的意見。
5️⃣溝通習慣的建立
有效溝通的養成來自於日常生活的習慣,不要不理會孩子,這樣會喪失彼此的信任感,讓孩子覺得有需求找您說話是沒用的,即使是一個小小的眼神回應也可以,因為您的目的是在建立彼此對話的習慣,把彼此想要表達的訊息傳遞給對方,讓對方了解,進而讓您更清楚知道該如何引領孩子學習。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多跟孩子說話,話別說太長,也別說太深奧,只要簡單辭彙、短句就足夠。
(2) 善用肢體語言,培養親子互動的默契。
(3) 運用繪本,透過書中的故事分享共同的生活經驗。
6️⃣良好情緒的管理
孩子在18個月~24個月後,就會慢慢理解一個人的情緒與自己想要什麼,不想要什麼有很大的關聯性,孩子開始懂得用自己的情緒來操控環境、控制大人,當習慣養成就會明顯影響往後的學習狀態、人格發展,所以在這個階段如何引導孩子進行情緒管理將會是一項很重大的議題。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適時的say no,軟性堅持下,讓孩子知道規範的界線。
(2) 多聽孩子說話,了解孩子外,也讓孩子有情緒發洩的管道。
(3) 運用情緒繪本演練,讓孩子認識情緒,也學習可以怎麼做。
7️⃣社會規範的灌輸
在社會行為的養成中,等待是孩子必須學會的事,透過等待的練習,學習控制衝動,當衝動控制之後,孩子才有機會學會觀察,學會判斷、學會理解環境的脈絡,認識社會規範的界線,進而發展出正向的社會行為。
🧐在家中,您可以這麼做:
(1) 火車嘟嘟嘟的排隊遊戲。
(2) 與孩子進行不同玩具的交換遊戲。
(3) 玩具的要求,一次只玩一項玩具。
孩子在三歲前有很多事要學習,學習的過程更需要家長的陪伴。
陪伴!除了增進親子關係外,更可以促進孩子多元能力的發展。
(文章已收錄於媽媽寶寶月刊2020一月份)
#陽光種子職能治療所
管理職能定義 在 醫適能 蔡奇儒 Youtube 的評價
運動、健身應該是一件快樂的事,不過最近卻變成了一場惡夢。目前這個事件已受到許多機關與各地方民意代表關注,我並非當事人因此其他細節我也就不方便談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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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適能 #健身產業觀察 #醫適能 #蔡奇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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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MedEx 醫適能 |特殊族群專業訓練 課程資訊:
1. 國際四大體適能證照6小時總覽課程
時間:6/13(日) 9:30-16:30
▋本課程以美國運動委員會國際認證私人教練證照 (ACE-CPT) 為課程學習的主架構,輔以結合美國運動醫學院 (NASM) 、美國運動醫學會 (ACSM)、美國肌力與體能協會 (NSCA) 重要知識觀念授課
▋本課程目標在於讓參加學員、欲轉職為教練之運動愛好者能獲得不只是知識上的學習,更對於四大證照有清楚的分析,對未來方向將有更清晰的了解
▋授課講師蔡奇儒老師具有實際取得四大機構相關證照之專業背景及相關經驗,並獲邀成為美國肌力體能協會 (NSCA) 最新運動科學證照 (CPSS) 之共同翻譯作者;同時身為醫適能創辦人。醫適能 (MedEx) 目前為多間診所、醫療院所、企業之合作機構,致力於協助運動愛好者與教練們媒合相關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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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懷孕及產後訓練專家(PPES) (ACE 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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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懷孕期間的運動與產後運動是未來趨勢,運動對於身體健康帶來的益處是眾所皆知,但是如何安全有效的運動變成下一個最關鍵的問題。
研發這門課程的目的,就是希望帶你從科學實證的角度,更認識懷孕及產後訓練。包含認識孕期運動注意事項、運動禁忌、產後腹直肌分離、骨盆底肌訓練等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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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族群訓練專家 (SPES) (ACE 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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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族群是未來健身體適能與醫療領域的共同趨勢。
「特殊族群」指的是「非一般健康族群」之總稱。最常見的是身體罹患各種不同常見慢性疾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壓、癌症、骨質疏鬆等。了解如何帶領特殊族群訓練安全、有效的運動,是本堂研習課程研發的目的。
因此,不論是作為一般大眾、一般運動愛好者作為自我保健的知識準備,也同樣很適合運動教練、團課老師共同參考學習。
▋課程時間:5/8-5/9 (六日) 9:30-16:30
▋報名網址:https://bit.ly/30DxZ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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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適能活動預告:
當全世界都開始重視 #運動對於癌症病患的重要性時,成為Cancer Exercise Training Institute (CETI) 「癌症體適能訓練專家」就是您不可錯過的國際研習課程。
去年11月已經成功在台北舉辦的首發研習課程 (活動集錦 連結: http://bit.ly/2MWiEIn ),今年2020的5月,我們再次幸運邀請到擁有超過20年癌症體適能訓練經驗的 CETI 創辦人 Andrea Leonard 將在 #台北、 #台中、#台南,親自來台授課二日專業研習課程,同時課程將有專業翻譯及專業講師擔任課程輔助教學,請大家把握難得的機會!
【師資陣容】
本課程將全程由 CETI 創辦人Andrea授課並輔有課程翻譯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復健科主治醫師 王思恒醫師) 與專業講師 (醫適能創辦人 前美國官方ACE國際講師 蔡奇儒) 協助課程進行。
【報名辦法】
因為名額非常有限,請有興趣與意願參加者,請立刻私訊臉書粉絲專頁:CETI Taiwan 網址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CETITaiwan/
【國際研習時間表】
➤台北假日 2020年5月30-31日
➤台南平日 2020年5月25-26日
➤台中假日 2020年5月23-24日
【課程內容】
➤ 瞭解癌症成因及定義;免疫系統的作用;瞭解癌症類型,了解最常應用於15種癌症以及兒童癌症的步驟,不同外科手術 (包括乳房重建) 將如何影響身體活動機能
➤ 瞭解乳房重建包括植入/擴張器/TRAM/LAT/GAP/TUG/DIEP皮瓣重建手術;手術如何影響肌肉平衡與活動範圍。課程將會導入基礎矯正性運動觀點
➤ 學習識別和預防淋巴水腫,以及淋巴水腫患者的運動指引建議;瞭解癌症患者所經歷的神經系統併發症;各種癌症治療及其急性和慢性副作用,以及如何利用適當的運動來減低或預防副作用影響
➤ 瞭解並學習分析如何協助癌症患者創建個別化訓練計劃,改善肌肉失衡;瞭解運動將如何幫助降低癌症機會、減少治療副作用;癌症治療相關疲勞的成因、管理方法;瞭解癌症治療與肥胖、酒精之風險
➤ 學習如何與專業醫療專業人員合作,並建立癌症運動專家的個人形象
➤ 案例探討研究:學員將討論不同的案例研究,其中包括各種類型的癌症和治療方法; 評估淋巴水腫風險,姿勢偏差,活動限制等;學習如何處理緊急程序,病歷和瞭解身體檢查結果,並為每個案例研究制定全面性的矯正運動訓練方案
【適合參加對象】
課程從基礎開始,輔有線上進階課程資源,因此非常適合一般的運動私人教練想幫助癌症患者,亦適合希望透過運動改善癌症患者身體健康的一般大眾,不需過度擔心銜接或專業背景不足。
此二日專業研習亦適合教練、專業醫療從業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串連醫療端與運動體適能端的缺口。
【第一波超級早鳥優惠|有名額限制】
為維護授課品質,課程名額有限,第一波早鳥超級優惠只至2/29截止(具人數限制),團報再另享優惠,請大家把握,額滿即立刻關閉報名表單。
【附註】
此課程提供國際權威體適能機構 ACE/AFAA/NASM/NFPT/Yoga Alliance 等持續教育學分(C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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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適能 近期研習課程】
■ 2019.11 癌症體適能訓練專業培訓(台北,已額滿/結束)
■ 2019.12 懷孕及產後體適能專業培訓(台中,已額滿/結束)
■ 2020.02 高齡銀髮體適能訓練專業培訓(台北,已額滿/結束)
■ 2020.05 癌症體適能訓練專業培訓(北、中、南,開放報名)
■ 2020 懷孕及產後體適能專業培訓(台北,尚未開放報名)
管理職能定義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評價
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https://youtu.be/a9hPYQ8THL8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區議會 的必要聚集
- 法定團體、政府諮詢機構
- 在醫療機構提供或接受 #醫護服務
- #喪禮 及 #路祭
- #沒有提供飲食的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聚集
- 法例規定必須進行的團體會議
- 聚集目的為 #傳揚防疫資訊 或 #處理防疫物品
- 政務司司長信納對政府運作屬必要
- 政務司司長信納符合香港利益的極特殊個案
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衛生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此規例
此外,根據另一條防疫規例,28/3(星期六)晚上六時起,任何餐飲場所內:
- #每桌不可多於4人
- #非飲食時必須佩戴口罩
- 進入餐廳前須先 #量體溫
- 餐廳必須提供 #消毒潔手液
#武漢肺炎 #香港 #HKIG #HKG #HONGKONG #旺角 #油麻地 #封城
港府已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凌晨起生效。
1️⃣失效日期
《規例》失效日期為6月28日,但由食衛局局長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執行,每張指示為期最長14日。
簡單來說,如港府希望延續現時安排,可於14日過去前發出新一張指示,惟6月28後即不能發出指示。
2️⃣公眾地方的定義
《規例》採用接近《公安條例》的定義,即著重公眾能否(無論付費與否)進入相關地方,而非地方的業權。
簡單來說,商場、超級市場等公眾可進入,但業權屬私人發展商的地方,同屬公眾地方。
3️⃣刑事責任
違反《規例》於公眾地方作群組聚集,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可透過定額罰款2000元取代。
4️⃣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拒絕服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最高罰款10000元。
??使用合適武力及進入相關地方解散集會,拒絕服從命令者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巡查公眾地方,並要求物業管理者交出與活動相關的文件、物品或資料。
??持搜查令進入處所及取證。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公共衛生情報 #武漢肺炎
管理職能定義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評價
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區議會 的必要聚集
- 法定團體、政府諮詢機構
- 在醫療機構提供或接受 #醫護服務
- #喪禮 及 #路祭
- #沒有提供飲食的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聚集
- 法例規定必須進行的團體會議
- 聚集目的為 #傳揚防疫資訊 或 #處理防疫物品
- 政務司司長信納對政府運作屬必要
- 政務司司長信納符合香港利益的極特殊個案
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衛生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此規例
此外,根據另一條防疫規例,28/3(星期六)晚上六時起,任何餐飲場所內:
- #每桌不可多於4人
- #非飲食時必須佩戴口罩
- 進入餐廳前須先 #量體溫
- 餐廳必須提供 #消毒潔手液
#武漢肺炎 #香港 #HKIG #HKG #HONGKONG #旺角 #油麻地 #封城
港府已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凌晨起生效。
1️⃣失效日期
《規例》失效日期為6月28日,但由食衛局局長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執行,每張指示為期最長14日。
簡單來說,如港府希望延續現時安排,可於14日過去前發出新一張指示,惟6月28後即不能發出指示。
2️⃣公眾地方的定義
《規例》採用接近《公安條例》的定義,即著重公眾能否(無論付費與否)進入相關地方,而非地方的業權。
簡單來說,商場、超級市場等公眾可進入,但業權屬私人發展商的地方,同屬公眾地方。
3️⃣刑事責任
違反《規例》於公眾地方作群組聚集,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可透過定額罰款2000元取代。
4️⃣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拒絕服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最高罰款10000元。
??使用合適武力及進入相關地方解散集會,拒絕服從命令者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巡查公眾地方,並要求物業管理者交出與活動相關的文件、物品或資料。
??持搜查令進入處所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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