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小百科】
你知道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嗎?你知道兩者的區別嗎?對勞工的影響在哪?先來複習一下主要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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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嗎?你知道兩者的區別嗎?對勞工的影響在哪?先來複習一下主要的差異(https://goo.gl/YGdi4y)~
如雇主要終止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時,需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 https://goo.gl/rn7jCD)。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不定期契約或「提前」終止定期契約時,就要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及謀職假,不過定期契約期滿就自然終止,並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喔!
▶資遣費、預告期間及謀職假:https://goo.gl/9KUFh4
#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八卦
一、勞動基準法(含勞動契約)規範重點簡介 ...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 雇主依11條或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規. 定:﹝勞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在 看板Examination - [課業]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各位板友好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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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但書,其適用是否以第11、12條之事由為前提?
我知道這裡勞委會見解是勞工惡意行為時仍得終止契約(78台勞動三字第12414號)
但是似乎沒有提到這個惡意是否係指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而補習班的教材似乎是直接把他當作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亦即與第11、12條無關)。
然以體系解釋來看(但書係本文之例外規定),應該是本來雇主得依法解除契約,
亦即依第11、12條得解除契約,卻因13條本文例外不得解除契約,而又因同條但書
再例外得解除契約,是以13條但書之適用,應同時符合
(1)11或12條各種事由之一 (2)13條本文 (3)13條但書
而不是只符合13條但書即可終止契約
然而第16條第一項卻將11條與13條但書並列,似乎解釋成獨立的終止契約事由也說得通
究竟應該採何種見解?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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