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並且違憲的法律效果為立即失效,引起許多討論。
其實,通姦罪本來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婚姻,讓配偶可以提告對婚姻不忠的另一半及相姦人。
我國司法實務向來的見解,通姦的要件,是採用“性器接合說“,因此,實際上這樣的案件,從偵查、起訴、審判,警察、檢察官、法官,甚至雙方的律師,都在處理一件事:遭提告的另一半與外遇的對象性器是否有接合?
而這個過程中,每一個司法程序階段,雙方都必須在這個爭點上盡力的攻防,傳喚證人、搜集可能的證據甚至鑑定,等到判決下來,歷經這樣程序的兩個人,感情還能修復?婚姻真的能夠繼續走下去嗎?
而且實務上,若是先生外遇後,太太基於各種理由,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因此造成僅懲罰外遇對象之不平等現象,而且這個不平等現象,受害的大多是女性。就像許宗力把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所說: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然而,法務部蔡部長說,通姦是否刑事處罰,並非司法解釋之範疇,這就讓人感到很奇怪了。
蔡部長的說法,完全漠視違憲審查制度之存在,更將我國憲法實務所累積將近800號解釋之成果視為無物。實在令人懷疑,到底法務部長心目中的法治國長成什麼樣子?
無論如何,通姦除罪化,確實是我國法制史上重要的一步。
通姦罪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仍然可以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而通姦更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離婚事由之一。
恐懼不是感情的保證,懲罰不是愛情的解藥,婚姻的維持,依靠的不是國家的刑罰,而是要一輩子走下去的兩個人。
今天過去明天太陽還是會升起,爸爸媽媽也不會不見,與大家共勉之。
「侵害配偶權要件」的推薦目錄: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分享「牽手」是否侵害配偶權?地院判決竟然否定配偶權! 的評價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評價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評價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的八卦,PTT、DCARD和Yahoo名人娛樂 ... 的評價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的八卦,PTT、DCARD和Yahoo名人娛樂 ... 的評價
- 關於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門檻變低!蒐證要遵從「這些」原則?!【媽媽好神 ... 的評價
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不會懷孕就不算性騷擾???看法律如何界定性騷擾的要件
幾天前,立法院為了審查總統提名監察院人選,而爆發了朝野立委的激烈衝突和占領主席台行動,當時不同黨派的立委發生推擠和肢體碰觸。
其中國民黨的陳雪生立委就不斷用肚子碰觸民進黨的范雲立委背部,范雲當下就表示 #不舒服,認為陳雪生已經構成性騷擾,但陳雪生卻嘻笑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所以不是性騷擾」。
范雲隨後在自己的粉專上控訴陳雪生性騷擾,並譴責國民黨對此默不作聲,默許性騷擾的文化。
但部分國民黨的立委卻發表不少既無性別意識,也對「#性騷擾」有著錯誤認知的言論,例如立委徐志榮就說范雲「她還很爽的樣子」、陳玉珍則說「濫用性別優勢」、陳雪生的辦公室王姓主任甚至還要范雲「照照鏡子」……
這顯言論不僅顯現這些立委,對於性騷擾受害者放大檢視和檢討、默許性騷擾文化,也展現出他們對於性騷擾有著錯誤的認知。
法律上如何認定性騷擾的呢?
在法律中,性騷擾的一般定義大致為:「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性騷擾法治法中,更指出兩種性騷擾的環境:
一是 #交換型,即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簡言之,就是製造一種「如果你不接受或者抗議我的性騷擾,你就可能得不到你應得的權益」的惡意環境。
二是 #敵意型,即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中,敵意環境中的性騷擾,包含以嘲弄羞辱或貶抑他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開黃腔),或以挑逗或不當的肢體接觸(毛手毛腳、偷窺等等)為主。
我們可以發現,在此次的爭議中,陳雪生委員已經對范雲委員有肢體接觸,且造成她感受到敵意和冒犯,違背她的個人意願並足以讓她產生不舒服的聯想,非常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要件。
不過,性騷擾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條件,就是行為人必須要符合主觀上的「故意」。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不小心碰到的,或是行為人雖對其有肢體接觸,但並不代有性意涵,例如在公車上以手拍肩提醒乘客借過,這些行為都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故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無論是陳雪生立委在當下被指控後的反應,或是之後其他同黨立委的反應,都可以發現他們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很深的誤解。
首先,根據法律的定義,該行為會不會造成對方懷孕,從來不是性騷擾形成的要件,實際上掀裙子、摸奶都是很明顯的性騷擾行為,但並不會造成懷孕。
同時性騷擾並非只有特定性別的人才會受害,只要符合違背意願、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儘管受害者是男性,都可能屬於性騷擾。
更重要的,性騷擾的發生與一個人的長相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為人有故意的意圖,那就算是性騷擾,受害者長相更不應該成為加害人脫罪的理由。
從事後陳雪生以及同黨立委的發言,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上對於性騷擾的迷思還是沒有被破除,就連立法委員都沒有正確的觀念,實在是一件值得性別平權團體和法界人士擔憂的一個現況啊!
我的專欄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716W0115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侵害配偶權 #子女監護權 #離婚協議
#車禍求償
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偷改別人的帳號密碼也會背上刑責喔!
宏仁集團總裁 #王文洋 最近又上了新聞版面,不過並不是與遺產問題有關,而是他的小孩因為發現與自己很要好的學長竟然 #盜用 他的帳號密碼,偷偷登入他的社群網站以及信箱,甚至還把密碼私自更改,讓他決定一狀告上法院。
現在幾乎是人人都有一台電腦,而且許多工作也跟電腦息息相關,再加上不少人都會有經營自己的社群網站或信箱,而這些通常都會需要有一組帳號密碼來便是個人身分及資料安全,畢竟有些人會電子郵件來傳遞較為重要的工作訊息,如果這些資訊外流,可能會造成個人或公司的損失,而密碼的設置就會變得非常重要。
曾經有過不少案例是藉由駭入他人的帳號來竊取一些商業祕密或是私人訊息,導致他人受到名譽或財產的損失,這樣的行為一定是不被允許的,畢竟信箱或社群帳號等就像一個家,密碼就像是大門,而駭入他人的帳號就像是有人任意打開了你家大門進到你家竊取物品一樣,這樣比喻起來就會知道密碼的重要性以及盜取他人帳號的違法問題。
而上述的行為又是觸犯什麼罪呢?
●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這條罪,實務上認為有幾項要件,是對於判斷此罪是否成立有極大的影響,像是 #無正當理由、 #未經他人同意、 #違反他人意思、 #逾越授權範圍,假如今天是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用他人帳號是絕對不會有問題,反之,如果是在他人不同意下,還堅持去使用,那就會有很大的機會成立犯罪
假如像是一開始說的案例,王姓男子的學長除了盜入帳號以外,還有更改密碼的行為,並且是未經過帳號主人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再加上他並非第一次使用,因此法院便依 #刑法第359條 #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拘役15日,希望給他一個警惕。
假如我只是因為好玩而盜用更改別人的帳號密碼呢?這樣也會有成立犯罪嗎?
當然!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無故意思就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且盜用其實就是未經他人同意去使用,綜合這些條件,就算是因為一時好玩,想要惡作劇,如果被對方發現提告,也會有很大的機率成立犯罪!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子女監護權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八卦
提供侵害配偶權賠償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民法195條精神賠償、侵害隱私權民法、侵害配偶權有關親子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比刑事通姦罪要件來的 . ... <看更多>
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侵害配偶權賠償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媽媽最愛你 的八卦
提供侵害配偶權賠償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民法195條精神賠償、侵害隱私權民法、侵害配偶權有關親子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比刑事通姦罪要件來的 . ... <看更多>
侵害配偶權要件 在 分享「牽手」是否侵害配偶權?地院判決竟然否定配偶權! 的八卦
一、事實整理老公跟小三「牽手」,老婆得否主張老公負侵害配偶權之侵權 ... 本則判決捨此要件不用,亦使立法者調和社會上價值觀衝突的美意落空,殊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