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被網友翻出了之前寫的一篇分享文:
『不藏私!一次公開夫妻財產要懂的十八招!』
剛好趁機來複習一下,沒看過的朋友,也順便學一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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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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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時效兩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請求權時效兩年 在 Facebook 八卦
新聞: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南台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3組受災戶各自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燦坤等對象,聲請國家賠償。其中謝姓等6名受災戶對市府、工務局、燦坤公司、吳燦坤等求償2345萬多元,台南地院今天(6日)下午5時宣判,駁回6名受災戶求償,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受災戶雖曾先以書面向被告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但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拒絕賠償,受災戶就要對工務局提起訴訟,卻沒有在6個月內對被告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追加工務局為被告,時效已過。
關鍵字:時效已過
維冠大樓地震倒塌是2016年2月6日的事情,
如果要提國賠,要在兩年內提起,
住戶告工務局已經是2018年12月6日了,
明顯超過兩年時效!
所謂天時地利人和,失了天時(時效),神仙也難救!
另外要提醒的是,
國賠訴訟一定要先以書面方式跟賠償義務機關協調,
如果符合這三個情況之一,才可以提起國賠訴訟:
(1)該機關收到後30天不跟你協議,
(2)該機關跟你開始協議後超過60天沒共識,
(3)該機關拒絕(必需取得該機關出具的拒絕賠償書)
其實最常見的是拒絕賠償書,
法官如果沒看到這個文件,
會先問你這個文件在哪裡,
如果你答不出來,
或是你根本沒跟賠償義務機關協議過,
表示你的國賠訴訟程序不合法,會被駁回喔!
回到時效問題,
一般而言是兩年內要提告,
但如果你在1年10個月時
才向賠償義務機關開啟協議程序,
談一談,最後機關還是拒絕你,
時間也超過兩年了,
那怎麼辦?
你要在提起請求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
不然就逾期了!
這個叫做時效中斷,
可以讓你的請求權在請求後往後延6個月,
如果你是事發後1年10月提起請求,
那就可以延到事情發生後2年3個月,
不過這種算法有點複雜,並不建議這樣冒險,
因為這種通常是客戶超過2年時效,
律師用來救援的法條。
(你沒有藝高,就別那麼大膽了!)
總之就是事情發生後2年內一定要提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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