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醫師勞動權益 專 章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八卦
好啦今天中午不是在偷吃便當。
九月一日起,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工作之外同時是接受訓練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至於受僱主治醫師的部分,則提出 #醫療法專章修法草案。
今天中午,參加衛環委員會對於這個專章草案的 #政策小組 討論。
專章中,將包括休假、加班認定與規範、勞工母性保護、職災給付以及退休金的保障。
第一個我擔憂的,是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保障、勞基法保障或者受僱的醫療法專章保障之外,未能被保障的(還公費的)公費醫師,是否可能因為「其他人都有工時保障」,反而成為負擔最多工作的一群。衛福部表示已經規劃會由衛福部和聘僱醫事機構和受僱公費醫事「三方簽約」,由衛福部來保障未受勞基法、醫療法專章和公職人員進用保障的公費醫師勞動條件。
第二,是過去我們辦公室長期關心的「中醫負責醫師訓練」,逐漸調整訓練方式和時數保障的中醫師們;雖然現在是以「住院醫師工時指引」來保障工時在每週80小時之內,未來也一樣納入勞基法保障,但是代訓中醫師,是診所聘僱,在醫院受訓;納入勞基法之後,相關勞動權益、加班計算、請假申請,是聘僱的診所,還是代訓的醫院權責? 這個部分,醫事司表示將進一步了解、規範。
真正要解決醫療業務過多的問題,根本還是落實分級醫療,以及「該等就要等」的醫療業務提供,不能用無微不至的服務,隨時得來速似的,滿足並非急症病患的需求。
不過在就醫與轉診文化改變之前,先由勞基法和醫療法專章來提供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是必須的;醫療生態、醫療訓練的文化、甚至科別熱門程度的消長,會出現極大挑戰,也是事實。我們一同來一點一點進步。
醫師勞動權益 專 章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八卦
【鬥陣來關心】醫療法修正草案
作者:蔡嘉政律師/管乃茹律師
衛生福利部於2019年3月14日預告醫療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自主性與選擇性較受限制之住院醫師業經勞動部公告,將自2019年9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而就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其他聘僱醫師(如主治醫師、研修醫師等),仍有保障其勞動權益之必要,故擬具本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醫療機構應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資格之受僱人員,全部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亦屬醫療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與資料蒐集事項。
另增訂第四章之一「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專章,規範醫療機構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醫療責任保險之保障,並授予中央主管機關就保險金額、契約必要內容、相當於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保障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以提供醫師遭遇醫療糾紛時,得有風險分攤之機制保障其權益。
明定醫療機構應與聘僱醫師簽訂書面聘僱契約,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並增訂醫師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醫療機構對於聘僱醫師夜間工作應提供必要之保障設施及交通工具,以維護其安全等規定。本修正草案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至第61條規定,明定聘僱醫師因遭遇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並明定醫療機構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聘僱醫師提繳退休金。而醫療機構倘有違反勞工保險投保義務、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投保義務及醫師勞動權益保障之情形,亦訂有處罰之規定。
本修正草案明定而上開規定為聘僱醫師之基本權益,故倘醫療機構與醫師另有約定,亦不得低於法定之最低標準。惟其適用範圍,不包含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及於依公務人員法制任用、任職或聘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
本修正草案攸關醫生及醫院權益,惟其目前尚在預告階段。該草案如經衛生福利部通過,尚須報經行政院核准,交付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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