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錯了嗎?
先別管拖鞋了,這件事情,根本與拖鞋無關。
再來,也不用多討論什麼「耍官威」或是「主委特權」。
警察在臨檢李永得的時候,根本不知道他是客委會主委。六分多鐘的過程中,李永得也未表明身分,一來李永得並沒有「辱罵員警」,二來警察也沒有「強制執行」,網路上一堆「警察不認識你是不行膩」?的討論串,顯然失了焦,都是多餘。
這件事情唯一該被討論的,只有「臨檢」到底必不必要?「臨檢」應該怎麼執行?
根據李永得所提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重點有四:
一、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盤查。
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三、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四、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
據此四點,李永得認為,當天警察對他臨檢,卻說不出個「理由」,顯然既沒必要,也不合法。
李永得可能誤會了。
如果今天是有警察,故意站在李永得他家樓下,等他外出,就要求臨檢;等回家了,又遇一次,又再臨檢,重複確認身分。
那我想誰都會煩。
又或者李永得只是穿著拖鞋(或奇裝異服),走在路上,遠遠一輛警車開來,立刻急停車要求「臨檢」,不分原由。
那就真的有違比例原則,真的沒有必要。
但今天警察臨檢李永得的場所,是在「台北轉運站」,並非任意隨便的無差別路邊臨檢。
等等,台北轉運站怎麼了?台北轉運站不能去嗎?
台北轉運站當然可以去,不只李永得會去,我會去,你會去,很多「罪犯」,也都喜歡去。
李永得並不知道,台北轉運站早就是北市警方設定的「熱區」(並未對市民公開),光是今年一月到現在短短三個多月,已經在這裡抓到了21名通緝犯,查獲多起毒品案件,怎麼抓的?就是臨檢來的。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盤查路人身分,預防犯罪,確實是維持治安很重要的一環。今天並非看到有人穿拖鞋,所以臨檢;也不是誰的外套顏色不正確,所以臨檢;更不是誰的長相「像壞人」,所以臨檢。
五六個警察,一起在這裡隨機臨檢,只因為這裡就是「犯罪熱區」啊!
南來北往,交通要塞,多少罪犯行經此站?多少毒品,趁此交易?警察到「熱區」提高「見警率」,錯了嗎?
所以重點不是「拖鞋」,不是李永得長的「壞」?更不是誰在「耍官威」。問題出在李永得不知道這個地點是「熱區」,是個警方會不定期加強查緝,預防犯罪的重要據點。
走在路上,被查身分,問東問西,誰都不喜歡。但是治安與人權,彼此衝突,想要安全一點,就得犧牲一點,警察執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永遠會與治安狀況成反比。
這是選擇的問題,不是是非的問題。
那天的警察,那天的李永得,都沒有錯。錯的是每個人在被多問兩句之後,心中隱隱而生的那股「不快」。
那我們到底要不要為了安全,犧牲一點人權,配合警方,告知身分呢?
我願意。你願不願意?
真不願意,那台灣警察從此不要路檢,免得大家不開心,也算皆大歡喜,人權至上。
你從此不被問,他從此不來查,至於哪個「熱區」又有人在交易毒品,在預謀犯罪了?
管他的,等有人打了110再說。
暐瀚 2017-3-22 de 台北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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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可以任意對民眾盤查嗎?
臨檢必須要具備合法性,警察人員發動臨檢、盤查等法定職權的要件,必須百分之百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其次,警察運用強制手段是否合乎比例?以本案而言,詹姓女子是否有任何可疑足以令員警懷疑有治安疑慮?而不是隨機攔查陌生人。
我們是法治國家,警察行使職權都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美國近來不斷傳出警察濫用權力的新聞,造成人民與政府間的不信任。這起舞蹈老師的案件一定要審慎面對,不要造成人心的恐慌。
我也是中華人權協會的理事長,如果遇到類似事件,可以私訊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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