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在野時一直督促執政黨實現居住正義,但當年公開疾呼居住正義的花教授成為花次長後,公開表態認為「囤房稅是無效且無理的錯誤建議」,對於這種「選前房市三箭,選後亂放冷箭」的言論,我們感到惋惜。
民眾黨的居住正義從不是喊口號,而是靠身體力行的實際行動與成績。
全國在108年第4季的六都住宅價格較107年同期成長3.32%,而本黨主席柯文哲所執政的台北市只有0.73%,為 #六都最低,相較於歷史高點更是下降了11.22%。
#北市興建公宅數量不減且增,目前總目標達22,685戶,社區交易履歷4.0更是彌補實價登錄模糊難解的問題,囤房稅則透過累進稅率並同時也縮短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的待銷售期間為1年,目標使建商儘速釋出房屋,抑制房價成長。
比照台北經驗,本黨也提出三個修法方向:
1. 修改「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採累進稅率課徵「囤房稅」,並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由3年縮為2年,並延伸台北模式,降低單一自住稅率但課徵累進稅率,1戶是1.2%,2~3戶是1.5%~2.4%,4~5戶就是2.4%~3.6%,6房以上則是3.6%~4.8%。預售屋則是在徵房屋稅的1年內沒售出,按房屋現值的1.5%課稅。
2. 透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實價登錄資訊揭露到戶、地號,同時預售屋納入登錄範圍,以完備實價登錄2.0制度的公開透明,健全房市。
3. 透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讓預售屋及自建自售屋自「簽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就需納入實價登錄,更增訂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相關規定之罰則,保障人民權益。
本黨希望透過法律層面的修正、執政縣市的落實,讓房市更加公開透明、制度也越趨健全。本黨以務實為根基,絕不辜負158萬選民對我們的期待,期待中央政府能儘速跟進,不再讓當年的住房三箭,只能在夢裡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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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族退休的三個提醒:
一、足夠的退休金
1.如不足夠,退休後繼續工作。
2.被動收入的準備:
創造一個退休後,不需要工作就會有現金流入的理財方式,例如:收租金、收股利、 以基金收益...作為被動收入,用被動收入維持生活。
3.投保適當的保險:
失能或是醫療相關的保險,可以避免風險來臨造成經濟上的困境。
另外也可以運用年金險補充退休準備金。
二、妥善的醫療規劃
相關醫療的決定,可以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來設定你自己對醫療的決定,例如:設定醫療代理人、確認是否在無效治療下,不要急救等等,也會註記在健保卡內。
三、安全的財富管理
1.重要財產信託:
為了避免被老後被操控、詐騙、失智⋯⋯情況,自己辛苦的退休金被他人取走,造成沒有生活費的狀況,所以建議把重要資產信託,確保安全。
2.與照顧者簽立委任契約書:
如有信賴的人(可能非家人)幫忙生活起居照顧及管理財務,為了避免未來遭到家人的質疑,或阻止。可以簽定委任契約,約定委任的報酬,以及使用財務的方式(如:取得鑰匙進出房屋的權利)。未來在處理財務才避免被認定是偷竊等等,照顧的人才能夠安心的照顧老後的單身者。
3.意定監護契約:
如果遇到不能自己處理事務(如:嚴重失智),需要他人監護時,如果事前立有意定監護契約(需公證),可以指定你的朋友或家人擔任監護人,避免法院日後裁定不那麼適合的人。
年輕時安排好,退休免煩惱。
平安得財富,財富得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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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
第1條:A小姐受訓進修期間為104年7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共計104小時。
第4條:A小姐於進修期滿後,隔日返回原告服務1年。(按:所以應該是105年9月28日)
第9條:A小姐違反本約約定者,應即以受訓進修期間所支領公假(或薪資)及公費的2倍金額賠償B醫院。
(4) 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簽約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服務2年。
第4條第6項:A小姐有提前離職的話,應返還合約期間按月領取(簽約津貼)之總額(含年終獎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B醫院。
(5) 在上面這個「留任工作合約書」最後一頁,多了一張「多重合約履約附則」約定:留任合約起日105年11月11日,合約迄日107年11年10日。
*有注意到嗎?(這裡再開始看)
(1) 首先,A小姐的工作適合約定工作年限嗎?為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具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工作期限。
(2) 再來,如果不適合,那麼從上面數個合約中的約款中可以看到,B醫院先在本約中約定工作年限依B醫院的規定,然後在後面的數個附約中用了很多「多重合約履約條款」無條件的增加A小姐的工作年限。
(3)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只要A小姐在合約期限中離職就可能因為約款,而必須賠償B醫院違約金;又只要B醫院在工作期間都與A小姐簽訂一個新的附約,再延長她的工作年限,這樣A小姐就永遠無法換工作了!
*那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做了什麼判斷呢?
(1) 本案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了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其他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是否為定期契約,不能以書面形式而定,仍應實質判斷。
而B醫院設有加護病房,該加護病房是B醫院的常設單位,當然需配置具有持續性工作需要的人員,顯然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工作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是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B醫院當然不能與所聘僱的護理師為定期契約的約定,縱然B醫院以定型化契約書面形式為定期契約的約定,也屬於無效,而應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A小姐從事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師工作,其內容及性質既然是屬於『繼續性工作』,B醫院當然就不能與A小姐為定期契約的約定,因此該契約關於定期工作期間的約定,當然無效,應該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2) 本案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醫院依工作業務需要提供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A小姐只是被安排接受訓練,沒有拒絕餘地,此種情形,就不是給予A小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反而成為A小姐的義務;另外,雖然B醫院有給予A小姐在特殊單位(指加護病房)工作加給,但這既然是屬於特殊單位的「工作」加給,就不是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5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同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費用)
所以呢,A小姐一直到107年2月3日才離職,當然並不算違約,而B醫院依兩造間簽訂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及進修合約主張A小姐違約,而請求她賠償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不合理。所以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是護理師不須賠錢!
然而,醫院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所以以上言論,仍然尚待二審法院決定,我們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雖然如此,這篇懶人包最重要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提前離職,而被老闆告了要賠錢,不需要這麼快屈服的。如果有加入工會,相信工會會陪你找到訴訟資源,陪你走完這一個可能人生中唯一會面臨的訴訟喔!
#再次感謝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協助此件個案
無效 契約書 在 非專屬授權契約書 - 智財技轉處 的八卦
立契約書人 : 中 央 研 究 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為特定技術之授權事宜,訂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技術來源 ... 本頁影印無效.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