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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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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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假疫苗 新聞持續延燒,關於假疫苗事件,有幾點事項大家必須知道,請協助分享給身邊的親友!也一起系統化思考這個議題
1. 在台灣會不會被打到假疫苗?
ANS:不會。這次假疫苗是一款三合一疫苗(白喉、破傷風、百日咳),但台灣現在公費施打的是五合一疫苗和六合一疫苗。另外中國生產的這批假疫苗時由長春長生藥廠所生產製造,台灣完全沒有採購。台灣目前對外採購的疫苗主要來自美國、法國、日本等十個先進國家,#不包含中國。
2. 中國人如果來台灣搶打疫苗,會不會讓台灣人沒疫苗打?
ANS:實務上應不會發生。台灣的公費疫苗,會採購一定的數量,並且限制公費施打的資格,所以外國人沒辦法打台灣的公費疫苗。在國內特別有需要施打的族群,多會被列入公費疫苗的建議施打族群,並盡力備齊疫苗。國內的疫苗市場也以公費疫苗為主,自費疫苗供應量較小。
3. 中國爆發假疫苗問題,台灣會不會也發生?
ANS:爆發假疫苗的問題,事實上在醫藥先進國家,並不容易發生。會有這種問題,幾乎已經是整個系統都崩壞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出現。在這個環節中,只要研發人員、製造人員、品管人員、監理單位 ... 等重重環節跟關卡,有一個發揮作用,就不會做出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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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是個非常專業的產業,不是有錢就可以發展得出來、發展得好。整個疫苗研發與生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資金還有人才的供應,都是相當驚人的。這次的事件,也很值得大家一起省思,到底中國的疫苗廠發生什麼問題?我們可以學到什麼教訓?
其實中國疫苗出問題,不是新聞。十幾年來,有多家中國疫苗廠都發生過或大或小的各種事件。可以歸納出以下的原因。必須說,這只是部分原因,實際的結構因素,絕對更複雜。
#中國監管能力不足
根據相關報導,2016 年山東問題疫苗事件後,食藥監總局藥化監督司司長李國慶曾透露,目前國內具有藥品檢查資質的不足 500 人,但藥品生產企業有 5000 餘家,40 萬家藥品零售企業,很難全方面監管。另外先前也有過這家公司行賄官員的紀錄、在上市的過程中數據造假。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正常國家,早就該讓這家公司倒閉了。
#懲罰的風險跟利益相比實在微不足道
央視財經評論指出,長生生物公司上半年營收 2 億元左右,利潤 1.4 億,罰金僅是全年利潤 1.2%。懲罰跟廠商實際得到的利益根本不成正比。這樣的結果,反而像是變相在鼓勵廠商違規,如果按部就班走,沒賺到眼前的錢、沒搶到市場規模,就可能在市場的競爭中落敗。但如果不管用的手法,反正先賺到錢、取得市場規模,就算出事也是被罰少少的錢,經營者就很可能會泯滅自己的良心了。
所以從相關的紀錄可以看出,這家公司連續被查,但是還是連續造假。高層的心態,可能根本早就把這種罰款估算在必要的開支內了。這大家可能會有些既視感,我們長期在追蹤國內化妝品保養品廣告不實廠商,像是雅詩蘭黛,我們從兩年前就踢爆到現在,但這家廠商還是照樣持續被開罰、但也堅持要繼續打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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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也想呼籲大家關注中國的人權議題。目前已經有受害孩童的家長在出來抗議後,被公安帶走但下落不明的情形。
在先前幾年,也陸續有中國的律師為疫苗相關案件出來撰文、協助受害者的過程中,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關押,迄今仍有多名律師在獄中。
醫療產業是人命關天的事,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可以對這種人命關天的事便宜行事到這種程度。
我們知道提出這樣的批判與評論,絕對會讓某些人玻璃心碎,甚至對我們惡意攻擊。但我們是醫療人員,我們最關心的就是人的生命,我們沒辦法看到這樣惡質事件和惡質的系統,卻不吭一聲。
終究,一個國家是否偉大,看的不該是他們過得最好的一群人,是過什麼樣的日子,而是該看看他們最弱勢的人,遭到什麼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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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端傳媒-關於劣質疫苗事件,你需要了解這些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723-mainland-yimiao/
□ 延伸閱讀:2017 台灣化妝品不實廣告開罰統計
https://www.medpartner.club/false-advertising-cosmetics-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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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媒體失能的年代,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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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帶年紀過小的小孩子,就不願意出租,擔心小朋友會亂畫牆壁搞破壞。或者不要租給老人,年紀太大擔心會出意外,還有規定只租給外國人/外商公司,台灣人不租,因為可以對房子有加持效果。......↓
【誇張的出租經驗】
我曾經出租過三重(非大直區)的房子,簽約承租兩年,結果只住2個月就退租,首先是簽約人與承租人不同,再來是房客疑似在屋內拉K吸毒,因為房客幾乎天天被鄰居檢舉,三不五時警察也會上門檢查,但是苦於證據。
所以很多包租公/婆現在都寧願多支付一筆房仲服務費,多一層把關,多一層過濾,例如我們也會要求房客拿出名片,知道對方的工作背景,收入是否穩定?當然,當雙方有糾紛時,至少有房仲居間協調當潤滑劑。
【租期未到不得用押金扣除】
過往有發生過承租1年,住滿10個月剩餘2個月,有的房客就會要求房東乾脆直接從2個月的押金直接扣除折抵租金,建議不要這樣做。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房東,要求房客,在承租期滿後,檢查水、電、瓦斯、管理費是否結清,同時檢查屋況,家具家電是否毀損不堪,這些都可以從押金去扣除,剩餘多少錢再退還給房客,這樣比較有保障。
【房客忌諱與房東住同一社區】
一般我們在租房子時,房客都會問「房東是否住同一棟?或者住很近?」因為現代人多半注重隱私,都不希望跟房東住太近,有時候也會發生房東過份關心房客,這個都讓承租人感覺很差。
【凶宅難查證】
凶宅基本上除非「很兇」,才能查資料查到,一般凶宅分成兩種:一種是自殺,另外一種是他殺。
一般我們去警察局詢問某戶是否為凶宅?警局的標準回答就是:涉及個資不便透露;就算透過管道可以查詢,也只能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發生,換言之,只能查得到是否有發生過他殺,如果是自殺,在警局也是沒有紀錄的。
我個人處理過類似凶宅的糾紛,朋友承租房子,越住越不順、身體越來越糟糕,後來鄰居好心告訴他原來這是間「凶宅」,他就去找房東要求返還押金,他要退租。誰曉得房東剛好是黑道,全身刺龍刺鳳的,還反嗆我朋友說:誰告訴你這是凶宅?你叫他來!……誰敢來作證啊?於是我朋友就只好摸摸鼻子趕緊退租閃人。
【凶宅可以投資嗎?】
只要你不信邪,當然可以投資,反正也可以賣給基督徒。
有些投資客買凶宅是因為可以兇宅可以透過法拍市場來漂白,買了之後很便宜,故意不繳房貸流落到法拍市場,反正法院又不擔保物件的瑕疵,海砂、輻射、漏水、凶宅,都不擔保,只要法拍沒有註明是凶宅,購買人再用市價買回,就會以為買到一個乾淨的房子。
但如果今天這個法拍屋已經明擺著告訴你是凶宅的時候,有些人買來投資並不是從房子本身增值的角度去買,而是從租金投報率去買,因為台北市目前也只有套房勉強破2%,其餘正常三房兩廳的產品租金投報早就已經在1%多了!但是凶宅因為購入成本低,加上買來出租又不是自住,很多房客未必介意凶宅,畢竟只是租房子,投報率就至少5%以上。
【惜命條款】
現在很多租約都會在附註條款載明,如果房客承租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價下跌,法定代理人需按照市價的兩成賠給屋主。這條至少有一個嚇阻作用,讓想輕生的人,覺得死就死在外頭,不要拖累到家人。
【租比買划算】
政府要做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買得起房子,房子可以是種商品,價格就讓市場機制自己去控制漲跌,其實我們可以把房子當做是骨董、名畫、跑車、遊艇、私人飛機,今天就算這些東西一個就要上億元,我們老百姓沒有這樣的需求,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對剝奪感」,你漲你的,關我屁事,對吧?
不過現在確實租可能比買划算,畢竟要買新房子,1000萬頂多就是套房,但是你有可能每個月才1萬多元就可以承租到,比屋主要繳給銀行的利息還低,畢竟房價與租金行情是完全脫軌的,對於小資男女而言,租房子反而是一個容易存錢的方式。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2614040
查詢自己是否有案件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評價
(工務局)
隨著都市進步,各種管道線路的更新維護在所難免,然而時常封路施工,引發改道或塞車等問題也時有所聞,民眾常常被耽誤行程,導致許多投訴。為因應此等狀況,臺南市工務局推出便民APP「臺南市道路挖掘行動查報系統」,供市民查詢施工路段,以及舉報違法施工。但經過旺詮實測,發現APP問題很多,效果根本不如預期。
我在質詢中指出,首先,APP首頁的公告與活動,不斷顯示讀取,沒有載入任何資訊,一片空白(見圖1)。而其中案件查詢的功能也一片空白(見圖2)。最麻煩的是,重要的通報功能操作非常繁瑣,若民眾點擊「現地通報」會發現,首先必須選取你要通報的管線聯絡人,選擇公司或單位後,出現的是一大串工程師、副總、管理員的名字(見圖三),民眾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誰,如何通報。況且有些工程在標示上不清楚,甚至貪圖方便沒有告示牌,民眾通報也只是想擁有安全方便的用路環境,還要花那麼大的功夫了解這是誰的管線? 誰的工程? 該聯絡誰? 如此麻煩還會有人想通報嗎? 不如一通電話打到工務局投訴,那麼這個APP到底有什麼功用? 除了功能上的問題,APP的讀取時間也相當長,需要20秒,有時候使用還會閃退,相當不方便。工務局在工作報告中宣稱,目前也有540萬人次使用這個APP,但看看網路評價Google Play的評價分數為2.8分,APP Store的評價分數為2.7分,所有評論幾乎都是抱怨畫面空白與閃退等問題,顯示該款APP確實需要改進。
在質詢現場,蔡旺詮也請工程企劃科科長林科良當場試用APP,發現問題確有其事,旺詮也統計工務局是否有在關心使用自家開發的APP,結果偌大局處19位官員,居然只有5位同仁有下載使用經驗,令人質疑,自家人都不使用,怎麼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工務局長蘇金安表示,APP已經使用多年,會立即檢討改進。工程企劃科科長林科良也回應,會主動上網了解APP的負評部分,並請專人回復,吸收民眾的意見再作改進。
蔡旺詮強調工務局設計查詢APP的立意良好,但必須考慮到APP的實用性,與實際操作的層面。網路是現代人民與市府溝通的橋樑,千萬不要敷衍了事,忽視小地方,民怨就是一點一滴累積出來的。也呼籲若工務局有技術問題,應盡速與APP設計者探討,不要失了E化的美意。
(水利局)
全台水情吃緊,回收再利用的再生水成為熱門焦點。而日前完成再生水交換的台積電與奇美更是全台首例,備受關注。
據了解,台積電將仁德再生水廠1萬噸的額度,轉讓於奇美,而奇美也將自己1萬噸的自來水額度轉讓給台積電,並由台積電補足較高的再生水費差額。交易後,由於奇美距離仁德再生水廠較近,就不用大費周章拉管線到較遠的台積電,奇美就近使用再生水,而台積電使用奇美原本的自來水額度,市府因此次交換而省下18億的管線費用,成為佳話。
但由於是全台首例,目前沒有太多案例可以參照,在制度與法規上還未完善。市議員旺詮在質詢中提出,未來臺南再生水工程完工後,每日可提供6.3萬噸的再生水,可見再生水產量也越來越多,使用者也會增加。如何完美複製台積電與奇美的交換經驗,使更多業者交換成功,將是市府努力的目標。蔡旺詮指出,這次交換是市府在長年協商下促成的,也肯定市府的用心與努力。然而再生水的交換不能只靠協商,政策上的輔導也很重要。他表示因為奇美與台積電都是大廠,承受能力高,所以最終答應交換,但未來可能出現小廠與小廠交換的案例,該如何吸引業者,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旺詮分析,再生水雖與自來水品質相當,但還是略差,尤其是某些製程嚴格的產業,要設計什麼誘因使廠商願意使用再生水,這是必須考慮的。其次,本來就願意使用再生水的廠商,為何要特意去交換成自來水,他們與市府簽約使用再生水,只要坐等市府將管線拉好即可使用,似乎沒有理由替市府省下管線費用,而多此一舉刻意交換。想使用再生水的業者距離遠,不想使用的業者距離近,導致拉管線的經費負擔加大,所以交換勢在必行,如何分配協調減少費用,並配對業者研議換水,政策上的補助與優惠設計,將是未來的關鍵。
同時旺詮也關心近來載水車頻繁使用的問題,上週新市區的產業道路因載水車頻繁路過,導致路面塌陷龜裂,他指出水利局與工務局必須見微知著,去了解是否有其他載水車行駛的路線也有路況問題,他提到現在水資源緊缺,如果這些路段因路況問題引發載水車車禍,那將是巨大的損失,甚至現在連火警救災用水也使用載水車運送再生水,如果因為車禍耽誤救災,豈非罔顧人命。水利局長韓榮華表示,將與工務局、經發局加強合作,對運水路線做詳細檢查。
呼籲加強跨局處合作,請水利局與經發局將公務及民間載水車常使用的路線地圖,彙整後轉發給工務局,由工務局進行路況的檢查。以維護水資源與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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