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全員取消休假回署」。(圖:花檢新聞稿:https://bit.ly/2Pyod4d )
#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你所不知道的小地檢
#你所不知道的偵查現場
【關於檢察官「相驗」的基本法普知識】
〔檢察官值班的外勤工作,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相驗程序不只有驗屍,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等等。例如棄屍案件,屍體被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以外,往往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是委託民間單位處理。......
全國各地檢署每天都會指派至少一名外勤值班檢察官,專責處理司法相驗案件。如果遇到 #重大災難,例如墜機、火車、遊覽車等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氣爆、其他災難等,則會由 #多名檢察官組成專責小組處理。
......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 #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 的必要,因此 #最優先處理,而且甚至可能 #通宵達旦。交通安排的先後順序方面,通常會與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以及案情緊急程度來決定哪個地點在前,哪個地點在後。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 #檢察官 與 #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 #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 #司法警察機關 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以上關於檢察官相驗實務的介紹內容,選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68-72頁部分段落。
詳細內容與實務上的更多困境,請參考該書 第一部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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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更多與相驗實務有關的資訊與難題可參考 鳴人堂 專欄以下幾篇文章 :
1.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2.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3.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4.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律師倫理的負面教材】網紅/名嘴律師靠看韓劇學法醫學?
針對檢方調查近日一位藝人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相驗案件,
據報載(https://bit.ly/3ms19jf )
又有網紅/名嘴律師不懂相驗,在臉書上胡說八道了。
以誇大不實的內容來描寫解剖程序,還叫大家「看韓劇了解解剖」,報導還說什麼「死無全屍」。
我們又是無數的青蛙問號。
原來大律師是靠看韓劇學習偵查實務的?
大律師自稱當兵時看過解剖?到底懂不懂「現代」的解剖程序啊?
到底懂不懂科學辦案啊?
不懂的話虛心學習,不要又在臉書上洗版刷人氣可以嗎?
家屬同意檢方釐清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大律師是在網上刷什麼風向?
講得更白一點「家屬懷疑跌倒撞到頭」,如果沒有解剖,怎麼會知道到底是疾病、還是家屬懷疑的意外(也可能涉及保險金請領)、又或是有其他人為因素?
他以為法醫都跟他一樣,靠著看新聞就可以「隔空鑑定」、通靈?
死者如若地下有知,是希望「一刀不碰保全屍」 #死得不明不白,還是希望檢察官調查清楚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
可不可以去翻開刑事訴訟法,查清楚相驗的規定?
可不可以去諮詢有真才實學的法醫(而非名嘴法醫),了解相驗、解剖的目的以及現代科學偵查方式?
先危言聳聽,經過媒體報導後又宣稱「只是」抒發自己20幾年前不知真假的所見所聞(解剖程序會讓「長官」在場嗎?這個不值得懷疑嗎?)還要家屬考慮清楚?
最該釐清的,就是大律師20年前那件往事到底是真是假,到底是哪個檢察官讓軍中長官、學長在現場看解剖?這才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
關於目前我國的相驗與解剖程序,請大家參考:〈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實務上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而相驗程序不是只有驗屍而已,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例如棄屍案件把屍體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處理以外,往往也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委託民間單位協助處理。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
解剖大致流程如下:首先,法醫使用一般解剖刀做Y字型胸腔切口,從兩邊鎖骨下方斜線割劃,最後匯集到胸前直線向肚臍方向,仔細檢查死者的內臟,包含內臟外觀檢查、秤量重量、切片等程序。
其次,是腦部的解剖。使用電動鋸骨鋸將頭骨整個切開(上方半圓切開)以觀察腦內狀況,取下頭骨後注意蜘蛛網膜有無出血之現象,實務上不乏因該處出血而死亡之案例,且除疾病所致自發性出血外,也可能係因外傷所致。接著除去腦膜,進行腦內部的外觀檢查與切片等檢驗程序。解剖完成後,會將臟器放回身體內部並進行縫合,縫合是由法醫進行的,不會向家屬收取任何費用。
解剖是法律上賦予檢察官的權力,之所以給檢察官這麼強大的決定權,是因為國家要求檢察官負起「調查死因是否有他殺或外力介入的可能性以追究相關刑責」的沉重責任。重點在於,盡可能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如果有可疑的狀況,就應該積極調查,不要讓死者的死亡留下不明不白的疑點,含冤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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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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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們說「 #律師倫理」?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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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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