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速將天災假法制化,勞工安全不能等】
去年我們提案「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力推天災假法制化,目前委員會已通過審查,仍待黨團協商後通過,其中內容係為保障勞工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後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而若本法法制化後,將可避免某些不肖業主「秋後算帳」的行為。
今年所幸颱風都與台灣擦肩而過,然而我們仍要未雨綢繆,勞動部切勿一再推託而成為「資動部」,勞工人身安全應為第一考量,因此今日我們與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東森電視工會、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台灣郵政產業工會、空服員工會等各工會站在一起,一同努力要求盡快將此案通過並施行,避免又再度發生勞工因於天災出勤時而受傷甚至是失蹤或死亡的憾事發生。
林為洲服務團隊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通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復興航空對不起誰?》
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通報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來分享正確資訊
呂秋遠在他臉書說的是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得很離譜
放颱風假老闆叫你來上班是要付雙倍薪水的
請大家不要去轉他的文 那是錯的~~~~~~~~~~~~~
(真心覺得有人想當英雄想到走火入魔)
雙口律師別亂說吧⋯⋯
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http://www.mol.gov.tw/…/%E5%A4%A9%E7%84%B6%E7%81%BD%E5%AE%B…
補個100勞上19的見解:
Quote:
"(1)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休息,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 年5月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參照)。惟勞雇雙 方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因政府關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無非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勞工於天然災 害期間上班,衡諸現今臺灣社會現況,多係出於雇主之要求 ,鮮有勞工出於自願者,是雇主於天然災害期間要求勞工上 班,雖與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不符,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精神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期間之工資,雇主應 加倍發給,始為適當。
(2)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項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颱風日上班,業據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為證(原審卷(一)第134、147頁)。查該二日為颱風日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其雖辯稱颱風日員工可以請假,員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曠職,但員工前來工作並非視為加班而須加倍給付 云云。
惟按諸前開(1)之說明,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 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 ,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 此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 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 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日 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附表項次 3-4、3-5之金額(原審卷(三)第181頁背面至182頁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頁背面)。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該二日延長工時之 薪資共計1,982元(1,231+751=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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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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