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讓這個由1935年起訂正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同時變更18年前,認定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
此次釋憲案討論的另外一個條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這是台灣史上第二次針對通姦罪釋憲,2000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首度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司法院長親自宣示:國家刑罰不應用於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
此次最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由自18位基層法官(加1位人民),在5年內對各自承審的通姦案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提出釋憲的法官人數創下空前紀錄。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指出,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核心,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長驅直入調查人民隱私,最後反而影響婚姻關係。
《刑法》第239條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法令即日失效。意即,台灣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檢警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
■憲法辯論鑑定人:重新釋憲象徵社會對婚姻關係看法轉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同時是3月底通姦罪言詞辯論鑑定人之一的薛智仁接受《報導者》訪問,分析此次通姦除刑化重新釋憲的主要意義,象徵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已有改變了,婚姻是兩個有情感的人的自由結合,而不是外在的枷鎖。而重新釋憲也需要契機,主要有3個客觀因素:
(1)20多年前法學界開始討論通姦罪的廢除,由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借鏡德國廢除通姦罪的修法考量,撰文質疑通姦罪保護婚姻的效果。這不僅可說是學界的主流見解,也是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在法學養成過程中所接收的觀念。
(2)兩公約國內法化,國外專家的審查報告兩度指出,通姦罪有違反公政公約17條的問題,應予以廢除。法務部亦因此開始研議,是否廢除通姦罪。不過,法務部考量民意的反對,並未提出廢除的草案。學界也重啟通姦除罪的討論。此時值得注意的是,通姦除罪的論調,已經不再限於通姦罪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犯,而是引進了婦運團體或學者的平等論:通姦罪的處罰不利女性。
(3)在科技進展之下,通姦罪的蒐證及調查手段日新月異,這在實務上造成通姦配偶的隱私受到高度侵犯。不只配偶通常必須違法蒐證(提出通姦證據,也使自己承受被告發犯罪的危險),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調查這些性愛畫面。如此難堪的蒐證及調查,會讓承審法官懷疑通姦罪的存在意義。
■釋憲案下一個可能的戰場:「侮辱公務員或官署」、「煽惑他人犯罪」
薛智仁認為,面對法官聲請釋憲、學者認定通姦罪違憲,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角色。他推測,法務部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並不願意自行廢除通姦罪,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交給大法官來宣告通姦罪違憲,這剛好是法務部從民意枷鎖中解套的最佳途徑。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裡的答辯,也可以做如此的觀察:法務部並不是真心反對除刑,但是在民意壓力之下,也只好做出不違憲的答辯。
至於為何大法官在此刻受理通姦罪釋憲,可能是為了幫實務法官解決問題。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違憲,同樣是有很多法官聲請釋憲,因為這個條文已經被最高法院擴張到令人覺得處罰不合理的程度,又難以期待最高法院自我糾正,大法官只好出手宣告違憲,打開新局。
直到目前,尚無與通姦罪類似的其他《刑法》條文可能被宣告違憲,因為其他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實務上的重要性不高。倒是在歷經馬政府執政後期的各種公民運動,以及318學運的經驗,「侮辱公務員或官署」或「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構成過度干預,說不定是大法官會面臨的問題。(文/張子午;攝影/陳曉威)
#延伸閱讀
【「通姦除罪化」橫跨20年的挑戰,兩代法官接力點燃釋憲引信】https://bit.ly/3gALon5
【沈秀華/通姦罪──姑息助長權勢性暴力的惡法】https://bit.ly/3djCskk
#報導者 #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 #釋憲 #大法官 #憲法 #釋字第791號 #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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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蒐證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我們每天被諮詢的問題以離婚及監護權居多,其實大家問的問題都大同小異。
今晚整理幾個經典給大家:
1.我和老公只是個性不合,可以請求離婚嗎?
十大法定離婚事由裡並沒有個性不合這條,不過法官還是可以依自由心證認定個案是否有婚姻無法維持之狀況,所以或許遇到不同的法官結果就不同,是很正常的。但依我們的經驗,有的人是逃避面對,真的進了法院不少人就死心簽字離婚了。
2.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台灣沒有具體標準,還是要個案看是否有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
3.我想離婚,可是夫家比我有錢,是不是小孩就會判給他們?
不一定,如果經濟狀況尚可,目前還是以幼兒從母、原照顧繼續為大原則。
4.離婚協議書該寫些什麼?
戶政事務所有範本,最重要的還是小孩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還有財產的分配,最後要記得寫上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的人雖然是請律師洋洋灑灑寫了好幾頁,最後居然漏寫了這條。
5.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公證的效果主要是證明雙方沒有被詐欺脅迫,另外有關金錢給付的部分如果列入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可以不用透過訴訟,直接強制執行,但坦白說,我們常遇到對方都脫產了,那即使公證也沒用,最好是有不動產當擔保品,或是利用對方急著離婚先拿一筆錢以備以後養小孩。
6.我要請徵信社蒐集外遇的證據嗎?
這見仁見智,徵信社的收費幾十萬到幾百萬,而且不一定會有成果,當然能抓到是最好,但現在有些違法的蒐證行為已經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那錢就白花了,要自己評估看看。
7.抓姦一定要在床嗎?
不一定要『在床』,抓到對方在LINE承認等等也是種方式。
8.可以跟對方要多少小孩扶養費?
目前多數判決是以主計處公佈的各縣市生活標準,雙方依收入比例分擔,但個案還是會依情況調整。
9.我抓到老公外遇,離婚可以跟他要贍養費嗎?
台灣的離婚贍養費需要在判決離婚、己方無過失、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三個要件的符合下才能請求。
10.沒有抓姦在床也可以告妨害家庭罪(通姦)嗎?
如果只有曖昧的證據,無法證明有性行為,那只能退一步請求離婚或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喘一下,先分享到這裡。
侵害配偶權蒐證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阿賢~恁這樣袂用得啦!除了啥物性別平權,連「通姦除罪化」彼个煞也不反對!按呢台灣會大亂啦!別只顧人權,道德呢?」
不而過鄉親阿~民法還是在,最重要的是🔸婚姻關係也不是愛情的保證書!要通姦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的吧!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法律支持大家通姦,而是讓由民法締結的婚姻關係「 #回歸民法處理」,不再動用國家刑罰來介入。必須要跟大家提醒:「 #通姦還是會被告,而且賠到脫褲,不要再以為天不照甲子、外遇合法化了,完全沒這回事!」
事實上,刑法通姦罪成立的要件非常嚴格,必須有足夠證據顯示「性器接合」!其他親密行為都不足以構成。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配偶為了要蒐證,反而遭反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等罪,在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被侵害的配偶仍可主張人格權,遭受侵害的一方,可以依照《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請求配偶與第三者損害賠償。
#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就可以通姦
#大法官正面肯定婚姻使之受憲法保障很值得嘉許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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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談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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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司法院
陳孟秀 律師
侵害配偶權蒐證 在 林進 Youtube 的評價
打開門居然看到這一幕,案情越來越複雜。Bunny邦妮徵信,幫你搞定小三,搞定正宮,搞定所有複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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