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懇好文分享是義務❤️
《某法官的網誌》
謹以此訪談文稿,向嘉義地院的合議庭法官致敬。
1️⃣一、殺警案判決引發社會爭論,其中最主要的爭議便是明確的殺人犯行為什麼可以無罪?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這個判決給聽眾理解?
✅1.依照刑法的規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做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行為的人具有「可以承受刑罰的能力」,也就是明白刑罰意義的人士,因為不明白刑罰意義的人,讓他接受刑罰是沒有意義的。
✅2.哪種人是不能明白刑罰意義,被認為沒有能力承受刑罰?一個是未滿14歲的兒童或少年;第二種就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理解能力或者行為控制能力完全喪失的人(我們稱為心神喪失)。今天如果是一位小學低年級的孩子,生氣時拿起警察爸爸的槍打死了自己的家人,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悲劇,大概只有很少的人會認為應該把孩子送進去監獄關。
✅3.在法律上,我們把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理解行為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為的人,看成一個未滿14歲的孩子。認為刑罰對他們而言沒有意義。因為法律認為他們需要的不是處罰,而是輔導或治療。這時候,法律會把她/他們導進另一個機制(少年保護程序和強制治療<也就是監護處分>),一方面保護她/他,一方面保護社會。
✅4.嘉義地院的法官,是根據以下的證據,作出被告當時因為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而完全喪失行為理解能力:
a.調查被告的生病(思覺失調症)的就醫過程。
b.花了很多力氣調查出那位被告在案發當天搭上火車之前,因為妄想認為三位朋友要傷害他,從早上到下午先後去了二個派出所、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小北百貨、議員 服務處,投訴(報案)手機被監控、詢問保險問題和退保(因為懷疑人家為了保險金要加害他)和買刀的不合理過程。
c.參考火車監視錄影檔和證人所描述被告在火車上的不尋常動作。
d.又請精神科醫師鑑定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並請鑑定醫師到法院來接受檢察官和辯護人雙方的交互詰問。
所以部分報導認為法院只是根據醫師的鑑定結果就判斷被告心神喪失,是不精準的。
最後我要補充一句,既然是法院綜合各項證據作出最後的決定,應該由法院(法官)承受批評,我很想建議網友們不要出征醫師,畢竟他們只是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作為決定的參考和依據。
2️⃣二、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在台灣實施多年,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何運作?您認為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仍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
✅1.司法審判會遇到各種專業爭議,例如工程糾紛、醫療糾紛、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和本案的被告精神狀況。法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其實只懂法律),面對各種涉及專業爭議的案件,我們常常需要專家的協助。讓專業人士幫助法院釐清為什麼只有這棟大樓在這次地震中倒塌?為什麼這位病人手術之後反而病情更嚴重?為什麼這位精神病患會做出其他精神病患不會做的攻擊行為?這個過程,在訴訟法上就稱為鑑定。有時候鑑定人除了出具書面報告之外,還會被請來法院接受來自檢察官、辯護人和法官三方面的詢問。
✅2.正常的情況下,法院是被動的(因為過度主動的法院不容易保持中立,所以讓原、被告,也就是檢辯去攻防),大部分的時候檢察官或辯護人會提出要求(聲請)。以這個案子為例,被告既然過往是一位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他的辯護人為他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是很正常的。通常提出要求的一方,會直接建議受鑑定的單位和專家,另一方如果同意就ok,如果不同意通常也會對應提出意見,大家再來討論。如果對鑑定單位或專家僵持不下,最後會由法院決定,因為對法官而言,沒有所謂的官司輸贏。
✅3.至於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坦白說要看社會對法院判決要求到哪一種程度。
在二十多年前,我所屬的法院院長和庭長曾經在法院內的工作會報或庭務會議要求法官少送鑑定,因為法院沒有足夠的經費。我甚至遇過會計主任來電詢問我為什麼要送鑑定?
我也曾待過院長要求法官案件要送鑑定時,需要寫簽呈讓院長同意的時代。
也遇過庭長要求法官們不要請醫師來法院說明,「因為怕以後沒有醫師要幫我們鑑定」。
這些都是十多年或更早以前的情況。
現在,法官認為審判需要就可以決定鑑定,這個決定不需要被審核,醫師也不會認為法院請他們來進一步說明是找他們麻煩。整體情況明顯改善。
但我要說,這個案子讓社會覺得「目前法院的精神鑑定模式不夠好」,我覺得這樣很好,這樣就會讓法院思考要怎麼做會更好。
✅4.至於目前還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坦白說,我認為只要有夠的資源,只要觀念可以突破,目前存在的長期鑑定人犯戒護、是否多次鑑定、是否限制鑑定單位、是否要求團體鑑定等等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3️⃣三、你曾經主審著名的湯姆熊案,是否可以請你說明當時判決的情形與判決後社會輿論是否對你及法院造成壓力?你如何回應?
✅1.我曾經在一個課程中,對實習法官們說,如果你在作出一個社會矚目的判決前,不知道你的判決會被整個社會公幹,你乾脆去死一死算了。我必須要說,在作出判決之前,法官們不會不知道哪個決定會犯眾怒?大部分的情況,法官們可以預期自己的判決社會大概有什麼反應,那麼法官為什麼還要作出人人喊打的恐龍判決?
✅2.因為各位繳稅給國家花錢僱我們就是為了這個。
因為民主社會需要一群膽敢違反主流民意作出決定的公務員,這批人不會是行政官,因為行政官必須服從上級。而他們的最上級,也就是以選舉結果獲得政權的行政首長,更不可能違反選民的意思。
這批人沒有比較厲害,但被保護得比較好,國家希望他們在人民最難堪的情況(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時、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對方是有權有勢的人士時),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決定,也能照顧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
✅3.我認為只要法官願意忠誠地扮演這個角色,他就對得起他的薪水。因為要順從大多數人的意思作決定並不難,要違反眾人意思並且接受嚴厲的批評比較辛苦。
✅4.但是,我必須承認,法官也會犯錯,他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我們設計了上訴制度,希望有另一組經驗值更高的法官重新檢驗法官的決定。
✅5.湯姆熊案的被告也是個被認為犯下天地不容惡行的人,還說了句「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其實他想被判死刑,但是擔心只殺一個孩子不會被判死刑,只是他後來殺不下去了 )。只要是正常人,對這種被告都是無法接受的。
✅6.在當時,我也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小孩跟那位被害人一樣都是小學四年級,我也很害怕自己的孩子只是出去玩一下就被殺死,我不相信有哪個孩子爸媽不害怕....
✅7.當時我們調查得知他是個精神病患,我們認為他的犯罪不全然是他的惡性,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為他的病。於是決定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之後當然整個社會嘩然,各式各樣的罵和批評都有,這些都是合議庭討論(評議)過程中已經預期的。我當時告訴自己,我不要我的國家像納粹時代的德國一樣,用殺戮來對付(清除)精神病患,我很確定這絕對不是我們的立國精神。
✅8.我想,每個國民都希望法院作出和我自己價值相同的判決。遇到不是我承辦的矚目案件,我也一樣。當判決作出來的結論違反我的公正、善良價值時,我也在肚子裡批評。所以我要說,違反社會主流意見的判決作出來之後被批評,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有一位法官同學說,作決出來之後,我們法官的態度應該是雙手捧著判決書對社會說「這是我的判決,請你(們)批評」。所以湯姆熊案判決作出來之後,社會媒體一片罵聲,我只能「躲在社會的角落靜靜承受」。但我也是平凡人,我們也會希望有人能懂我們的用心,我們更希望有人願意花一點力氣看看或好好報導我們的判決理由。然後繼續罵....
4️⃣四、檯面上政治人物競相對本案表態,你認為這是合適的作為嗎 ?而法院一再更裁,似也欲快速符應民意,您認為司法是否應回應人民的期待?又或者說,應該以何種方式回應人民的期待?
✅1.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談話,都把畫線在「支持檢察官上訴」,看得出來她/他們有小心不要越線,我覺得還算謹守分際。
要不然難道身為法官的我,要期待行政院長說「讓警察沒有穿戴適合的保護裝備(防彈背心),單獨一個人面對未知的危險,是我們做得不夠好,我打算在幾個月之後改善這個情況」這種話嗎?
✅2.至於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用天地不容形容這個案子的被告,我不認同。不認同的原因是,他手底下本來就有檢察官可以參與審判,用上訴權來監督判決結果,他講這種話是在湊什麼熱鬧?
✅3.我有信心認為現在台灣的法官不會因為總統、行政院長講一句話就順著她們的意作決定,所以她們的評論,我們尊重。但我要提醒,司法的功能是解決紛糾,要讓司法發生 制度上期待的效能,最大的原因應該是人民的尊重。法官和判決不是不能批評,能而且應該指評,但身為國家重要的政治領袖,我們期待她們用嚴謹的態度批評。
✅4.每個法官都期望自己花盡心思作成的決定被社會上大部分的人士認同和稱讚,我們很喜歡自己的決定和市場的主流意見相同。但我要說,這種事讓行政官和民選首長做就好了,不需要花高薪養一群法官來做。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重要,因為你一違逆就會被罵到臭頭,但是守著法律的保護傘才是法官的使命。我們回應人民期待的方式,就是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讓社會和人民的檢驗,甚至因此促使制度的進步,例如這次不符合社會期待因而催生出研議很久的司法精神醫院。
5️⃣五、許多人因此痛罵司法改革失敗,從你的觀點,你認為現在的司法改革較之過去有了哪些進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改革 ?
✅1.在我心中,司法改革就是「司法不斷因應社會期待,尋求改善以使自己跟上社會進步的過程」,因為人民社會對司法的期望值一直在提高,所以我們永遠在「跟上腳步」。如我剛才所講,法院做精神鑑定的過程和方式一直在改善,這就是進步。
✅2.「法官的判決違反社會的期待」這件事,有些人認為是司改失敗,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社會終於養出願意勇敢的作出這樣判決的法官,這是一種進步。
✅3.如果我們都同意政治主張和發表文章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過往的年代,如果有法官違反社會多數意見,對政治反對人士做出無罪的判決,現今社會看待法官的觀點會不會不一樣?
✅4.最後,我還是再次強調,只要是人的判斷就可能發生錯誤(我並不相信世界上有不會犯錯的人),所以嘉義地院的這一個判決和醫師的鑑定,可能不是最好的判斷,可能不是正確的 ,我們可以也理當繼續關注,繼續監督,繼續批評。
👍👍👍文長如果看到這裡真的揪甘心🙏🏿
👍👍然後追伸一下介紹一本書《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特別推薦第9、10章:「9. 以眼還眼──大眾人想報復一個罪犯,和想報復一隻無意「犯罪」的豬,背後運作的是相同的心理機制,但這種報復欲,會帶來極度不公平的處罰,摧毀我們所堅持的價值觀。」
👍報復是人性,哪怕是針對咬死人的獅子🦁️或是大白鯊🦈。了解一點心理學,就是更了解人性和了解自己。
文明社會有分工,法官是社會大腦🧠的慢想,我們不要逼他們變成快思🆘。🚬🚬🚬
聲請人相對人意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複製網路上排版過後的《某法官的網誌》,
習慣看我短文的網友可能會不習慣⋯⋯
因為某法官希望不要標示作者,只能直接複製後自行發文,
但是原來的網誌排版太不優,
所以複製其他fb好友們加工排版後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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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以此訪談文稿,向嘉義地院的合議庭法官致敬。
1️⃣一、殺警案判決引發社會爭論,其中最主要的爭議便是明確的殺人犯行為什麼可以無罪?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這個判決給聽眾理解?
✅1.依照刑法的規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做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行為的人具有「可以承受刑罰的能力」,也就是明白刑罰意義的人士,因為不明白刑罰意義的人,讓他接受刑罰是沒有意義的。
✅2.哪種人是不能明白刑罰意義,被認為沒有能力承受刑罰?一個是未滿14歲的兒童或少年;第二種就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理解能力或者行為控制能力完全喪失的人(我們稱為心神喪失)。今天如果是一位小學低年級的孩子,生氣時拿起警察爸爸的槍打死了自己的家人,我們會認為這是一場悲劇,大概只有很少的人會認為應該把孩子送進去監獄關。
✅3.在法律上,我們把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理解行為意義或無法控制行為的人,看成一個未滿14歲的孩子。認為刑罰對他們而言沒有意義。因為法律認為他們需要的不是處罰,而是輔導或治療。這時候,法律會把她/他們導進另一個機制(少年保護程序和強制治療<也就是監護處分>),一方面保護她/他,一方面保護社會。
✅4.嘉義地院的法官,是根據以下的證據,作出被告當時因為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而完全喪失行為理解能力:
a.調查被告的生病(思覺失調症)的就醫過程。
b.花了很多力氣調查出那位被告在案發當天搭上火車之前,因為妄想認為三位朋友要傷害他,從早上到下午先後去了二個派出所、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小北百貨、議員 服務處,投訴(報案)手機被監控、詢問保險問題和退保(因為懷疑人家為了保險金要加害他)和買刀的不合理過程。
c.參考火車監視錄影檔和證人所描述被告在火車上的不尋常動作。
d.又請精神科醫師鑑定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並請鑑定醫師到法院來接受檢察官和辯護人雙方的交互詰問。
所以部分報導認為法院只是根據醫師的鑑定結果就判斷被告心神喪失,是不精準的。
最後我要補充一句,既然是法院綜合各項證據作出最後的決定,應該由法院(法官)承受批評,我很想建議網友們不要出征醫師,畢竟他們只是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作為決定的參考和依據。
2️⃣二、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在台灣實施多年,是否可以請法官解釋為什麼需要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何運作?您認為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仍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
✅1.司法審判會遇到各種專業爭議,例如工程糾紛、醫療糾紛、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和本案的被告精神狀況。法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其實只懂法律),面對各種涉及專業爭議的案件,我們常常需要專家的協助。讓專業人士幫助法院釐清為什麼只有這棟大樓在這次地震中倒塌?為什麼這位病人手術之後反而病情更嚴重?為什麼這位精神病患會做出其他精神病患不會做的攻擊行為?這個過程,在訴訟法上就稱為鑑定。有時候鑑定人除了出具書面報告之外,還會被請來法院接受來自檢察官、辯護人和法官三方面的詢問。
✅2.正常的情況下,法院是被動的(因為過度主動的法院不容易保持中立,所以讓原、被告,也就是檢辯去攻防),大部分的時候檢察官或辯護人會提出要求(聲請)。以這個案子為例,被告既然過往是一位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他的辯護人為他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是很正常的。通常提出要求的一方,會直接建議受鑑定的單位和專家,另一方如果同意就ok,如果不同意通常也會對應提出意見,大家再來討論。如果對鑑定單位或專家僵持不下,最後會由法院決定,因為對法官而言,沒有所謂的官司輸贏。
✅3.至於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決所需?坦白說要看社會對法院判決要求到哪一種程度。
在二十多年前,我所屬的法院院長和庭長曾經在法院內的工作會報或庭務會議要求法官少送鑑定,因為法院沒有足夠的經費。我甚至遇過會計主任來電詢問我為什麼要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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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遇過庭長要求法官們不要請醫師來法院說明,「因為怕以後沒有醫師要幫我們鑑定」。
這些都是十多年或更早以前的情況。
現在,法官認為審判需要就可以決定鑑定,這個決定不需要被審核,醫師也不會認為法院請他們來進一步說明是找他們麻煩。整體情況明顯改善。
但我要說,這個案子讓社會覺得「目前法院的精神鑑定模式不夠好」,我覺得這樣很好,這樣就會讓法院思考要怎麼做會更好。
✅4.至於目前還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坦白說,我認為只要有夠的資源,只要觀念可以突破,目前存在的長期鑑定人犯戒護、是否多次鑑定、是否限制鑑定單位、是否要求團體鑑定等等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3️⃣三、你曾經主審著名的湯姆熊案,是否可以請你說明當時判決的情形與判決後社會輿論是否對你及法院造成壓力?你如何回應?
✅1.我曾經在一個課程中,對實習法官們說,如果你在作出一個社會矚目的判決前,不知道你的判決會被整個社會公幹,你乾脆去死一死算了。我必須要說,在作出判決之前,法官們不會不知道哪個決定會犯眾怒?大部分的情況,法官們可以預期自己的判決社會大概有什麼反應,那麼法官為什麼還要作出人人喊打的恐龍判決?
✅2.因為各位繳稅給國家花錢僱我們就是為了這個。
因為民主社會需要一群膽敢違反主流民意作出決定的公務員,這批人不會是行政官,因為行政官必須服從上級。而他們的最上級,也就是以選舉結果獲得政權的行政首長,更不可能違反選民的意思。
這批人沒有比較厲害,但被保護得比較好,國家希望他們在人民最難堪的情況(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時、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對方是有權有勢的人士時),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決定,也能照顧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
✅3.我認為只要法官願意忠誠地扮演這個角色,他就對得起他的薪水。因為要順從大多數人的意思作決定並不難,要違反眾人意思並且接受嚴厲的批評比較辛苦。
✅4.但是,我必須承認,法官也會犯錯,他的決定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我們設計了上訴制度,希望有另一組經驗值更高的法官重新檢驗法官的決定。
✅5.湯姆熊案的被告也是個被認為犯下天地不容惡行的人,還說了句「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其實他想被判死刑,但是擔心只殺一個孩子不會被判死刑,只是他後來殺不下去了 )。只要是正常人,對這種被告都是無法接受的。
✅6.在當時,我也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小孩跟那位被害人一樣都是小學四年級,我也很害怕自己的孩子只是出去玩一下就被殺死,我不相信有哪個孩子爸媽不害怕....
✅7.當時我們調查得知他是個精神病患,我們認為他的犯罪不全然是他的惡性,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為他的病。於是決定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之後當然整個社會嘩然,各式各樣的罵和批評都有,這些都是合議庭討論(評議)過程中已經預期的。我當時告訴自己,我不要我的國家像納粹時代的德國一樣,用殺戮來對付(清除)精神病患,我很確定這絕對不是我們的立國精神。
✅8.我想,每個國民都希望法院作出和我自己價值相同的判決。遇到不是我承辦的矚目案件,我也一樣。當判決作出來的結論違反我的公正、善良價值時,我也在肚子裡批評。所以我要說,違反社會主流意見的判決作出來之後被批評,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有一位法官同學說,作決出來之後,我們法官的態度應該是雙手捧著判決書對社會說「這是我的判決,請你(們)批評」。所以湯姆熊案判決作出來之後,社會媒體一片罵聲,我只能「躲在社會的角落靜靜承受」。但我也是平凡人,我們也會希望有人能懂我們的用心,我們更希望有人願意花一點力氣看看或好好報導我們的判決理由。然後繼續罵....
4️⃣四、檯面上政治人物競相對本案表態,你認為這是合適的作為嗎 ?而法院一再更裁,似也欲快速符應民意,您認為司法是否應回應人民的期待?又或者說,應該以何種方式回應人民的期待?
✅1.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談話,都把畫線在「支持檢察官上訴」,看得出來她/他們有小心不要越線,我覺得還算謹守分際。
要不然難道身為法官的我,要期待行政院長說「讓警察沒有穿戴適合的保護裝備(防彈背心),單獨一個人面對未知的危險,是我們做得不夠好,我打算在幾個月之後改善這個情況」這種話嗎?
✅2.至於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用天地不容形容這個案子的被告,我不認同。不認同的原因是,他手底下本來就有檢察官可以參與審判,用上訴權來監督判決結果,他講這種話是在湊什麼熱鬧?
✅3.我有信心認為現在台灣的法官不會因為總統、行政院長講一句話就順著她們的意作決定,所以她們的評論,我們尊重。但我要提醒,司法的功能是解決紛糾,要讓司法發生 制度上期待的效能,最大的原因應該是人民的尊重。法官和判決不是不能批評,能而且應該指評,但身為國家重要的政治領袖,我們期待她們用嚴謹的態度批評。
✅4.每個法官都期望自己花盡心思作成的決定被社會上大部分的人士認同和稱讚,我們很喜歡自己的決定和市場的主流意見相同。但我要說,這種事讓行政官和民選首長做就好了,不需要花高薪養一群法官來做。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重要,因為你一違逆就會被罵到臭頭,但是守著法律的保護傘才是法官的使命。我們回應人民期待的方式,就是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讓社會和人民的檢驗,甚至因此促使制度的進步,例如這次不符合社會期待因而催生出研議很久的司法精神醫院。
5️⃣五、許多人因此痛罵司法改革失敗,從你的觀點,你認為現在的司法改革較之過去有了哪些進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改革 ?
✅1.在我心中,司法改革就是「司法不斷因應社會期待,尋求改善以使自己跟上社會進步的過程」,因為人民社會對司法的期望值一直在提高,所以我們永遠在「跟上腳步」。如我剛才所講,法院做精神鑑定的過程和方式一直在改善,這就是進步。
✅2.「法官的判決違反社會的期待」這件事,有些人認為是司改失敗,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社會終於養出願意勇敢的作出這樣判決的法官,這是一種進步。
✅3.如果我們都同意政治主張和發表文章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過往的年代,如果有法官違反社會多數意見,對政治反對人士做出無罪的判決,現今社會看待法官的觀點會不會不一樣?
✅4.最後,我還是再次強調,只要是人的判斷就可能發生錯誤(我並不相信世界上有不會犯錯的人),所以嘉義地院的這一個判決和醫師的鑑定,可能不是最好的判斷,可能不是正確的 ,我們可以也理當繼續關注,繼續監督,繼續批評。
👍👍👍文長如果看到這裡真的揪甘心🙏🏿
👍👍然後追伸一下介紹一本書《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特別推薦第9、10章:「9. 以眼還眼──大眾人想報復一個罪犯,和想報復一隻無意「犯罪」的豬,背後運作的是相同的心理機制,但這種報復欲,會帶來極度不公平的處罰,摧毀我們所堅持的價值觀。」
👍報復是人性,哪怕是針對咬死人的獅子🦁️或是大白鯊🦈。了解一點心理學,就是更了解人性和了解自己。
文明社會有分工,法官是社會大腦🧠的慢想,我們不要逼他們變成快思🆘。🚬🚬🚬
聲請人相對人意思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八卦
自治共同體@香港革新論
//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香港革新論文章】
論香港「自治共同體」
── 對左翼論者的一些回應
/ 鄺健銘(《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何俊霆(《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自由主義者無法應對這些事件。他們很可能對獨立民族理應以他們屬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體恤;但又對某些刺耳、有時甚至近乎種族主義的民族主義形式有所卻步。當他們被要求去解決由人口混合或當兩個民族對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權時所衍生的實務問題,他們只能舉手投降……某些問題可能真的沒有解決方法;但另一些卻能通過審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質及其主張的合法性而達致站得住腳的結論。」
—《論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1
《論民族性》是學者David Miller於1975年撰寫的經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討論,卻準確地預測了40年後香港的爭論—自從2012年以來,有關香港的本土主義的倡議如雨後春筍,也激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辯論;誠如David Miller的預言,「本土主義」2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左翼論者」3的批判,並由此引發了連場「本土vs.左翼」的論戰。
本文嘗試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爭論,回應「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些質疑,並建構一種以「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為中心的本土論述。本文將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建構香港「自治共同體」的論述,從歷史政治(港英時代的「在地管治」傳統)和憲制法律角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論證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的「邊界控制」,並批判「左翼論者」在討論大陸新移民及社會福利問題時,完全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三、批判「左翼論者」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實踐,錯誤地理解成無所限制,更加不恰當地將「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視為二元對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些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的盲點,並討論「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對香港移民政策的啟示。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歷史政治及憲制法律基礎】
學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體」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們討論香港「本土主義」思潮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所謂「自治共同體」,指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而這些決策對其成員的「福祉發展」(Flourishing)至關重要4。一方面,「自治共同體」有著「實際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人類無可避免地要依存於某種集體制度,以進行經濟規劃與資源分配,在這個背境之下「自治共同體」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文化與法律框架,讓不同的政治經濟活動成為可能5,同時幾乎所有對個體至關重要的權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諸如社會公義等政治信念的實踐與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種政治框架下運作;另一方面,這些政治框架如要獲得合法性,就必須建基於某種自治機制,以確保管治一方會向政治社群的成員「問責」(Accountable),這個政治過程自然離不開建構一個有效的「自治共同體」。在這個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員們作出集體決策及互相協作的過程7—換句話說,很多港人關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劃清邊界、確立以「民」作為「主」的共同體;分配權力前,亦需要一個有特定歷史文化、政治與社會背景的群體作為主體,方能制定按這社群獨特需要、分配權力與資源的道德標準。Jorge M. Valedez更強調,「自治共同體」並非單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像美國印第安保留區(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州馬雅人社區(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庫爾德人區(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體,也是「自治共同體」的例子。
根據Jorge M. Valedez的理論,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地位,可以說是無可爭議—港英時代,基於倫敦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一直保持相當的自主性,並在二戰後逐步建立起一個事實上的「自治共同體」;而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亦已經在1980年代明確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確立,並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我城的憲制基礎。
從「歷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是在港英時代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殖民地政府並非單向地聽命於倫敦的代理人,因為英國殖民地官員的管治文化,是強調當地政府必須慎重照顧殖民地的本土情況,不能為了貫徹倫敦指令犧牲殖民地,以免影響整個大英帝國的長遠穩定性;而實踐上倫敦一般亦不大關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務,也欠缺對殖民地實際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立了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8。基於大英帝國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在殖民地時期一直保持頗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顧汝德在《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一書中更加指出,二戰後香港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週年預算案無需再由倫敦審批、1967年起取得權力自行設定港元匯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的權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匯儲備等等。到了1970年代,倫敦已完全放手讓港英政府自行處理香港事務,香港因而建立了相當全面的政治及經濟自治權9。正是這種「在地管治」的傳統,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漸實施的港陸邊境控制10,令香港在英國人撤出之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從「法律憲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更加在過渡時期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並且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憲制基礎。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自治地位、獨立的公共財政、獨立的貨幣制度、獨立的關稅區、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全部透過憲制安排確立下來(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傳統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已經正式成為香港憲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選制度,無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欠缺了最後一塊拼圖,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體機制。儘管如此,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仍然是無可爭議。
附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的憲制保障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基本法》條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獨立公共財政制度 附件一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製財政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條: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0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11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香港的獨立關稅區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香港的獨立貨幣制度 附件一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
附件一第7條: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香港貨幣。 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 附件一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附件一第14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香港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附件一第11條: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第1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1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152條: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1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 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1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1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總括而言,本文用上相當篇幅論證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 因為正視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應是討論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邊界控制」】
「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個常見批評,是指任何對外來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論限制的對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視」(左翼21)11和「排斥外來人士」(林兆彬語)12,甚至將「本土主義」與「義和團」、「法西斯」和「惡魔」(區龍宇語)13等相提並論。
我們認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邊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體」有效運作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引發港陸矛盾的政策議題,不論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雙非孕婦及雙非兒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謂「本土優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質上都關乎「邊界控制」的問題,包括應否實施或加強某種「邊界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人及貨物)。從這個角度看,港陸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們基於什麼原因證成群體對邊界的控制」。關於這點,「自治共同體」理論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承接上述討論,學者Jorge M. Valedez定義的「自治共同體」,是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包括經濟規劃與社會資源分配等決策的政治群體。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與實踐自治,「自治共同體」就必須對其邊界有著實質的控制權—因為從「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個「自治共同體」沒法對人口或貨物流動進行準確的預測,它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長期規劃,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動,只會令所有政策規劃淪為空談14。看看香港在實施「自由行」和「一簽多行」後,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旅客來港購物,將香港街道擠得水洩不通、公共運輸系統遠超負荷,正正說明「邊界控制」是一個「自治共同體」得以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礎。
讀者或許會質疑,我們為出入境人數定下限額(一如單程證的每日150人限額),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邊界控制」所帶來的問題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邊界控制」除了是關乎「外來人口數量」的實務問題,更加是「誰決定誰能加入群體成為成員」(Membership)的政治問題,而「社會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後的關鍵。誠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會互信」對於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群體至關重要。政治群體所推行的社會政策,往往有賴於其成員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則是有效合作的基礎。由於履行政治群體的義務時,往往有著一定成本,因此人們在履行義務同時,必須相信群體內的其他成員亦會信守相應的義務,不然社會合作將無從說起。例如,若某群體需要通過稅項以進行財富再分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群體的其他成員在提供協助時,往往基於一個信念:日後當他們也需要尋求援助時,其他社會成員同樣會為他們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15。即使每一個社群社會互信的來源基礎或有不同16;但幾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無法為成員的加入設定某些條件限制,成員之間的信任將難以維繫,以致政策不但無法實施、就連社會公義、財富再分配等偉大理想,也將難以實踐。當下香港社會,其實特別需要這種「社會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擔心香港社會已因各種議題紛爭變得「撕裂」。
2013年的綜援撤限案就是明顯例子。事實上,不少港人並非反對為窮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均由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按大陸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所進行,香港人在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權過問。換言之,大陸新移民的加入,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認可。反對綜援撤限者的邏輯,就是大陸新移民既然從未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即使「新移民騙綜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這爭議卻正正凸顯出「社會互信」喪失的後果,以及「社會互信」對於政策順利執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論者」在討論移民、貧窮、社會褔利、財富再分配等問題時,卻忘記上述議題需要放在香港的實際背景進行討論,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建基於「邊界控制」這個核心問題。
【人權自由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對立】
「左翼論者」不但未有意識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必須實施某種的「邊界控制」的核心議題,他們甚至會高舉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將之凌駕於「本土利益」,對種種實施「邊界控制」的意見加以攻擊。其中,港陸家庭團聚是「左翼論者」特別重視的一個議題,他們往往以「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為道德基礎,嘗試論證大陸人來港的移民權17。
本文認為「左翼論者」的盲點,在於不恰當地把「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行使看成毫無限制,並將所有對行使這些權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義。這種認為人權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種對權利的誤解。
「人權」、「自由」無疑至關重要,但權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國家也非無所限制。事實上,絕大部份人權也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絕對」(Absolute)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程度的問題」(A matter of degree)18。我們的關注重點,應該是保障人們能行使「足夠」(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並免於不合理限制19;假如某一種自由的行使,會與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對自由行使的限制也並非不合理20。例如,我們普遍接受私有產權與私穩對人們至關重要,所以我們不能未經業主的許可便移動到私人地方。這些規定無疑變相限制了他人行動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動的範圍減少),但我們不會簡單認為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犯21。
同樣地,正如前述,一個「自治共同體」對邊界的控制權,對推行公共政策至關重要,因此假如該「自治共同體」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種限制以保障其成員的福祉,只要理據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違人權。如此看來,所謂的「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並非不能調和;同時,他們對人類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思考政策時,問題的核心並非「本土利益與普世原則誰比誰優先」,而是「有否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本土未必永遠優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駕性22。
【「世界主義」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關注原則」】
至於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種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也不無商榷餘地,應該加以避免。跟自由主義一樣,世界主義以平等作為出發點,立場上卻比某些自由主義更進一步。世界主義者認為,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每個人尋求「福祉發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應被給予同等重視。同時,生為不同國家的國民卻往往代表著不同的發展機會,他們遂認為世上所有人均應當能夠隨意跨越國界以實踐個人發展及享用地球資源的平等權利。部份世界主義者甚至認為,國民身份以及其附帶權利本身就已經是一種不平等待遇23。因此,他們支持一種開放邊界(Open border)政策,認為所有邊境限制都不該的。然而,這種想法在理論層面也許說得動聽,在實際運作方面卻面臨種種問題。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從「自治共同體」的理論出發,指出「世界主義者」的三大盲點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體」對外人的義務時,「共同體」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須納入考慮。任何「自治共同體」都必定有一定的運作歷史背景,而該歷史往往包含過去各成員就社會貢獻和分配所作的集體決定,甚至為此而作出的個人犧牲,其他成員亦會因而作出種種合理期望,甚至以此為背景制定人生目標。因此,這些承諾的履行對所有成員的個人發展和福祉至關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體無法為人口流動加諸某種限制,隨著「制度能力」與「社會互信」的喪失,它亦難以再履行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例如提供社會福利援助),亦必將令整個「自治共同體」變得「無法持續」(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即使我們認同「移民權」,不同的移民之間在道德上也應有優次之分。而最應該有優先權的,乃受政治迫害或無處容身而逃離家園的國際難民,因為他們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5。同時,亦因為世上每個共同體都必不能容納所有希望移居到該處的移民。因此,當我們為國際難民給予優先性時,邏輯上亦必預設了某種邊境控制的機制。
三、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反對「開放政策」與支持「邊境控制」,既不代表認為「本土利益凌駕一切」,也不代表我們能夠無視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在於其「實務優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確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義的價值亦將無法實踐。同時,亦因為國界、國民身份及每國天然資源數量的「隨機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關注原則」亦預示了共同體成員對外人的某種道德責任。例如,共同體有道德責任為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們需要對歷史上被不公平對待的社群提供某種補償;以及確保各共同體在國際合作中有公平的參與權等。
事實上,「同等道德關注原則」對香港的新移民討論亦有一定的啟示。現時,在香港有關討論往往只著眼於移居者及其在港親友的褔祉,卻忽略了移民對「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來國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響。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我們理應對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關顧。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我們應該「全面考慮所有受移民影響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來國家」居民的褔祉也應給予同等重視。因此,我們在討論香港移民政策時,不論是「新移民」還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說不過去。
【本土主義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後的吼聲】
歸根究柢,「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根本誤解,在於他們不明白本土派其實不是排外(即一般意義的外來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國),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構成的最大威脅。
正如學者黃國鉅指出,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 26,「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27。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28,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本土主義」,是香港人面對天朝中國步步進逼下發出的最後吼聲,只為守護我城彌足珍貴的「自治共同體」地位。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為作者所譯,原文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為方便討論,這裡的「本土主義」泛指以保存香港現行政治社群為出發點的理論與說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論者」,泛指「左翼自由主義者」和「左翼社會主義者」。我們明白兩者的分別,惟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兩者對「本土主義」的批評整合,並一併回應。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頁110;有關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討論,見鄺健銘:《港英時代 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頁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嶸:〈略談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4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優先」的同時,不能夠違反「普世價值」〉,《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區龍宇:〈愈反惡魔,自己愈變惡魔〉,《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3月12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會互信」的基礎,可以源自某種共同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歷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個別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本文重點在於強調,某種加入資格的控制,對於互信的維持有著關鍵的重要性。
17 獨媒轉載:〈團結社會.團聚家庭 爭取審批權,還港公義自治〉,《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6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們要確保社會上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使個體能夠過一個合理的生活。這個程度可能很高,但絕非無所限制。
20 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個人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基於某些道德判斷。
21 作者認同「人權」、「自由」等價值無可取代。同時,作者亦絕非認為「人權」、「自由」可以隨意置換、為利益而犧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們認同天賦人權與自由,我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也需要將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對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祉的影響納入考慮,並權衡兩者。至於哪些權利與哪些褔祉比較重要,則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再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22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議題。相反,我們只期望提出「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作為思考港陸矛盾為大原則。而取回邊境控制權,則是香港人能夠「以香港為出發點思考港陸關係」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這個觀點套用在香港,那些來到香港對尋求庇護的國際難民和酷刑聲請者,其實比那些港陸家庭團聚的人,應該有更強的道德基礎得到優先居留的權利,但相比之下他們卻得不到與大陸新移民同等的「道德關注」。
26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27 其中,喬寶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8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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