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連郁婷新竹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選前就出了好幾個主題的法律便利貼,最近因為疫情關係,許多活動都取消,趁著這樣的空檔,決定找一些可以在室內運作的工作,例如拍影片。 於是呢,我的助理就說叫我再重講一些法律便利貼的東西,用影片呈現,據說他們八年級生都比較喜歡看影片,所以我也投其所好的試試看~~ 希望大家喜歡,也要記得訂閱我的YOU...
法律便利貼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法律便利貼
#終於復活了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旗下的兩大分會,華航分會與長榮分會,在資方拒絕與工會提出的「保障飛安、拒絕過勞」訴求達成實質的協議,並經桃園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從7月16日起舉行罷工投票。
開票結果為:華航分會投票率84.3%,罷工贊成票有731票;長榮會員投票率為86.5%,罷工贊成票有454票,因此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目前已確定取得合法罷工權。
機師職業工會取得的 #罷工權,就是可以合法的暫時不用替老闆工作。
這次機師為什麼要罷工呢?由於勞雇雙方的談判地位常常不對等,雇主會以用薪水、解雇等手段壓迫勞工,勞方為了生存,多半只能吞忍接受。
但法律賦予了勞工對抗雇主不合理待遇的武器,這次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便是機師與航空公司在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方面無法達成共識,為了能與資方對等協商,發起了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來對抗航空公司,並要求資方重視機師的勞動環境。
#台灣均薪四萬八
#賴清德表示可對老闆說太低
薪水太低能不能向老闆要求提高呢?如果照賴功德的方法去做,老闆要不是不理你,要不可能叫你不爽不要做,所以罷工就成了一種手段,用來要求老闆提高薪水。
💪如何才可以罷工?
首先,你必須要有工會。
依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與加入工會的權利,而工會須由30名以上之勞工聯署發起,組成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並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組成工會之後,如果有罷工的打算,須由工會提出罷工議案,工會成員收到議案後,可以投票決定要不要同意。如果同意罷工的得票超過全體成員之半數,那工會即取得罷工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
罷工權作為勞動三權之一,是勞工為了向雇主爭取更佳的利益和條件,所為暫時停止工作之集體行為,縱使會影響一般人的生活,但卻能使勞工的勞動條件獲得改善。如果勞工的待遇提高了,自然回饋到整個社會身上,因為社會上大部分的人都是受雇者,我們要以正面肯定的態度面對罷工。
誠心祝福機師工會利用此次取得的罷工權,提升原有的工作環境與條件,未來帶給乘客更良好的搭乘品質。
#支持機師職業工會
#改善飛安品質
#自己的工作自己救
#自己的工會自己組
#提升生活品質從改善勞動環境做起
👊對籌組工會或罷工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的規定,或閱讀以下參考文章:
勞工如何行使罷工權?-以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為例。
https://goo.gl/XLqsXg
邱羽凡:職業工會罷工,德國早有先例。
https://goo.gl/XfPJro
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
https://goo.gl/LzLbH5
法律便利貼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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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
第1條:A小姐受訓進修期間為104年7月30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共計104小時。
第4條:A小姐於進修期滿後,隔日返回原告服務1年。(按:所以應該是105年9月28日)
第9條:A小姐違反本約約定者,應即以受訓進修期間所支領公假(或薪資)及公費的2倍金額賠償B醫院。
(4) 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
第1條: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簽約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服務2年。
第4條第6項:A小姐有提前離職的話,應返還合約期間按月領取(簽約津貼)之總額(含年終獎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B醫院。
(5) 在上面這個「留任工作合約書」最後一頁,多了一張「多重合約履約附則」約定:留任合約起日105年11月11日,合約迄日107年11年10日。
*有注意到嗎?(這裡再開始看)
(1) 首先,A小姐的工作適合約定工作年限嗎?為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具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不得約定工作期限。
(2) 再來,如果不適合,那麼從上面數個合約中的約款中可以看到,B醫院先在本約中約定工作年限依B醫院的規定,然後在後面的數個附約中用了很多「多重合約履約條款」無條件的增加A小姐的工作年限。
(3)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只要A小姐在合約期限中離職就可能因為約款,而必須賠償B醫院違約金;又只要B醫院在工作期間都與A小姐簽訂一個新的附約,再延長她的工作年限,這樣A小姐就永遠無法換工作了!
*那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做了什麼判斷呢?
(1) 本案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了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其他都應該是不定期契約。而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是否為定期契約,不能以書面形式而定,仍應實質判斷。
而B醫院設有加護病房,該加護病房是B醫院的常設單位,當然需配置具有持續性工作需要的人員,顯然加護病房的護理師工作並不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的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是屬於『繼續性工作』。
因此B醫院當然不能與所聘僱的護理師為定期契約的約定,縱然B醫院以定型化契約書面形式為定期契約的約定,也屬於無效,而應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A小姐從事加護病房擔任護理師工作,其內容及性質既然是屬於『繼續性工作』,B醫院當然就不能與A小姐為定期契約的約定,因此該契約關於定期工作期間的約定,當然無效,應該直接認為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2) 本案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B醫院依工作業務需要提供在職及專科護理訓練,A小姐只是被安排接受訓練,沒有拒絕餘地,此種情形,就不是給予A小姐「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反而成為A小姐的義務;另外,雖然B醫院有給予A小姐在特殊單位(指加護病房)工作加給,但這既然是屬於特殊單位的「工作」加給,就不是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合理補償。(按:勞基法第15條之1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同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補償費用)
所以呢,A小姐一直到107年2月3日才離職,當然並不算違約,而B醫院依兩造間簽訂的工作合約、留任合約及進修合約主張A小姐違約,而請求她賠償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當然不合理。所以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是護理師不須賠錢!
然而,醫院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所以以上言論,仍然尚待二審法院決定,我們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雖然如此,這篇懶人包最重要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因為提前離職,而被老闆告了要賠錢,不需要這麼快屈服的。如果有加入工會,相信工會會陪你找到訴訟資源,陪你走完這一個可能人生中唯一會面臨的訴訟喔!
#再次感謝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協助此件個案
法律便利貼 在 連郁婷新竹縣議員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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