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搜索、同意採尿、同意扣押
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程序中
同意扣押(133之1第2項)
條文中明定 需告知有權拒絕
同意採尿依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
也要告知有權拒絕(108台上2817)
但同意搜索不僅條文沒有規定
實務上見解也是
不用事先告知可以拒絕
明明都是受處分人同意的上位階概念
為何會有不同
理由很簡單
同意採尿、同意扣押是近年來
「新」的立法跟新的實務見解
而同意搜索的條文比較「老」
照這個趨勢最高法院認為同意搜索
需要事先告知有權拒絕
應該不久的將來就會看到
(修法也很直接)
不過警方可能會有意見吧
畢竟都還沒進入「已知用火」的階段
(常常執行完畢後才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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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簡直神蹟出現
雖然姿勢有點醜小鴨過街
但幾個月不見的小跑步終於再現
一定是常看15台好消息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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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你都用什麼看電影?要合法取得哦!】
▌故事是這樣的
有四家電影公司超級生氣,氣氣氣氣氣等級程度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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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千辛萬苦地製作電影,好不容易上映可以賺錢,卻被一個工程師半路收割,他架設了一個可以線上看的網站,而且是一個有夠聰明的工程師,簡單三步驟讓他成功賺到不法利得10萬元:
步驟一:從中國下載非法影片
步驟二:租用國外雲端主機來架設網站
步驟三:賺廣告費+會員定期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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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聰明的警察還是抓到了,搜到網站電腦主機及網路雲端伺服器,現在就等檢察官起訴了!
▌工程師觸犯了什麼罪?
讓我們先來看看 #著作權法 第3條跟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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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著作權法的立法方式,是在第3條先把名詞全部解釋一遍。所以當你遇到著作權法相關的疑問,記得一定不要忘記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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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條第5款有規定,#重製 就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上傳別人製作的影片」這件事應該不會有人懷疑不是重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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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項權利並不是人人都有的。在第22條就說,除非另有規定,不然只有著作人自己才可以享有這項權利。這應該不難理解,畢竟是要保護著作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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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著作人也不是著作權授權的人卻「重製」著作,會怎樣呢?會解鎖人生成就—刑事處罰get!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告訴我們:隨便重製會被處罰,如果意圖靠這個賺錢,罪加一等,罰的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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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會不會好奇,那去看盜版影片的人呢?會犯罪嗎?留言「想知道」將解鎖問題答案!
▌跟搜索一起完成的扣押,有什麼要求?
在新聞最後有提到,警方循線破獲,發現了犯案工具。新聞雖然沒有提到,但以通常的做法,搜索搜到的證據,當然順便給他扣下來,免得之後證據被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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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扣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裡,有分為「#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跟「#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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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這個案子的通常作法,就是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而這種扣押要怎麼判斷他的合法性呢?首先,他要是可以扣押的對象,刑訴第133條說 #可為證據之物 跟 #得沒收之物 是可以扣押的對象,這裡的這兩樣東西明顯就是可為證據之物。再來,我們就是看搜索的程序合不合法,如果合法,扣押得到的證據就是可以拿來用的!但如果有違法搜索,比如該開搜索票卻沒開,只應該搜立即可觸碰之處卻把整台車都搜了一遍,取得當事人同意卻是用恐嚇的這種情形,這時候扣押也會因為搜索違法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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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這就要留待有機會再分曉!(沒錯!不是下回!是有機會!)
▌法白幫你看劇更安心
吳彤 | 線上追龍后、陰屍路有違法嗎?
https://buff.ly/2IPA0GS
蔡孟翰|今天要說一個著作權使用合理不合理的故事
https://buff.ly/2Q3i4tQ
丁憶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你想說的是著作權嗎?
https://buff.ly/2IxTflF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JSx2K
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在 紀綱 Facebook 八卦
剛剛在思法人讀書會的內容之一
確認侵害隱私權後
到底適用刑訴法還是通保法
(一)先搞懂通保法的標的
這裡有兩張票 分別是
1.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
2.調取票
而應對的標的不同
監聽票應對的 通訊內容
而且只限於現在或未來的內容
調取票應對的是通聯紀錄與
使用者資料
例如誰跟誰在幾點幾分有通過電話
發送基地台位置在哪
(二)適用通保法還是刑訴法
當然是把標的做歸類
不屬於通保法當然就要回歸刑訴
例如現在或未來的line談話內容
既然已經是屬於監聽票的範圍
當然要依通保法程序取得
但如果是過去line的談話內容
不屬於監聽票、調取票的標的
當然就回歸刑訴法處理
(三)中華電信Hibox傳真資料呢?
1.這是過去的通訊內容
既不是監聽票的標的
也不是使用者資料或通訊紀錄
所以也不是調取票的範圍
確認不屬於通保法範疇
2.既然回歸刑訴
(1)不能用搜索
因為不符合必要時
就像月光寶盒裡唐三藏跟孫悟空說
你要你就說嗎 不會不給你
這個傳真內容在中華電信
也是只要說了不可能不給你
幹嘛搶
(2)提出命令
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資訊
涉及人民隱私影響權益重大
不能由檢方決定
所以 這條管道打槍
(3)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
去依照原則向法官拿到扣押裁定吧
至於原確定判決說
檢方當初用調取票是錯的
應該用監聽票
最高法院打了一巴掌
你們兩個都錯
所以
連檢方(其實不意外)院方都錯
真的有涉及法令統一見解的必要
非常上訴就這樣過了
少見的具有統一法令見解必要的案例
- - -
看得出來這是烤山豬吧
這條溪是高屏溪的上游
一路從玉山南麓跑下來的荖濃溪
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在 #請益司法警察之扣押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請教版上學長姊,今天跟同學討論以下的案例,刑訴法133-1第一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 ... ... <看更多>
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在 [國考大補帖]法條背誦卡-刑事訴訟法-總則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 的八卦
第十一章 搜索 及 扣押 第122 條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 ... 第133-1 條非 附隨於搜索 之 扣押 ,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 扣押 或經受 扣押 標的 ... ... <看更多>
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在 [課業] 刑事訴訟法扣押物VS留存物-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大家晚安,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雖然我覺得這好像很冷門,考試可能不太會考,但還是
問一下:
一、關於扣押的規定,以前都是附帶於搜索來的,然而對非搜索而來的扣押,實務見解似
乎創設了一個「留存物」的東西。
刑訴143: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六號判決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
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亦即準用扣押物處置、發還等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警察機關自得
依法留存。原判決已敘明:本件搜索扣押,係由XX分局刑事組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核發搜
索票後,……搜索,搜索地點係……車輛回收工廠,搜索後並未發現任何扣押物品。嗣上
開搜索人員在非搜索票所載得為搜索範圍同路段……發現行車電腦一百十一台……等物,
因無搜索票,係經在場人XXX同意後,取樣十二台行車電腦查證,並由該分局刑事組負
保管之責……。前揭十二台行車電腦係由警察人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
犯罪現場之物」為由扣案,其在法律上之性質,係留存物。
二、刑訴去年修法新增了「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如果是非出於搜索的扣押,除了可得
為證據之物,或外,都要用扣押裁定才行
刑訴133-1:Ⅰ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三、想問的問題:
(一)現場撿到的東西,是扣押物還是非扣押物?
假使:警察抵達犯罪現場,在地上撿到凶器一把。這東西不是基於搜索而來:
1. 依照新法,因為是「非基於搜索之『扣押』」,加上又是「可得為證據之物」,不
用扣押裁定,解釋上它是扣押物。
2. 但是根據第143 條的敘述,還有實務的見解,它是「留存物」,「準用」扣押物的
規定。既然是準用,就表示本質上不是扣押物。
3. 所以:現場撿到的東西,性質上是不是扣押物啊?
(二)該判決說的「自得依法留存」是什麼意思?
如果以新法來說,就是依第133條之1沒錯(但是依照這條收進來的話,就變成扣押
物了啊)。但是當時沒有這個法。按照當時法律,要依哪條法來留存呢?好像找不
到一個法源依據可以「留存」。還是說當時就承認非基於搜索而來的扣押,就可以
直接收起來作為證據了?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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