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的彈性與變形 你也被“變”到了嗎?
一例一休上路了,是不是每個行業就都一定要周休二日呢?
答案:不是。
依據勞基法三十六條,目前的一例一休至少有三種彈性可變化:
1. 第一種彈性,有兩周彈性:意思是.只要七天有休到一天,兩周有休到四天,就可以。
簡單說,休息日可以在兩周之間挪動!!! 你可以七天休了一天之後,剩下的三天放在同一周休。只要跟勞工談妥即可。
而且,這種彈性做法,每種行業都適用。
2. 第二種彈性週期較長,因為休息日可在八週內挪動。原則是每七天有休到一天,八週有休到十六天就可以。
所以說,如果確定本月要趕貨,就可以讓員工在這個月都只周休一日,剩下的休息日分配後幾周。
但這種彈性做法,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才可以。包括製造業、營造業、批發零售業、客運、航空、港埠、電信、郵政都是已經公告適用的行業。
3.第三種我稱之為“彈性無敵大”,有四周彈性。
依據條文規定,只要兩周有放兩個例假,四周含休息日與例假有放滿八天。就可以。
為什麼說彈性無敵大?
因為「兩周放兩例」≠「一周放一例」
兩周放兩例的意思是說,只要十四天內放兩天例假就可以。
若是例假擺在十四天的第一天與第十四天,這樣就會連上十二天班!連上十二天班!連上十二天班!而且不用加班費!不用加班費!不用加班費!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以美髮美容業來說,過年前是旺季,怕沒有人手的話,只要跟員工談妥,員工想要趁這段時間賺點紅包錢,就可以選擇年前連續上班。年後多休些假、晚點恢復上班。
做年菜的業者也一樣,想要趕出貨,只要跟員工談妥,一樣可以趁年前趕班、年後多休點假。
雖然這個不是每種行業都能用。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才能適用。
但是可以適用的行業大概有“四十種“那麼多!
目前公告適用的行業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等、加油站、餐飲業、娛樂業、旅館業、保全業、不動產仲介業、醫療服務業等,涵蓋大多數服務業。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但真正的問題是,僱主要採行彈性工時應該經工會(如果有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通過。但是台灣的中小企業幾乎都沒有工會?所謂的勞資會議據我了解在中小企業很多是僱主精神訓話大會?該如何落實,是否納入公正第三方機構讓勞僱雙方都能夠有保障的使用彈性工時。應該才是未來的重點!
餐飲業適用勞基法嗎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八卦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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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適用勞基法嗎 在 家醫/職醫_陳崇賢醫師 Facebook 八卦
【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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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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