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代表台北市民、以市議員身分,針對市政質詢市長。我的職責與我是否為新潮流成員無關,請市長不要轉移焦點。且,市長曾在2016年說過大巨蛋「量體這麼大」、「在公安上有問題」,這也是我昨天質詢的重點。令人遺憾的是,市長居然把整段質詢焦點定位在竊聽。
很多人在質疑錄音檔是不是林洲民給的,為保護提供者,我無法告訴各位是誰,但我可以說的是,提供給我錄音檔的人是該場會議的與會人員。當日會議與會成員除了8位局處長,還有10多名文官、公務人員在場。文官、公務員看到長官無恥喬蛋,當然會要錄音自保。
#立法院應儘速通過 揭弊者保護法 http://t.cn/AiKezjyd
市刑大每年都有配合市府執行偵測竊聽作業,市府辦公室或市長室都沒有偵測出遭竊聽的情形。所以,請市長不要用竊聽轉移市府高官集體喬蛋的焦點。
另外,何謂竊聽?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經詢律師與市刑大表示:刑法§315-1規定觀之,首要要件必須係「無故」,也就是說,以錄音(影)的動機目的來說,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方得成立。而與會者的錄音動機乃係維護自身權益,並不構成所謂無故,不成立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且錄音者又屬當事人,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違法搜索限制之對象(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故該證據之使用應無違法之虞。
所以,柯市長,請不要提供給網軍、柯粉錯誤的訊息,轉移焦點進行政治攻防。
2015年4月15日,顏聖冠議員公佈大巨蛋議約主席李述德錄音,指出馬市府護航大巨蛋,幫忙遠雄免除大巨蛋權利金,讓市庫受損。而我昨天公佈的錄音,只是把柯市府的李述德們揪出來,為什麼市長這麼生氣?再說,在刑事偵查上,顏聖冠議員持有的錄音,是讓李述德被起訴十年證據,檢察官也認證該錄音檔是有效證據。為什麼當時柯市長,沒有說這錄音是竊聽呢?
再問請教柯市長,李文宗還有局處長2018年11月29日在會議上的發言,是市長對大巨蛋的態度嗎?遺憾的,今天質詢上,柯市長對此問題依舊不回應。
林洲民擔任局長時,
2018年9月20日都審會第506次會議決議:都市設計審議防災避難模擬人數之計算,以環評核定引進人數(建築物內)59833人為基礎,加上園區可能停留人數,前開數據由遠雄公司自行檢討並提至委員會審議(59833+X)。
2018年11月1日都審會510次會議決議:遠雄團隊表達將以70000(室內)+13733(戶外)共83733人,進行都市設計審議防災避難電腦模擬人數;請遠雄加強前開人數計算之相關論述,宜應評估所涉及之環評審查程序。「依環評法規定,都審必須俟環評審查通過後始得核定。」
11月29日市府的不公開神秘會議,李文宗要求修正9月20日第506次都審會會議決議。林洲民表示,遠雄如果對9月20日都審會決議有意見,應該要發文都審會進行修正。
林洲民被請辭後,
大巨蛋 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30日三次的都審會會議上,遠雄在大巨蛋防災避難模擬人數都提出59833+X、70000+X,請問遠雄有提出有書面提修正嗎?沒有。有通過環差嗎?沒有。那為什麼林洲民被請辭後的都審會議,會完全無視9月20日第506次都審會決議??
柯文哲多次聲稱大巨蛋案公開透明,但不公開的會議是幕後黑手,企圖影響都審結果,暗盤不斷。如今幕後黑手們被公開,但柯市長竟不追究喬蛋一事,反而氣急敗壞想知道誰提供錄音檔。由此證明柯文哲的公開透明受到嚴格挑戰,柯市長想要建立可長可久的文官制度,但是辦公室李文宗主任竟然要求體制內竄改都審紀錄,令人對白色力量相當失望。
柯市長歷次遇到重大危機,都選擇不正面面對問題,而是轉移焦點,在政治攻防也許一時是成功,但是問題的本質是不會消失的。
最後,我再向柯市長強調並以人格保證,我質詢時播放的錄音檔來源絕對不是竊聽,我歡迎柯市長指示任何單位對我進行調查,也尤其歡迎2018年11月29日會議的與會成員對我提出告訴,如果查證後是竊聽,我會立即辭去議員一職。如果查證不屬實,我也要求柯市長退出政壇。很遺憾,柯市長依然不敢承諾。
另外,我要告訴柯文哲及柯粉(網軍),不要想利用養柯粉的手法,打擊、影響和干擾議員質詢。但我不怕,歡迎來。
電磁紀錄刑法 在 洪孟楷 Facebook 八卦
刑法第222條修正案三讀通過,與時俱進讓罪大惡極的犯行獲得嚴懲!
隨著數位傳播的發展,對於國人隱私保障的提升也需與時俱進;去年發生的韓國N號房事件,讓人憂心現今的數位科技會讓被害者造成多重傷害,因此除了重視法制需有足夠防範現今社群媒體傳播之多元環境外,更需要有足夠的威嚇力,杜絕不法之徒!
在實務的案例中,性犯罪的加害過程伴隨了使用照相、錄音、錄影等情形,目的是想再次要脅被害者或是用來散佈取得不法利益;無論動機為何,都會讓被害者二度受傷,不可饒恕!因此我認為更需要在刑法222條上增加要件,讓不法之徒受到應有的制裁。
本次修正三讀通過,新增「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為犯罪行時,可再加重判刑採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最嚴格手段來確保國人遠離類似的傷害。
認真做、用心拚!任何形式的犯罪都需要付出嚴重代價,而保護婦幼權益我們更全力以赴,未來包括「性私密影像防護法」、「跟蹤騷擾防治法」,我們也會持續的用力推動,持續在婦幼保護的法制上來努力,確保國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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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強制性交還拍攝散布 至少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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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N號房」事件 刑法修正強制性交錄影加重處罰可關7年以上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475757
#蘋果日報
防N號房悲劇!《刑法》修法三讀通過 用錄影強制性交最少關7年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521/LOOP6KORXNGPVL2LW36QW43X6I/
#中央廣播電台
遏止「N號房」事件 立院三讀:強制性交錄影可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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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嚴防N號房事件 錄影、拍照等強制性交最少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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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照相錄影強制性交過程處7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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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遏止N號房 性侵錄影錄音最少關7年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522000412-260106?chdtv
電磁紀錄刑法 在 洪孟楷 Facebook 八卦
「杜絕N號房,嚴懲性犯罪!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等情形,納加重情節,至少關七年三讀通過!」
去年孟楷就任立委之際,爆發了韓國的N號房事件,並且有眾多受害的婦女。當時,我與團隊便第一時間提案防制性犯罪,除了重視法制須有足夠防範目前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環境之外,更要求有足夠的威嚇杜絕不法之徒!
目前,實務的案例多有性犯罪的加害過程中,還伴隨了用照相、錄音、錄影等情形,目的是想再次威脅被害者、或是要散播來或許不法利益,無論動機如何,都是罪大惡極!實務層面我認為更需在刑法222條增加要件,讓不法之徒受到應有制裁。
因此,我所提出了刑法第222條修正案,新增「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為犯罪時,可再加重判刑採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感謝司法委員會的 李貴敏 委員 及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先後排案審查與主持協商,並在朝野黨團支持下,趕在屬康乃馨的感恩五月份之際,讓本案今天得以三讀通過!未來,我也持續在婦幼保護的法制上加油!
再強調一次,不法之徒想要用任何形式犯罪,就是挑戰社會道德,我們絕不寬貸、用最嚴厲的手段讓壞人不敢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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