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新加坡聯合早報
*【風險日增 代價越高 多國寄望美帶頭採取更多行動應對氣候變化】
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日益增加,許多國家已經採取了應變行動。受颶風溫斯頓重創的斐濟安排國民大遷徙,意識到氣候變化會帶來糧食危機的卡達已投巨資資,要讓糧產翻番。多國寄望主辦領導人氣候峰會的美國能帶頭採取更多行動。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36
*【各國領袖:抗擊氣候變化 有助推動全球經濟增長】
參加地球日線上氣候峰會的世界各國領袖一致認同,抗擊氣候變化有利於推動全球經濟增長。美國總統拜登、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格奧傑娃等與會領袖支持加徵碳稅以及大規模投資於綠色能源,以遏止氣溫繼續上升。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42
*【億萬富豪馬斯克提供1億美元 獎勵從大氣層除碳發明者】
億萬富豪、電動汽車製造商特斯拉總裁馬斯克為獎勵人們積極研究除碳技術,週四宣佈提供高達1億美元賞金,獎勵能夠開發從大氣層或海洋中去除二氧化碳的發明者。馬斯克當天發表視頻說:“現在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即使發生災難的可能性只有0.1%……但是,為什麼要冒險呢?這很瘋狂!”馬斯克強調世人應嚴正看待氣候變化的影響,設法克服這個全球挑戰。他希望從技術上找出可行的方法,每年自大氣層內去除1000噸的碳。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38
*【報告:中國電力10年內須減排66%才能達到碳中和目標】
中國科學院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要想實現本世紀中葉的氣候目標,其電力排放在十年內必須減少三分之二。根據彭博社報導, 這份研究報告的發佈正值美國總統拜登正在主持全球氣候峰會,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此次峰會上重申了中國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這份報告週四晚些時候發表在《科學》雜誌上。資料凸顯世界各國需要迅速行動,轉向無排放能源,以防止全球溫度上升超過1.5攝氏度,按照目前的發展,全世界可能在2034年3月達到這一閥值。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4-1141827
*【王毅:美國還沒找到與中國打交道正確路徑】
中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同美國對外關係委員會視頻交流時說,中美關係正在進入新的十字路口,關鍵在於美國能否接受一個社會制度、歷史文化、發展階段不同的大國和平崛起。他希望美國客觀認識和理性對待中國的發展,並說中國強調“平視”,不認為這個世界上有高人一等的國家,不接受熱衷從所謂“實力”出發,對其他國家發號施令。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4-1141814
*【英媒:中國央行嘗試掌控 螞蟻龐大消費者貸款資料】
英國媒體披露,中國央行正嘗試掌控螞蟻集團龐大的消費者貸款資料庫,要求螞蟻將有關資料交給官方控制的新公司。據《金融時報》報導,知情人士透露,這家信用評分公司將由央行前高管經營,其服務物件包括與螞蟻在貸款業務競爭的其他金融機構,例如國有銀行。消息人士稱,螞蟻堅持要帶領這家新公司,並說:“政府的過多干預,將使行業陷入困境。”但中國人民銀行認為,螞蟻的要求將產生利益衝突。一名人行前官員說:“螞蟻的信用資料,對銀行具有很大的價值。”
https://www.zaobao.com.sg/finance/china/story20210424-1141757
*【東京大阪等四地疫情轉急 日第三次發佈緊急事態宣言】
日本政府昨日對冠病疫情急轉直下的東京、京都、大阪、兵庫啟動《緊急事態宣言》,實施日從下週一開始,直至5月11日黃金周假期結束為止。日本這次是繼去年4月、今年1月之後第三次發佈緊急事態宣言。第二次緊急宣言在3月22日解除,日本首相菅義偉那時誓言,儘量不再宣佈這一緊急事態;但僅僅一個月後,當局不得不採取這一緊急措施。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39
*【法國解除部分防疫限制】
法國總理卡斯泰宣佈,由於境內冠病疫情有所好轉,當局決定解除部分防疫限制,但宵禁將持續到疫情受控為止。卡斯泰週四在記者會上說:“第三波疫情已經過去。”他說,3月31日開始的第三次全國封鎖實行近三周後逐漸見效,政府決定從5月3日起恢復境內旅行,學校週一起複課,晚上7時至隔天6時的宵禁則維持。法國民眾目前只能在住所10公里範圍內活動。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40
*【泰新增病例再達單日新高 累計病例逾5萬起】
泰國第三波冠病疫情持續惡化,23日新增確診病例再次成為單日新增病例新高,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萬起。泰國衛生部昨天通報新增2070起確診病例,其中三分之一來自首都曼谷,累計確診病例達5萬零183起,另有四起新增死亡病例,使得累計死亡病例達121起。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4-1141734
*【珀斯封城三天 紐西蘭和西澳暫停“旅遊泡泡”計畫】
一名五十多歲的男子21日從澳洲珀斯返抵墨爾本,週五23日確診冠病,西澳珀斯及皮爾地區宣佈23日午夜起開始封城三天。紐西蘭政府同日指,因澳洲冠病疫情擴散,即時暫停西澳和紐西蘭新啟動的“旅遊泡泡”計畫。澳洲和紐西蘭的“旅遊泡泡”計畫19日全面開通,但紐西蘭在短短一天即告失守,奧克蘭機場一名已完整接種疫苗員工週二確診冠病。但紐西蘭總理阿德恩當時表示,暫時無意中止“旅遊泡泡”。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4-1141817
*【俄羅斯將恢復所有飛往埃及的航線】
埃及總統府23日發表聲明說,俄羅斯將陸續恢復所有飛往埃及的航線,包括飛往紅海海濱城市沙姆沙伊赫和胡爾加達的直航航線。聲明說,埃及總統塞西當天與俄羅斯總統普丁通電話,並表示俄方此舉將促進兩國間個人及旅遊團體的交流往來,使雙邊關係得到良好發展。聲明說,俄方的決定基於埃及已加強本國旅遊城市機場的安全措施。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3-1141681
*【俄羅斯稱已開始從俄烏邊境撤軍】
俄羅斯表示,已於週五開始從烏克蘭邊境附近地區撤回數以千計的士兵,此舉可能令最近幾周不斷升級的緊張局勢出現緩和。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3-1141670
*【美參議院通過反仇恨亞裔法案】
美國國會參議院週四以壓倒性多數,通過反仇恨亞裔法案,內容包括會在司法部設立新專案小組,加快對與冠病疫情相關的族裔歧視和仇恨犯罪調查。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4-1141741
*【東協今召開特別峰會 將遊說緬結束暴力允許人道援助】
印尼首都雅加達24日召開東協特別峰會,兩名外交官告訴路透社,出席峰會的東協領導人將舉行閉門會議,以便各方能就緬甸的局勢進行坦誠的討論。消息人士透露,東協成員考慮提出的方案包括停止暴力並允許醫藥和糧食供應的援助進入緬甸,以及委任一名特使促進緬軍政權和原民選政府議員組成的“民族團結政府”展開對話。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4-1141732
*【緬軍方對民族團結政府全體閣員發出逮捕令】
緬甸軍方22日晚通過國營電視臺宣佈,已針對民族團結政府新任命的全體內閣成員等26人發出了逮捕令。緬甸聯邦議會代表委員會於4月16日宣佈成立民族團結政府。該委員會宣佈溫敏任民族團結政府總統,翁山蘇姬任國務資政,杜瓦拉希拉任副總統,曼溫凱丹任總理。該委員會還宣佈了外交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與體育部、教育部、計畫財政與工業部、國際合作部等部委部長的人選。緬甸聯邦議會代表委員會由300多名在2020年緬甸大選中勝選的民盟黨籍議員於2月5日成立,這些議員於2月1日被軍方扣押幷於3日獲釋,他們於2月4日自行宣誓就職,幷於2月5日自行成立聯邦議會代表委員會,反對軍方接管政權,拒絕承認軍方成立的國家管理委員會。3月21日,緬甸國家管理委員會宣佈認定該委員會為非法組織。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3-1141660
*【多國參與搜索印尼失聯潛艇 截至昨晚仍探查不到信號】
多個國家派出人員加入印尼失蹤海軍潛水艇的搜索行動,但至昨晚截稿為止,依舊探查不到潛艇的信號。由於潛艇上的氧氣只夠使用到今天淩晨3時,53名船員的性命堪憂。印尼搜救隊伍昨天一早就離開峇厘島和爪哇的一處海軍基地,前往失蹤潛艇最後一次發出信號的海域展開搜尋。來自新加坡、澳大利亞、印度、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搜救人員也正趕往該地點協助搜索。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4-1141733
*【中國逾70家影視傳媒單位發倡議書抵制短視頻平臺侵權行為】
在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前夕,針對當前網上短視頻侵權現象,中國70餘家影視傳媒單位再度發佈聯合倡議書,宣導短視頻平臺積極參與版權內容合規治理,即日起清理未經授權的切條、搬運、速看和合輯等影視作品內容。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4-1141819
*【中國央行對利用虛擬貨幣等逃避跨境賭博溯源新手法加強風險防範處置】
中國央行昨天召開打擊治理跨境賭博“資金鏈”工作會議。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指出,要緊抓重點難點集中攻堅,針對“跑分平臺”、電商平臺涉賭等重點問題以及利用虛擬貨幣、區塊鏈技術逃避溯源等新手法、新問題,針對性加強風險防範處置。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4-1141816
*【字節跳動澄清上市傳聞:暫不具備條件】
中國字節跳動(ByteDance)昨晚表示,經過認真研究,公司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目前無上市計畫。字節跳動是在其今日頭條官方帳號發佈的上述聲明。隨後,“字節跳動否認將上市”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時評人微博原創視頻博主石述思認為:“互聯網處於依法整理規範時期,加上內容產業本身的特殊性,悶聲發展,認真做好自己的事是重中之重。”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4-1141815
*【法國一名女警在警察局被刺殺 反恐調查展開】
法國一名女員警當地時間週五(23日)在巴黎郊外的警察局被刺殺,殺害女員警的嫌犯已身亡。反恐調查目前已經展開。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4-1141813
*【美股週五震盪收高】
美國股市週五(23日)震盪收高,科技與金融股領漲。市場正在重新評估白宮可能提高資本利得稅的前景。道瓊工業指數上漲227.59點,漲幅0.67%,收在34043.49點;納指漲198.40點,漲幅1.44%,收在14016.81點;標普500指數漲45.19點,漲幅1.09%,收在4180.17點。道指本周累計下跌0.46%,標普500指數則跌0.13%,而納指跌0.25%。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4-1141809
非 附 隨 於搜索之扣押 另案扣押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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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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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非 附 隨 於搜索之扣押 另案扣押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你都用什麼看電影?要合法取得哦!】
▌故事是這樣的
有四家電影公司超級生氣,氣氣氣氣氣等級程度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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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千辛萬苦地製作電影,好不容易上映可以賺錢,卻被一個工程師半路收割,他架設了一個可以線上看的網站,而且是一個有夠聰明的工程師,簡單三步驟讓他成功賺到不法利得10萬元:
步驟一:從中國下載非法影片
步驟二:租用國外雲端主機來架設網站
步驟三:賺廣告費+會員定期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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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聰明的警察還是抓到了,搜到網站電腦主機及網路雲端伺服器,現在就等檢察官起訴了!
▌工程師觸犯了什麼罪?
讓我們先來看看 #著作權法 第3條跟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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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著作權法的立法方式,是在第3條先把名詞全部解釋一遍。所以當你遇到著作權法相關的疑問,記得一定不要忘記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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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條第5款有規定,#重製 就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上傳別人製作的影片」這件事應該不會有人懷疑不是重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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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項權利並不是人人都有的。在第22條就說,除非另有規定,不然只有著作人自己才可以享有這項權利。這應該不難理解,畢竟是要保護著作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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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著作人也不是著作權授權的人卻「重製」著作,會怎樣呢?會解鎖人生成就—刑事處罰get!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告訴我們:隨便重製會被處罰,如果意圖靠這個賺錢,罪加一等,罰的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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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會不會好奇,那去看盜版影片的人呢?會犯罪嗎?留言「想知道」將解鎖問題答案!
▌跟搜索一起完成的扣押,有什麼要求?
在新聞最後有提到,警方循線破獲,發現了犯案工具。新聞雖然沒有提到,但以通常的做法,搜索搜到的證據,當然順便給他扣下來,免得之後證據被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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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扣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裡,有分為「#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跟「#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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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這個案子的通常作法,就是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而這種扣押要怎麼判斷他的合法性呢?首先,他要是可以扣押的對象,刑訴第133條說 #可為證據之物 跟 #得沒收之物 是可以扣押的對象,這裡的這兩樣東西明顯就是可為證據之物。再來,我們就是看搜索的程序合不合法,如果合法,扣押得到的證據就是可以拿來用的!但如果有違法搜索,比如該開搜索票卻沒開,只應該搜立即可觸碰之處卻把整台車都搜了一遍,取得當事人同意卻是用恐嚇的這種情形,這時候扣押也會因為搜索違法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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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這就要留待有機會再分曉!(沒錯!不是下回!是有機會!)
▌法白幫你看劇更安心
吳彤 | 線上追龍后、陰屍路有違法嗎?
https://buff.ly/2IPA0GS
蔡孟翰|今天要說一個著作權使用合理不合理的故事
https://buff.ly/2Q3i4tQ
丁憶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你想說的是著作權嗎?
https://buff.ly/2IxTflF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JSx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