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3月29日晚間針對近日學生運動召開中外記者會,接受現場媒體提問問答全文】
問1:此次學生抗爭活動的起點,外界皆以為是從立委張慶忠關鍵30秒開始,您如何看待此次學生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警方在3月24日行政院驅離過程結束後,公布警察有155人受傷,民眾有55人受傷,但此一數據遭網友質疑,總統如何看待此事?
總統:所謂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協議的問題,確實有需檢討之處,但我們也必須瞭解,當初之所以發生此一問題,是因民進黨的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時不讓國民黨的委員發言,等到輪到國民黨的張慶忠委員主持會議時,他連上臺主持會議都沒辦法,才會出現此一情況。因此我覺得,未來如果服貿協議要在立法院逐條討論、逐條表決的話,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兩黨彼此都不要杯葛,大家都非常平和、理性地審查,這樣才有可能達到成果。至於,3月23日有部分民眾與學生攻佔行政院,警察予以驅離而造成部分人受傷的情況,各位都知道,我們整晚都在關心,在行政院院區內民眾與警察有3、4千人,最多時近5千人,這麼多的人在推擠、拉扯,要想沒有人受傷恐怕是不容易。不論流的是一滴血,或是一塊瘀青的肌肉都是我們的國民,因此我們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現象再度發生,也希望未來警察在執法時,能比現在或過去更為謹慎,儘量避免任何傷害發生。
問2:總統回應學生的四項訴求,相較昨天行政院江院長的談話,總統認為公民憲政會議可以評估,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先立法,再審服貿協議的部分,您認為可以同步進行嗎?另針對有關外界認為以公投方式處理服貿協議,有何看法?
總統:有關服貿協議審查方式,現在已在立法院展開審查程序,至於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則尚未開始。實際上,兩岸服貿協議進入立法院前已進行相當多的討論,進入立法院後向委員會報告過三次,在立法院也辦理二十次的公聽會,這些程序似乎沒有必要再走一次,而應該往前看。而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相關法規的立法,可同時來做,這樣可以減少走回頭路,也會使程序更有效率。其次,有關公民憲政會、國是會議或經濟諮詢國是會議等,到底我們應如何面對臺灣經濟的未來,我們會請行政院相關部會評估,因為到底怎麼做?希望達到何種目的?能否解決目前的問題?這都是我所關心的,我已和江院長商量,希望行政院儘快提出評估結論,至於是否能採行公投的方式,各位都知道,此一法案已進入立法院審查程序,我們覺得應該在國會內尋求解決。最主要是在國會內才能做到逐條討論、逐條表決,公投是沒有辦法的,因此先從代議政治的國會來做,應該是正辦。
問3:政府是否同意學生及公民團體所提針對兩岸協議立專法?服貿協議中牽涉國家全的問題,目前政府的說法都因涉及政府的國際信用不能重啟談判,是否有可能向中國大陸表明該協議有部分條文臺灣民眾無法接受,而重啟談判?
總統:服貿協議有關國安的部分,第11條有例外條款,亦即倘涉及國安問題,可利用此一例外條款處理,第8條亦有緊急處理機制,倘發現實施後造成雙方貿易很大的衝擊,亦可利用此一條款。同樣在19條、23條亦有一年檢討及三年修正的條款;換句話說,不是上了車就不能下車。我看了許多外界所提有關國安的疑慮,例如營造業,如果公路交通的隧道、橋梁都由陸商來承包的話,將來發生問題怎麼辦?實際上到目前為止,陸資不能超過12%,他們也不能透過政府採購法來承包公共工程,因此此一問題根本不會發生。第二類的電信業,也不是我們經常所說的internet,所以實際上這些問題都已考慮過。前次記者會有人問及立法院是否要求國安局提出國安檢討報告?是有的,此一報告已送到立法院,我已和國安局說,在相關的部分,摘要應該沒有問題,萬一有問題,實施後也來得及補救,因有現成的條款可適用。
另外,為何在國會審查時不宜再改動?因為這是國際慣例,因為一改動,都與其他條文有關,其他條文也需跟著動,這時就可能需要重新來過,從國際慣例角度來看,可能對我國的國際信用有影響。至於訂專法的問題,主要是看有何內容,目前立法院已提出八個版本,加上學生及陸委會共有十個版本,有三個不同的型態,一是訂專法,一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5條是有關監督機制的母條文,三是有人認為不必立法,訂定作業要點即可,因為這是程序性的。屆時再看立法院如何審議。
問4:您評估此次服貿爭議對兩岸關係有何影響?往後兩岸貿易或其它議題的商討是否將有所不同?「馬習會」是否將受到此次爭議影響?
總統:服貿協議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一部分,而ECFA有四個部分,包括貨品、服務、投資保障與爭端解決,因此服貿是在此一大架構之下,如果未通過的話,當然會影響ECFA,因為我們後續仍須與大陸洽談貨品貿易協議,目前雖已完成85%,若不通過一定會受影響。另外,您提到的「馬習會」與服貿協議毫無關係,因為服貿協議是約莫在一年半前開始協商,當時習近平先生還沒上任。
問5:兩岸監督機制如何增加透明度,以避免爭議?
總統:剛剛我們講到有四個階段,一開始概念剛形成階段,我們會與外界及國會溝通;第二個是業務溝通階段,即開始與對方談;第三個是簽約前階段;第四個是簽約後階段,這些都具有程序性,每一個階段都須到國會做報告。
服貿協議到立法院做了三次報告,包括去年四月及五月,許多現在反對服貿的民進黨委員皆有參與,其中一次密會,另外兩次則是公開會議,因此,不能說服貿協議都沒有跟國會報告過,實際上跟業者也溝通了110次之多。
問6:3月23號發生了流血衝突,很多人認為行政院江院長與警政署王署長應該下台,您有何看法?另外,學生明天上凱道後,大概七點會回到立法院,如果一直沒有共識,有沒有考量用什麼硬性或軟性的方式讓他們回家?有沒有設下時間點?
總統:3月23號發生的群眾攻佔行政院事件,警察依法予以驅離,造成部分民眾與警察受傷,這個事件,警察執法應該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要求。我認為,江院長與王署長都沒必要為這件事情下台,因為他們都是依法執行職務,尤其行政院是憲法規定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反而攻佔行政院的群眾及部分學生在攻佔時,即宣稱「要讓行政院明天不能上班」,有這麼強的企圖,而江院長是行政院長,他擔心的是行政中樞受到干擾,有這樣的憂慮,我認為他所採取的行動是符合「比例原則」,且合法的,因此他不須下台。
有關明天凱道集會遊行,我看到學生特別說明「希望大家和平理性」,且其中一名(學運)領袖說,將於晚間7時帶群眾回去(立法院),因此你(記者)剛憂慮的問題,學生們都提供答案了!
問7:有人質疑總統兩岸政策是「親中賣臺」,您認為您兩岸政策進程是否太快或太慢?有否需要檢討?此外,服貿協議的爭議會影響兩岸和平協議、兩岸設處及「馬習會」等政策嗎?
總統:兩岸在我上任時,沒有任何一個正式航班,現在一個禮拜有828班,平均每天118班,所謂班機的意思是來一趟去一趟,亦即兩架次,即使如此,還是班班客滿。至於,所謂「親中賣臺」的質疑,不是我當了總統才有此說法,以前就有人喜歡這樣給我貼標籤,很明顯地,我上任後不僅降低兩岸緊張,促進兩岸和平與繁榮,也對臺灣真的有利。因此,我常說,我的政策,尤其是兩岸政策,都是「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不但沒有「賣臺」,而且是「助臺」,讓我們的國際關係參與更多。我上任時,給我國免簽證或落地簽證的國家及地區只有54個,陳前總統上任時即是54個,他的任內沒有增加一個,在我任內卻增加到135個,「這不是一個賣臺總統會做的事情」。各位可以看的出來,我做的事情都是「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至於兩岸關係的發展,到底是太快?太慢?還是剛剛好。對此,陸委會每兩個月會進行一次民調,最近一次民調顯示,認為剛剛好的還是佔最大多數,約有45%;認為太快的約30幾%,不到40%;認為太慢的約20幾%,不到30%,大概是四比三比二,多年來多是此一比例。至於我到校園演講時,學生的反應則多認為太慢,希望有更多交流。不過以全民而言,是認為速度剛剛好。
有關服貿協議的困難會不會影響到兩岸關係其他部門,我覺得應該不至於。因為服貿協議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雖然做了很多溝通,但還是不夠,因為對象都是業者,跟一般人比較沒有接觸,這方面我們會予以檢討。現在經濟部也大量與學校及其他單位接觸,因為服貿協議經過這一番周折後,越來越多人對此感興趣,「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危機就是轉機」。經濟部以前發資料給大家,大家都不太注意,現在有越來越多人邀請經濟部官員前往說明,這是件好事,因為一個公共政策應該多做說明。可是有時候大家忙,沒時間進行瞭解,所以往往得到的資訊不夠多。剛剛我提及,就在立法院的場外,很多學生在聽老師解說服貿,他們也自己看書,不是只有看懶人包而已。我對這些學生很肯定,他們願意透過這個機會瞭解更多,瞭解更多就知道服貿不是「洪水猛獸」,對臺灣是有利的。
問8:您致詞時提及民國79年的野百合運動,當時的李登輝總統接見學生代表,也召開國是會議,最後解散萬年國會,李前總統昨天也建議總統先召開憲政會議或國是會議,再來討論服貿,請問總統的看法?
總統:野百合學運與現在的學運相隔20餘年,當時國民大會與立法院都還沒有全面改選,國家的民主制度並沒有上軌道。野百合學運之後,大法官做成261號解釋,認為3個所謂的國會—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都必須改選。因此從第2年開始,首先是國民大會改選,然後立法院。以前辦的是增額選舉,在那之後就是全面改選。李登輝總統當時承諾學生辦國是會議,籌備人之一就是我,所以我非常瞭解在那個國家制度沒有上軌道的時代,你必須要透過朝野在制度外進行協商,達成決議,以改變制度。現在情況則不一樣了,民主制度燦然大備,立法院是我們的國會,他有完全的權力來主導各種各樣的議案,這次是因為立法院被佔據了,沒有辦法發揮功能。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趕快解決問題,讓國會回復其功能。否則一碰到問題,就要開體制外的會議,真正的體制反而無法運作。因此拿現在跟野百合時代相比,在時間與世代上已有極大落差。
問9:學生抗爭期間,許多外資觀望不前,政事也因此停頓,企業界很擔心會否造成經濟停頓,請問總統若抗爭結束,未來政府有無具體措施提振經濟?4月10日博鰲論壇可能有「蕭李會」,總統剛剛有提到兩岸航班問題,航空業更關心此次會否談及陸客中轉議題,這對航空界將是一大利多。
總統:學生抗爭到底對經濟有什麼影響,可能還需要多做一些瞭解,從3月23日以後,股市看來似乎沒有很明顯的影響。至於應該採取什麼經濟復甦措施,政府一直在做,這兩天政府即公布景氣對策信號,燈號也由「黃藍燈」變成「綠燈」,25分。包括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等亦在積極推動中,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條例也已送至立法院,但是立法院若一直處於癱瘓的狀態,對此會有影響,因此我們當然希望國會能盡快恢復正常。
有關陸客中轉,上次我方跟大陸談的時候,好像有一點機會,我不曉得何時會做出最後決定,但這是我們努力好幾年的政策,我們也希望大陸能盡快讓我們獲得此一條件。「這個不是讓利」,因為我們的人到大陸去轉機已經非常普遍,臺灣到廣州或其他地方飛歐洲,非常普遍。這對我們實際上來講不太公平,為什麼他的二線城市不能到臺灣來轉機,而是我們跑到大陸去轉機。這部分我們過去幾年都據理力爭,希望能夠盡快取得此一權利,這對臺灣打造航空城,或作為一個東亞的中心也好,都是非常重要。能早一點獲得當然是最好。
問10:反服貿抗議事件持續到現在已經12天,現在傳說福建省的參訪團原訂3月31日的參訪也取消來臺。往後來看,4月有江蘇團、5月有河南團,都已經在觀望。您是否擔心兩岸的交流會出現新問題?
總統:到目前為止,觀光界的反應是,還沒有太大的影響,例如遊覽車、觀光旅館都還是蠻「旺」的,但如果(抗爭)時間長的話,我就不敢斷言。當然,這個情況我們密切注意中,因為臺灣的觀光賣點主要是美景、美食與美德,臺灣人民很友善、好客,且拾金不昧,尤其拾金不昧是非常常見的事情,我們不希望因為抗爭事件而改變觀光客對臺灣的印象,但到目前為止,我的感覺是還沒有很大的影響,但時間拖久了就很難論斷。
問11:請問總統您今天記者會一延再延的原因?外界懷疑此為一項戰略,您是否得到北京的訊息呢?另,國民黨立委受到黨紀的約束下,服貿協議的條文內容應如何修正呢?此外,總統您願意給予行政院多少時程去評估是否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呢?
總統:今天的記者會時間更改,是因為我有好幾個行程進行調整,所以才會延後,並沒有任何的陰謀在內,也沒有受到來自北京的壓力。
關於國民黨的黨紀問題,外界誤會是,隨時由我決定處罰誰。事實上,立法院的黨團有一個黨團運作規則,黨紀就是對於黨團通過的政策,黨團成員都要支持,如果投票時沒有支持或是缺席,就會有罰款,至於黨紀的處分是由他們做決定,而且經過黨團大會通過,可指定誰該處罰就處罰。外界有誤會,包括在立法院的學生也有誤會,基本上,黨團是自主運作的,尤其是每一個懲處案都需經過黨團大會同意。
另,針對學生提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意見,我並不清楚這是何種會議,欲討論何種議題,與服貿有何關連?所以我請行政院去瞭解,多方徵詢。此外,「國是會議」也是相同的情況,所要討論的內容是什麼,我也不清楚,上次召開「國是會議」是民國79年,因為當時國家體制不完整,才需要召開這樣的會議,而我們現在是否仍需要,應好好評估。否則的話,就會產生一些問題。為什麼呢?現有的體制要不要用呢?還有人主張召開經濟的「國是會議」,也有這種看法,立意良好,大家看到問題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想要找更多人參與討論,對於這些意見,我們都願意虛心接受與評估。
問12:林飛帆說學生佔領國會是為了替政府爭取自由貿易談判的籌碼,在這段過程中,您有否與北京溝通退回服貿協議呢?未來是否利用此一事件作為兩岸談判的籌碼呢?如果明天學生集結凱道後欲衝進總統府,您是否可以保證不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呢?
總統:我想學生衝進總統府這個問題,完全是假設性的問題,我沒有辦法答覆。
學生說他們的抗爭會增加談判籌碼,我不太瞭解。服貿協議已經談定了,也已經簽署了。目前並不是在談判當中,怎麼會有籌碼的問題呢?如果將來有改變的話,很可能會使服貿協議胎死腹中,這對臺灣而言,是很不利的。我在別的場合曾提到,服貿協議中,臺灣對大陸開放64項,大陸對臺灣開放80項,基本上對臺灣而言比較有利,因為大陸所開放的項目,除了在WTO開放的數量外,尚增加很多條件比WTO還好的項目,我們稱之為「WTO plus」,而臺灣過去雖然同時與大陸加入WTO,但是我們開放的項目並不多,所以這次對大陸開放的項目,部分與WTO相同,部分是「WTO minus」,所以對臺灣有利。
去年6月21日臺灣與大陸簽署服貿協議後,香港馬上向大陸抱怨,為什麼給臺灣而不給香港?因此,8月香港與大陸修正所簽署的CEPA(經濟合作協議),把大陸給予臺灣的一些經濟優惠,大部分也給予香港,由此可見,如果不是對臺灣有利的話,香港是不會來爭取、來抱怨的。
臺灣的電子商務到大陸福建去,我們持股可超過55%,大陸對很多外商都沒有這樣開放,且在簽署服貿協議的過程,政府也是根據以往簽署這類協議的實務經驗去進行,不可能像後來開公聽會時逐條討論,一定是只談一個大原則,否則的話,一旦曝光,對方就不會與我們談判。我想這點很清楚。
您剛提及我們是否與北京談「退回協議」?我的答案是沒有。
問13:日前某作家曾公開呼籲總統夫人給您建言,夫人給予您何種意見呢?夫人對服貿的態度為何呢?您認為323警方的行動是否合法?
總統:我內人非常支持服貿協議,也給予我很多意見,希望我多與社會大眾溝通,我內人一直覺得政府可以做得更多一點。
323晚上,我們都非常擔心會發生失控的狀態,幸好後來在晚上10、11點左右,情況逐漸控制住,像這類事情發生是非常不幸的。一旦發生了,警方也不能不處理,畢竟行政院是全國最高的行政中樞,像是日本的總理官邸、韓國的青瓦台與美國的白宮,都不可能容許有人侵入,因此我覺得警方採取必要的驅離行動,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如果這個案子有哪些事情做得不夠周延,檢察官也正在蒐證當中,我相信一定會做妥適的處理。
問14:您曾提及服貿協議務必在今年6月前通過,現在該協議在國內產生重大爭議,您仍堅持在6月前通過嗎?時間表有任何改變嗎?
總統:服貿協議在去年6月21日就簽署了,6月27日行政院通過後,即送到立法院,而立法院開始辦理公聽會,到了10月份又決定再辦16場公聽會,同時決定在今年3月10日前辦理完畢,並於3月12日開始列入審查議程。
通常一個法案不見得在一個會期內完成,但服貿協議已經過去年9月至12月這個會期,現在是第二個會期,而當初通過時,立法院正好在開臨時會,因此我們當然希望能早點通過,對臺灣比較有利。
我剛才說過,其他國家看了很眼紅,希望中共給他們同樣待遇,如果我們能早一點得到,也許就能提早進入這個市場,對臺灣是好事。
當然你可能會說很多人不瞭解。對!我們必須多做溝通,等說清楚後,大家就會逐漸瞭解。有些人不是很瞭解這個議題,產生一些莫名的恐懼,擔心會受影響,譬如某教授說,會有幾百萬大陸人士入侵臺灣,但我們完全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怎麼會有這種情況。大陸人士來臺設據點,現已成立495個企業,帶來的幹部共264人,而雇用的臺灣人則為9,624人。也就是說,這264人中,每人即可在臺灣創造36個就業機會,不但沒有搶掉我們的就業機會,反而增加了,這些都必須多做說明,例如剛才的例子,我已講了大半年,並前往大甲鎮瀾宮等廟口說了很多次,但很多人當時可能不關心這個議題。
事實上,來臺投資當然會帶來就業機會,怎麼會搶我們的就業機會。
問15:一名抗議學生說:「多數民意都贊成退回服貿,重新審查。」為何您這麼堅持與固執,並綁架您的立委。您如何回應學生的訴求?
總統:有學生說為何不退回服貿,不給他們回應,其實,我有回應,假如他們有機會與我對話,我想要請教他們為何要退回服貿。
事實上,所謂的「退回」,在立法院程序上,正確說法應是「撤回」,透過行政院撤回。然而,行政院去年6月底之前即將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但接受了,還納入審查,並從3月12日開始就進行逐條討論、逐條審查,請問有何理由把它撤回,尤其是對臺灣這麼重要的協議。
我剛才提到,服貿協議不但對臺灣未來參加TPP及RCEP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它是ECFA的一部分,而ECFA又是WTO之下的雙邊貿易合作協定,(如果撤回),馬上就影響國際間認為臺灣好像不可靠,簽了約後還自己撤回。我們要參加國際活動,就要按照國際的遊戲規則運作,如果認為不喜歡就把它撤回,屆時我們將越來越孤立。
我們國家在國際上處境是很艱難的,若有機會的話,應該盡量爭取機會,而不是採取一些損害這些機會的作法,那樣子會讓國家鎖國。
我說過,我願意在沒有任何條件及前提下,與學生在總統府內溝通,且可全程公開,我們可以逐項討論為何他們這麼不喜歡服貿協議,有哪些問題造成他們產生這些印象,我會跟他們解釋清楚。
實際上,若能解釋清楚的話,這是一件好事,因此我還是會向同學們提出邀請,只要他們願意,將立刻邀請他們到總統府,且全程公開,不會玩任何花樣。
我4年前與反對黨蔡主席做過辯論,去年9月15日也曾安排與反對黨蘇主席辯論,結果他臨時爽約,我們很願意與大家開誠布公討論,並將正確訊息傳布出去,但我們沒有這樣的機會,因此是否可麻煩向與你(記者)提問的同學轉達,如果他們願意,我非常願意與他們溝通,並請他們告訴我為何他們這麼反對服貿。
問16:抗議學生最常說「9趴總統,為何要聽你的」,如果您的民調較高,是否有助通過服貿協議?
總統:我認為服貿協議對臺灣是否有利,跟我的民調沒有關係。如果對臺灣有利,我們就應該去做;如果對臺灣不利,我民調再高,也不應該做,這才是真正重要的。
我今天做的事情都是為了臺灣的前途,如果有機會通過服貿協議,臺灣與大陸的服務業貿易量將增加37%。臺灣服務業占我國整體產值70%,但其出口非常少,遠低於韓國、香港及新加坡,因此若有機會去大陸發展,將可帶動我們的服務業。
臺灣以前有一個很小的洗衣公司「象王」,在臺灣沒有人知道,可是到大陸10年,現在已開了800多家店面,是大陸十大連鎖加盟店之一,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公司。
臺灣人競爭力非常強,例如:蔡燕萍「自然美」公司,我以前只在忠孝東路看到它的店面,好像是個人工作室,現在於大陸至少開了1,400家分店,而85度C在臺灣開了300多家店面,在大陸也開了400家分店。
臺灣人的活力無窮,政府要幫他們創業,讓他們走出去,走向全世界賺錢,而不應該限制他們。
大陸服務業占大陸整體產值約46%,陸方推動「十二五計畫」,將發展服務業當作重點,現在正是臺灣(服務業)前往大陸的很好機會。
兩岸都開放了餐飲業,臺灣開放大陸一共19家餐廳,只有十家過來,現在剩下八家,生意普通。臺灣去大陸兩千家,共五十個品牌,我們不利用很多好機會,硬是把服貿說成洪水猛獸,我覺得沒有必要。所以如果我們平心靜氣地為臺灣思考,真的應該讓服貿順利通過,至於有沒有國安問題,產業會不會受到打擊,我們都有計畫,來幫忙受打擊的產業。各位想想,ECFA在四年前不也是一樣?那時候我被罵得多慘,可是四年下來,ECFA對臺灣的貢獻很大,最近這幾年的歐債危機,要不是ECFA能讓我們其中所涵蓋的貨品享有優惠,我們產業還會繼續成長嗎?我們跟大陸的農產品貿易過去一向是逆差,去年我們出現了幾十年來的第一次順差,從三億美元逆差變成一千萬美元順差。為什麼?臺灣的水果、石斑魚還有花卉到大陸都賣得不錯。如果我們有這樣的機會讓臺灣人民到大陸賺錢,我身為總統,仍然要限制他嗎?
問17:這次的群眾運動選擇了衝撞體制,他們認為既有的體制已經失靈,所以總統除了喊話以外,有沒有方式可以重建人民對制度的信心?另外總統有沒有注意到無論您說得再多,還是有許多人說服貿政策是所謂的「親中賣臺」這樣的疑慮總統打算如何化解?
總統:我想衝撞體制,也許有人有這樣的想法,但是一定要在體制失靈、失能的時候才有其正當性。就像在3月23號(發生的事情),行政院似乎還沒有到失能或失靈的程度。人家說服貿是「親中賣臺」,我還是問一個問題,它哪裡親中?賣了什麼臺?能不能告訴我?可以請您多說幾句嗎?知不知道?或者有人有告訴你嗎?這是一個口號嗎?賣臺?賣了什麼臺?
問18:所以總統您有上網看網友的回應嗎?有很多網友都這樣說。
總統:我經常上網看網友回應,我也看了很多懶人包,懶人包人人會寫,效果各自不同。有人說現在大學生薪水只有22K,服貿通過會變成11K,問題是我們根本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怎麼會一直有人認為(大陸)勞工要來臺?我現在要請教大家,我們要怎麼去說服我們人民:這不會發生。他們不相信,事實上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們在民國98年即開放大陸到臺灣投資,已經開放五年,五年來很多產業都來了,卻沒有發生太大影響,甚至剛開始時,中藥行開放,大家想說:「完了完了,北京的同仁堂要來了,一來的話我們的中藥行都要死光了」,問題是我們根本沒有開放中藥零售店,我們開放的是中藥批發店,開放到現在也快要五年了,有多少家來呢?一共登記了四家,兩家資金到位,一家還在營業,而我們自己的中藥批發商是460家,根本就沒有受到影響,來臺開店的商家也不能零售。
其實在臺灣已經有四百多家大陸企業,也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尤其是服務業,臺灣是一個服務業很發達,而且市場相當飽和的地方,舉例來說,美容美髮業,景美男子剪髮一百塊錢,大陸的美容店會來臺灣搶這一百塊錢的生意嗎?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吧。而我們的無論是小林、曼都或者是蔡燕萍「自然美」,到大陸都很發。我們的技術、品牌以及代表的時尚,對大陸來講,我們只會贏不會輸,你可以想像來一家大陸的美容院,他的號召做的是廣州的髮型,這會有吸引力嗎?
問19:第一,大陸為什麼要與臺灣簽訂服貿協議,如果臺灣得到更多好處,那為什麼大陸要與臺灣簽這個協議?第二,如果服貿不通過會影響臺灣的國際信用,請總統用證據、數據來說服大家,為什麼簽訂服貿協議會對臺灣加入國際組織是好事?而且為什麼會影響到臺灣的國際信用?
總統:第一,您剛剛說到若服貿協議是對臺灣比較有利,大陸為什麼要與我們簽訂,4年前在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時候,我們當時也擔心大陸會要求臺灣開放我們受不了的項目,包括17種例如成衣、內衣與小型家電等,但在談判的時候講求的是give and take,所以最後我們爭取到這17項。在往後幾年當中,它們原來是無法賣到大陸去的產品,現在是可以銷售到大陸的,包括成衣、小家電與汽車零件,而在談判的過程並非只看一兩種貨品,它是看全面的,像是服貿就如同我之前所提的,它對於到大陸的外商通常要求是合資、參股不得超過50%,但這次如電子商務,它開放的福建,讓我們參股55%,臺灣的電子商業業者對此相當興奮,因為他們有機會到大陸去開創自己的品牌,所以這種條件並非是有所謂的陰謀詭計,基本上是互惠的,因為大陸的服務業相對較弱,我們去的話可以幫助大陸發展,而這種是無法去統計的,就如同當初我們去大陸投資與設廠的大多為製造業,在我們看來是把工作機會帶到大陸創造那邊的工作機會,但是我們也賺了許多錢,臺灣因此獲得大陸臺商採購大量貨品,使我們對大陸每年都保持高額順差,我們一年與大陸順差高達700多億元,所以這問題是兩面的,我們賺了他的順差,但大陸賺到我們工作,可是之後算起總帳來,大陸占的便宜並不很多,經濟的活動不是一個算一個,所以有人說我們的廠商在大陸8、9萬家替大陸繳許多稅,對!是繳許多稅,但我們考慮將來與大陸洽簽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使稅賦更為公平。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們跟大陸是長期的貿易順差,而且額度都很大,我們全球貿易順差有2、3百億元,可是我們與大陸有6、7百億元的順差,若沒有和大陸貿易的順差,我們的貿易總額會出現逆差,所以這也是很自然的,因為我們與大陸的距離近,而且雙方風俗語言也相同,自然而然會有如此的成長,所以從貿易來看是非常正常。不過,我提醒您一點,我們現在對大陸出口再加上香港是38%,占我們出口比例很高,可是西元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只有24%,等到民進黨執政8年後,24%成長至40%,足足增加16個百分點,我們上任之後,有人認為我們與大陸關係不錯,所以比例一定會增加,但是沒有,反而減少,減少至38%,為什麼這樣呢?因為我們與別的國家貿易量增加了,我們與東協與歐盟增加並分散,這使我們更有利,所以我們的做法不是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上,相反地,我們做得更平均,比過去政府做得還要更平均,這是第一個。
第二,您提到的國際信用,所謂的國際信用指的是國際規範與慣例,簽了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之後,通常不會去更動它的條文,為什麼?因為簽訂過程涉及幾千項的國際產品,若動了其中一項就會牽一髮而動全身,這是國際慣例,並非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要參加國際活動就要照國際規則來玩,倒不是說是大陸的關係,我剛剛提到,ECFA是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雙邊貿易協議,服貿又為ECFA的一部分,所以基本上從國際來看,與其他國際規範沒有什麼不同;最後您提到,大陸是否會阻撓我們參加TPP,大陸本身還不是TPP的成員,但是TPP的12個成員,有6個國家與大陸簽訂FTA,2個國家正在協議當中,而TPP的12個國家當中,7個國家的最大貿易國都是大陸,與臺灣的情況相同,所以TPP是有影響力的,所以今天我們簽了服貿,我相信其他國家會相信臺灣對於自由貿易是有決心的。
問20:您有無更具體的數據或資料可以證明?
總統:若您要我把資料量化,我們現在能說的,TPP的12國家占我們的貿易量34%左右、價值200億美元,所以一旦加入對臺灣與這些國家必定是一件好事,都會大量增加貿易,我們與紐西蘭簽訂《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之後,我們原本與他們之間一年1億1千萬的紐幣貿易額,結果去年增加73%,臺灣對紐西蘭出口增加120%,我自己看到數字都嚇一跳,這是紐西蘭貿易局給我們的數字,所以自由貿易區與自由貿易協定是能夠增加貿易的;但若您要問我說是否有其他證據或數據能夠證明,如同我剛剛提到,TPP成員中有7個國家的最大貿易國是大陸,所以大陸對於TPP是有影響力,但大陸重心現在是放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我們也希望參加RCEP,因為RCEP的國家占我們貿易額57%,所以RCEP與TPP都不能輕忽,因此我們現在若做出與國際規範相違背的事情的話,我不認為其他國家對我們會有好印象。我們須表現出我們不但開放市場,我們還鬆綁法規,而且我們照國際的經貿規範來推動對外貿易,這樣國外當然比較願意與我們打交道,更何況很多國家都願意與我們做生意,可是一碰到要簽約就猶豫,為什麼?就因為外交關係,所以在此事後,我們更須表現出對國際規範的尊重,我相信這樣可以讓臺灣順利參與國際經濟整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
行政處分例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行政處分例子 在 張善政 Facebook 八卦
#外交困境記者會揭蔡政府外交螺絲掉滿地
#為蘇啟誠外交官討正義討公道
#國政雙贏為外交找到國際出路
今天我與前外交部長歐鴻鍊、前紐西蘭大使介文汲一起召開外交困境記者會,從斷邦交國、蘇啟誠案的發生及泰國簽證等問題,來綜觀蔡英文政府在外交上的嚴重疏失。
事實上,蘇啟誠事件不只是嚴肅的悲劇,更是顢頇政府執政下,必然發生的慘劇。在關西機場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相關執政當局不是處理問題而是互相卸責彼此攻擊,尤其是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他不在第一時間到立法院向人民報告事件始末,而是選擇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相應不理,毫無行政院前院長的胸襟與擔當,把過失通通丟給蘇啟誠外交官獨自承擔,承受極大的處分壓力,最終釀下大禍。當卡神網軍事件浮上檯面,謝長廷第一時間不是負責不是自我檢討而是理所當然的與師徒相稱的楊蕙如做切割,這就是謝長廷的為人與格局。
而這一連串悲劇的產生,總歸到底,還是蔡英文政府對於整體情勢的無法掌握導致最終局面失控,這不也就是證明了,蔡英文對於外交事務上不管大事小事,完全沒有應對作為,總是狀況外?
對內,有蘇啟誠事件。對外,她讓台灣痛失七個邦交國、跟泰國談的免簽竟然需要國人附上財產證明這種辱國措施、在痛失觀光客的處境下,竟用納稅人的錢來補助外國觀光客來台灣旅遊、作為施政招牌的南向政策也沒有為台商爭取到任何貿易協定與實惠。這些例子都讓我們看到,「抗中保台」路線的最大受益者其實就是蔡英文自己,最大受害者,就是台灣全體。這樣失格的領導者,難道我們還要把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的前景交到她的手中嗎?
回到蘇啟誠事件,我們要向謝長廷、吳釗燮及蔡英文政府嚴正呼籲以下兩點請謝吳兩位當事人嚴肅面對,這件事情不是這樣就算了,我們絕對強力追蹤到底,我們嚴正呼籲:
1. 請謝長廷不要再閃躲,把你跟楊蕙如的關係講清楚,把你在網軍事件中的角色講清楚,這件事還沒結束,不要等到最後水落石出後,後悔莫及。
2. 請外交部長吳釗燮命令駐日代表回國向國人針對蘇啟誠事件做一個清楚的報告,讓國人清楚了解事件始末,這是我們國人最基本的權利,請不要刻意忽視。
請蔡政府盡到你們該盡的責任,不要迴避!不要閃躲!
行政處分例子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評價
《道歉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月2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希望政府當局能就《道歉條例草案》中的幾項條例作出解釋。條例草案第 4條有關道歉的涵義,提及道歉除了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外,亦可藉行為作出,其中亦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若涵盖他人為當事人作出的道歉,屆時可能在執行法例上有一定困難,較難裁斷道歉是否真誠。我希望當局可以舉出更多例子,釐清道歉的法律定義。
政府官員回應指,應交由道歉者決定如何作出適當的道歉,希望能藉由提供一個法律配套保障當事人,鼓勵當事人作出真誠的道歉。
另外,若當局能更詳細解釋條例草案第6條指出的條例適用範圍,而不只列出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便能讓市民有一個更直觀的理解。
條例草案第8條說明當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當局有必要解釋何謂特殊情況,什麼情況道歉內容會被當作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否則可能會讓大眾無所適從。
政府官員認為,法官引用酌情權的機會不大,現時寫法足夠法庭作出裁決。
行政處分例子 在 【廖震法科小教室】什麼叫行政處分 - YouTube 的八卦
3分鐘幫大家複習什麼是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的特性:0:36. ... <看更多>
行政處分例子 在 Re: [新聞] 雲豹血祭7人供奉魔獸!4千萬找外援月底 的八卦
關於雲豹隊提前終止7人合約的報導,寫到T1秘書長表示,根據雲豹告知「所有球員均已
簽下同意合約轉換的意向書」。如屬實,不懂球員為什麼要簽啊......
假使球團說就算不簽,薪水也只會發到5月底為止(但據報導7名球員的合約約定是到8月
底或9月底),可以循法律途徑處理。
比較和緩的是如勞動部說的,可以先找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勞動局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二章),因為基於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是可以調解的權利事項,並不因為球員被前
勞委會87年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就不能走勞資爭議處理法。若調解不成立而雙方均同意
仲裁,可以交付主管機關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章)。
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如果合約沒有仲裁條款的話)。
如果合約有仲裁條款也很好,找仲裁法上的仲裁機構或仲裁人也可以協助快速解決紛爭。
總之合約是一份很重要的依據。
假使球團協助轉隊至SBL,這聽起來也沒什麼誘因,SBL球團要不要簽球員應該自有評估。
如果球員簽了但家屬向媒體爆料,說被提出簽這個東西很錯愕,那為什麼要簽啊啊......
合約到底有什麼保障?鄭人維案的勝訴是很好的前例,拜託要打職籃的球員一定要多讀。
在鄭人維案、吳岱豪案、許皓程案三件訴訟中,法院對職業籃球員的工作合約是僱傭契約
還是委任契約,認定不一,有認為是僱傭、有認為是委任。若是要提前終止合約的球團,
一定主張是委任,但站在球員的角度,一定要看鄭人維案如何贏得訴訟,如何得以被認定
為僱傭且球團終止契約不合法,尤其是在前面已有吳岱豪案敗訴的情況。
僱傭: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民法482)
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民法528)
實務上區別僱傭和委任,會判斷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是否具備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
之從屬性。換句話說,僱傭契約是在從屬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換取報酬,而委任契
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例如委任外部律師不是從屬關係)。委任之
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
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如果是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8條第1項「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
滅」,也是報導中質疑的,若合約約定是到8月底或9月底,為什麼不走完?
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如果一方要提前終止,必須要有「重大事由」才能提前終止(民法
第489條第1項)。即使是有「重大事由」可以終止,民法第489條第2項還有規定,如該事
由是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若球團在僱傭合約期
限前提前終止合約,首先要看有沒有「重大事由」,如果沒有,則不合法;如確有重大事
由,還可以看是不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失而生,如是,那雖然終止合約合法,但球員對此
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如果球員遭到非法解僱,仍提出勞務給付,遭球團拒絕受領(舉例:球員還是要依合約參
加球隊練球,但球團不給練)或球團預示拒絕受領,球員仍通知球團準備服勞務(像是鄭
人維案球團以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合約後,球員仍數度協商)的話,依民法第487條「僱用
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第234條「債權人(此
處為球團)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此指球員之勞務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
時起,負遲延責任」或第235條但書之規定,若之後被法院判定雙方僱傭關係依法仍存在
,那球員不需要補服勞務,就對球團有報酬請求權。
但如果是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雙方均得隨時終止,沒有重大事由的要求,只有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終止契約,且事由可歸責於他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第2項)。而且因為委
任契約採「報酬後付原則」(民法第548條),必須待受任人完成所約定之工作,委任人
才有給付委任報酬之義務。所以如果是委任契約,球團要球員不要去練球了,球員無法履
行契約義務,那球員就沒有對球團之報酬請求權可言(許皓程案法院判決球團應給付該年
度年終獎金,但未判給給付4個月報酬,就是因為被認定為委任)。
綜合上述,一般是以未工作即無報酬no work no pay為原則(如委任),但如契約性質為
僱傭,因為涉及勞務性契約之特性與受僱人生計之保障,民法第487條設有
no work no pay的「例外」規定。而且民法第487條但書還規定「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
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
除之」,也就是說,如果因為終止合約的爭議,球員先到別隊工作了,之後訴訟才勝訴確
認球團終止合約不合法,在合約期限內,縱使有為他隊打球,但當初球團確實受領勞務遲
延,球員仍可向原球團請求合約期限內的報酬,只是球團可以扣掉球員去為他隊打球取得
的報酬,以餘額做給付,而不是轉往他隊就完全不能請求給付。
職業籃球員的工作合約究竟是僱傭或是委任,鄭人維案雖然只是茫茫判決海中的一則判決
,對之後的判決沒有拘束力,但對各個爭點都說理詳細,很值得參考。
為什麼是僱傭,鄭人維案法官是這麼看的(為利閱讀,都代換入當事人名):
1.以契約所訂鄭人維應負之義務,鄭人維於履行前開勞務給付之過程中,不僅負有服從富
邦育樂公司之管理、富邦勇士隊領隊、教練之指揮監督及配合球隊訓練計劃、賽事進行、
對外宣傳等活動之義務,其相關贊助之權義,亦概依富邦育樂公司單方之指定行之,鄭人
維僅得被動配合而無磋商或異議之權限,復不得私自以自己之名義接受他人贊助或為促銷
、代言之行為,另於對外宣傳等活動中,除需以提升富邦育樂公司及所屬球隊、關係企業
之社會形象為目的外,尚須經富邦育樂公司視情況酌給津貼,始得獲取因參與活動所取得
之收益,更可能因未遵守前開約定而遭富邦育樂公司為禁賽、罰款等懲處。
2.富邦育樂公司固然說:鄭人維於履行契約時,無須打卡及配合球隊集中住宿且可兼職,
故兩造間應無前開從屬性存在之情形云云。然有無打卡及集中住宿僅為富邦育樂公司或富
邦勇士隊管理鄭人維等球員之行政措施之一,而非其等指揮、監督之全部態樣,邏輯上自
不能逕以無該等行政措施之存在,遽認鄭人維就富邦育樂公司所為勞務之給付確無指揮、
監督情事或其他應為原告所服從之管理措施存在;又鄭人維縱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另為兼職
,然此亦不足以卸除其於為富邦育樂公司服勞務時從屬於被告之地位,故富邦育樂公司上
開辯解,亦無可採。
此外,對於契約條款載有「得視情節輕重」等語(我想球員應該不會傻傻同意一條一旦表
現不符預期球團或損害球團形象直接可終止合約的條款,由鄭人維、吳岱豪案看,它都是
包在各種由輕到重的處分中,球員以為球團不會一下就下重手,才同意條款的),鄭人維
案法官認為,既已明載「得視情節輕重」,若就處分程度較輕之停止出賽及罰款處分,尚
須斟酌球員違規情節之輕重而為,卻謂處分程度較重之終止契約手段,得不經考量相關情
節而恣意行使之,顯然輕重失衡,當已難認係當初兩造締約系爭契約時之真意。又比例原
則之價值判斷既為憲法第23條所宣示,而此等依憲法規定所形成之客觀價值體系,在法律
適用上實已擴散至包含私法在內之所有法律領域。觀之民法第148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737號判例要旨所闡釋行使權利應符合比例性之意旨,可見比例原則在民法上之
實踐,實際上即係誠信原則之一種具體化表現。是以認定:非可不分任何情況均為契約之
終止。
鄭人維案判決書下載下來洋洋灑灑18頁,可以看出法官對每個爭點論述很細,不過現在在
一審遇不到他,將他的名字放上Google,會發現他近年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了,但他已經為
籃球運動員留下很重要的判決!
但雲豹這件,如果球員真的簽下什麼意向書,要像鄭人維案做主張會更困難,除非球員是
遭到詐欺或脅迫而簽,但這要能夠證明……。不是不可能,但相對更複雜。如果沒有簽,
相對單純,建議參考鄭人維案,釐清自己的主張。
所以,拜託職業籃球員,簽任何文件都要謹慎。
關於保護自己…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拜託鄭人維案判決看三遍!
判決書我貼在這了: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5%2c%e8%a8%b4%2c3612%2c20170915%2c2
(縮址:https://reurl.cc/DmN9nN)
至於球團,屢屢傳出合約有爭議(第1年劉靖、第2年七人眾),能簽到好的本土球員嗎?
球團如果不想履行比較長時間的合約,可以在合約期限上不要約定那麼長,或如前幾篇板
友提到的合約包含達成/激勵獎金去設計,雙方願簽願受。簽了合約,有沒有照合約精神
去履行,這是外界看職籃球隊重要的一個觀察點,也是研究相關議題不會忽略的一個印記
。這些都不會輕易被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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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85.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84437440.A.B53.html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03:18:10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03:21:28
信任需要時間培養
不過確實我忽略了幾點,第一是也許球團對不同程度的球員以不同面貌對待
第二是職業籃球勞動力購買市場是寡占市場,也有沒有更好的選擇的時候
但一支好球隊的組成也需要板凳、需要新人,需要對球團的信任,所以我是抱懷疑態度,
勞資關係跟後續球團招募之間的影響,就讓我們看下去
我覺得大學體育系都應該要教契約法跟爭議案例研討
再不然,真的要多參與工會,諮詢幫助過的案例多、經驗多、有法務人員,會有幫助的
我想到的是有幾點困難:
第一是內容部分,有些球員會不希望被綁住,希望有自己談約的彈性
我記得之前有一位球員(已退休)在ig開話題,我去留言提到合約範本時,他的反應是這樣
這應該算比較好解決的問題,我的想法是可以學習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把必須記載的跟已經發現問題想限制不得記載的基本談好,其他合約條款還是讓雙方
去議定,保有彈性
第二是球員自己的參與程度
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義務,但限制在工會是所謂「有協商資格之勞
方」,這在職業工會是指「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
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不知道現在球員加入工會的人數有沒有到1/2
如果沒到也可以協商,但會沒辦法用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誠信協商義務去要求對方(如:
不得拒絕進行協商、於60日內必須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等),
協商會更有難度
第三是聯盟跟球團的態度
即使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誠信協商義務,實務上還是會有資方技術性拖延…等消極應對
如果勞方要更積極用工會活動爭取,也是很有技巧的事情
比如球迷能否接受罷工? 或是用怎麼樣的方式好?
所以約要訂得下來,不是很容易的事
所以我也希望工會往那個方向去做,不過想想也需要一些時間
如果簽下合意變更合約期間縮短,要主張定有期限的僱傭在合約期間內的保障、一方無重
大事由不得任意終止,都增加難度
而且爭執最重要的是請求報酬,但那要球團有受領勞務遲延/預示拒絕受領,球員有提出
勞務給付/球員通知準備給付之事情,那個合意也可能拿來阻擋這個…
契約條款有「得視情節輕重」這句,應該可以像鄭人維案判決那樣加強主張
但可惜吳岱豪案在鄭人維案之前,吳岱豪打的時候還沒有鄭人維案判決出來
球員覺得自己告不贏是蠻有可能的,但我覺得可能也沒有看到鄭人維案如何告贏
所以想打這篇QQ
不過如果仍然發生爭議,球員要維護自己權利,還需要法律意識和敢於爭取
1.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2.受僱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僱用人僅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當然還有一個考量是,爭下去會不會得罪人?得罪人會不會影響往後收入
但這可以看許皓程,讀他的判決可以發現他當時真的很努力
勞資爭議調解也走了,一審判下來也做了上訴,而且因為以原就被原則,他的訴訟管轄法
院遠在金門,路途更為遙遠
判決還他部分公道,他現在不也在籃球圈做得很好
覺得是可以思考的
現在很多地方有法律諮詢,也可以找地方政府勞動局
希望可以慢慢改變風氣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5/19/2023 1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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