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期明登場 柯建銘籲國民黨理性問政「立院不該只有惡鬥」】
記者呂晏慈、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新會期明天開議,面對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揚言杯葛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台報告,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31日受訪表示,立法院的文化不應該只有惡鬥,國民黨應理性問政,做一個稱職的在野黨;另也呼籲民進黨內應團結,行政、立法部門要多多溝通,不要讓人見縫插針,新會期即將展開,「現在該回到戰鬥團隊來了」。
柯建銘表示,新會期第一個挑戰是蘇貞昌能否順利上台報告,呼籲國民黨理性論政,因為立院的文化不該只有惡鬥,「在野黨挑戰執政黨是天經地義,但提出的訴求必須有道理」,國民黨自從2020年以後,對每件事情都只有惡鬥,事實證明,這無助於增加國民黨的正向支持度。
柯建銘直言,國民黨應該做一個稱職的在野黨,才有辦法重返執政,應該思考現在鷹派的領導模式是對的嗎?新會期將有新展望和新挑戰,朝野的主戰場將回歸立法院,各政黨如何面對各種議題,人民都看得很清楚:你是不是個值得信任的政黨?未來國家有可能讓你執政嗎?
此外,柯建銘也向黨內喊話說,民進黨是個派系共治的團體,內部必須團結一點,面對12月公投、2022地方選舉的時間越來越近,行政、立法部門要協調整合,容或有不同意見,內部也要討論溝通,共同面對、解決、承擔所有問題。
柯建銘說,行政、立法部門必須多多溝通,不要讓人家見縫插針,政策可以辯論,但若黨政沒有同步,對執政黨將非常不利,黨政同步、同調是大家要堅守的基本原則,否則內部摩擦將會越來越多。
柯建銘開玩笑說,9月1日新會期將正式展開,立委們這幾個月有正當理由不用跑攤,放了有史以來最長的暑假,不曉得大家在家裡自修、讀了多少書,不過,「現在該回到戰鬥團隊來了」。
新會期處理5大預算案 3大面向重要法案逾130案
柯建銘表示,立法院新會期將處理5大預算案,包括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兩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案、攸關振興五倍券的紓困特別預算案,以及2千億元的飛彈特別預算案,其中飛彈特別預算案需要先通過軍購特別條例。
在法案方面,柯建銘說,新會期待審法案分為3面向:一是已在立院審議但仍待協商,包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二是已送入立院但尚未付委,例如攸關當沖降稅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等;另還有尚待政院審議的修法草案。
柯建銘表示,這3面向共約130多案,法案送進來之後就排,不會特別列優先法案,在召委審完各委員會負責的預算案後,有時間就會處理新法案。
重大議題方面,柯建銘說,行政院長蘇貞昌新會期將赴立院面對總質詢,以及報告紓困特別預算案,此外,還需處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台鐵改革、3+11調查報告也將送入立院,之後還有國民黨主席選舉、12月18日公投投票、憲改等重要的政治議題。
新聞連結於留言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理由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別再讓遺憾發生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能再等
「我被跟蹤騷擾了,可以幫幫我嗎?」如今還等不到答案,悲劇便已重演。
平時在通訊行上班的曾姓女子,某天黃男到店裡消費後,就開始不顧她意願,對她展開騷擾。有天,曾女下班時,發現對方騎車在門口尾隨,讓她感到惶恐不安,不僅調換工作地點,當時也馬上向派出所報案,同時希望能申請保護令。
然而卻因我們的法律對這樣的跟蹤騷擾行為「無法可管」,警方愛莫能助,最後只能不了了之。
然而,這名男子竟然變本加厲、刻意製造假車禍,還擄走遭撞的曾姓女子。
最終,她在屏東的空屋被發現,但是,已沒有了呼吸心跳。
這類型的案件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從 #台大宅男殺害前女友案件、#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網紅直播主遭前男友殺害,一件件的悲劇,不斷重演。
這些案件的行為並非突發性,將時間點往前回朔,就會發現加害者早已進行了一連串長期的騷擾行為,然而,就算到警察局求助,礙於目前沒有相關法令依據,也無法對加害者做出任何處置,或提供被害人保護措施。
不久前的 38 婦女節,許多跨黨派委員才針對《跟蹤騷擾法》召開相關記者會,共同呼籲《跟騷法》不能再等;然而,沒想到才短短一個多月,就又發生這樣的遺憾。
然而,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延宕,警政署竟然說,是因為目前各委員版本內容「無所不管」,從鄰里檢舉到債務糾紛、從媒體跟拍到網路酸民,都屬於跟蹤騷擾範圍,嚴重背離初衷及民眾實際期待,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對於這樣的說法,我很懷疑,警政署是否有好好看過各個提案版本。
不論是民間團體或各個委員的版本,在警告命令的設計上,都有 #豁免條款,排除了媒體跟拍的情形;至於因債務糾紛衍生的討債行為,因為涉及刑法恐嚇危安罪,警察早已有法律依據可以進行相關處置,並不會因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通過而有所影響。
因此,對於警政署這樣的理由,我完全無法接受,根本就是在推託!
而且,警政署不僅不接受民間團體共識,自己提出的草案版本,卻將性騷擾行為視作跟蹤騷擾行為的前提,這樣的立法實在過於限縮!若是依照此版本,根本也無法保護到這些因為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重大殺傷事件被害人。
到底,我們的《跟蹤騷擾防制法》,還要等多久?
到底,我們的內政部,何時才要提出對應版本?
令人難過的是,每次總要等到遺憾發生,才會激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討論,然而,最後卻又無疾而終。
別再讓遺憾發生了,跟騷法真的不能再等。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理由 在 廖人帥 Facebook 八卦
聲明!聲明!聲明!
Yo!! 這是一份其實不關你的事,卻也關你的事的聲明:
1、 鏡週刊今日(2019.7.24)對我的報導,並無與我聯繫求證,僅拍照後看圖編故事,就發售(發表) ,堂堂一個週刊封面報導,不應違背新聞該有價值? 而跟蹤偷拍本來就是非法行為。
2、 我家是獨棟五層樓建築,我家本來就很多朋友會來,甚至我人在國外時,朋友也會自己來我家玩甚至住,或是借用我家拍youtube 影片,由於空間還算大,有時大家待太晚,會直接睡這,有的睡客房,有的睡一樓沙發(有三組非常好睡的沙發床)。我當然也會去朋友家聚會,但這都是很正常朋友間的往來,而報導的聚會,大多也有其他朋友在場,大家煮東西吃,打牌聊天,看電影…..週刊截取部分出入的畫面,就看圖說故事,還用不堪的文字去物化女性,最糟糕的一點是故意去截圖女生的泳裝照,搭配誤導的文字,帶風向惡意寫的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一樣,週刊編寫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3、 報導不實,多數還可因為新聞自由保護不用負責,記者賺薪水賺獎金,週刊賺廣告賺銷售量, 與律師深聊過,才知道意識到原來誹謗罪罰很輕,而狗仔違法跟拍最多也只罰3000元,原來人民的自由與隱私保障只值3000元。
*上面的聲明我知道嗜血的媒體與網民們壓根沒興趣, 好!!! 那我就分享一下,我今日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在這樣的法律制度,可能會遇到甚麼樣”錯誤運用”!!!
1. 如果有人在路上(公共空間)看到心儀對象,有人想要耍變態,偷拍跟蹤,只要準備3000元;也就是準備一萬元,就可以隨意在路上挑三個想耍變態的對象偷拍跟蹤…(一萬元還有找呢??很划算吧) 沒錯!! 這就是我們身處的環境, “很有保障”吧。(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2. 如果有人想要害討厭的對象,同上,一樣只要準備3000元; 先開車跟蹤想害的對象,搞得他開車極度心神不寧,等到發現他心智快不行時,就可以停止跟蹤,接下來當然大幅提升想害對象車禍自撞的發生率, 而我就是這次的實驗品,我今天開車時,就有多次因分心快要車禍自撞的狀況,真希望無辜的路人不要被我波及。
3. 如果有人想要討厭的對象自殘,也只需準備萬把塊的罰金即可達成,接下來只要毀謗毀謗再毀謗,詆毀討厭的人直到他自殘為止。(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當然!!! 寫了那麼多只是想讓大家知道,我們身處的環境有多麼不被保護,多麼瘋狂與荒謬,今天也許與你無關,但明天被侵犯受傷的可能是你的家人.朋友, 當我們的法律無法有效地嚇阻與保護我們 ,我們還能安心地相信什麼???
p.s. 話說回來,我家真的很舒服環境走度假風,還是歡迎各位好朋友常常來我家玩到天亮,大推!!!! 我才不要被這種無聊的報導打敗了,我的日常依然嘻哈,Keep real~ Peace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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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律知識附註)
法律小教室
1、 關於跟蹤跟拍
1.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在台灣並沒有罰則,只有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有類似規範,最高只處罰3000元,先前有新聞記者認為此規定剝奪新聞採訪自由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在保護人民在公眾場域中有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不認同新聞記者的主張。
2. 根據民間團體對16到24歲之女性進行調查,每8名女性就有1人曾有被跟蹤騷擾之經驗;而接獲保護之個案,被跟蹤騷擾之期間甚至長達35年,造成被害人心理遭受極大之不安,且影響日常生活作息。而在美國、英國、日本、德國,都將跟蹤騷擾提升為犯罪行為,在台灣,立法委員雖然在前年(106年)就已經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至今還沒有三讀通過,形成法律漏洞。
3. 媒體記者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其實已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依照草案規定,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
4. 相關規範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2)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一、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五、要求見面或接觸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六、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快或嫌惡之物。七、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項。八、濫用或未經其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為非本人意願之行為或服務。九、顯無理由而濫行提起自訴或告訴。十、其他相類之行為。
2、 關於誹謗
1. 媒體捏造並散布不實報導的行為,在台灣是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相繩,法律規定最高可以處2年徒刑,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幾乎都是判決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即使法院認定誹謗罪定讞,媒體也只要繳交幾萬元罰金就可以打發,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2. 相關規範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理由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評價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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