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被網友翻出了之前寫的一篇分享文:
『不藏私!一次公開夫妻財產要懂的十八招!』
剛好趁機來複習一下,沒看過的朋友,也順便學一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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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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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消滅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八卦
居然50集了❤️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50:其實日本戰前領土的帛琉就是託管給美國,而且也已經在1994年建國了,基於這個事實,個人認為1945年二戰終戰起,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與台澎有關的華文記述,咱們都要小心看待!
A50:
帛琉是太平洋島嶼,並不是日本戰前領土,只是委任統治地。
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帛琉被日本帝國海軍占領,隨後依「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交由日本管理。對委任統治地來說,日本只是管理者,不是領土擁有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美軍在帛琉當地與日軍打起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1945.9.2簽署了《降伏文書》同一天接受了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聯合國 1945.10.24 成立;國際聯盟 1946.4.20 解散。
聯合國在功能上算國際聯盟的升級版,但兩者相互獨立,沒有繼承關係。不過聯合國後來是接收了原本由國際聯盟處理的工作就是了。
「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交日本委任統治 -> 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交美國託管」
//1947年,帛琉同其它幾個太平洋群島一起成為美國所負責的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的一部分。//
(用語上不應使用「美『屬』」,「屬」是屬於、歸屬的意思,有領土主權的暗示)
1952.4.28生效的《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第四點「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帛琉在1994年完全獨立。//
👉🏻所以帛琉的情況是因為原本被「國際聯盟」歸入日本帝國委任統治,爾後交由聯合國託管,又加上二戰後簽署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對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的託管安排。因此依循的路線與日屬台澎不一樣。
👉🏻時間軸:一戰後委任統治 -> 1947年 二戰結束後委任統治改託管 -> 1951年 舊金山和約中原委任統治受託者(日本)接受改託管的安排
一戰後國際聯盟將帛琉交日本進行委任統治;二戰結束後,1947年聯合國決議其託管制度適用於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帛琉;《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文放棄先前因委任統治而對帛琉取得的一切權益(權利、權利名義、請求),同時接受聯合國「使委任統治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的安排。
(以下更新補充)
帛琉正式成為聯合國託管地是 1947.4.2,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放棄它原先在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所獲得的利益。
概念上,因為國際聯盟其實在 1946.4.20 就已經解散,所以日本與委任統治地之間的委任統治關係就跟著消滅。
《舊金山和約》第8條中,與委任統治地有關的規定,主要是要終結日本與委任統治地間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舉例,好比你從公司離職,雙方的契約關係就終止,但如果公司有欠年薪水,你還是可以告公司。
1946.4.20 國際聯盟解散,就像僱傭關係終止。而《舊金山和約》的作用,就像離職員工在離職後簽切結書,說不會再去跟公司討欠的薪水這樣。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分管契約消滅 在 台灣航空福利社 Facebook 八卦
日本本世紀最狂的燕子颱風重創關西機場,到今天國際線已經關閉第四天,未來重新啟用日程每天都有新變化,造成滯留在大阪或者是近期要前往大阪的旅客極大的不便.
如果配備了出國旅遊必備解藥 - 旅遊不便險這次就派上很大的用場!! 不管是訂購接續行程的機票,接駁到其他機場的交通食宿問題通通可以涵蓋到!
不過因為這次因為關西機場關閉時間過長,導致很多投保或理賠上的爭議,不管是報載或者是網路上的說法有蠻大的分歧. 小編今天特別蒐集了網路鄉民滿滿的疑惑,跋山涉水前往目前台灣不便險投保人數最高的富邦產險,針對這次大家有疑義的部分請他們做一個比較明確的解說.
經過富邦產險詳細解釋後,小編整理成下列的幾種狀況來說明目前富邦產險針對這次關西機場關閉有關不便險的投保以及理賠模式
#狀況1⃣ 09/04關西機場宣布關閉導致班機取消前已經完成投保程序
🅰 台灣出發去程 - 如果原定搭乘的是09/04之後出發的班機,機票自費改期成功
(目的地一樣是大阪),可以要求定額或實支實付理賠. 如果是更改航點,從大阪
改成飛日本的其他機場,卻已經不是原本投保時旅遊的目的地(因目的地已經不
是大阪),所以無法給予理賠.
*須提供原始日期出發機票及自費改期後之機票
*原出發日期必須介於09/04~關西機場國際線正式開放日期之間
🅱 大阪出發回程 - 如果原定搭乘的是09/04之後出發的班機,機票改期成功(限
日本任一航點),可以要求定額或實支實付理賠
*須提供原始日期出發機票及改期/改航點後之機票
狀況2⃣ 09/04關西機場宣布關閉後到機場正式開放期間內完成投保程序 – 針對
這次因為關西機場關閉導致班機取消的情況,不便險不予理賠. 如果關西機場重
新開放並正常起降後,再度遭遇機場關閉以至於航班取消則會給予理賠
***依保險法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機場關閉導致航班取消,被保險
人無法如期搭乘]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狀況3⃣ 要是滯留日本超出原保期也可以向富邦產險申請延長保期. 例如:原本保
期是09/04~09/09,但是改期後只能改到09/11的機票,可以請在台灣的親朋好
友代為申請延長保期至09/11喔!
以上三大狀況,差不多就是目前大部分鄉民目前所提出來的,如果還有疑惑的
地方,可以再提出來,小編會在請富邦產險補充.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千萬要記
得索取航班取消證明,並提供後續班機的明細(包括原班機及改期後的班機日期
、時間),如果有額外食宿交通等支出,也要索取相關費用收據正本,以便回國
申請理賠.
**富邦產險不便險理賠分為
"延誤超過4小時"的定額給付成人5千元/15歲以下兒童2千元(免收據)和
"延誤超過6小時"的實支實付給付上限成人2萬5千元/15歲以下兒童1萬元(申請
需檢附餐食費用、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之收據)
**線上投保專線 https://goo.gl/cJi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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