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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就是需要更多更龐大的力量來分享推廣給更多的人來更了解"事實"
而不是一昧的被洗腦些無知的歪理
不敢堂而皇之的說自己就是恐同
說什麼法案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不是反對同性戀喔~是這個法案太爛~」
「我尊重同志朋友 但是我反對這個法案」
別笑掉人家大牙了
法案哪裡爛?
說清楚 講明白麻
頭腦是用來幹嘛的?!頭腦就是用來思考的!!!!
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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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el3 (鼻)
看板lesbian
標題[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
時間Wed Oct 30 22:33:3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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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吃漢堡,就不准人家吃三明治?
最近一直有人打著基督教及教會的名義
成立「守護幸福家庭」的活動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
其中的理由有:
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況
然後在連署「反對多元成家」的活動當中說
「我們尊重同志,但是我們反對多元成家,
因為多元成家不是只有同性婚姻的問題,還會造成社會動盪,人類滅絕。」
接著會在各大場合,強調婚姻僅限於一夫一妻,
而且強調「家庭的價值」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結合而生的,
不斷強調一個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但是從來說不出「多元成家法案」不幸福在哪裡。
請問,漢堡好,三明治就不好嗎?
你喜歡吃漢堡,人家喜歡吃三明治,不行嗎?
一定要讓大家都跟你一樣吃漢堡才行?
我把整個法案看過了一遍
整個法案放在四個重點:(已經了解的人可以跳過)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制度」、「家庭概念」。
一、 同性婚姻:
法案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拿掉,
等於肯認了「同性」之間也可以訂定婚約。
所以法條用語就將「夫妻」改為「配偶」、
「夫妻財產制」改為「婚姻財產制」、「父母」改為「雙親」。
二、 伴侶制度:
法案將親屬編增訂第二章之ㄧ「伴侶制度」,
在第1058條之一說明伴侶契約只要滿20歲、
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限性別都可以簽定。
但是不能跟直系血親或有配偶、伴侶者簽訂,否則會無效。
在接下來之法條規定有伴侶之間的扶養義務、分別財產制、親子關係、
重要的是繼承準用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三、 收養制度:
因為開放了同性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
四、 家庭概念:
民法第1122條原先之概念是家屬須由親屬組成,
法案則是將「同居之團體」即可認定為家屬。
大概這四個方向,通篇沒有「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之狀況,
為什麼?
因為:
1.民法第985條有規定,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且一人不得同時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2.民法第1052條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與他人定伴侶契約,會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請問,如何一夫多妻又一妻多夫?
再來,所謂的伴侶契約,是不互負法定強制之性忠貞義務,
所以「伴侶契約」重視的是陪伴,不是「婚姻」,
不是我們一般對「婚姻」的觀念,不是「性忠貞義務」的觀念,
所以只要符合上開的條件,都可以締結。
會亂倫嗎?
怎麼「亂倫」?
符合上開要件的表哥跟表妹締結伴侶契約算亂倫?
喔,不好意思,那就是你用「性」來看待伴侶契約這件事了,
本身就不符合伴侶契約的定義,
何況,民法本身就禁止近親結婚,
近親不能結婚,只能締結伴侶契約,
是為了互相照顧,不是為了「性」,
這樣說吧,民法本來就沒有規定禁止表哥表妹之間的性行為,
難道會因為出現了「伴侶契約」,表哥表妹就會有亂倫的「性行為」?
沒有訂定「伴侶契約」前,就不會有?
我想,這應該跟「伴侶契約」無關了吧。
再來,訂了之後,表哥的媽媽本來要叫姑姑或阿姨,現在要叫什麼?
不就亂倫?
喔,不好意思,
草案也規定了締結伴侶契約並沒有締結姻親關係,
表哥的媽媽就放心的繼續叫姑姑或阿姨。
然後,同性配偶能不能收養小孩?
牽涉到所謂是否由一男一女所生養的小孩才會有健全的人格?
喔,不好意思,這個可是有歧視的字眼喔,
因為,有多少優秀的人才是單親家庭長大,
他們沒有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所照護下長大」,所以他們不「健全」?「
健全」怎麼定義?
我想這個交給哲學邏輯、健康教育的專家來評斷吧。
何況現在有那麼多需要照顧的小朋友需要大家伸出手來幫忙照顧,
如果放任一個小孩獨自長大,
還不如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來照顧他,不是讓他感覺到更多的愛嗎?
再來,家庭的概念,
只要同居之團體就可以成為家屬,哪裡不好?
只要他們願意,為何別人要反對?
正當的理由是什麼?
我實在想不透。
因為,就像「朋友」這個詞一樣,你認定他是朋友,他就是朋友,
你認定「家在哪裡」,家就在哪裡。
只要同居、互相照顧,就能成為家屬,
「守護幸福家庭」來「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
只剩下一個,就是反對同性婚姻,
其實,如果你是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者,
那就直接說你反對同志,
不需要說你尊重同志,只是你反對法案,
這樣非常偽善,
因為你反對同志,你就反對,
不需要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會成為
「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亂源根據,
你只要大聲說因為聖經反對男人之間的性行為,
所以你反對同志,你反對同性婚姻,這樣就可以了。
跟多元成家法案根本沒有關係。
不需要以一根竿子(反對同性戀的竿子)打翻一船人(需要多元成家法案保障權利的人)。
如果一直強調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只是告訴人家漢堡有多好吃,
但是人家要吃三明治(請恕我在這邊將多元成家法案比喻為三明治),
你卻說不出三明治哪裡不好,
就一直說沒比漢堡好,
我想你沒吃過三明治,你不知道三明治的好,
也許你會說「你沒吃過漢堡,你也不知道漢堡的好」,
對啊,我沒說漢堡不好,
只是我可以選擇我要吃漢堡或三明治,哪裡不好?
你在吃漢堡的同時,我也不會強迫你吃三明治啊!
你說,吃三明治的人多了,就沒人吃漢堡了,
我跟你說不會~
因為喜歡吃漢堡的人還是吃漢堡!
除非你承認三明治真的太好!讓人難以抗拒誘惑~!!!
其實,我覺得我需要「多元成家法案」,
因為,我的妹妹最近到天上當小天使,
我答應媽媽要照顧他到她含笑而終的那一刻,
我們在天堂與妹妹相聚。
如果我一直沒有遇到合適的男女(愛本來就不分性別)來結婚,
也沒生小孩,
我老了,父母及兄弟姐妹都不在了,
誰來幫我簽同意書?
誰可以分享我的財產?
這跟同性戀有關嗎?
多元成家法案所解決的絕對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我如果一直沒有遇到與我情同意合的男生或女生,
我就不能跟我的室友有家屬關係?
我就不能跟一個一起同居共財、相互扶持的人締結伴侶契約?
這個法案立意良善,不僅可以解決社會上很多人遇到的苦境,
在將來也可以幫助解決獨居老人的問題,
卻被有心人士加以妖魔化。
這個法案,對於同志、單親家庭、跨性別者、
不想結婚的情侶、互相扶持的老朋友都有很大的助益,
促進社會整體對於少數族群和善的風氣,
這不是倫理觀念的淪喪,
而是把人們之間的多元感情以法律加以保障。
至於這個法案是否為一帖良藥?
良藥會不會苦口?
這都需要時間及台灣整體社會來見證。
絕對不會是因為你喜歡吃漢堡,別人就不能吃三明治這麼簡單。
不管你是連署或反對,你的一票會影響到你的未來及你的子孫的未來,
我們都不知道神的旨意為何,因為命運隨著時間在變化,
但是身為人的使命,就是讓周遭的人過的更好更幸福,
一個美意的立法,不需要把它妖魔化,可以提出具體反對的理由,
請不要再拿因為漢堡很好吃,所以你不能吃三明治這種理由
來霸凌、扼殺有可能會因此得到幸福的人也不要再盲目的未看法條就先審判這個法案死刑。
我的法律素養真的還不夠,
只就「守護幸福家庭」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作駁斥,
也許有很多沒看到的盲點,如果有法律大師的見解及提點,
只要是合理及良善的溝通,我相信可以讓這個立法更加完善,
改變更多不幸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希望,只要需要這個法案的人都應該站出來,
不要害怕被貼標籤,
因為這些標籤已經被貼的夠久了,
是時候該撕下來了。
如果害怕自己不能得到應有的幸福,
就應該挺身而出爭取你本來就應有的幸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0506針對關廠工人連線因遭到勞委會追訴,管碧玲今天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指出,應該要回到1997年此貸款實施要點的相關背景談起,管碧玲認為此一貸款錯誤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且相關貸款的保證人及申請等細節都不符合典型私契約的要件,因此這筆所謂「促進就業貸款」自始無效。管碧玲同時要求潘世偉,應該朝行...
契約無效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半夜睡不著覺,回顧了一下今天(23號)的事情。有些題目非常重要,但是好像沒什麼受到注意,就像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因為國防委員會排了國防部長針對磐石艦的專案報告,導致許多人都去那邊質詢(好啦…我也有去…)。隔壁的司法委員會,同一時間正在審查民法205條利率上限的修法(希望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0%,以及法律效果改為無效)。這麼重要的規定,卻沒什麼受到關注,實在是很可惜。
【法定利率上限20%,竟然是民國18年用到現在的規定】
民法第205條是民國18年制定的法律(法定利率最高可達20%)。因為這條規定,導致我國過去信用卡遲延利息平均高達18-20%,更不要說民間利率。
後來,銀行的部分,另外在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特別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但15%的利息還是高到很沉重。此外,當舖業法也有特別規定,當鋪業的合法利率可以高到30%!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竟然還是可以保有利息?】
除了利率之外,法律效果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
依現行法,違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是「無請求權」。什麼是無請求權?就是債權人去法院告,法院不會判債權人贏,但是如果債務人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保有這些超額的利息。
那為什麼債務人要給?因為怕。
民間融資的債權人,常常用法律邊緣甚至法所不許的方式討債。有些不肖業者還會潑屎撒冥紙甚至更暴力的方式樣樣都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燒炭自殺。
如果要貫徹法定利率上限的規範目的,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應該要修正成「無效」。除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不讓債權人可以保有這些利益,在刑法上,財產犯罪「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也可以更容易地認定,而發生節制地下融資業者與討債業者以不法手段逼債的效果。
這個法條衍伸的問題那麼多,法務部的報告竟然還認為不用改,實在也是令人無言。
雖然法條的文字和結構可能需要再稍微調整,不過這樣的立法精神真的非常重要。希望這條修法可以早日通過,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最後,為了討論這題,與民法專家、政大法律的周伯峰老師討論了許久,很感謝很感謝很感謝周ㄟ❤️❤️❤️。
(明天早上還有質詢,5:40的鬧鐘已經設定好了。嗚嗚嗚嗚嗚……。)
契約無效要件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契約無效要件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評價
20130506針對關廠工人連線因遭到勞委會追訴,管碧玲今天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指出,應該要回到1997年此貸款實施要點的相關背景談起,管碧玲認為此一貸款錯誤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且相關貸款的保證人及申請等細節都不符合典型私契約的要件,因此這筆所謂「促進就業貸款」自始無效。管碧玲同時要求潘世偉,應該朝行政方式解決。即便在已有三案判例的情形下,也能夠採取特別立法的方式進行處理,管碧玲並舉高雄港要爭取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自貿港區修法為例,該條例很快就通過修法,重點就在於勞委會要不要做,有沒有解決問題的決心?潘世偉回答稱願意就這一方向努力。管碧玲同時也要求潘主委應去探視慰問這些工人。
契約無效要件 在 B3L6民法(二)—契約自由原則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YouTube 的八卦
一、 契約 成立 要件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 第一項:「定型化 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