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eon官方公告📰:《堅離地國際日報》・如何在國安法下維持國際視野?】
「後國安法時代」的香港踏入第二年,風聲鶴唳,白色恐怖下,傳媒、社交媒體成為重災區,隨著大台倒下,要接收外面的資訊越來越難,然而考驗才剛開始。要渡過大黑暗時期,我們只能每人盡力所能及的責任,但求在保護家人朋友的前提下,問心無愧。
為了提供多一些渠道,填補已經出現的資訊留白,這裏在7月開始會推出新欄目:《堅離地國際日報》,每日挑選幾則香港人應該知道的國際新聞,為大家提供簡單解讀,暫定開放予所有訂戶。這些新聞不一定和香港有關,也不會為了引起或迴避爭議而挑選,我們純粹希望避免未來的香港人只能接觸一面倒的官方國際資訊,我想無論是甚麼立場的朋友,都不會相信世界只有單聲道。
為了準備這欄目,Patreon的每日分享數量會略為增加,也增加了一些團隊人手。本來想過在香港聘請從《蘋果日報》離職的國際版同事,但權衡過潛在風險,在無人能測的國安法紅線下,恐怕暫時只能與身在海外的香港年青朋友,一起從事這份工作。我不認為國際新聞需要有何顧忌,假如有一日連閱讀國際新聞也違反國安法,那個地方就不是人住的了。
令人擔心的是,形勢發展下去,香港真有可能會從最開放、最國際化的「亞洲國際都會」,退化為擁有比北深圳更一言堂的國際觀。即使在牆內世界,中國自由派也不會害怕批評「戰狼外交」;而對中國政府而言,假如連這種制衡的聲音也失去,才是真正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可惜在香港,根據某些建制派人士的上綱上線演繹,恐怕不認同中國外交政策,也可能被「舉報」為「違反國安法」。不知道這種高壓會持續多久,只希望我們能提供一個小園地,平常心地繼續認識國際關係,於願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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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多久前提出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八卦
有敵意的人很容易生氣,原因不一定是你造成的,只是你恰巧變成他們遷怒的對象。
如果對方對你的示好態度似乎不領情,或是你無法也不願花時間與精力贏得對方的好感,那就算了吧。面對不友善的人時,盡量克制口出惡言的衝動與反應;請記住,心懷惡意的人可能對其他人都很好,所以你這麼做只會被大家當成愛說壞話、沒有團隊精神的邊緣人。
取自《職場上做人很累,不會做人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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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在職場工作,心理界線要清楚。
既然職場是利益結合的場所,那就要知道,很多的說法與想法,背後都有利益的驅動。這一點忘了,很容易在無意中被翻臉不認人,一下子不知道該怎麼信任人。
職場霸凌的例子,我聽過不少囉。有時候,錄音真的只是為了自保,警覺性要高。
黑心企業的故事各位可以搜尋,那是斑斑血淚。那是連自己受害了,還覺得自己蠢,自尊也大受打擊。
情緒不用放太重,隱私不用說太多。是非少傳播,因為這也可以是讓人離職的關鍵。
祝願您,在職場上活下來,並且知道自己可以圓融,也可以適時表現真實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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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珍‧葉格】
與不友善的人打交道
另一方面,假使某個對象剛認識你沒多久,就看你不順眼,該怎麼辦呢?專注在眼前的新關係,讓你上班時遇到的每一張新面孔,都有機會與你發展正面積極的共事關係,便格外重要了。舉例來說,對方談話的模樣,很像以前在求學階段嘲弄你的人。假如你對這個剛認識的人投射負面觀感,主因是與現狀無關的情感與經歷,那麼就需要處理好這樣的情緒,你才不會在不知不覺中破壞新的人際關係,甚至不小心破壞你的職業生涯。
……在處理情緒這一方面,值得鑽研,因為處理不好就容易製造仇敵;如果有辦法迴避,我相信你不希望走到這般地步。
以下是一些能幫助你處理這種情況、扭轉局面的建議:
一、要相信來者不善與你個人無關,或許只是對方的問題。有敵意的人很容易生氣,原因不一定是你造成的,只是你恰巧變成他們遷怒的對象。
二、假設對方的敵意確實與你有關,不妨想想你做了什麼事情激怒到他們(言語或行為,甚至包含面部表情),那麼你就能化解敵意,至少能從這次的經驗汲取教訓。
三、你需要明白的一點是,如果你不理會別人的敵意,不但無法化解嫌隙,情況也不會好轉。然而,你現在可以下定決心試著處理惡意。或者,你希望改天再以你認為最有效的方式正視這件事情,也許你想親自約談、打電話或書面通信,諸如備忘錄、小紙條、卡片、電子郵件,你也可以送一份有象徵意義的禮物以示誠意,前提是要得體,不會損害你或收件人的聲譽。
四、如果你決定正視敵意,可以試著用友善的態度回應對方。例如,某人見到你和另外兩個人。她直接忽略你,只對其他兩個人說:「真高興認識你們,希望你們不久會再來。」她把你排除在談話之外。這時,不該一走了之,你可以忽略很明顯讓你難受的言詞,也不該懷有戒心或挑釁,反倒應該鼓起勇氣,好聲好氣對發言的那個人說:「我也很高興認識妳,期待下次再來。」
五、一旦你們回到原本友善的關係,就要迅速採取下一個行動,聯繫對方時要凸顯親切的語氣。
六、如果你決定暫緩面對敵意的行動,可以先制定解決問題的執行計畫。
七、如果對方對你的示好態度似乎不領情,或是你無法也不願花時間與精力贏得對方的好感,那就算了吧。面對不友善的人時,盡量克制口出惡言的衝動與反應;請記住,心懷惡意的人可能對其他人都很好,所以你這麼做只會被大家當成愛說壞話、沒有團隊精神的邊緣人。
試著從以前發生的事情汲取教訓,接下來與此人、其他人處得更融洽,好讓衝突的事情慢慢減少,也不至於對你造成嚴重的後果。
***
你被討厭的原因
有時候,觀察對方的行為並瞭解背後成因與你無關,是一件有用的事。以下是一些產生敵意的可能原因:
一、起因於創傷或最近發生事件的暫時性敵意:對方剛剛得知飯碗不保,或是家人罹患不治之症。這種敵意可能是一時的,與你無關,純粹是對方面臨悲慘事件的反應。
二、害羞:態度不佳或許是對方的心理防衛機制,這是他們處理害羞的方式。沒有人想接近不友好的人,所以他們這麼做就能迴避自己容易害羞的問題。
三、害怕被拒絕:他們擔心遭到認識不久的人拒絕,所以乾脆先否定別人的好意,藉由不友善的行為來保護自己的玻璃心。
四、強烈的競爭心理或嫉妒心態:你擁有他們想要的東西,因此他們分外眼紅,見到你很難眉開眼笑。
五、尚待克服的人際關係問題:他們在私底下或在商場上的人際關係常常出問題,導致他們害怕結識任何人。這種人散發出來的敵意就像在警告你:「離我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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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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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多久前提出 在 黃暐瀚 Facebook 八卦
馬英九出境釋疑
昨天寫了「蔡總統為難,但蔡總統不說」 https://goo.gl/kZh3GL ,有關這次馬前總統申請前往香港演講的規定與細節,都已經交代清楚了(還沒看文者,煩請先看文,以利此篇討論基礎,謝謝)。然而,一早起來, 還是看到許多網友質疑「規定怎能牴觸法律」?顯然有些細節,可能還是得細列條文,仔細的說。
1 、「施行細則 」高於「總統府規定」?
這個是最多人提出的意見。
既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20日前」提出申請,就算總統府的「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是「15日」,也沒有用,要以法律優先。
這個說法的概念,基本上應該沒錯,但大家有把「施行細則」第32條看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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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包括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且該國家機密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核定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
注意看這最後一句「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除了本文的20日規定之外,文末還同時明確規範,「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那總統府有沒有「另有規定」呢?
有的。
總統府「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
建議於出境前15日,將申請文件寄至總統府人事處,以便依規定於預定出境當日之10個工作日前,簽奉核准後,函送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解除管制事宜。
1 前15日(含當天)
2 建議於(沒有強制性)
所以,馬前總統辦公室,在6/1提出6/15要出境,這是「完全按照總統府的目前的規定」,完全沒有問題,一直到我的臉書留言「違法」、「命令不能牴觸法律」芸芸的網友,得先搞清楚這個關鍵的基礎。
2、馬英九自肥「修訂」出境規定?
這個論點很有趣,所謂「馬英九為自己量身訂做」,得分別從「自己」跟「量身訂做」兩個角度來談。
A:馬英九自己修訂現在的出境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2003年啟用,但2008年才適用於總統,所以有關總統卸任後的出境規定,當然只可能「2008之後」才會制定。2008年之後的總統,就是馬英九,一當八年,所以這個「卸任總統出境規定」,只可能是在「馬英九總統任內」制定,不然還可以在誰的任內制定?
B:量身訂做,「自肥」改成15天?
總統府的規定,就是15日。某些民眾抱持「為什麼要從20天改成15天」?那是忽略了施行細則早已明定,各機關可以各自規定的原文。有的10天,有的15,還有20天的,都是規定,只要承辦單位有辦法「完成收件與審理」,都不是問題。
部份網友一直拘泥於天數的差別,卻不討論重點仍在「需要報備審查」。如果馬英九真要「自肥」,好方便自己卸任之後「出境」,那他該「自肥」的,絕不是把20天改成15天,而是應該改成「卸任總統出境不需審查報備」,這才算「肥到」,不是嗎?
況且「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涉密人員」,並非單指「總統」一人,還有很多其他的官員與承辦人員,都在「涉密」之列,卸任或離職後,出境都得備查,這才是法條的真意,一再糾結於「為什麼20天變15天」,甚至變成10天,都沒有意義。重點還是在於需不需「送審」?要不要「報備」?而不是到底該「幾天前」提出申請。
事實上,馬英九卸任之前,就已向總統府人事處,詢問了相關的規定,人事處告訴馬前總統於「前15日」提出申請。所以這次決定要去香港,就按規定,於6/1一早找人親自送件,何來違規之說?
也就是說,蔡總統當然可以下令否決馬前總統的出境申請,他有權。但網友不必一再拘泥於「時間來不及」「違反法律規定」這兩件事情上面,這兩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至於洩密,需要花多久的時間?甚至需不需這麼大老遠跑一趟去香港,才有「機會」洩密?大家對馬前總統看法不同,評價迥異,自然無法在同一個時空中對話。
就事論事,理直氣和,能去?或不能去?將是蔡總統的決定。不管給不給去,「卸任總統」的出境相關規定,大家都需得明白。
暐瀚 2016-6-4 de 台北
國家機密保護法 (2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32條)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6648
#蔡英文 #馬英九 #國家機密保護法 #15日 #香港 #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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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多久前提出 在 Re: [職場] 提離職卻被說要一個月前提... - 看板CareerLady 的八卦
※ 引述《milinlove (Milin)》之銘言:
: 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
: 做了將近快一個月
: 因為許多原因 還是覺得無法適應
: 於是今天在主管上班前寄了一封mail給她
: 內容不外乎是 感謝照顧與覺得不適合這份工作等等
: 中午前就被叫去約談
: 劈頭就被主管說...
: 我寄一封mail給她就說要離職 這樣做很糟糕
: 我在裡面有寫到我希望做到禮拜五
我不覺得這並沒有不禮貌,當初我提離職的時候也只是:
1.電腦打字印出來裝在信封裡面丟給主管(小傳產)
2.寄電子郵件給主管和經理(大傳產)
語氣溫和並堅定地說自己要離職,這不是什麼不能說的事情。
: 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有點不禮貌
: 但 是因為我記得當初簽的鬼勞動契約中有寫到未滿3個月需於3天前提離職
: (其實是我記錯了 裡面是寫7天)
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只要公司契約違反此條規定者均無效,未滿三個月者,其實可當天提離職當天走人;
但是公司這樣規定,也沒有違反勞基法,因為法條並未規定未滿三個月之離職預告日期
囧">
比較機車一點是有老闆會凹這個日是要以『工作日』計算,我都當『平常日』看待,
兩者差異在於有沒有包含星期六日,以前和勞工局打交道問出的結果是以『平常日』
為基準。
當初我在小傳產未滿一年提離職,副總說公司規定要一個月前提出,
我只有淡淡說一句:
勞基法規定未滿一年只要十天前提出,如果有問題我可以幫您打電話給勞工局。
離職當天,我只有將所有工作做到一個段落,交出厚厚一疊交接文件就拍拍屁股走人。
: 約談得過程讓我覺得很不舒服
: 如果有員工離職 應是關心為什麼不想做等等吧
: 可是那位主管給我的感覺就是很咄咄逼人
: 談離職原因時 我跟她說 因為一部份什麼因為一部份什麼...
: 但她總會最後說一句 反正你就是沒興趣就對了
: 我從頭到尾都沒這麼說....
: 這句話問到最後我也只好回答 「嗯...應該是」
: (os:反正妳就是想聽這個啊!!!)
其實理由可以不用跟他說,妳想誠實或不想誠實說也都可以。
我只記得對於小傳產的副總說:
因為薪資福利不夠好!
接下來他就開始劃大餅希望我留下來,想當然爾....
: 另一部份是一直提到我很臨時提這件事
: 我就跟她提到當初簽勞動契約時有看到上面寫
: 「未滿三個月三天前預告」(其實是七天)
: 他卻說:沒有 公司規定都是一個月
: 我很確定說我看到是三天
: 她竟然跟我說:
: 那是她寫錯了!!!!!
: 寫錯的話那我簽這份契約是簽假的嗎?
: 實在是很不負責任
: 我也可以說我簽錯了啊XD
: 最後約談結果她的意思是
: 辭職OK 不過時間她決定完再跟我說
: 於是我的離職日 遙遙無期..........
她寫錯責任由她來負,不是由妳來負責。
妳只要注意幾件事情:
1.辭職信上面要有辭職日期、信件寄送日期
2.該交接的東西要交接乾淨、進度註明清楚,有份完整清單最好
3.若有牽涉到金錢部分,絕對要處理與交接乾淨,並保留證據
以上做完後,離職當天拍拍屁股,要求人事給妳離職證明,
藉故不給就是勞工局見面;另錄音筆備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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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到salary板爬文
: 離職預告的時間根本不符勞基法
: 於是我實在非常想立刻拍拍屁股走人
: 礙於薪水 又立刻退縮
: 深怕離職到發薪的五號會以曠職為由扣一堆薪?
: 想請問會這樣嗎??
: 到時候就做快一個月的白工了
: 薪水問題想問salary板
: 因為還無法PO文
: 就只好在這邊問問大家了
薪水問題:
只要有上工就一定有薪水,即使是一小時。
雇主有義務要保留員工資料與上班紀錄,如果無法提出會更慘。
勞基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本籍、教育程度、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
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第二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上班打卡記錄公司也要留存~
為什麼上段要妳交接乾淨以及保留辭職信上的日期?
1.交接乾淨是不讓雇主藉機拖薪水,也可以讓勞工局及之後的程序讓
妳站在有利的一方。
2.辭職信上的交寄日期和辭職當日日期可以證明妳有符合勞基法預告日期
希望以上資料有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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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46.4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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