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罪疑惟輕行政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八卦
中天關台…民主失去高度
林振亞/文字工作者(台南市)
看待一件事件,到底如何切入?如果沒有高度,很容易在事件本身打轉,永遠也轉不出來,甚而還沾沾自喜,自以為是。
就以大學為例,讀好大學、好科系將來可以在社會找好的工作與賺錢。又如這次的中天關台事件,被NCC罰這麼多次,被質疑報導偏頗,又有紅媒疑慮,所以全票決議撤照。
「大學不是職業的訓練所」,這是大學時教授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話。倘若將大學視為出社會工作的補習班,未免看得太狹隘。大學不應只是謀生工具,除專業知識外,應該是人文素養的建構、真理的追尋、信念的培育;追求真理須明辨是非,具備信念才能抗拒誘惑。這才是高度,否則大學訓練出來,能力有了,卻抵擋不住社會大染缸複雜而物質化的利益糾葛。
看待中天新聞事件,何嘗不是如此!中天新聞台再爛(其他新聞台也不惶多讓),但言論自由的底蘊,是應該被保障,這是文明社會應有的一種高度、信念。倘若沒有這樣的視野,面對各種複雜的政治問題,容易被當權政府左右。
在新聞訊息上,現今民眾都深深感受到,幾乎所有新聞台整天只會報導三種新聞:車禍、犯罪、火災,其他國際新聞不是不報,就是輕描淡寫。有識之士早憂心忡忡,惟號稱獨立行使職權的NCC無感。如今,竟只針對一家新聞台下重手。
有時思索,這些新聞從業人員在大學受這麼多新聞專業訓練,畢業後到新聞台工作,只會報導火災、車禍、犯罪,這樣有何成就感?而那些行政法官呢?受如此嚴謹的法學素養訓練,怎麼會做出「駁回中天」的奇特理由裁定?
各種媒體充斥,網路訊息多如牛毛,一則蓋過一則、新聞淹沒新聞,如此與沒有新聞有何差異?遑論假訊息到處流竄,當權的謾罵在野假訊息,殊不知假訊息最大的製造者,通常就是當權者。
「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是西方文明的高度與信念。高度就像空拍機,讓帶領我們看清事件的本質而不會迷茫;而信念猶似一隻看不見的手,支撐著一個人、一個國家堅拔挺立而不墜。只可惜空有民主的台灣,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罪疑惟輕行政法 在 李柏鋒的擴大機 Facebook 八卦
文長,推薦閱讀,對於中國歷史與台灣歷史的發展與爭議會有更全面的認識
重訂課綱,吹響號角
一、 我是政大彭明輝,不是清大彭明輝
新世紀以後,清大彭明輝教授從部落格開始的評論書寫,頗引起媒體和閱聽人的關注,其文章論題廣泛,時事,科技,教育,經濟,人文,幾近無所不包;文章中有些論點我贊成,有些論點則有所扞格,有些不明就理者,誤以為是我,我從未出面說明,蓋因本家哥哥的文章,贊成不贊成都怪怪的,亦就隨它去,反正知道的知道,不知道的也沒關係。
2016年1月24日,清大彭明輝教授在部落格發表〈失去真相的台灣史〉,引發網路的一些討論,我再次被點名,略云清大彭明輝不是政大彭明輝,我覺得自己有必要說幾句。
現代中國從1920年代五四新文化運動提出德先生與賽先生以來,民主和科學成為救國救民的萬靈丹,亦即現代中國和臺灣所努力追求者。民主姑且不論,科學則形成學術上極度傾斜的唯科學是尚,即郭穎頤所謂的唯科主義(科學主義,我名之曰大理工主義)。部分理工學者常認為自己無所不能,上至天文,下至地理,無所不通,乃至常常越界而不自知。我的本家哥哥清大教授彭明輝是理工學者,行文難免有些大理工氣,〈失去真相的台灣史〉顯然越界談了他所不懂的知識領域,故爾引發爭議。
我無意在這篇短文討論〈失去真相的台灣史〉,只是藉此說明我是政大彭明輝,不是清大彭明輝,我要討論的是我的本行歷史學和歷史教科書。
2016年1月27日,教育部長吳思華在看守內閣過渡期間,宣布教育部預計2月將公布十二年國教領域課程綱要,吳思華表示,只有「社會領域」因各界歧異大,最快要到五、六月公布。但全家盟和全校協等教育團體均呼籲暫緩公布,否則恐又引爆學運,多位地方教育局長也認為課綱影響教學甚大,應該更充分溝通,別急著上路。2016年1月28日學生反課綱團體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提出兩項訴求:一、撤回微調課綱;二、暫緩十二年國教課綱。
記得2015年7月高中歷史課程微調課綱爭議如火如荼時,即有人嗆聲,有本事你們在下次選舉時贏回來,就可以修改課綱啦!台灣俗諺有云,嬈擺沒有落魄的久,話還熱著哩,人家真的在選戰中大贏,而且磨刀豁豁,吹響修改課綱的號角。
二、 微調課綱,引發爭議
2015年7月23日,教育部兵分四路,同一天在臺灣師大附中、新竹高中、彰化高中、台南一中召開高中歷史課綱微調座談會,學生們因不滿教育部的回應頻頻跳針,深夜時分,一群抗議學生衝入位於台北的教育部長辦公室,共33人遭警方逮捕,其中包括3名記者。
這場闖入教育部事件,將自2014年1月17日以來的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推向一個新的高峰。此事件起源於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召開公聽會,公布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部分修正表。教育部花兩周時間完成課綱微調公聽會、審議大會等程序,並逕行公告實施。因公聽會時間過於倉促,行政程序多有瑕疵,教育部又堅持不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和會議紀錄,引發黑箱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教育團體等向臺北地方法院具狀告行政法院,一審於2015年2月12日宣判教育部敗訴,判決書3月5日首度公開。判決書指出黑箱作業會造成大眾不安與猜忌,甚為不妥,要求教育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透明政府決策。但教育部仍一意孤行,歷經蔣偉寧、吳思華兩任部長,仍堅持2015年8月1日上路,於是引發高中學生闖入教育部事件。
程序不正義,委員不專業,是學者和高中生質疑微調課綱的關鍵,程序不正義係指原本的檢核小組,經主席朱雲鵬的臨時動議,改成微調小組。原本因檢核而聘請的委員,忽然華麗的轉身成為微調委員,微調小組再大調課綱,引發其後種種問題。其間包括會議記錄的合法性,計票的爭議,公聽會舉行的時間倉促,公告時間太短,教育部長蔣偉寧卻斷然宣布微調課綱已然通過實施。這些行政程序都太犯規,實乃長久以來課綱擬訂歷史中從所未見。
部分學者與民眾有疑慮的課綱,教育部何以一意孤行,堅持通過就必須執行,是另一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之處。並不太久之前,2008年通過的〈98課綱〉,教育部長杜正勝己經在該年1月正式發布,3月總統選舉,5月新政府上路,8月教育部長鄭瑞城暫停歷史與國文課綱。據媒體報導,原訂於2009年8月上路的〈98課綱〉,教育部長鄭瑞城以內容有問題為由,擱置國文、歷史二科課綱,並組成專案小組編修。與會的歷史科召集人周樑楷教授和林富士教授曾發言抗議,但不受採納。故爾教育部以行政命令發布的課綱,教育部可以停止實施,蓋已有前例可循,並不存在不能停止的問題,而是教育部長要不要停止。
在委員不專業部分,14位微調委員中僅有兩人是歷史專業,要調整所有的高中歷史課綱,包括臺灣史、中國史和世界史。課綱微調“十人檢核小組”的歷史專業一直飽受批評;雖然其中並非完全沒有歷史學者,海洋大學黃麗生、世新大學李功勤,以及後來加入的世新大學喻蓉蓉等人,均具歷史學博土學位,但非臺灣史專業,卻大膽微調甚至大篇幅重擬台灣史課綱,調整的方向即1890年代以來以國族主義所建構的大中國概念,將臺灣史置於大中國框架下。特別因引發爭議最大的臺灣史,微調委員未有臺灣史專業,很難說服說臺灣史領域的學者專家。而反微調課綱的幾位要角,多為臺灣史專業,實其來有自。臺大歷史系花亦芬教授講得很直接:「王曉波等人把歷史教育和“國家認同”關聯起來,要用歷史教育來塑造國家認同。」然而,就像花亦芬、金仕起教授分析的,這套觀點完全可能讓學生遠離老師、遠離歷史學習;那麼,他們又怎可能認同歷史課本裡建構出來的那個“偉大國家”呢?要培養國家認同,顯然是死胡同。
有部分學者、媒體或個人,指責綠營不該把學生推上火線,甚而將微調課綱轉移到藍綠問題上,我認為這是不符合事實的。當媒體或個人指責學者教授龜縮不出的信息排山倒海而來,許多人忘記了2014年2月高中歷史微調課綱甫出,3月9日即有百餘位歷史學者、教授聯署,反對此行政程序不合法,委員不專業,內容不符學術研究成果的微調課綱,這些均見諸媒體報導。但因2014年3月18日的太陽花學運,淹沒了學者連署的信息。當太陽花學運告一段落,2014年5月以後,學者們又再次抗議高中歷史課綱微調的適法性,直到2015年5月,學者們的努力從未間斷,他們包括發起連署的薛化元教授,振臂高呼的周婉窈教授,長期關心此議題的陳翠蓮、花亦芬、金仕起教授;對微調課綱深入研究的台大歷史研究所博士生吳俊瑩。高中學生自主反課綱,是2015年5月以後的事,從5月一路燃燒到7月,學生占領教育部,此事件方始成為媒體焦點。我相信很多人是到2015年7月媒體大肆報導後,才注意到微調課綱的問題。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絕非單一事件,在更早以前的1997年國中實施認識台灣課程,早已埋下伏筆。而認識台灣課程之所以引起爭議,與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以後,長期將台灣型塑為中國文化的最後堡壘有關,在政統上以中華民國為中國的代表,在思想文化上以中國文化的傳人自居。
三、 歷史教科書細說重頭
在動盪的時代,晚清士人醉心於西方政治、軍事、經濟,以及各種西方學術思想的新說,惟有關西方19世紀初葉以後所發展的科學派史學,似未曾引起太多注意。1902年梁啟超發表〈新史學〉,猛烈抨擊傳統中國史學,掀起極大波瀾;此文同時積極介紹西方史學,雖然以今日的學術眼光來看,不免浮淺誇大,卻打開了西方史學輸入中國之門。
西方史學輸入中國後,引發改編國史運動,章節體歷史教科書開始出現,加上傳統中國史學的資鑑思想,使得晚清新式學堂的歷史教育產生重大改變,一方面在教材上使用西方式的章節體教科書,另一方面則將歷史教育與國族建構相結合。因此,壓縮式的、簡明的中國歷史教科書成為改編國史運動的主體;而因當時對西方的認知亦屬急迫,翻譯西文簡明教科書或改寫西洋史教本,成為此時期的另一個特色,其目的希望能在短時間內,使學習者獲得簡明的、廣泛的、多面向的中國與世界史地知識。
二十世紀初年所編纂的歷史教科書,數量眾多且種類繁富,除一般通史性的著作外,亦出現鄉土歷史、兵法史和財務掌故史等教科書,以及有關史學理論、方法論方面的著作。整體而言,此時期所編纂的歷史教科書,具有下列共同特色:(一)編纂體例受西方史學輸入中國的影響,大部分著作採章節體;(二)西洋史教科書大部分譯自西文簡明教科書,亦有改寫自西文教科書或日文教科書者,中國史部分則受日本學者影響甚大,部分著作甚至逕以日本學者所撰東洋史教科書為藍本;(三)教科書不僅記述傳統中國以政治、軍事為內容主體的資鑑史學,並且開始注重社會、宗教、文化、思想等面向;(四)強調社會歷史進化的因果關係,以及人類文明發展的狀況,部分教科書明顯看出受到嚴復所譯《天演論》的影響;(五)呈顯以歷史教科書形塑民族主義的意圖,並強調實學救國的經世思想。我們看到今文學派的夏曾佑將新史學觀點貫穿於歷史敘述中,藉以形塑以孔子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義,並顯現其變法論的基本觀點;而治學傾向古文學派的曾鯤化和劉師培,在教科書中意圖透過對中國歷史的認知振興國魂,以發揚民族精神,並彰顯以黃帝血緣論為中心的血緣民族主義。以孔子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義,結合以黃帝血緣論為中心的血緣民族主義,成為近代中國建構國族的重要理論,柳詒徵《中國文化史》和錢穆《國史大綱》,即將文化論與血緣論的民族主義加以結合,此後的中國通史著作,大抵延續類似的國族建構理論;因此在近代中國的國族建構過程中,歷史教科書曾在其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
錢穆在《國史大綱》〈引論中〉舉出中國史學的三個特點:悠久、無間斷、詳密,與柳詒徵《中國文化史‧緒論》所說的幅員廣衾、種族複雜、歷史悠久、史籍豐富等特質,其論述基調幾如出一轍。
由錢穆和柳詒徵的例子,可以瞭解民族主義史學的發展,是透過怎樣的思想模式建構而成,一面回顧昔日的榮光,一面建構新的國族主義。
四、 以史為鑑的春秋筆法
臺灣的歷史教育,直接繼承對日抗戰時期教科書,其中主要質素包括下列諸項目:一、自1890年代以來的國族建構理論,以中國為我國;二、以春秋筆法為本的歷史敘述;三、五德終始說影響下的朝代循環論與正統論。
臺灣的歷史教育,在用字遣詞上受孔子《春秋》的影響極大,即所謂書法。傳統中國史學極強調所謂書法,如「君舉必書,書法不隱」,其中所涉及的鑑戒史學,固使中國史學光輝燦爛,但同時亦限制其進一步的發展,因為過度強調史學的鑑戒功能,使得史學侷限於朝代循環論,以及所謂春秋筆法,最常被稱道者,如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這套書寫模式被司馬遷和司馬光繼承下來,且為歷代修史者奉為圭臬。所謂春秋筆法,是一種文字表述方式,春秋之教的重點即在“屬辭比事”,舉其大要,「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於春秋者也」。所謂屬辭,係指遣詞造句,所謂比事,係指排比史事。屬辭比事,即是筆削的藝術。
《春秋》記戰爭,有伐、侵、戰、圍、入、滅等不同的寫法;聲罪致討曰伐,潛師掠境曰侵,兩軍相接曰戰,環其城邑曰圍,造其國都曰入,毀其社稷曰滅。同是記殺人,有殺、誅、弒、殲等不同的寫法,無罪見殺曰殺,有罪當殺曰誅,以下殺上曰弒,不留孑遺曰殲。這是用不同的字,表達不同的歷史情況,即所謂春秋筆法。舉最明顯的例子,如各朝代與邊族的關係,漢國攻打匈奴,寫成漢武帝北伐匈奴;而匈奴則是侵略漢國;類似的情形,蒙古攻打中國謂之入侵或侵略,這是從征服王朝攻打華夏的角度思考;但蒙古攻打歐州則名之曰 “西征”,如拔都西征。類似情形,忽必略攻打日本,名之曰“遠征”或“東征”;而對日抗戰時期,日本攻打中國,謂之侵略。有一段時間,臺灣甚至為日本教書未使用“侵略”而表達抗議,卻遺忘了自己歷史教科書裡忽必略“遠征”日本的敘述。
春秋的筆削,是一套特殊的歷史敘事,如「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踐土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於河陽”;其後之史書即以“狩”代替天子蒙塵,故爾晚清咸豐皇帝因英法聯軍逃到熱河行宮,要寫成“咸豐狩於熱河”;八國聯軍時,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逃到西安,則寫為“西狩”。「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則區別內外,華夏攻打夷狄曰“征”;夷狄打華夏則曰“侵”。吳楚之君自稱王,《春秋》貶之曰子。
有一個例子很可以說明我們學自歷史教科書的觀念,是多麼深入人心。左宗棠平回亂,是晚清的重大事件,大部分人都耳熟能詳。1999年7月,我因為做清中葉以降的西北史地研究,到西北地區進行田野考察。某日工作結束後,我到西安鐘樓附近的坊上吃點兒東西。坊上是西安著名的小吃街,有許多店主人是穆斯林,故又名回民一條街。那天我正啃著羊頭肉,喝著西北狼啤酒,這時看到一位著穆斯林傳統服飾的小朋友回來了,頭戴瓜皮小帽,身穿黃色袍子。我問店主人,「師傅,這您家公子。」店主人回曰,「是呀!小犬。」「幹嘛去呀?這老晚的。」「上學。」我說,「師傅您別逗了,暑假呢!上啥學?」師傅說,「上真主阿拉的學。」我一聽真主阿拉的名字,馬上正襟危坐起來,「那真主阿拉的學上些啥哩?」「歷史。」我笑了笑說,「師傅,您就甭開頑笑啦!俺可是歷史教授哩!學校不是已經有歷史課了嗎?」店主人打開黃色包袱,取出裡面的書,「那不一樣的,您老瞅瞅。」我看到書裡歪歪扭扭,像蚯蚓般的回文,「別逗了,師傅,俺識不得回文哩!您老給說說。」師傅翻開書頁,找到其中的一段,指著書說,「來!這一段寫左宗棠率大軍進駐天山南北麓,造成我族眾大傷亡。」聽完師傅敘述書中的內容,我一口西北狼啤酒差點沒吐出來,剛吃的烤羊肉串和羊頭肉都變成酸 的。
是的,身為大學歷史教師,我從小讀的歷史教科書都寫「左宗棠平回亂」,壓根兒不曾想過,對伊斯蘭而言,「左宗棠率大軍進駐天山南北麓,造成我族眾大傷亡」,才是合理的敘述。我想起從小學到高中讀過的歷史,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之亂,漢武帝北伐匈奴,唐太宗征西突厥,這些熟悉的敘述,我從未想過究竟是否歷史事實,縱使大學念歷史系,我也不曾懷疑過課堂上和歷史書裡的記事,一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這些所謂歷史事實,已經成為我身體的一部分,已經是我脈管裡奔流的血液。當我讀到王莽篡漢時,我不會去思考如果新朝延讀數百年,歷史會怎麼寫?
五、 歷史教科書與國族建構
在1890年代以前,中國這個名詞並不用來指涉華夏,有些歷史學者為了合理化中國的概念,引述「赤縣神州,謂之中國」,來做解釋,這也是章太炎為同盟會擬定革命成功後新國名中華民國的由來,其後學者們踵繼其意,擴大建構中國的概念,將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均納入中國,於是漢滿蒙回藏一律併入在中國的概念下,甚至非漢人建立的王朝蒙元和滿清帝國,亦視為中國帝國歷史的一部分。歷經1890年代到2015年逾120年以上,無以數計前行代學者們的努力建構,中國這個概念已根深柢固,極難動搖,一些並不存在的歷史在歷史教科書的宣導下,早已深入人心,諸如中英鴉片戰爭、中日甲午戰爭,明明該是清英鴉片戰爭、清日甲午戰爭,因為戰後簽署條約是大清國皇帝。這麼明顯的張冠李戴,學者們竟可以坐視,這真是非常不可思議 的事。而在歷史分期中,將1840年代以後的晚清,稱之曰中國近代,也是非常怪異之論,學者們卻習以為常。
在國族建構神話中,另一個存而不論的問題是民族起源,歷史課本上最常出現的兩句話,一句是「黃帝我們共同的祖先」,另一句是「我們都是炎黃子孫」。很少人去懷疑這兩句話的真實性,非僅此也,姑不論這兩句其是否歷史事實,以邏輯學而言,這兩句話必有一為非,蓋如果「黃帝是我們共同的祖先」為真,「我們都是炎黃子孫」即不可以為真;反之亦然。但大部分學生並去思考這兩句話的矛盾,反正考試的答案照寫,信不信無所謂。有一年政治大學歷史系教師做古都之旅,第一站是西安,從西安到黃河壺口瀑布,路經黃陵,祭拜黃帝。系上同事都進去上香,祇有我一個人躲到黃帝手植柏樹下乘涼。因為我姓彭,彭乃祝融八姓之一。史書上說是祝融、蚩尤的後代。祝融,名黎,為帝嚳時的火官,掌管民事,後人尊為火神,因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嚳命曰祝融。祝融的後裔分為八姓,即己、董、彭、秃、妘、曹、斟、芈等,史書稱為祝融八姓。但歷史上最有名的大概是彭祖,據說他活了八百多歲;也有人說這位彭祖就是《論語.述而》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竊比於我老彭」的“老彭”。因為黃帝是我的祖先蚩尤之仇敵,子孫再不肖也不能去拜祖先的仇敵吧!雖然在國族建構的時代(約1890-1945),各種中國歷史教科書上都寫著黃帝是中華民族共同的祖先,但我知道黃帝在血統上和我是沒什麼瓜葛的,任他血緣國族論者說得多麼冠冕堂皇,黃帝和我不相干就是不相干,要說有相干也可以,至多是我祖先的仇人。
如果我們檢視晚清改編國史運動時期所編寫的歷史教科書,將會發現此時期的教科書並非都稱中國歷史教科書,有的以本國歷史教科書為名,有的以中學歷史教科書為名,甚至民國以後編寫的歷史教科書,亦非悉以中國歷史為名,如呂思勉編寫《白話本國史》,錢穆撰寫《國史大綱》,均未用中國之名,故爾此時期學術界其實是中國史、本國史、國史等名稱混用,並非以中國為至當歸一之名,比較統一使用中國之名,可能是抗戰以後的事。
在歷史教科書中,有幾個朝代是很衰的,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短國祚王朝,後續者如為強勢王朝且國祚緜長,那麼,短國祚王朝往往被寫得很負面;如秦與隋,但卻忽略了秦築長城,區隔遊牧民族與農業民族,是影響多麼深遠的事;隋煬帝開鑿運河,成為此後各朝帝國的重要經濟動脈。征服王朝入主華夏,亦成為歷史課本的大黑洞,如元國和清國的敘述,基本上即是負面的,元國尤其倒楣,被寫得沒有一處是好的。宋元之際和明清交替的二臣,即成為民族主義史學下的冤魂,至於漢民族所建王朝,則沒有這類問題。故爾這類撻伐主要來自民族主義史學,而非朝代興衰。運氣很差的還有女性,亡國常是女性要負責,如妹喜、妲己、褒娰、呂后、武曌、楊玉環、慈禧,都被形塑成紅顏禍水,甚至直指為禍國殃民。這種充滿男性沙文主義的敘述,在台灣的中國史教科書中俯拾即是。
我須承認從1890年代到1950年代的教科書編纂者極其高明,他們建構了中國的概念,把國族建構發揮得淋漓盡致,以致於到今天台灣的歷史學者幾乎無法掙脫其籓籬。我的學術養成教育在此背景下,與大部分這一代的台灣歷史工作者類同。所以,當我們說“中國在唐代的時候”是如此自然,絲毫不會去想在唐國的時候,根本沒有中國這個概念。我們說“中英鴉片戰爭”,卻遺忘當時存在的是清國。教科書裡寫“漢武帝北伐匈奴”,“蒙古入侵中國”,被視為理所當然。所謂“中國”攻打他人時用的是“遠征”、“北伐”,他國打“中國”則是侵略。蒙古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忽必烈打中國是侵略,拔都打歐洲為西征,忽必烈打日本是遠征,這些春秋筆法成為歷史教科書的標準用語。台大花亦芬教授寫有關十字軍的討論,指出只有十字軍,沒有十字軍東征,說明過去台灣歷史教育的謬誤。這些都是長久以來歷史教育和歷史解釋的問題,而我們並不經心在意。
台灣的歷史教科書基本上以抗戰時期為依歸,在遣詞用字上,亦以抗戰時期為師,稍有不同的是較少使用本國,而用概念較為模糊的我國,或者直接用中國,而在稱中國大陸時,反倒簡稱大陸,而非中國大陸。於是教科書出現諸如“我國歷史悠久”、“我國幅員廣大”之類的敘述,授課教師往往不會特別說明“我國”的指涉為何。如果用比較精確的語意學要求,以1980年代的歷史教科書而言,我國明顯指的是中華民國,彼時的中華民國僅70餘年,何來歷史悠久?而台灣的土地面積又如何談得上幅員廣大?但不論任課教師或受教學生,基本上鮮少對這類課文內容提出質疑,於今看起來真的很難理解。尤其當學生讀到地理課本寫“我國屬於大陸型氣候”時,腦子真的會轉不過來,台灣不是海島嗎?海島怎麼會是大陸型氣候?
柳詒徵《中國文化史‧緒論》指出,中國具有幅員廣衾、種族複雜、歷史悠久、史籍豐富等特質,其中幅員廣衾係指疆域廣大,從《史記》記載黃帝時的疆域,「西至空桐,北過涿鹿,東漸於海,南浮江淮」,到清代的新疆設省,民國以後的漢滿蒙回藏各族領地,均納入版圖,於是中國疆域擴大到從古以來所未有。1960- 1970年代歷史地理學者譚其驤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之委託編繪《中國歷史地圖集》,譚其驤在編繪明代總圖時,未將台灣編入明國疆域,國務院去函要求譚其驤必須將台灣編入,譚其驤堅持不肯,僅同意在福建分圖附上台灣,此一堅持維護了一位學者的學術尊嚴。有關台灣應於何時繪入中國版圖,在編繪《中國歷史地圖集》的過程中,引發了激烈爭論;部分學者主張元代地圖即應將台灣畫成與大陸同樣的顏色,譚其驤認為《中國歷史地圖集》是根據歷史事實來畫圖,絕不能違背歷史事實,因而堅持清代疆域圖始將台灣畫成與大陸同樣的顏色;於是邀集學術界權威人士、各有關學術機構負責人或代表開會討論,最後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見:元、明圖中台灣用中國基色中的鄰區顏色,與大陸不同;明圖增加鄭氏台灣圖,附於福建圖;打破「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迷思。
六、 結論
臺灣因為現實政治、特殊的時空背景與歷史經驗,在歷史教育與歷史教科書的編寫上,特別強調民族精神教育與國家立場的主體性。
有關臺灣史的主體性方面,1993年和1994年修訂的國中、小學歷史課程標準,比較以臺灣為主體來看待臺灣史(2000年發布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亦同);1995年修訂的高中歷史課程,則將臺灣史置於中國史課程中;與國中、小學歷史課程在銜接性和立場的主體性上並不同調;但這並不僅是歷史學界內部的問題(持中國/臺灣立場主體性學者間的拔河),也涉及現實政治問題。高中歷史課程「九五暫綱」開始有獨立成冊的臺灣史,為其後“98課綱”、“101課綱”之所本,而引發爭議的微調課綱所調整者即“101課綱”。
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召開公聽會,公布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部分修正表,引發黑箱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教育團體等向臺北地方法院具狀告行政法院。一審於2015年2月12日宣判教育部敗訴,判決書3月5日首度公開。法院明白指出黑箱作業會造成大眾不安與猜忌,甚為不妥,要求教育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透明政府決策。2014年3月9日歷史學者的連署反對這分微調課綱;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許雪姬教授在記者會上,表達學者對綠營處理此事的不滿。
因為自己是1997年《認識臺灣:社會篇》的兩位撰稿人之一(另一位是中研院史語所林富士教授),緣於曾是認識臺灣教科書事件的弄潮兒,對當年反對陣營的學者們難免多所關切。故爾當媒體刊載微調課綱委員名單時,心裡一個咕咚,歷經17年的雨露風霜,認識臺灣教科書的反對者,竟然借屍還魂,成為微調課綱委員,用不合法的手段大改高中歷史課綱。
2015年8月3日下午,在前台中一中校長蔡炳坤出面斡旋下,由學者吳密察、花亦芬教授陪同學生代表和吳思華部長協商。我在新聞影片中看到吳部長一再跳針,比壞掉的黑膠唱片還要嚴重。黑膠發燒友都知道,唱片跳針大部分時候是因為音軌有雜物,只要去除雜物,跳針問題往往即迎刃而解。這次中學生反微調課綱運動,音軌裡的雜物只有一個,就是微調課綱,去除雜物,吳部長就不必一再跳針了。目前看來,停止實施微調課綱,可能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即將於2018年實施的〈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目前正進行擬訂,這是影響更為深遠的課綱,將從2018用到2030年。而且,2018年才要使用的領綱,並無立即之急迫性,希望領綱委員效率別太高,慢慢來,別趕著在看守內閣期間輕舟已過萬重山,以免到時又是兩岸猿聲啼不住。
經過高中歷史微調課綱的經驗,我相信〈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在行政程序上一定會完全符合,可是當我看到第一次會議記錄的領綱委員名單時,心裡忽然一個咕咚。
在〈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第一次會議紀錄,我看到召集人為朱建民,其另一個身分是財團法人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基金會附屬機構為鵝湖月刊社。
許多人注意到王曉波與《海峽評論》的關連性,而1997年刊行的《認識臺灣參考資料》,就是《海峽評論》所出版,其中有幾位作者是我非常熟悉的,包括王仲孚、王曉波、陳昭瑛教授、潘朝陽、黃麗生夫婦,而我靈機一動,腦子忽然晃過一分學術思想刊物《鵝湖》,於是找出《鵝湖》月刊,赫然發現潘朝陽教授是社長,陳昭瑛、黃麗生教授是編輯委員,方始恍然大悟。在一個偶然的機會,我看到十二年國教領綱委員的部分名單,發現召集人是朱建民教授,而朱建民教授是《鵝湖》月刊社董事長。至此我始知原來媒體關注的《海峽評論》,固為兩次事件的要角,而其背後尚有影武者,這個影武者就是《鵝湖》月刊社,其成員化整為零,進入各科中學教科書委員名單,藉儒學之名,以遂行其大中國之實。另一個同樣藉儒學之名宣揚大中國思想的某書院,其成員遍布各大學院校,以講學為名,大力宣揚儒學思想,其組織之龐大,影響之深遠,可謂舖天蓋地。但我不便在這裡多所討論,蓋有太多師友為此書院成員,我不想因一篇卑之無甚高論的小文章惹來太多麻煩。
2016年1月28日學生反課綱團體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提出兩項訴求:一、撤回微調課綱;二、暫緩十二年國教課綱。在這場記者會中,立法委員鄭麗君,以及即將上任的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林昶佐都到場發表談話,並且簽名同意在國會提案支持學生的訴求。在大選期間沈寂一陣子的課綱問題又浮上枱面,而且應該很快就會列入國會新會期的議程。
罪疑惟輕行政法 在 Re: [其他] 闖紅燈的舉證責任- 看板PttLifeLaw 的八卦
※ 引述《Rechtsstaat (517423)》之銘言:
: ※ 引述《DavidChen (David)》之銘言:
: : 這問題板上很多法界上的大大都已經回過很多次了
: : 其實按法理上,他要舉證你犯罪.否則你都無罪
: : 但是但是 這就是理論而已 實際上不是這樣的..
: 你連理論都搞不清楚,還跟人談什麼實務?
: 交通違規處罰只是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
: 既不是刑事案件,哪來的犯罪可言
: 又怎麼說的上「其實按法理上,他要舉證你犯罪.否則你都無罪」
: 用刑事訴訟法的法理套用在行政法案件上
: 只能說不倫不類吧
感謝R版友提醒,才去翻資料
畢竟我自己並不是法界人士
所以只能靠經驗來慢慢累積自己的法律常識
所以無罪推定原則的不適用 我也是今天才知道. 再次致歉
併請教法界朋友,現在交通法庭都是依照下列的基本原則來審理交通案件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49號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雖明定:「法院受理有
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準用」並非完
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是在性質相容範圍內,類推適用該
法規。然交通警員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
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是法院受理交通異議案件
,乃是對於交通舉發行政處分審查是否違法,性質上應屬行
政爭訟過程,與普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原則不同。據此,
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如「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及「嚴格證明」等法則,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
違規裁罰本質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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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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