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19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法,除了宣示國家安全維護納入網際空間,有關被中國大陸吸納為間諜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同時若為現職或退休公務員等,經判刑確定,皆剝奪全部退休給與,已領者則從違法日起追繳。
修正條文明確定義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等提供協助,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洩漏、交付或傳遞,以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修正條文規定,如有為中國大陸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並違反相關規定,從原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高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若為中國大陸以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規者,則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維護台灣主權
#反共沒有局外人
#感謝王定宇委員提案修法
消息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reurl.cc/e4Rxj
電磁紀錄定義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八卦
智通聯網科技 打造全球最遠距離的微波無線通訊!
#工業局50週年 #深耕工業基礎專文
「憑藉著在矽谷創業的技術與經驗,李怡德博士歸國後從五人團隊開始,一步一步打造臺灣自有的無線通訊系統,終於在 2009 年領先 Ericsson、華為等世界大廠,開發出全球最遠距跨海無線通訊設備,直至今日仍無人超越」。
🔹關鍵技術 各國廠商難以望其項背🔹
#智通聯網 是臺灣新世代通訊產業中📲
最重要的研發基地之一
掌握著臺灣未來在 #大型無線微波通訊
以及 #各項光纖應用場景 的關鍵技術
尤其是在2009年打造的金門連結臺灣的大型微波通訊設備
能夠在可用度99.96%的情況下
傳輸距離穿越臺灣海峽、達 267 公里
並保持頻寬高達每秒 620 Mbps
這樣的表現已 #創下世界紀錄🏆
這項獨步全球的技術
讓智通聯網在 2017 年成功擊敗國際大廠🥊
順利拿到新加坡的跨海大型微波傳輸設備標案
如此重要的關鍵通訊基礎設施,要得標並非易事
但對於智通聯網來說,卻只是個開始。
🔹偏鄉失聯危機 加深無線通訊重要性🔹
1999 年臺灣發生史上最嚴重的天災──921大地震
地震震壞了臺灣偏遠地區所鋪設的銅線與光纜
不但使這些偏遠地區失聯
事後的修理成本更是昂貴💸
這也讓中華電信意識到:
「對於通訊量比較小的偏遠及離島地區
應該換用 #無線通訊系統 做為備援
甚至直接成為替代方案更為適當」
因此智通聯網鎖定中華電信的需求
在2003 年開發出一系列大容量 #寬頻數位微波設備
並開始在臺灣各山區、外島架設大型微波通訊系統
🔹世界第一的背後 是無數次的精密實驗🔹
其實大型微波通訊的技術含量高、市場需求較少
相較之下小型微波通訊較為簡單,需求量也高達 97%
因此很少人專注研發大型微波通訊系統
而智通聯網卻以此為利基
在大型微波通訊設備的研發、設計,甚至安裝上都不斷精進
以領先全球、遠至 267 公里的金門-本島跨海微波鏈路為例
不但技術難度高
最需要克服的就是臺灣海峽多變的天氣⛈
電磁波的傳輸會受到大氣因素影響
包括高度、溫度、濕度、風速、氣壓都會造成折射彎曲
為了要克服彎曲多變的電磁波路徑
團隊花了九個月時間
經過無數次實驗、分析與最佳化才終於成功💪
🔹有技術 就永遠有下一個市場🔹
正所謂「伏久者,飛必高」
不斷累積與精進自有技術
是智通聯網從 1999 年創立以來不變的核心價值
無論是做為重要基礎建設的大型微波通訊設備
或是新一代光纖技術的應用
智通聯網透過研發不斷累積高價值技術
以穩健的腳步朝向5G、工業4.0時代邁進
並在各種跨領域的場景中尋找下一個潛力市場💖
👩🏫長距離無線通訊技術簡介
#定義:運用無線微波通訊技術,傳輸資料至遠距離,目前網路多半以光纖技術傳輸,但在光纜架設或維修不易的地區,仍需要無線微波通訊作為備援。另外,無線通訊也是軍事上必要的通訊方式
#特色:傳輸距離可達 267 公里,頻寬高達每秒 620 Mbps
#影響:應用於多樣化場景,協助偏遠地區擁有即時穩定的通訊
#市場成就:2009年領先世界大廠,開發全球最遠距跨海無線通訊設備。2017年成功擊敗國際大廠,取得新加坡大型微波傳輸設備標案
#研發困境:需克服環境因素,例如高度、溫度、濕度、風速、氣壓,都會影響電磁波的傳輸
📖更多深耕工業基礎專文:https://50idb.gvm.com.tw/
#堅持到底的競爭力 #深耕工業基礎技術
電磁紀錄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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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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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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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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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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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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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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