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3月29日晚間針對近日學生運動召開中外記者會,接受現場媒體提問問答全文】
問1:此次學生抗爭活動的起點,外界皆以為是從立委張慶忠關鍵30秒開始,您如何看待此次學生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警方在3月24日行政院驅離過程結束後,公布警察有155人受傷,民眾有55人受傷,但此一數據遭網友質疑,總統如何看待此事?
總統:所謂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協議的問題,確實有需檢討之處,但我們也必須瞭解,當初之所以發生此一問題,是因民進黨的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時不讓國民黨的委員發言,等到輪到國民黨的張慶忠委員主持會議時,他連上臺主持會議都沒辦法,才會出現此一情況。因此我覺得,未來如果服貿協議要在立法院逐條討論、逐條表決的話,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兩黨彼此都不要杯葛,大家都非常平和、理性地審查,這樣才有可能達到成果。至於,3月23日有部分民眾與學生攻佔行政院,警察予以驅離而造成部分人受傷的情況,各位都知道,我們整晚都在關心,在行政院院區內民眾與警察有3、4千人,最多時近5千人,這麼多的人在推擠、拉扯,要想沒有人受傷恐怕是不容易。不論流的是一滴血,或是一塊瘀青的肌肉都是我們的國民,因此我們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現象再度發生,也希望未來警察在執法時,能比現在或過去更為謹慎,儘量避免任何傷害發生。
問2:總統回應學生的四項訴求,相較昨天行政院江院長的談話,總統認為公民憲政會議可以評估,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先立法,再審服貿協議的部分,您認為可以同步進行嗎?另針對有關外界認為以公投方式處理服貿協議,有何看法?
總統:有關服貿協議審查方式,現在已在立法院展開審查程序,至於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則尚未開始。實際上,兩岸服貿協議進入立法院前已進行相當多的討論,進入立法院後向委員會報告過三次,在立法院也辦理二十次的公聽會,這些程序似乎沒有必要再走一次,而應該往前看。而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相關法規的立法,可同時來做,這樣可以減少走回頭路,也會使程序更有效率。其次,有關公民憲政會、國是會議或經濟諮詢國是會議等,到底我們應如何面對臺灣經濟的未來,我們會請行政院相關部會評估,因為到底怎麼做?希望達到何種目的?能否解決目前的問題?這都是我所關心的,我已和江院長商量,希望行政院儘快提出評估結論,至於是否能採行公投的方式,各位都知道,此一法案已進入立法院審查程序,我們覺得應該在國會內尋求解決。最主要是在國會內才能做到逐條討論、逐條表決,公投是沒有辦法的,因此先從代議政治的國會來做,應該是正辦。
問3:政府是否同意學生及公民團體所提針對兩岸協議立專法?服貿協議中牽涉國家全的問題,目前政府的說法都因涉及政府的國際信用不能重啟談判,是否有可能向中國大陸表明該協議有部分條文臺灣民眾無法接受,而重啟談判?
總統:服貿協議有關國安的部分,第11條有例外條款,亦即倘涉及國安問題,可利用此一例外條款處理,第8條亦有緊急處理機制,倘發現實施後造成雙方貿易很大的衝擊,亦可利用此一條款。同樣在19條、23條亦有一年檢討及三年修正的條款;換句話說,不是上了車就不能下車。我看了許多外界所提有關國安的疑慮,例如營造業,如果公路交通的隧道、橋梁都由陸商來承包的話,將來發生問題怎麼辦?實際上到目前為止,陸資不能超過12%,他們也不能透過政府採購法來承包公共工程,因此此一問題根本不會發生。第二類的電信業,也不是我們經常所說的internet,所以實際上這些問題都已考慮過。前次記者會有人問及立法院是否要求國安局提出國安檢討報告?是有的,此一報告已送到立法院,我已和國安局說,在相關的部分,摘要應該沒有問題,萬一有問題,實施後也來得及補救,因有現成的條款可適用。
另外,為何在國會審查時不宜再改動?因為這是國際慣例,因為一改動,都與其他條文有關,其他條文也需跟著動,這時就可能需要重新來過,從國際慣例角度來看,可能對我國的國際信用有影響。至於訂專法的問題,主要是看有何內容,目前立法院已提出八個版本,加上學生及陸委會共有十個版本,有三個不同的型態,一是訂專法,一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5條是有關監督機制的母條文,三是有人認為不必立法,訂定作業要點即可,因為這是程序性的。屆時再看立法院如何審議。
問4:您評估此次服貿爭議對兩岸關係有何影響?往後兩岸貿易或其它議題的商討是否將有所不同?「馬習會」是否將受到此次爭議影響?
總統:服貿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一部分,而ECFA有四個部分,包括貨品、服務、投資保障與爭端解決,因此服貿是在此一大架構之下,如果未通過的話,當然會影響ECFA,因為我們後續仍須與大陸洽談貨品貿易協議,目前雖已完成85%,若不通過一定會受影響。另外,您提到的「馬習會」與服貿協議毫無關係,因為服貿協議是約莫在一年半前開始協商,當時習近平先生還沒上任。
問5:兩岸監督機制如何增加透明度,以避免爭議?
總統:剛剛我們講到有四個階段,一開始概念剛形成階段,我們會與外界及國會溝通;第二個是業務溝通階段,即開始與對方談;第三個是簽約前階段;第四個是簽約後階段,這些都具有程序性,每一個階段都須到國會做報告。
服貿協議到立法院做了三次報告,包括去年四月及五月,許多現在反對服貿的民進黨委員皆有參與,其中一次密會,另外兩次則是公開會議,因此,不能說服貿協議都沒有跟國會報告過,實際上跟業者也溝通了110次之多。
問6:3月23號發生了流血衝突,很多人認為行政院江院長與警政署王署長應該下台,您有何看法?另外,學生明天上凱道後,大概七點會回到立法院,如果一直沒有共識,有沒有考量用什麼硬性或軟性的方式讓他們回家?有沒有設下時間點?
總統:3月23號發生的群眾攻佔行政院事件,警察依法予以驅離,造成部分民眾與警察受傷,這個事件,警察執法應該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要求。我認為,江院長與王署長都沒必要為這件事情下台,因為他們都是依法執行職務,尤其行政院是憲法規定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反而攻佔行政院的群眾及部分學生在攻佔時,即宣稱「要讓行政院明天不能上班」,有這麼強的企圖,而江院長是行政院長,他擔心的是行政中樞受到干擾,有這樣的憂慮,我認為他所採取的行動是符合「比例原則」,且合法的,因此他不須下台。
有關明天凱道集會遊行,我看到學生特別說明「希望大家和平理性」,且其中一名(學運)領袖說,將於晚間7時帶群眾回去(立法院),因此你(記者)剛憂慮的問題,學生們都提供答案了!
問7:有人質疑總統兩岸政策是「親中賣臺」,您認為您兩岸政策進程是否太快或太慢?有否需要檢討?此外,服貿協議的爭議會影響兩岸和平協議、兩岸設處及「馬習會」等政策嗎?
總統:兩岸在我上任時,沒有任何一個正式航班,現在一個禮拜有828班,平均每天118班,所謂班機的意思是來一趟去一趟,亦即兩架次,即使如此,還是班班客滿。至於,所謂「親中賣臺」的質疑,不是我當了總統才有此說法,以前就有人喜歡這樣給我貼標籤,很明顯地,我上任後不僅降低兩岸緊張,促進兩岸和平與繁榮,也對臺灣真的有利。因此,我常說,我的政策,尤其是兩岸政策,都是「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不但沒有「賣臺」,而且是「助臺」,讓我們的國際關係參與更多。我上任時,給我國免簽證或落地簽證的國家及地區只有54個,陳前總統上任時即是54個,他的任內沒有增加一個,在我任內卻增加到135個,「這不是一個賣臺總統會做的事情」。各位可以看的出來,我做的事情都是「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至於兩岸關係的發展,到底是太快?太慢?還是剛剛好。對此,陸委會每兩個月會進行一次民調,最近一次民調顯示,認為剛剛好的還是佔最大多數,約有45%;認為太快的約30幾%,不到40%;認為太慢的約20幾%,不到30%,大概是四比三比二,多年來多是此一比例。至於我到校園演講時,學生的反應則多認為太慢,希望有更多交流。不過以全民而言,是認為速度剛剛好。
有關服貿協議的困難會不會影響到兩岸關係其他部門,我覺得應該不至於。因為服貿協議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雖然做了很多溝通,但還是不夠,因為對象都是業者,跟一般人比較沒有接觸,這方面我們會予以檢討。現在經濟部也大量與學校及其他單位接觸,因為服貿協議經過這一番周折後,越來越多人對此感興趣,「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危機就是轉機」。經濟部以前發資料給大家,大家都不太注意,現在有越來越多人邀請經濟部官員前往說明,這是件好事,因為一個公共政策應該多做說明。可是有時候大家忙,沒時間進行瞭解,所以往往得到的資訊不夠多。剛剛我提及,就在立法院的場外,很多學生在聽老師解說服貿,他們也自己看書,不是只有看懶人包而已。我對這些學生很肯定,他們願意透過這個機會瞭解更多,瞭解更多就知道服貿不是「洪水猛獸」,對臺灣是有利的。
問8:您致詞時提及民國79年的野百合運動,當時的李登輝總統接見學生代表,也召開國是會議,最後解散萬年國會,李前總統昨天也建議總統先召開憲政會議或國是會議,再來討論服貿,請問總統的看法?
總統:野百合學運與現在的學運相隔20餘年,當時國民大會與立法院都還沒有全面改選,國家的民主制度並沒有上軌道。野百合學運之後,大法官做成261號解釋,認為3個所謂的國會—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都必須改選。因此從第2年開始,首先是國民大會改選,然後立法院。以前辦的是增額選舉,在那之後就是全面改選。李登輝總統當時承諾學生辦國是會議,籌備人之一就是我,所以我非常瞭解在那個國家制度沒有上軌道的時代,你必須要透過朝野在制度外進行協商,達成決議,以改變制度。現在情況則不一樣了,民主制度燦然大備,立法院是我們的國會,他有完全的權力來主導各種各樣的議案,這次是因為立法院被佔據了,沒有辦法發揮功能。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趕快解決問題,讓國會回復其功能。否則一碰到問題,就要開體制外的會議,真正的體制反而無法運作。因此拿現在跟野百合時代相比,在時間與世代上已有極大落差。
問9:學生抗爭期間,許多外資觀望不前,政事也因此停頓,企業界很擔心會否造成經濟停頓,請問總統若抗爭結束,未來政府有無具體措施提振經濟?4月10日博鰲論壇可能有「蕭李會」,總統剛剛有提到兩岸航班問題,航空業更關心此次會否談及陸客中轉議題,這對航空界將是一大利多。
總統:學生抗爭到底對經濟有什麼影響,可能還需要多做一些瞭解,從3月23日以後,股市看來似乎沒有很明顯的影響。至於應該採取什麼經濟復甦措施,政府一直在做,這兩天政府即公布景氣對策信號,燈號也由「黃藍燈」變成「綠燈」,25分。包括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等亦在積極推動中,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條例也已送至立法院,但是立法院若一直處於癱瘓的狀態,對此會有影響,因此我們當然希望國會能盡快恢復正常。
有關陸客中轉,上次我方跟大陸談的時候,好像有一點機會,我不曉得何時會做出最後決定,但這是我們努力好幾年的政策,我們也希望大陸能盡快讓我們獲得此一條件。「這個不是讓利」,因為我們的人到大陸去轉機已經非常普遍,臺灣到廣州或其他地方飛歐洲,非常普遍。這對我們實際上來講不太公平,為什麼他的二線城市不能到臺灣來轉機,而是我們跑到大陸去轉機。這部分我們過去幾年都據理力爭,希望能夠盡快取得此一權利,這對臺灣打造航空城,或作為一個東亞的中心也好,都是非常重要。能早一點獲得當然是最好。
問10:反服貿抗議事件持續到現在已經12天,現在傳說福建省的參訪團原訂3月31日的參訪也取消來臺。往後來看,4月有江蘇團、5月有河南團,都已經在觀望。您是否擔心兩岸的交流會出現新問題?
總統:到目前為止,觀光界的反應是,還沒有太大的影響,例如遊覽車、觀光旅館都還是蠻「旺」的,但如果(抗爭)時間長的話,我就不敢斷言。當然,這個情況我們密切注意中,因為臺灣的觀光賣點主要是美景、美食與美德,臺灣人民很友善、好客,且拾金不昧,尤其拾金不昧是非常常見的事情,我們不希望因為抗爭事件而改變觀光客對臺灣的印象,但到目前為止,我的感覺是還沒有很大的影響,但時間拖久了就很難論斷。
問11:請問總統您今天記者會一延再延的原因?外界懷疑此為一項戰略,您是否得到北京的訊息呢?另,國民黨立委受到黨紀的約束下,服貿協議的條文內容應如何修正呢?此外,總統您願意給予行政院多少時程去評估是否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呢?
總統:今天的記者會時間更改,是因為我有好幾個行程進行調整,所以才會延後,並沒有任何的陰謀在內,也沒有受到來自北京的壓力。
關於國民黨的黨紀問題,外界誤會是,隨時由我決定處罰誰。事實上,立法院的黨團有一個黨團運作規則,黨紀就是對於黨團通過的政策,黨團成員都要支持,如果投票時沒有支持或是缺席,就會有罰款,至於黨紀的處分是由他們做決定,而且經過黨團大會通過,可指定誰該處罰就處罰。外界有誤會,包括在立法院的學生也有誤會,基本上,黨團是自主運作的,尤其是每一個懲處案都需經過黨團大會同意。
另,針對學生提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意見,我並不清楚這是何種會議,欲討論何種議題,與服貿有何關連?所以我請行政院去瞭解,多方徵詢。此外,「國是會議」也是相同的情況,所要討論的內容是什麼,我也不清楚,上次召開「國是會議」是民國79年,因為當時國家體制不完整,才需要召開這樣的會議,而我們現在是否仍需要,應好好評估。否則的話,就會產生一些問題。為什麼呢?現有的體制要不要用呢?還有人主張召開經濟的「國是會議」,也有這種看法,立意良好,大家看到問題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想要找更多人參與討論,對於這些意見,我們都願意虛心接受與評估。
問12:林飛帆說學生佔領國會是為了替政府爭取自由貿易談判的籌碼,在這段過程中,您有否與北京溝通退回服貿協議呢?未來是否利用此一事件作為兩岸談判的籌碼呢?如果明天學生集結凱道後欲衝進總統府,您是否可以保證不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呢?
總統:我想學生衝進總統府這個問題,完全是假設性的問題,我沒有辦法答覆。
學生說他們的抗爭會增加談判籌碼,我不太瞭解。服貿協議已經談定了,也已經簽署了。目前並不是在談判當中,怎麼會有籌碼的問題呢?如果將來有改變的話,很可能會使服貿協議胎死腹中,這對臺灣而言,是很不利的。我在別的場合曾提到,服貿協議中,臺灣對大陸開放64項,大陸對臺灣開放80項,基本上對臺灣而言比較有利,因為大陸所開放的項目,除了在WTO開放的數量外,尚增加很多條件比WTO還好的項目,我們稱之為「WTO plus」,而臺灣過去雖然同時與大陸加入WTO,但是我們開放的項目並不多,所以這次對大陸開放的項目,部分與WTO相同,部分是「WTO minus」,所以對臺灣有利。
去年6月21日臺灣與大陸簽署服貿協議後,香港馬上向大陸抱怨,為什麼給臺灣而不給香港?因此,8月香港與大陸修正所簽署的CEPA(經濟合作協議),把大陸給予臺灣的一些經濟優惠,大部分也給予香港,由此可見,如果不是對臺灣有利的話,香港是不會來爭取、來抱怨的。
臺灣的電子商務到大陸福建去,我們持股可超過55%,大陸對很多外商都沒有這樣開放,且在簽署服貿協議的過程,政府也是根據以往簽署這類協議的實務經驗去進行,不可能像後來開公聽會時逐條討論,一定是只談一個大原則,否則的話,一旦曝光,對方就不會與我們談判。我想這點很清楚。
您剛提及我們是否與北京談「退回協議」?我的答案是沒有。
問13:日前某作家曾公開呼籲總統夫人給您建言,夫人給予您何種意見呢?夫人對服貿的態度為何呢?您認為323警方的行動是否合法?
總統:我內人非常支持服貿協議,也給予我很多意見,希望我多與社會大眾溝通,我內人一直覺得政府可以做得更多一點。
323晚上,我們都非常擔心會發生失控的狀態,幸好後來在晚上10、11點左右,情況逐漸控制住,像這類事情發生是非常不幸的。一旦發生了,警方也不能不處理,畢竟行政院是全國最高的行政中樞,像是日本的總理官邸、韓國的青瓦台與美國的白宮,都不可能容許有人侵入,因此我覺得警方採取必要的驅離行動,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如果這個案子有哪些事情做得不夠周延,檢察官也正在蒐證當中,我相信一定會做妥適的處理。
問14:您曾提及服貿協議務必在今年6月前通過,現在該協議在國內產生重大爭議,您仍堅持在6月前通過嗎?時間表有任何改變嗎?
總統:服貿協議在去年6月21日就簽署了,6月27日行政院通過後,即送到立法院,而立法院開始辦理公聽會,到了10月份又決定再辦16場公聽會,同時決定在今年3月10日前辦理完畢,並於3月12日開始列入審查議程。
通常一個法案不見得在一個會期內完成,但服貿協議已經過去年9月至12月這個會期,現在是第二個會期,而當初通過時,立法院正好在開臨時會,因此我們當然希望能早點通過,對臺灣比較有利。
我剛才說過,其他國家看了很眼紅,希望中共給他們同樣待遇,如果我們能早一點得到,也許就能提早進入這個市場,對臺灣是好事。
當然你可能會說很多人不瞭解。對!我們必須多做溝通,等說清楚後,大家就會逐漸瞭解。有些人不是很瞭解這個議題,產生一些莫名的恐懼,擔心會受影響,譬如某教授說,會有幾百萬大陸人士入侵臺灣,但我們完全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怎麼會有這種情況。大陸人士來臺設據點,現已成立495個企業,帶來的幹部共264人,而雇用的臺灣人則為9,624人。也就是說,這264人中,每人即可在臺灣創造36個就業機會,不但沒有搶掉我們的就業機會,反而增加了,這些都必須多做說明,例如剛才的例子,我已講了大半年,並前往大甲鎮瀾宮等廟口說了很多次,但很多人當時可能不關心這個議題。
事實上,來臺投資當然會帶來就業機會,怎麼會搶我們的就業機會。
問15:一名抗議學生說:「多數民意都贊成退回服貿,重新審查。」為何您這麼堅持與固執,並綁架您的立委。您如何回應學生的訴求?
總統:有學生說為何不退回服貿,不給他們回應,其實,我有回應,假如他們有機會與我對話,我想要請教他們為何要退回服貿。
事實上,所謂的「退回」,在立法院程序上,正確說法應是「撤回」,透過行政院撤回。然而,行政院去年6月底之前即將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但接受了,還納入審查,並從3月12日開始就進行逐條討論、逐條審查,請問有何理由把它撤回,尤其是對臺灣這麼重要的協議。
我剛才提到,服貿協議不但對臺灣未來參加TPP及RCEP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它是ECFA的一部分,而ECFA又是WTO之下的雙邊貿易合作協定,(如果撤回),馬上就影響國際間認為臺灣好像不可靠,簽了約後還自己撤回。我們要參加國際活動,就要按照國際的遊戲規則運作,如果認為不喜歡就把它撤回,屆時我們將越來越孤立。
我們國家在國際上處境是很艱難的,若有機會的話,應該盡量爭取機會,而不是採取一些損害這些機會的作法,那樣子會讓國家鎖國。
我說過,我願意在沒有任何條件及前提下,與學生在總統府內溝通,且可全程公開,我們可以逐項討論為何他們這麼不喜歡服貿協議,有哪些問題造成他們產生這些印象,我會跟他們解釋清楚。
實際上,若能解釋清楚的話,這是一件好事,因此我還是會向同學們提出邀請,只要他們願意,將立刻邀請他們到總統府,且全程公開,不會玩任何花樣。
我4年前與反對黨蔡主席做過辯論,去年9月15日也曾安排與反對黨蘇主席辯論,結果他臨時爽約,我們很願意與大家開誠布公討論,並將正確訊息傳布出去,但我們沒有這樣的機會,因此是否可麻煩向與你(記者)提問的同學轉達,如果他們願意,我非常願意與他們溝通,並請他們告訴我為何他們這麼反對服貿。
問16:抗議學生最常說「9趴總統,為何要聽你的」,如果您的民調較高,是否有助通過服貿協議?
總統:我認為服貿協議對臺灣是否有利,跟我的民調沒有關係。如果對臺灣有利,我們就應該去做;如果對臺灣不利,我民調再高,也不應該做,這才是真正重要的。
我今天做的事情都是為了臺灣的前途,如果有機會通過服貿協議,臺灣與大陸的服務業貿易量將增加37%。臺灣服務業占我國整體產值70%,但其出口非常少,遠低於韓國、香港及新加坡,因此若有機會去大陸發展,將可帶動我們的服務業。
臺灣以前有一個很小的洗衣公司「象王」,在臺灣沒有人知道,可是到大陸10年,現在已開了800多家店面,是大陸十大連鎖加盟店之一,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公司。
臺灣人競爭力非常強,例如:蔡燕萍「自然美」公司,我以前只在忠孝東路看到它的店面,好像是個人工作室,現在於大陸至少開了1,400家分店,而85度C在臺灣開了300多家店面,在大陸也開了400家分店。
臺灣人的活力無窮,政府要幫他們創業,讓他們走出去,走向全世界賺錢,而不應該限制他們。
大陸服務業占大陸整體產值約46%,陸方推動「十二五計畫」,將發展服務業當作重點,現在正是臺灣(服務業)前往大陸的很好機會。
兩岸都開放了餐飲業,臺灣開放大陸一共19家餐廳,只有十家過來,現在剩下八家,生意普通。臺灣去大陸兩千家,共五十個品牌,我們不利用很多好機會,硬是把服貿說成洪水猛獸,我覺得沒有必要。所以如果我們平心靜氣地為臺灣思考,真的應該讓服貿順利通過,至於有沒有國安問題,產業會不會受到打擊,我們都有計畫,來幫忙受打擊的產業。各位想想,ECFA在四年前不也是一樣?那時候我被罵得多慘,可是四年下來,ECFA對臺灣的貢獻很大,最近這幾年的歐債危機,要不是ECFA能讓我們其中所涵蓋的貨品享有優惠,我們產業還會繼續成長嗎?我們跟大陸的農產品貿易過去一向是逆差,去年我們出現了幾十年來的第一次順差,從三億美元逆差變成一千萬美元順差。為什麼?臺灣的水果、石斑魚還有花卉到大陸都賣得不錯。如果我們有這樣的機會讓臺灣人民到大陸賺錢,我身為總統,仍然要限制他嗎?
問17:這次的群眾運動選擇了衝撞體制,他們認為既有的體制已經失靈,所以總統除了喊話以外,有沒有方式可以重建人民對制度的信心?另外總統有沒有注意到無論您說得再多,還是有許多人說服貿政策是所謂的「親中賣臺」這樣的疑慮總統打算如何化解?
總統:我想衝撞體制,也許有人有這樣的想法,但是一定要在體制失靈、失能的時候才有其正當性。就像在3月23號(發生的事情),行政院似乎還沒有到失能或失靈的程度。人家說服貿是「親中賣臺」,我還是問一個問題,它哪裡親中?賣了什麼臺?能不能告訴我?可以請您多說幾句嗎?知不知道?或者有人有告訴你嗎?這是一個口號嗎?賣臺?賣了什麼臺?
問18:所以總統您有上網看網友的回應嗎?有很多網友都這樣說。
總統:我經常上網看網友回應,我也看了很多懶人包,懶人包人人會寫,效果各自不同。有人說現在大學生薪水只有22K,服貿通過會變成11K,問題是我們根本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怎麼會一直有人認為(大陸)勞工要來臺?我現在要請教大家,我們要怎麼去說服我們人民:這不會發生。他們不相信,事實上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們在民國98年即開放大陸到臺灣投資,已經開放五年,五年來很多產業都來了,卻沒有發生太大影響,甚至剛開始時,中藥行開放,大家想說:「完了完了,北京的同仁堂要來了,一來的話我們的中藥行都要死光了」,問題是我們根本沒有開放中藥零售店,我們開放的是中藥批發店,開放到現在也快要五年了,有多少家來呢?一共登記了四家,兩家資金到位,一家還在營業,而我們自己的中藥批發商是460家,根本就沒有受到影響,來臺開店的商家也不能零售。
其實在臺灣已經有四百多家大陸企業,也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尤其是服務業,臺灣是一個服務業很發達,而且市場相當飽和的地方,舉例來說,美容美髮業,景美男子剪髮一百塊錢,大陸的美容店會來臺灣搶這一百塊錢的生意嗎?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吧。而我們的無論是小林、曼都或者是蔡燕萍「自然美」,到大陸都很發。我們的技術、品牌以及代表的時尚,對大陸來講,我們只會贏不會輸,你可以想像來一家大陸的美容院,他的號召做的是廣州的髮型,這會有吸引力嗎?
問19:第一,大陸為什麼要與臺灣簽訂服貿協議,如果臺灣得到更多好處,那為什麼大陸要與臺灣簽這個協議?第二,如果服貿不通過會影響臺灣的國際信用,請總統用證據、數據來說服大家,為什麼簽訂服貿協議會對臺灣加入國際組織是好事?而且為什麼會影響到臺灣的國際信用?
總統:第一,您剛剛說到若服貿協議是對臺灣比較有利,大陸為什麼要與我們簽訂,4年前在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時候,我們當時也擔心大陸會要求臺灣開放我們受不了的項目,包括17種例如成衣、內衣與小型家電等,但在談判的時候講求的是give and take,所以最後我們爭取到這17項。在往後幾年當中,它們原來是無法賣到大陸去的產品,現在是可以銷售到大陸的,包括成衣、小家電與汽車零件,而在談判的過程並非只看一兩種貨品,它是看全面的,像是服貿就如同我之前所提的,它對於到大陸的外商通常要求是合資、參股不得超過50%,但這次如電子商務,它開放的福建,讓我們參股55%,臺灣的電子商業業者對此相當興奮,因為他們有機會到大陸去開創自己的品牌,所以這種條件並非是有所謂的陰謀詭計,基本上是互惠的,因為大陸的服務業相對較弱,我們去的話可以幫助大陸發展,而這種是無法去統計的,就如同當初我們去大陸投資與設廠的大多為製造業,在我們看來是把工作機會帶到大陸創造那邊的工作機會,但是我們也賺了許多錢,臺灣因此獲得大陸臺商採購大量貨品,使我們對大陸每年都保持高額順差,我們一年與大陸順差高達700多億元,所以這問題是兩面的,我們賺了他的順差,但大陸賺到我們工作,可是之後算起總帳來,大陸占的便宜並不很多,經濟的活動不是一個算一個,所以有人說我們的廠商在大陸8、9萬家替大陸繳許多稅,對!是繳許多稅,但我們考慮將來與大陸洽簽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使稅賦更為公平。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們跟大陸是長期的貿易順差,而且額度都很大,我們全球貿易順差有2、3百億元,可是我們與大陸有6、7百億元的順差,若沒有和大陸貿易的順差,我們的貿易總額會出現逆差,所以這也是很自然的,因為我們與大陸的距離近,而且雙方風俗語言也相同,自然而然會有如此的成長,所以從貿易來看是非常正常。不過,我提醒您一點,我們現在對大陸出口再加上香港是38%,占我們出口比例很高,可是西元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只有24%,等到民進黨執政8年後,24%成長至40%,足足增加16個百分點,我們上任之後,有人認為我們與大陸關係不錯,所以比例一定會增加,但是沒有,反而減少,減少至38%,為什麼這樣呢?因為我們與別的國家貿易量增加了,我們與東協與歐盟增加並分散,這使我們更有利,所以我們的做法不是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上,相反地,我們做得更平均,比過去政府做得還要更平均,這是第一個。
第二,您提到的國際信用,所謂的國際信用指的是國際規範與慣例,簽了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之後,通常不會去更動它的條文,為什麼?因為簽訂過程涉及幾千項的國際產品,若動了其中一項就會牽一髮而動全身,這是國際慣例,並非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要參加國際活動就要照國際規則來玩,倒不是說是大陸的關係,我剛剛提到,ECFA是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雙邊貿易協議,服貿又為ECFA的一部分,所以基本上從國際來看,與其他國際規範沒有什麼不同;最後您提到,大陸是否會阻撓我們參加TPP,大陸本身還不是TPP的成員,但是TPP的12個成員,有6個國家與大陸簽訂FTA,2個國家正在協議當中,而TPP的12個國家當中,7個國家的最大貿易國都是大陸,與臺灣的情況相同,所以TPP是有影響力的,所以今天我們簽了服貿,我相信其他國家會相信臺灣對於自由貿易是有決心的。
問20:您有無更具體的數據或資料可以證明?
總統:若您要我把資料量化,我們現在能說的,TPP的12國家占我們的貿易量34%左右、價值200億美元,所以一旦加入對臺灣與這些國家必定是一件好事,都會大量增加貿易,我們與紐西蘭簽訂《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之後,我們原本與他們之間一年1億1千萬的紐幣貿易額,結果去年增加73%,臺灣對紐西蘭出口增加120%,我自己看到數字都嚇一跳,這是紐西蘭貿易局給我們的數字,所以自由貿易區與自由貿易協定是能夠增加貿易的;但若您要問我說是否有其他證據或數據能夠證明,如同我剛剛提到,TPP成員中有7個國家的最大貿易國是大陸,所以大陸對於TPP是有影響力,但大陸重心現在是放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我們也希望參加RCEP,因為RCEP的國家占我們貿易額57%,所以RCEP與TPP都不能輕忽,因此我們現在若做出與國際規範相違背的事情的話,我不認為其他國家對我們會有好印象。我們須表現出我們不但開放市場,我們還鬆綁法規,而且我們照國際的經貿規範來推動對外貿易,這樣國外當然比較願意與我們打交道,更何況很多國家都願意與我們做生意,可是一碰到要簽約就猶豫,為什麼?就因為外交關係,所以在此事後,我們更須表現出對國際規範的尊重,我相信這樣可以讓臺灣順利參與國際經濟整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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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例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一般處分例子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
去年一名年輕的鐵路警察處理民眾逃票事件時,被民眾持刀砍死,英勇的行為與其背負的結果,引起社會惋惜。嘉義地方法院經過長達7個月的審理,這名砍殺警察的兇手一審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導,把話鋒導向法官荒腔走板的判決。其中中視及中天新聞甚至還以「引共憤」的主觀感受作為標題,將人民的怒氣激發到最高點。
➡️殺人怎麼可以無罪?
「殺人就是有罪!憑什麼因為他有精神疾病就無罪?」
要澄清的第一點是,「無罪」是法律上的名詞,一個人依法應該判無罪,法官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從來都不代表法官認為做這件事是對的,甚至鼓勵大家可以多做。要判一個人有罪,在刑法的檢驗上,至少就有三個步驟。首先,被告所做的事情要確實是法律禁止的事情;第二,做這件事情不是基於正當的目的(例如自衛);最後,還要這名被告具有「責任能力」。三個條件都要滿足,法官才可以判被告有罪。而這名兇手就是因為被法院認定「欠缺責任能力」,所以必須判決無罪。
至於兇手有精神疾病,就可以減刑或無罪的理由,要從刑法的基本目的說起。
回到你對死刑、坐牢最原始的想像,為什麼我們要把人關起來、甚至處死?在刑法學上,刑罰有幾個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預防」。一方面把罪犯隔離、教育,以免危害社會;另一方面嚇阻想做壞事的人不要去做,以免受罰。基於這個理由,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明明有足夠的心智能力去判斷是非的當下卻「選擇」做壞事的人,這在法律上叫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在做「壞事」的時候時根本就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是不應該處罰的。因為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根本沒辦法達到上面說的目的。因此我國也在刑法中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的反動—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發展
「有精神障礙就無罪嗎?那我也去喝酒、裝精神病!」
上面談到看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鐵律,在現實社會中,遭遇到了一些挑戰。例如有人想要假借酒醉狀態殺人無罪,事先準備好犯罪工具、殺人計畫,藉酒讓自己陷入迷幻,順便壯膽,再去殺人。幾百年前人們就知道這個漏洞,把他稱作「原因自由行為」。因為如此,有的國家把兇手著手準備的過程的時候當作殺人行為的一部分去處罰,有的國家則認為自己把自己弄到精神異常而去犯罪的這種特殊情形,根本沒必要同情,不適用減刑規定。我國刑法在15年前,就已經把這種情形訂在法律中,直接規定這種情形,不能適用一般的減刑或不罰規定。
再來,要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導致應該判無罪,是要有科學證據的。在刑事訴訟上,要透過醫生或專家的鑑定,經過起訴的人與被懷疑犯罪的人兩方辯論後,法官依據證據及辯論結果,按照法律判決。正常人絕對不會想為了減刑而讓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或者有能力裝到能騙過醫生,相信我,那是非常痛苦的。精神疾病的診斷非常複雜,涉及生理、心理,要確定患有某種疾病,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常常患者自己覺得自己有精神疾病,醫師都不敢做出判斷。更何況這個案件中的兇手,在十幾年前就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診斷紀錄。怎麼會突然覺得平時擔任發掘事實、拆穿各方謊言的法官,這時候瞬間腦波弱被騙過了呢?
➡️「刑罰」與「預防」的不當連結-重刑化的迷思導致保安處分的偏廢
「你說不要關他,那要怎麼保護善良民眾?」
如同我們對待年幼的犯罪者(例如少年)一樣,我們希望透過教育來取代刑罰,因為這正是最適合他們的。刑法中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對於因為精神狀態而判無罪的人,可以把他關在醫院中監護,取代刑罰。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長只能關他5年,法官不能隨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更久。
因此,與其罵法官恐龍,不如檢討為什麼法律所訂的其間這麼短。因為向來,很多人都把「預防犯罪」跟「重刑」直接連結在一起,最著名的就是「亂世用重典」這句話。可是,在法律規定不能處罰的時候,刑罰訂得太重,根本都沒用呢!最糟糕的是,你以為刑罰變重了犯罪率就降低,殊不知經過統計,根本沒有明顯作用(酒駕罪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所以立法委員不斷修法,把各種刑罰加重(例如販賣毒品判好幾十年、酒駕一定要判徒刑),但卻忘了刑罰以外,把這種人關起來的保安處分根本置之不理。結果落得沒降低犯罪,還把人放出來的尷尬局面。
➡️回歸刑事政策的思考:建構完善的保護機制
對患者而言,關在小房間裡或者進入人群與人起衝突,都不是他們想要的生活。如果最後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品嘗人生的苦樂,融入人群,不危害社會,不正是患者與大眾追求的目標嗎?從法律政策而言,或許我們可以對兇手這樣的人延長監護年限(甚至終身)、規定必須要對社會沒有危害才能回歸社會;而從事前的角度,投入社會資源、建立人際關係,建立照顧者的責任,根本避免這名兇手踏上火車,是不是我們都不會對這件事惋惜與憤慨了?
➡️無罪判決改變的可能性
「法律還能怎麼做?我們可以怎麼做?」
本案目前只是一審判決,如果不滿判決,檢察官也可以上訴,請擔任二審的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改判(目前嘉義地檢署已經上訴了),可以向二審法官提出證據說明兇手的精神狀況可以受處罰,或者兇手自己明明知道有可能做出脫序的事,仍然拒絕治療或服藥,因此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不減免刑責。
而作為公民的你,是否也應該敦促你的立法委員,去建立完善的法律,去隔離這樣的兇手,或者提早介入治療,避免憾事發生呢?如果又發生殺人案件,只要沒判死刑,又跟著喊「恐龍法官」,是不是只是放任無辜的人死亡,又嗜血地再找那可惡的人賠償根本沒辦法賠償的命呢?
-
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蔡宜呈
歡迎直接分享;轉載及引用請徵求同意。
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tonyfranktsai/posts/3804537916227752
一般處分例子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評價
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都沒有辦法判斷被矇了過去,你看高檔不高檔,簡直高端啊!
本人主持了這個小小節目
這個在POP radio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就我在那邊主持這個節目的時候
我都開放叩應
中間有一個林先生打來
說話很斯文 他說我們今天就事論事
不好意思我這個人也是相信人性本善
我就相信說 是真的要就事論事
對方也沒有敵意
我就說沒關係讓你講
但是果然我以前相信的信念沒有錯
有朋自遠方來非姦即盜
現場我們重現這一段林先生的叩應
大家聽一下
林先生請講讓你久等啦
不會 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要發表
請講 你覺得要讓我說嗎
可以請說
先從SGS說起
SGS本身它已經很清楚的
在它的附註第二項裡面會說
如果它的檢出是低於政府的標準
政府對於每一個含量有一個一定的含量
那如果低於那個含量
它會說不是未檢出而是標示為未檢出零
所以並不是代表它沒有檢出
而是低於政府的法定標準
這是第一個SGS的問題
第二個那家皇家牛肉麵
他拿二月份的SGS的檢驗
去證明五月份的牛肉是標準的
三個月了那批肉早就賣光了
怎麼會拿那個時候的SGS標準來
證實他五月份賣的牛肉是合格的
第三個SGS它說
它只針對你送給我的這個樣品負責
樣品以外的東西是不負責的
所以很清楚的SGS的用法應該是這種做法
他說SGS的檢驗
如果符合國家標準它就會寫未檢出
我現場沒有反駁他對不對
因為我也送過驗
但是我不記得它小字是不是這樣寫
他這樣講我現場只好尊重他
我現場來不及google
那第二個他說這個單位
怎麼可能送三個月前的牛肉這不合理
我那時候有問說你是不是做這一行的
他說不是
那第三個SGS他說怎麼會是用抽檢的呢
你這樣怎麼能夠證明
你送了一塊肉怎麼能證明整批都是
第一個我要講SGS並不是國家單位
請注意它在全球都有檢驗單位
它的檢驗單位的標準是要符合國際標準
所以不是這樣
我覺得SGS可以告今天中午那個林先生誹謗
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
因為網友抖內他直接講很清楚
第一個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就是未檢出
是低於儀器極限
就是我這個儀器極限
我量了上面寫零
因為就算它有但是低於我的極限
我測量不出來
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喔
請問我從國外買的質譜儀上面會寫國家標準嗎
所以那個機器一測到國家標準之後
就跳出來嗶嗶嗶
低於國家標準未檢出
有人工智慧這麼好的
第一個他講的是騙人的錯誤的帶風向
甚至對SGS不公平
對板橋皇家傳承牛肉麵陳家斌老闆也不公平
第二個
他也不是業界的
一批次牛肉送幾貨櫃幾貨櫃的冷凍貨櫃
就是很大的量幾十公噸
一個肉商用上幾個月不稀奇
因為你到了倉庫到了相關的單位
他那邊冷凍然後再分切
或者是分裝到你店裡面很合理
它從高雄港進來的
所以高雄當地送驗應該是送給SGS高雄的實驗室
所以三個月不稀奇
很合理是因為你沒在業界你不知道
第三個送SGS當然都是抽檢
不然你幫他出錢嗎
我這樣講林先生這個就是刻意栽贓
他的要求任何商家都做不到
不要說五星級的七星級的帆船飯店也做不到
要每天送檢
那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呢
你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 不可能嘛
你送的就是你這一批貨從港口進來之後
港口那邊抽檢 驗了沒有未檢出
就是沒有
然後他還講了個更好笑的
我說你這樣的東西
你知不知道台灣的牛肉不夠全台灣的牛肉麵店
他說那你可以不要用美牛啊
好啊
那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說
我今天代表政府反對中華民國的牛肉麵用美牛
你要不要打壞跟AIT的關係
那結果你今天竟然這樣子用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
暗示大家皇家傳承牛肉麵怎麼用三個月的牛肉
然後怎麼沒有天天送檢
怎麼一定要用美國牛
你也幫幫忙你今天要這樣子搞人
那中華民國台灣有哪一家店符合你告訴我
是不是做吃的就是要被法律人瞧不起
但是他今天一通電話打來
顯得為了夠本
不是只講一個謊話
他講的謊話還不只一個
這個我們把中午的這一段
我們又再剪出來 來製作人請了
我補充一下就是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
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法律
就是網站包括LAWSQ
或者是法源等等著這些有四到五個網站
可以去查檢察官的起訴書
所以這起訴書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看
所以裡面的起訴內容是
檢察官會標示的清楚為什麼丁怡銘有罪無罪
法律的部分呢
林先生叩應進來
我覺得基本上聽起來很像一個律師
講的是很清楚
就是今天我國的起訴書呢
跟這個判決書基本上在法源還有等等
他說有五個網站
我感覺他考國考好像背得很熟
所以我也就是讓他講完
他說這都查的到
陶本和這個ETtoday政治線記者
當然可以公開查詢
結果你知道我被騙了
為什麼說被騙了
我直接唸給各位聽
法源或是剛講的什麼東西
這些網站所公布的是判決書起訴書
但不包含不起訴書
為什麼我先跟各位講
我這樣講林先生不是刻意要來混淆
就是他書沒有讀好任何一個我都不能接受
我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這是好像是官方的文書說明
它說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刑事犯罪
事實認定和當事人個資等人民之機敏資料
雖具有公益色彩
但也應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私領域
實與一般政府資訊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資訊公開亦絕非保障人民得完全不受限制地
申請政府機關公開任何資訊
容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好這個講得很文謅謅
這個文謅謅的意思就是
所謂的不起訴書除非事關社會重大公益
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布之
否則任何非當事人之...
像譬如說陶本和一個記者
或者是朱學恒一個傻里不幾的
連自己節目都唸錯名字的這一個傢伙
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申請公開
唯一有一個例外
是你是當事人你說哎呀我沒有收到
我要去領
你要自己帶身分證親自到北檢申請他才會印正本
還要蓋關防給你
第一個不起訴書不能在網路上查到除非特例
騙我 就是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
打來想要認知作戰混淆視聽
第一我已經很氣
第二他真的騙我的原因是
你有沒有看到陶本和的這篇獨家報導
裡面用的是蓋有關防的正本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什麼意思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這是正本
這不是你在路上會撿到掉在路邊的
也不是你在網路上什麼公開資訊系統會查到的
不是
會收到正本的只有幾個人
丁怡銘一
丁怡銘如果有請辯護律師二
三提告的人
三個人而已
那你想想看提告丁怡銘說他違反食品安全法
他會把這資料給陶本和嗎
那就是丁怡銘啊
再不然是怎麼樣丁怡銘的辯護律師
沒有經過丁怡銘的同意可以洩漏
他跟委託人之間的機密嗎
不行 不行各位我真的覺得很荒謬
你打來擺明洗風向而且騙人
可惡
我這樣講完之後你就知道
你現在面對的黨國體系有多麼可怕
他講的東西有沒有全錯
沒有全錯啊
起訴書跟判決書網路上真的查得到
但偏偏就是不起訴書沒有
今天這是不起訴書
他上來就給你偷換概念認知作戰
就是說你欸
不好意思喔你今天講的呢
我告訴你起訴書跟判決書都查得到
但是問題是我們講的是不起訴書
是丁怡銘的不起訴書
然後實際上陶本和拿到的是正本
他也刻意忽略他也刻意混過去
這種才叫高級的帶風向非常高級非常高端
而現在的黨國體系就是可以做到這樣
直播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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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主題:
皇家傳承牛肉麵,高端疫苗,疫苗施打系統會自動幫高端通知你,五倍券!ft.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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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例子 在 Re: [問題] 拜託啦觀念問題解惑一下!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八卦
※ 引述《houser (金屬男)》之銘言:
: 有幾個行政法概念一值搞不清楚 請先進解惑一下!
: 1.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只是它的目的不是產生法律上的效果,目的只是產生事實
上的效果。其中事實行為又分為四種(吳庚老師的分類)
內部行為 認知表示 實施行為 強制措施(詳細內容請參照吳庚老師的書)
要舉例的話很難..因為種類很多,沒辦法舉一個例子就涵蓋全部。
: 2.觀念通知
這是上面分類的認知表示的一種(也就是事實行為之一種)
簡單來說就是提供消息.資訊,中央氣象局提供的颱風警報就是啦!
比較常考的部分就是判斷觀念通知跟行政處分,判斷點就是有沒有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舉例: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呼籲人民不要到海邊,結果甲去了海邊,不會受
到處罰。因為颱風警報只是一個觀念通知,沒有法律效果。
: 3.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變形,只是個別性要件跟行政處分不同,不過還是適用行政處分的
規定。(參行程法第九十二條)
定義:對於一般性特徵所確定範圍內之人所為或有關物之公法性質以及其共同使用之
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有兩個類型:
對人-->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會涉及到可確定之多數人(範圍);行政處分的話是針對
特定人。
舉例:前幾年SARS很流行,衛生署發布SARS條例
行政處分:疑似感染的病患甲要居家隔離,會有一個居家隔離通知-->針對疑似感染者甲
一般處分(對人):主管機關發布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強制戴口罩-->搭運輸系統的人(可確
定之多數人)--->主管機關的發布就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對物-->行政機關對於公物所為之處分會影響到[不特定人之一般使用],前面引號的意
義就是-->確定了會受影響的範圍裡之人
舉例:本來開放的圖書館後來公告不開放--->影響到使用圖書館的人--->公告的性質就
是對物的一般處分但是會影響到使用者。
: 用簡單的定義和例子就好了!拜託了!~
有錯的話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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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7.183
... <看更多>
一般處分例子 在 [課業] 下令全國酒店停業是行政處分?行政命令? - examination 的八卦
1 F →gakuto1806: 一般處分的相對人也是不特定,但可得確定範圍 11/14 12:18. 一般處分舉的例子通常都是劃設標線...跟全國酒店停業不太一樣. ... <看更多>
一般處分例子 在 [課業] 下令全國酒店停業是行政處分?行政命令?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以下是我和一位板友的討論...
我們討論的就是這個公告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okBaT5_NvR9vqYIAHIPVBg?typeid=9
我記得行政命令當中的法規命令,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最明顯的就是對象的不同
行政命令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
而行政處分則是針對具體事件的當事人
且行政命令下達之後 被規範的多數人並無立即救濟的途徑
只有在因違反該行政命令而被處以行政處分的時候
被處分的當事人才得以救濟程序主張
回到問題 請問大家
衛福部疾管署那則要求全國酒店停業的公告是
行政命令? 還是行政處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5.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5327211.A.9C3.html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2:31:23
政府先下達行政命令。業者還不能提出救濟。
業者違反該命令的規定,遭受行政處分,這個時候被處分的業者才得提出訴願救濟。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2:49:31
但是在效力上,一般處分是一次完結,法規命令則是反覆發生效力。
上開全國酒店停業的公告並無特定區域和時間,在效力上應該是接近法規命令。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17:24
至於職權命令,似乎是已經廢除。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22:49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3:26:07
1.重點是在於公布之後的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為稱"公告"或"新聞稿"而有所不同。
例如內政部針對同一事項就是稱其為"行政公告"。
https://reurl.cc/14E0yX <===內政部網址
我並不知道公告是否有一定的格式,但是只要將資訊公開於大眾皆可得而知,
應該就有公告的效果。
2.防疫屬於特殊的緊急情況,依照防疫的相關特別規定。似可排除公告周之60日的規定。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4:00:57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4:07:15
而且現在發現有一般處分的說法更合理,而非行政處分。 這是個收穫。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16:11
若您有權利上的損害要主張,願聞其詳。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28:37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45.191 臺灣), 11/14/2020 1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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