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國防部給人民一份施政失敗報告!」
今天我質詢國防部,繼續追究讓社會沸騰的「憲兵違法搜索」侵犯人權的事件。
【軍事安全總隊,黑單位?】
國防部提出的施政業務報告,完全沒有提到與這次違法搜索有關的情治工作單位,包括憲兵隊、政治作戰局、軍事安全總隊、保防處等。如果情治工作這麼重要,它們的業務介紹與績效,為什麼一個字都沒有,尤其連網路上也難找到資訊的「軍事安全總隊」,一般人民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樣的黑單位。部長說這是一個蒐集情資、確保軍事安全的單位,有兩三百人、每年四千多萬的預算。那到底是用怎樣的方式在監控網路及傳媒資訊?政戰局聞振國局長竟然說不算是監控,只是兩三百人平常不經意看電視、看網路!那這兩三百人過去透過這樣的工作方式,成功查扣有人違法擁有機密檔案的績效,有幾案?聞局長堅稱過去績效只有零案。績效只有零案?!而唯一案件還是大錯特錯的違法搜索!簡直荒謬至極!
【沒有人權觀念的國防部,是人民的恐懼!】
國防部是政府體制裡面,擁有最大武力的單位,也因此最需要人權觀念做為核心價值。擁有最大武力來保護人民的部門,如果沒有人權核心價值,就會變成壓迫人民、最令人民恐懼的部門,就像這次的事件!落實人權應該是國防部最重要的核心政策,在整份施政報告裡面竟然只有「持續強化官兵法治教育,深化幹部國防法制、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權概念。」一行!沒有任何細節報告!
對於這次大錯特錯、侵犯人權的行動。國防部也坦承,對於基層軍人的人權教育落實不夠,要落實人權教育。國防部真的知道是侵犯了人民的哪些權利嗎?
多年來,馬英九總統面對包括國際特赦組織等許多國際人權團體的監督與批評時,總是沾沾自喜回應,中華民國已經簽了許多國際人權公約來落實人權保障,例如CEDAW、CRC、ICERD、CRPD、UNCAC...。我沒時間追問國防部是否了解所有馬總統愛掛嘴邊的諸多人權公約,就問最基礎、人權ABC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我要求部長及在座數十位國防部同仁,說明這次行動到底侵犯了「公政公約」的哪幾人權?結果竟然沒人能回答!!我還特地幫國防部緩頰,說他們無須一字不漏背出哪幾條的內文,只要大概描述觸犯了哪些條文的「概念」就好,結果仍然無人能回答,連基本人權的概念都回答不出來!我真的瞠目結舌!
這次的行動,至少違反了「公政公約」的第九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第十七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還有許多其他的權利在這次行動受到侵犯,我就不細數。但在這質詢過程中,我們清楚了解到,部長以及各局處首長,完全沒有人權概念。而馬總統常掛在嘴邊、他所簽訂人權公約,政府部門根本不當一回事!人權不是空話,是有許多具體的權利要保障!
【失蹤的黑檔案】
這次事件也又凸顯國防部檔案管理的荒腔走板。諸如像廿多年前被謀殺的二兵黃國章等許多跟軍冤有關的檔案都長期失蹤,洪仲丘案裡面的關鍵影片黑掉,這次行動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的關鍵錄影也沒有,現在據說還有數千份檔案流落街頭。我請部長說明,假設本案這三份檔案以及流落在外的那千餘份是需要收回來的檔案,那接著的處理程序是什麼?結果又是吱唔其詞、拖延時間的廢話。我還請相關局處無需給我處理歸檔的人員姓名、放在哪個單位、哪棟樓、幾樓幾號房或哪個櫃子,只要告訴人民一個檔案管理的輪廓,依據什麼程序,有哪些單位來處理、移轉、審核、歸檔、保存?結果,局處長連輪廓都講不出來!
【請國防部給人民一份施政「失敗報告」!】
最後,我要求,國防部在一個月內,給人民一份「國防部人權教育的失敗報告」「檔案管理的失敗報告」,徹底說明過去八年、甚至數十年來,為何國防部的人權教育如此失敗,檔案管理為什麼如此黑暗可疑!國防部內哪些部門可能有隱匿的檔案?哪些部門可能專門流出檔案?哪些部門甚至可能在銷毀檔案?哪些部門有些黑檔案還不明不白?
國防部今天提供的「施政報告」完全是擦脂抹粉的作文,沒有意義。我也不需要國防部補充提供什麼檢討改進報告,改進的事情,應該交給即將上台的新政府。這個政府只剩下兩個多月,請好好的寫一份「失敗報告」給台灣人民,讓新政府當成參考,也是未來我們繼續監督新政府的參考。
國防部長也在現場委員會以及媒體面前允諾,將在一個月內提出我要求的人權教育與檔案管理的「失敗報告」,我也將持續追蹤。我想,要下台的政府,至少誠實的告訴我們是怎麼全面失敗的,這也是對台灣人民負責的建設性工作!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bybIJ_5z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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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26日,美國川普總統已經正式簽署生效「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簡稱「台北法案」,#TAIPEIAct),具體表達對台灣參與國際社會,強化外交關係的支持。
今天的施政總質詢,當民進黨的何欣純委員詢問,這是否對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有幫助?蘇貞昌的回答是「有」,這讓全世界看到台灣,讓我們在國際社會中有擴展的空間。
因此,當我們提出特別條例修正案時,我們也注意到爭取加入WHO的法制作為。我們特別在第七條第二項加入,應變措施「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WHO的建議或指導,僅是選擇 #之一,決定權仍在於指揮官。簡單來說,我們根本沒有要求指揮中心聽令於WHO, 只是給指揮官三種選擇,左邊的走道是科學原則區,中間的走道是資訊區,右邊是世衛組織建議商品區,「指揮官可以逛逛看看,想拿哪個商品都可以,也可以不拿」。
為什麼要加入這個?因為法條中三種的「下列情事」,這完全是自於衛福部公告認可的《國際衛生條例》中的規範。雖然台灣還沒加入WHO,但是主動依循國際社會的規範來立法,進而爭取參與國際組織,這是歷任台灣總統不變的方向,從兩公約、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都是如此。
結果,今天竟然有號稱「很綠」的粉絲團,說我們這樣做是要求陳時中接受譚德塞的指揮,難道「這梗」已經忘記,阿中部長多少次拉布條爭取台灣加WHO的身影?怎麼會因為怎會因為一個不長進的秘書長,就否定加入WHO的主張?或是為了抹黑在野黨,就要公然扯台灣外交的後腿?
當然,過去「很綠」造謠抹黑,已經不是第一次,我們也笑笑當作沒事。但是這次真的太離譜了,為了鬥爭在野黨,竟然直接否定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慣例,這不禁讓人懷疑,這種側翼到底是什麼顏色的。這已經不是「很綠」,是「很紅」了,套一句大家常講的話,「很綠」的作為,一切都是中共的陰謀,簡直是中共同路人的行徑。
我一向主張就事論事、理性討論,這種片面曲解、刻意抹黑,省省吧。這樣做,不會讓你領比較多薪水,只是汙染台灣社會的言論市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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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一
在今天對大法官提名人蔡宗珍部長的詢答中,我詢問蔡部長幾個問題:
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已經內國法化的 #CEDAW 均有提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而蔡部長曾在 1997 年、2006 年論文中,也有提出看法。在其中蔡部長主張憲法只規定保障「法律上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反而在手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的性別保障規定違憲。但是,台灣在規範面及實然面的 #性別主流化 走了這麼多年,蔡部長是否還維持先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見解?以及,如果按照先前的法律見解,是否所有美國法學理所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國內多翻譯成「#優惠性差別待遇」,本處翻譯參考陳昭如教授之建議)都有違憲之虞?
二、另外,更廣泛來說,婦女保障名額以至於其他種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蔡部長認為判斷合憲性的可操作標準是什麼?
三、《#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 1 月 4 日開始生效,重塑了我國釋憲程序。其中新引入了 #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下面兩個難題:一方面,許多人民甚至法律人擔憂憲法法庭會成為「超級第四審」,凌駕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方面,現在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收到了一千兩百件的聲請,開放裁判憲法審查後收到的聲請只會更多。如此一來,大法官如何正確操作選案的標準,辨識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一項所謂「具 #憲法重要性,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 ,讓憲法法庭能順暢運作,不會被案量壓垮、也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審查真正重要的案件,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請蔡部長說明《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自己認為理想且可操作的 #選案標準。
四、《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加強調全面司法化、法庭化、透明化。達成憲法訴訟透明化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實公開 #言詞辯論程序,讓社會可以更注意系爭案件,並看見各方代表針對特定爭點的攻防,進而更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也對於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有更準確的理解。但台灣迄今為止目前有開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含這幾天的年改案,也共 12 件而已。反過來看美國,一年約做出 80 起案件 ,原則上都進行言詞辯論。台灣之前不常開言詞辯論,或許是因為做成釋憲的表決門檻比較高、並且要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個月內作成判決。但在這次修法,不但降低表決門檻至半數,也延長作成判決的期限,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再做出即可,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請問蔡部長: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還需要那些配套措施,提高開言詞辯論的比率?
蔡部長關於性別保障名額以及積極歧視矯正措施的主張是:她個人支持性別主流化,至於在學理上,從來沒有在本質上反對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並且主張有各種不同保障名額的方式,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上要有性別保障名額制度。
蔡部長主張她一路贊成 CEDAW 的價值,也高度支持 CEDAW 指標,因為該指標也是能引領國際的價值,自然也包括推動以保障名額推進積極保障名額。但是在 2011 年 CEDAW 內國法化之前,要怎麼跟國內憲法學理結合,或是處理積極歧視矯正措施與逆向歧視會是學理上要處理的問題。當然,十餘年前的文章,主張有其法理脈絡不能忽略,也不會認為主張不能修正。
至於積極歧視矯正措施合憲性的界線,蔡部長認為必須放在整體社會發展具體脈絡來思考,很難有抽象指標,特別是社會跟就業面向,必須要配合具體社會成長情形,來細密推敲,以決定國家介入程度。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蔡部長認為不管在形式面或組織面要有縝密的組織準備。組織上,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司法院必須開始籌措相關的準備工作。實體上,憲法重要性的指標,大法官這麼多號解釋其實已經藉由多次法規範審查的制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這些基準應該在 2022 年的應該被更縝密地發掘出來作為指標。選案標準上,可以配合大法官先前發展的指標,以及制度起源地德國的法理。其中相對清楚、德國數十年發展出的指標是,#能夠進入憲法法院的案件,不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議,#必須要牽扯到基本權的保護範圍與界限(i.e. 赫克公式及舒曼公式),或許可以參考。以台灣為例,在釋字 617、623、656 等案件,大法官當時雖然無法就個案來救濟,但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內思考,憲法重要性的指標。蔡部長認為 #基本人權保護領域 就是關鍵指標,特別是就憲法文本列舉以外的 #基本權續造。當然,現在案量已經很多,日後憲法訴訟新制實行後,相關任務就會更形艱鉅。
至於言詞辯論,蔡部長認為應該要常態舉行。如何運作,應該要戒慎恐懼好好準備。例如,要有更精緻的 #準備程序,包含真正的 #爭點整理、討論標的的聚焦,才能讓言詞辯論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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