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不倫馬俊麟嫁艾成 十年愛情真相逼哭王瞳 👉https://youtu.be/zp67nrGom0M 爸爸原來是姨丈!呂文婉自爆身世驚呆全場 👉https://youtu.be/L-rJA1yud2E 父子雙亡最後身影 心碎母親呼魂尋大體 👉https://youtu.be/HhiQ0Bkjh2A ...
被告案件查詢 在 杜汶澤 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 Facebook 八卦
29歲小學教師喺舊年11.11嘅「黎明行動」期間,揸車返工嘅時候懷疑車速太慢,被交通黑警截查,黑警指教師用膝頭撞向警員腹部,所以控以襲警罪。審訊期間,兩個在場嘅黑警證供都表示睇唔到教師有踢肚動作。裁判官吳重儀今朝作出裁決,仍裁定教師罪成,更講明必定會判處監禁。裁判官指因為三個黑警證供不一,所以能夠顯示佢地無「夾口供」,認為三個黑警係誠實可靠⋯
裁判官更揚言關注被告嘅心智同人格嘅潛在障礙,將佢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科等報告後先開始判刑⋯
Welcome to 2020’s Hong Kong Police State!原來證供不一係可以等於誠實可靠,而且疑點利益係唔使歸於被告?!無錯,只要案件涉及紅官同黑警,紅官都可以化腐朽為神奇,將疑點利益歸於黑警,繼續去縱容黑警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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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件查詢 在 香港作家王迪詩 Facebook 八卦
周星馳的電影有這樣一句對白:「你有沒有曾經浪費金錢?」答:「我每年都有納稅。」看看律政司,明曬。
三件案:先談威震全城的張健華。這位殘疾人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涉嫌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最後成功甩身。案情指一名中度智障女院友向警方供稱遭張健華非法性交 ,警方在現場找到含有他精液及女事主基因的紙巾,但由於女事主智障且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不宜作供,律政司決定撤銷控罪。
那為何現場會發現沾有他精液的紙巾?張健華稱:「是我的夢遺,然後用紙巾清理好,不為意放在辦公室的垃圾桶,當時(她)不慎翻倒垃圾桶,可能是收拾時不慎遺下基因,例如手的手汗或口水。」我對他的辯才深感佩服,他絕對具備做特首的資格。牽強到如此地步的解釋都可以接受,那如果有人告訴律政司的精英們,跟某人性交是為了幫她轉運,都可能有人信。
儘管有物證,仍因為女事主無法在庭上聲淚俱下複述事件,因而撤銷控罪,可見律政司是多麼「嚴格按照既定程序」。大家留意,原來殺了人都可以甩身,因為人死了便無法出庭作證。又係喎,難道你叫律政司學包大人嗎?兇手將屍體與陶土混起來燒成一個盆,包大人請鬼魂從烏盆出來做證,最後才狗頭鍘侍候,真教人心服口服。張前院長(亦可能係未來特首)藉工作之便可以接觸數以百計的智障女院友,根據律政司的辦案方式,她們全部不宜作供,即無論張前院長對她們做什麼都不會有任何後果,傳媒報道女院友竟互以「妃嬪」相稱。難怪張健華如此囂張,倒過來稱「我才是受害人」,理直氣壯追討堂費,像明星一樣風騷接受多間傳媒訪問。既有物證,至少可以告非禮吧?但直至10月20日中午12時截稿,律政司什麼也不告。
大家切勿誤會,我Daisy並不是批評律政司胡亂放生疑犯。相反,律政司疾惡如仇,打擊詐騙罪行雷厲風行,絕不手軟。據報章報道,一名76歲老婦發現已逝丈夫遺下三張未用的醫療券,心想「唔好嘥」,便往診所用醫療券換了三樽總值750港元的鈣片自用,被衞生署揭發。她被控一項欺詐罪,控方還要求被告賠償750港元給診所,裁判官練錦鴻說:「公帑嚟啫」,控方才收回申請。最後練官判阿婆無條件釋放。
這句引自報章:「控方透露,鑑於被告年紀老邁及初犯,辯方的確曾查詢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的可能性,但經諮詢法律意見後,律政司考慮到案件涉及破壞政府福利政策及濫用公帑,故決定繼續檢控。」 那律政司職員幾錢人工?他們花了多少公帑去為750元告一個阿婆?
我再強調,請勿誤會我在批評律政司。相反,我必須表揚他們工作勤奮,不惜開OT至晚上七點趕去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緊急臨時禁制令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法庭九點重開處理。嘩,OT到九點幾,阻住吃飯,阻住回家湊仔,這不是「工作勤奮」是什麼?我不認同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做法,但「三權分立」是常識,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會等於摧毀香港。如果政治可以隨意凌駕法律,香港豈不是一個人玩曬?我也很好奇為何律政司沒有禁止建制派的黃定光再次宣誓,單是禁止梁游二人。
看完這三樁案,對於律政司辦案我得到以下結論――該告的不告,不該告的告到天腳底。講完。[作者: 王迪詩 / Instagram: daisywong_author /
本文摘自信報專欄]
被告案件查詢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評價
不倫馬俊麟嫁艾成 十年愛情真相逼哭王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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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原來是姨丈!呂文婉自爆身世驚呆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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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雙亡最後身影 心碎母親呼魂尋大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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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0:52 外婆帶孫女出遊失蹤 結局超展開?
12:00 被告略誘罪 外婆痛哭12小時?
13:09 略誘罪跟和誘罪 有何差別?
15:08 離婚搶小孩 阿公阿嬤竟做這事?
17:13 單獨監護帶小孩出去 要小心什麼?
18:54 外婆責付給兒子 代表什麼?
21:26 類風濕關節炎多痛?跟痛風很像?
23:02 為何父母得要告外婆 有何苦衷?
25:09 前夫搶小孩 竟是想跟前妻搶錢?
26:52 不帶小孩做正規治療有何慘痛代價?
27:46 要孫女不能剪頭髮 阿嬤堅持什麼?
30:54 趁疫情耍心機 一招搶到監護權?
33:14 家人意見不同 治療奇形怪狀百出?
41:56 殺嬤滅屍 竟在阿公骨灰罈藏什麼?
48:15 女大生失蹤多年 為何無法破案?
50:43 兇手上網查詢關鍵字 令人發毛?
53:45 媽媽明知故犯 有何疑點?
54:14 天生犯罪人 會有何恐怖舉動?
57:20 兇手背景看出什麼蛛絲馬跡?
59:07 兇手為何要留下阿嬤的假牙?
01:02:45 女大生命案有可能破案嗎?
01:04:02 聰明嫌犯留下什麼奇怪的線索?
01:05:32 法官判案被罵 其實有這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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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件查詢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評價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 這些一般普通法體系罕見的法律條文、司法程序,究竟背後的邏輯和理據為何?國安法和普通法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真的可以調和嗎?面對這種顛覆香港人「自古以來」對法律認知的《港區國安法》,法律工作者還有甚麼角色可以扮演?
普通法精英想不出來的法律:港區國安法如何令打擊對象「社會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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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件查詢 在 #詢問承辦警員能否查詢到案件移送狀況呢? - 閒聊板 | Dcard 的八卦
... 之前在派出所提告詐欺,拿到三聯單後也有透過網路案件查詢追蹤進度,但都顯示已移交管轄地方檢察署,因已詢問過律師案件的部分,被告住所地、犯罪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