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消防與義消人員全面性保障,我支持「退避權」與「調查權」入消防法】
今日(10/14)下午《消防法》再度協商,其中第20條之一的「退避權」與第27條的「調查權」是協商的重點。對此,宏輝支持消防法修法,將「退避權、調查權與義消人員」納入消防法之規範。
宏輝身為義消總隊長,比任何人還了解打火弟兄的辛勞與恐懼,實務狀況所遇到的問題,法規確實是必要的保障。因此,我多次對於消防法修法提出建議,我有三大主張:
第一,【義消人員要入法】:我提倡《消防法》第27-1條,應將義消人員納入消防法之保障。
第二,【退避權要入法】:《消防法》第20-1條,其共識是若現場無人命危害,得不執行高危險性救災。對此,消防署認為,「高風險」由現場指揮官判斷,但消促會則認為「高風險」須明確訂在法條中。對於這點,我常和弟兄們討論,「在實際救災行動發生時,明確的規範是好是壞?」 他們告訴我「不是每個災情都有絕對的狀況,法規若沒彈性反而不知所措,更增加風險」。因此,宏輝認為危險性高風險之定義,仍要考量實際狀況與災害多樣性,對於危險性救災行動,應增列「交由中央權責機關認定」之規定,保留該有的彈性,避免無人待救而採取危險性的救災行動。
第三,【調查權要入法】:《消防法》第27條,「所有災害勤務」的殉職原因都該受調查,消防署僅調查「火災」的殉職原因。關於這點,宏輝認為殉職調查須深入探討,救災產生災害要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並納入基層消防人員團體進行調查。
消防與義消人員面臨的風險不單單只是救火,還涉及許多救援行動,要減少殉職的風險,除了透過法規協助外,更要從災害防救訓練、落實相關安檢規範,才能真正遏止災害的發生。因此,宏輝訴求消防與義消人員的「全面性的保障」,支持「退避權」「調查權」入法。也呼籲政府單位,儘速整合行政組織災害防治與殉職調查機制。
#我主張義消與消防全面性保障
#修消防法 #退避權 #調查權
#新竹市立法委員候選人鄭宏輝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消防法第14條 在 鄭宏輝 Facebook 八卦
【給消防與義消人員全面性保障,我支持「退避權」與「調查權」入消防法】
今日(10/14)下午《消防法》再度協商,其中第20條之一的「退避權」與第27條的「調查權」是協商的重點。對此,宏輝支持消防法修法,將「退避權、調查權與義消人員」納入消防法之規範。
宏輝身為義消總隊長,比任何人還了解打火弟兄的辛勞與恐懼,實務狀況所遇到的問題,法規確實是必要的保障。因此,我多次對於消防法修法提出建議,我有三大主張:
第一,【義消人員要入法】:我提倡《消防法》第27-1條,應將義消人員納入消防法之保障。
第二,【退避權要入法】:《消防法》第20-1條,其共識是若現場無人命危害,得不執行高危險性救災。對此,消防署認為,「高風險」由現場指揮官判斷,但消促會則認為「高風險」須明確訂在法條中。對於這點,我常和弟兄們討論,「在實際救災行動發生時,明確的規範是好是壞?」 他們告訴我「不是每個災情都有絕對的狀況,法規若沒彈性反而不知所措,更增加風險」。因此,宏輝認為危險性高風險之定義,仍要考量實際狀況與災害多樣性,對於危險性救災行動,應增列「交由中央權責機關認定」之規定,保留該有的彈性,避免無人待救而採取危險性的救災行動。
第三,【調查權要入法】:《消防法》第27條,「所有災害勤務」的殉職原因都該受調查,消防署僅調查「火災」的殉職原因。關於這點,宏輝認為殉職調查須深入探討,救災產生災害要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並納入基層消防人員團體進行調查。
消防與義消人員面臨的風險不單單只是救火,還涉及許多救援行動,要減少殉職的風險,除了透過法規協助外,更要從災害防救訓練、落實相關安檢規範,才能真正遏止災害的發生。因此,宏輝訴求消防與義消人員的「全面性的保障」,支持「退避權」「調查權」入法。也呼籲政府單位,儘速整合行政組織災害防治與殉職調查機制。
#我主張義消與消防全面性保障
#修消防法 #退避權 #調查權
#新竹市立法委員候選人鄭宏輝
消防法第14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八卦
原本應該承擔火災預防責任的工廠業者,
長期以來疏於火災自主管理,
#因為有投保商業責任保險,因此有恃無恐,
#業者風險轉移內部風險外部化,
#疏於消防整備,
結果導致台灣一年平均燒一座PCB(印刷電路板)廠,
#因為有保險所以不怕燒。
#建築物與化學品的安全管制是上游的問題,消防滅火是下游的問題。
#整個台灣上游問題管制鬆懈,
#卻叫下游的消防人員拿生命去承擔所有災難的責任,
這叫消防人員情何以堪。
#職災預防最核心設備之一絕對是充足人力,
《消防法》第4條規定消防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但去年11月消防署公布的《直轄市縣市消費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針對消防人力竟然還是「#授權地方政府依據轄區特性自行考量」,
六都《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談到人力配置,
只有預防及行政人力,
#針對最關鍵的消防人員與居民的比率,都不敢訂定標準。
#這是基層消防制度面一直以來沒解決的問題。
根據4/30消防署副署長在14:38分回答本人質詢時陳述,
硫酸,鹽酸是消防法所管制的六大類公共危險物品,
在消防單位例行安檢項目,
硫酸即屬於應申報之危險物品,
依法超過300公斤,即必須向縣市消防單位申報。
敬鵬廠區內從未申報堆置大量鹽酸、硫酸,
安檢卻合格。
(剛才消防署來電更正(5/1下午16:00),大量硫酸,鹽酸不屬於公共危險物品的管制事項。)
#昨天還有其他制度面的問題要質詢,
召委說,我質詢時間6+2分鐘而已,
他特地通融我多講6分鐘,所以時間到。
2:49我被召委國民黨趕下台,然後被散會。
消防法第14條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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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台北的立法院、行政院長--吳敦義也為了是否要懲處胡志強的問題、面對民進黨立委的輪番質詢,但吳敦義堅持先把事件調查清楚,如果確定有失職的官員、一定全面查辦。
台中市夜店一把火奪走9條人命,民進黨立委矛頭指向台中市長胡志強,要求行政院長吳敦義,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條例,先將胡志強停職查辦。
民進黨立委也呼籲監察院,應依監察法""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應予停職""之規定,積極介入調查。只是吳敦義強調,目前調查結果尚未出爐,不能在事實未查明前就先下結論。而除了究責爭議,這次夜店大火,消防檢核也備受質疑,像是易燃品""隔音棉"",不在檢核項目內,內政部長江宜樺備詢時也坦承,的確是現行消防法規,有漏洞。
大火燒出消防問題,國民黨立委也推動消防修法,包括修改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共建物及公告場所,要禁用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有熱點的物體和器材;內政部也考慮增訂全國性一致通用的法源,要禁止室內做明火表演。而消防修法,刻不容緩,消防署預計1個月內,會將修正草案,送至行政院審議。記者 李曉儒 陳柏諭 張梓嘉 台北報導"
消防法第14條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評價
今天特地到內政委員會質詢徐國勇部長(內政部是消防署的主管機關),想知道部長對於台北醫院護理之家的護理師被起訴之事的看法,#結果律師出身的部長也對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感到憤怒,對我們的護理之吼感到心有戚戚焉!
去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有民眾違反規定私自攜帶「超長波床墊」,結果電器異常短路,引起大火,造成15人死亡。檢察官在今年4月22日認定,私自攜帶電器者、床墊製造廠商、管理層級的院長,以及當天值班的護理師和照服員,#通通無罪‼僅有被任命擔任「防火管理者」的護理長和「火源責任者」的護理師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傷罪起訴。
💥大家心裡不覺得毛毛的嗎? 為什麼只有基層護理師遭到起訴?護理師又為什麼要承擔防火管理的刑事責任?
很明顯的,衛福部照護司根據消防法第13條還有施行細則第14條所編寫的「一般護理之家防火安全管理指引2.0」,以及護理之家根據該管理指引所編寫的「消防防護計畫書」都有問題🧐🧐
照護司要求護理之家設專人管理機構內部的電氣安全,並禁止家屬攜帶高耗能的電器到機構內使用,但是像吹風機、電熱水壺、電磁爐、快煮鍋等高耗能的民生電器,護理師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嗎?那些物品都屬於私人財產耶!如果哪天屬於非高耗能電器、#無法禁止攜帶的手機爆炸了,難道也算在護理師的頭上嗎❓又要無辜的護理師去包坐牢❓
💥💥我已請內政部偕同衛福部,#共同研議修訂消防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並參考國外的做法,#檢討護理人員擔任消防防護計畫中防火管理人的權責合理性,並於兩週內提出報告。(在此謝謝Leven in Nederland 台灣護理師的荷蘭生活記實提供的資訊)
請大家繼續轉發【護理師非超人,回歸專業顧病人】網址,#你們的支持連署都是我將來質詢行政部門時強而有力的後盾,讓我們一起為被起訴護理師及護理專業發展努力!!
👉連署網址:https://reurl.cc/7E80D
👉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9aUdu
#質詢
#內政委員會
#護理之家大火
#消防法
消防法第14條 在 消防法施行細則(108.9.30) 文字轉語音 條文背誦 ... - YouTube 的八卦
... 第19-2、19-3條條文;並刪除第8~12條條文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40820823號令修正發布 第14條 條文;並增訂第5-1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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