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都用什麼看電影?要合法取得哦!】
▌故事是這樣的
有四家電影公司超級生氣,氣氣氣氣氣等級程度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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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千辛萬苦地製作電影,好不容易上映可以賺錢,卻被一個工程師半路收割,他架設了一個可以線上看的網站,而且是一個有夠聰明的工程師,簡單三步驟讓他成功賺到不法利得10萬元:
步驟一:從中國下載非法影片
步驟二:租用國外雲端主機來架設網站
步驟三:賺廣告費+會員定期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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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聰明的警察還是抓到了,搜到網站電腦主機及網路雲端伺服器,現在就等檢察官起訴了!
▌工程師觸犯了什麼罪?
讓我們先來看看 #著作權法 第3條跟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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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著作權法的立法方式,是在第3條先把名詞全部解釋一遍。所以當你遇到著作權法相關的疑問,記得一定不要忘記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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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條第5款有規定,#重製 就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上傳別人製作的影片」這件事應該不會有人懷疑不是重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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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項權利並不是人人都有的。在第22條就說,除非另有規定,不然只有著作人自己才可以享有這項權利。這應該不難理解,畢竟是要保護著作人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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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著作人也不是著作權授權的人卻「重製」著作,會怎樣呢?會解鎖人生成就—刑事處罰get!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告訴我們:隨便重製會被處罰,如果意圖靠這個賺錢,罪加一等,罰的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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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會不會好奇,那去看盜版影片的人呢?會犯罪嗎?留言「想知道」將解鎖問題答案!
▌跟搜索一起完成的扣押,有什麼要求?
在新聞最後有提到,警方循線破獲,發現了犯案工具。新聞雖然沒有提到,但以通常的做法,搜索搜到的證據,當然順便給他扣下來,免得之後證據被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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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扣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裡,有分為「#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跟「#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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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這個案子的通常作法,就是附隨於搜索的扣押,而這種扣押要怎麼判斷他的合法性呢?首先,他要是可以扣押的對象,刑訴第133條說 #可為證據之物 跟 #得沒收之物 是可以扣押的對象,這裡的這兩樣東西明顯就是可為證據之物。再來,我們就是看搜索的程序合不合法,如果合法,扣押得到的證據就是可以拿來用的!但如果有違法搜索,比如該開搜索票卻沒開,只應該搜立即可觸碰之處卻把整台車都搜了一遍,取得當事人同意卻是用恐嚇的這種情形,這時候扣押也會因為搜索違法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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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這就要留待有機會再分曉!(沒錯!不是下回!是有機會!)
▌法白幫你看劇更安心
吳彤 | 線上追龍后、陰屍路有違法嗎?
https://buff.ly/2IPA0GS
蔡孟翰|今天要說一個著作權使用合理不合理的故事
https://buff.ly/2Q3i4tQ
丁憶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你想說的是著作權嗎?
https://buff.ly/2IxTflF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cJSx2K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2萬的網紅香港花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把花生留住,請付費支持:轉賬至滙豐銀行 023-280233-838,抬頭 HONG KONG INTERNET RADIO LIMITED 花生網頁: www.hkpeanut.com FB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hkpeanut/ (嘉賓: 高飛)(主持:Ga...
可為證據之物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八卦
#疑雲重重
SOGO 案現金原則上不查扣,趙正宇立委涉嫌受賄案,看到現金就要扣?
徐永明的聲押案,事由故意寫不完整?
感覺非常匪夷所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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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發現三百萬元為何不查扣,最近在基層檢調議論紛紛,追本溯源才發現,原來搜索當天,兩百多名參與搜索的調查官在勤前教育時,SOGO案主辦人說,若搜索現場有現金,「原則上不查扣」;反觀另名負責殯葬業行賄趙正宇的主辦人則說,有現金就要扣。搜索目的是發現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搜索現場懷疑有「可為證據之物」,通常先扣押,保全證據;以本案來說,還沒出發就「先畫靶再射箭」,有違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原則。
疑點二:檢方聲押書 為何刻意簡略?
辦案團隊在聲押徐永明前,原本一度討論是否不要聲押,後來才決定寫聲押書,但檢察官卻在聲押書的行收賄對價關係欄,寫上「期約金額不明政治獻金」十個字,對照其他涉案立委寫好寫滿,似乎刻意讓法官押不成。
可為證據之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法規新訊--公平交易法新修正
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2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下稱新公平法),已由總統於2月4日公布施行。新公平法的修正重點如下:
1. 法規章節調整:舊法將「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二種行為類型置於同一章節。新公平法區分此二種行為類型並分列至不同章節規範,對實務運作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2. 事業團體(含同業公會)及其成員皆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均視為新公平法所稱事業而受其規範。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平會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第二條、第四十三條)
3. 結合行為相關規定:
(1) 事業結合達公平法市占率門檻或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門檻者,應向公平會申報。其銷售金額之計算,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舊法在計算方式是否應列入控制公司或與參與結合事業同受他公司控制之公司之銷售金額此點,尚有爭議,本次新公平法即明定其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第十一條)
(2) 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或是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以及其他經公平會公告之類型,皆明定為免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態樣。(第十二條)
4. 聯合行為相關規定:公平會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第十四條)此外,新公平法增列凡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得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聯合行為。(第十五條)
5. 限制轉售價格之例外:在舊法時代,絕對禁止事業限制其商品轉售之價格,並無例外情形。新公平法則允許因正當理由限制轉售價格。其立法理由特別舉例說明最高轉售價格而有正當理由者即屬之。(第十九條)
6. 贈品贈獎行為:在舊法時代,事業以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係列屬為事業以利誘之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此一概括條款下之行為類型。新公平法則新增獨立條文明定禁止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第二十三條)
7. 保全、扣押及調查程序:公平會得扣留於依公平法進行調查時所得可為證據之物。受調查者對公平會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七條)公平會進行調查時,事業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公平會得中止調查。(第二十八條)
8. 提高罰鍰額度:針對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力、聯合行為及其他有限制競爭之虞行為,其罰鍰均提高為2倍。第一次違反者,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第四十條)延長裁處權時效規定為五年,排除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三年之適用。(第四十一條)
9. 免除訴願救濟程序:對公平會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得免經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採一般的行政救濟程序,則在提出行政訴訟之前需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第四十八條)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 :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1&sn=202
可為證據之物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評價
把花生留住,請付費支持:轉賬至滙豐銀行 023-280233-838,抬頭 HONG KONG INTERNET RADIO LIMITED
花生網頁: www.hkpeanut.com
FB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hkpeanut/
(嘉賓: 高飛)(主持:Gary)
大麻(英语:Cannabis,原料稱為marijuana),或稱麻、大麻草,以大麻屬植物,包括大麻、印度大麻等,經乾燥製成的藥物及精神藥品,又稱娛樂用大麻(recreational marijuana)。主要應用部位為雌性大麻的花與毛狀體,其主要有效的化學成份為四氫大麻酚(簡稱THC),而大麻亦含有超過400種化學物質,包括其他大麻素,例如大麻酚(cannabinol,簡稱CBN)、大麻二酚(cannabidiol,簡稱CBD)及四氢大麻酚(THCV),他們所產生的感官影響與四氫大麻酚(THC)所產生的精神影響有明顯的差異。
中國大麻始載於《神農本草經》,為一年生草本植物及主要用途為製造麻繩。歷代文獻亦有別名的記載,如:《日用本草》稱火麻;《爾雅翼》稱漢麻,俗名黃麻;《詩疏》中雄者為枲麻、杜麻,雌者名苴、苧麻;《本經》中花名麻蕢;
《本草綱目》李時珍曰:「大麻即今火麻,亦曰黃麻,處處種之。剝麻收子,有雌有雄,雄者為枲,雌者為苴。大科如油麻,葉狹而長,狀如益母草葉,枝七葉或九葉,五六月開細黃花成穗,隨即結實,大如胡荽子,可取油剝其皮作麻,其梗白而有稜,輕虛可為燭心。」據《本草綱目》大麻使用記載,可謂整棵植物的根莖花葉果實皆有可用價值,但 臨床醫學上以麻子仁的使用為多。
吸食大麻的最早證據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今天的羅馬尼亞境內一個古代墓地發掘出來的宗教用炭爐內有燒焦的大麻種子。
歷史上使用大麻的以古代印度最為著名。大麻在梵文 裡稱為ganjika(現代印度語言稱作ganja)。印度傳說中的毀滅之神濕婆教信徒要崇拜這種植物。古代《吠陀經》裡傳說的神聖致幻藥物soma,有時也和大麻有關(soma一說是其他植物、菌類等)。
古代世界的斯基泰人和色雷斯人同樣知道大麻。色雷斯人的巫師(kapnobatai,意為雲上行者)通過燃燒大麻的花來達到靈魂出竅狀態。人們猜測源於色雷斯的狄俄倪索斯狂歡儀式中也吸食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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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英语:Cannabis,原料稱為marijuana),或稱麻、大麻草,以大麻屬植物,包括大麻、印度大麻等,經乾燥製成的藥物及精神藥品,又稱娛樂用大麻(recreational marijuana)。主要應用部位為雌性大麻的花與毛狀體,其主要有效的化學成份為四氫大麻酚(簡稱THC),而大麻亦含有超過400種化學物質,包括其他大麻素,例如大麻酚(cannabinol,簡稱CBN)、大麻二酚(cannabidiol,簡稱CBD)及四氢大麻酚(THCV),他們所產生的感官影響與四氫大麻酚(THC)所產生的精神影響有明顯的差異。
中國大麻始載於《神農本草經》,為一年生草本植物及主要用途為製造麻繩。歷代文獻亦有別名的記載,如:《日用本草》稱火麻;《爾雅翼》稱漢麻,俗名黃麻;《詩疏》中雄者為枲麻、杜麻,雌者名苴、苧麻;《本經》中花名麻蕢;
《本草綱目》李時珍曰:「大麻即今火麻,亦曰黃麻,處處種之。剝麻收子,有雌有雄,雄者為枲,雌者為苴。大科如油麻,葉狹而長,狀如益母草葉,枝七葉或九葉,五六月開細黃花成穗,隨即結實,大如胡荽子,可取油剝其皮作麻,其梗白而有稜,輕虛可為燭心。」據《本草綱目》大麻使用記載,可謂整棵植物的根莖花葉果實皆有可用價值,但 臨床醫學上以麻子仁的使用為多。
吸食大麻的最早證據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今天的羅馬尼亞境內一個古代墓地發掘出來的宗教用炭爐內有燒焦的大麻種子。
歷史上使用大麻的以古代印度最為著名。大麻在梵文 裡稱為ganjika(現代印度語言稱作ganja)。印度傳說中的毀滅之神濕婆教信徒要崇拜這種植物。古代《吠陀經》裡傳說的神聖致幻藥物soma,有時也和大麻有關(soma一說是其他植物、菌類等)。
古代世界的斯基泰人和色雷斯人同樣知道大麻。色雷斯人的巫師(kapnobatai,意為雲上行者)通過燃燒大麻的花來達到靈魂出竅狀態。人們猜測源於色雷斯的狄俄倪索斯狂歡儀式中也吸食大麻。
可為證據之物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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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英语:Cannabis,原料稱為marijuana),或稱麻、大麻草,以大麻屬植物,包括大麻、印度大麻等,經乾燥製成的藥物及精神藥品,又稱娛樂用大麻(recreational marijuana)。主要應用部位為雌性大麻的花與毛狀體,其主要有效的化學成份為四氫大麻酚(簡稱THC),而大麻亦含有超過400種化學物質,包括其他大麻素,例如大麻酚(cannabinol,簡稱CBN)、大麻二酚(cannabidiol,簡稱CBD)及四氢大麻酚(THCV),他們所產生的感官影響與四氫大麻酚(THC)所產生的精神影響有明顯的差異。
中國大麻始載於《神農本草經》,為一年生草本植物及主要用途為製造麻繩。歷代文獻亦有別名的記載,如:《日用本草》稱火麻;《爾雅翼》稱漢麻,俗名黃麻;《詩疏》中雄者為枲麻、杜麻,雌者名苴、苧麻;《本經》中花名麻蕢;
《本草綱目》李時珍曰:「大麻即今火麻,亦曰黃麻,處處種之。剝麻收子,有雌有雄,雄者為枲,雌者為苴。大科如油麻,葉狹而長,狀如益母草葉,枝七葉或九葉,五六月開細黃花成穗,隨即結實,大如胡荽子,可取油剝其皮作麻,其梗白而有稜,輕虛可為燭心。」據《本草綱目》大麻使用記載,可謂整棵植物的根莖花葉果實皆有可用價值,但 臨床醫學上以麻子仁的使用為多。
吸食大麻的最早證據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今天的羅馬尼亞境內一個古代墓地發掘出來的宗教用炭爐內有燒焦的大麻種子。
歷史上使用大麻的以古代印度最為著名。大麻在梵文 裡稱為ganjika(現代印度語言稱作ganja)。印度傳說中的毀滅之神濕婆教信徒要崇拜這種植物。古代《吠陀經》裡傳說的神聖致幻藥物soma,有時也和大麻有關(soma一說是其他植物、菌類等)。
古代世界的斯基泰人和色雷斯人同樣知道大麻。色雷斯人的巫師(kapnobatai,意為雲上行者)通過燃燒大麻的花來達到靈魂出竅狀態。人們猜測源於色雷斯的狄俄倪索斯狂歡儀式中也吸食大麻。
可為證據之物 在 #請益司法警察之扣押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 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 是不是應先經法院裁定,如果是扣押證據便可以直接扣走,事後再報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