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疫苗臨床試驗受試者,政府沒說的事:萬一受試發生嚴重疾病、殘障或死亡,都是受試者和廠商的糾紛,國家一概不負責! 】
衛福部在上週記者會中宣布建立「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供有意願參與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的民眾上網登記,截至今天,已有1萬9千多人登記。
<政府揪人,但不負責!藥害救濟法已排除使用試驗用藥物受害者>
世界各國的疫情嚴峻是事實,但參與疫苗的人體臨床試驗必然有其風險,政府不應該違法帶頭公開招募受試者,讓受試者誤以為臨床試驗有政府、官員、公權力背書而誤判人體試驗風險,以為政府會負責、可以申請藥害救濟賠償,但實際上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第7款已排除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倘若受試發生嚴重疾病、殘障或死亡,#都是受試者和藥廠的糾紛,國家不負責!
<政府帶頭違法?>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
今天質詢時,食藥署署長吳秀梅回答我,目前尚未收到實驗單位第二期臨床試驗的IRB申請,且第一期臨床試驗也未結束。
但食藥署官員已在上週透過媒體釋出消息,「目前進行中的第一期人體臨床試驗不僅在人體試驗期間對外發表成果表示第一期試驗均未通報嚴重不良反應個案,而接種疫苗的常見副作用出現比率也跟流感疫苗或其他常見疫苗相當。」
請問衛福部,中央主管機關知法犯法只為了招募更多不知道風險的受試者是否妥當?
<政府做莊,保證第二期臨床試驗安全無虞?考量受試者可優先納入施打對象?>
當天記者會上,部長也表示他很樂意成為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根據<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招募廣告不得有「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為安全、有效或可治癒疾病」、「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
今天陳時中部長親自說自己樂意來當受試者,
對民眾來說,#連衛生福利部的首長都敢參與臨床試驗,#是否已暗示安全有效應該不會有太大的風險?
除此之外,在食藥署的QA問答集提到「若您未來實際成為臨床試驗受試者,衛生福利部將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考量優先納入施打對象」,
在疫苗數量錙銖必較的此時,參加第二期的臨床試驗就可以優先施打,#有無強調可獲得免費醫療違法之嫌?
<主管機關召開記者會招募大量的第二期臨床試驗受試者,但實驗單位的人體試驗委員會都還沒審核第二期計畫!>
依據醫療法第78條規定「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施行人體試驗。」
今天食藥署署長回覆還沒收到實驗單位的第二期臨床試驗計畫申請,衛福部卻先召開記者會招募第二期的受試者,這是不是球員兼裁判呢?
#既然要業者負全責國家就不可以介入廣告招募
#國家要介入就要負責配套保障受試者
https://video.udn.com/news/1191546
第56條第1項第9款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租屋新制,Are You Ready?】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內政部的臉書成功引起小編的注意(霸道總裁邪魅狂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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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幫大家畫線了四個重點,也就是6/1開始包租契約跟轉租契約要遵守下面的規定:
1. 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
2. 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
3. 電費不可超過台電標準
4. 不可限制房客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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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主題前,先介紹一下今天法條的主角們:#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都是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 授權內政部去訂定的。簡單說今天適用這些規定的是一般房東房客間、包租業者跟房客間以及包租業者跟房東間。
▌上面說的轉租,不是普通的轉租!
普通的轉租是指,房東租房子給我,我看著剩下的空房間想說:「不如出租。」也就是一般的二房東。承租人(二房東)跟次承租人的租賃契約與大房東(原出租人)沒有關係,而且依照 #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房屋原則上是可以一部轉租的,但既然叫一部轉租,就是說你自己也要留在那個房子裡,不可以做一個瀟灑的二房東,你跟你的房客們要榮辱與共啊!另外依照 #第444條第1項,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二房東跟大房東之間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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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的轉租,是指包租業者的轉租。到這裡我們簡單來認識一下現在執政者推行的政策之 #包租代管。因為這是一個高齡化、高房價的時代,有資本而老去的人們開始不願意當出租人,多租多麻煩反正也用不到這麼多錢,不如就讓它空著,空屋率就這樣上升了,但是年輕租群的需求去沒有減少,因此政府就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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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是指由租屋業者去替房東處理、管理租賃住宅業務,並協助房東與房客訂約;「#包租」是指政府委託租屋業者向房東承租住宅,轉租給其他人供居住使用,並對住宅進行管理。這裡面特別應該被注意的是在包租契約中,二房東(租屋業者)將房子轉租出去時,因為一方是企業經營者,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消保法第56條之1的適用,這也是跟一般租屋契約一個很大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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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訂定包租契約的大房東,也就是提供房子的人,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會獲得租金所得稅減徵的優惠,以希望大家多一點的提供房子,降低空屋率。
▌回到畫重點的這幾點。
#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 這個在他們的母法第7條就有規定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這點根據法律優位原則,內政部所定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也不能去打破他,寫在裡面也只是更明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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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遷戶籍 的部分,內政部公告的轉租定型化契約第11條包租業之義務與責任內,第1項第9款就有說:「應配合承租人設立戶籍需要,協助向原出租人取得可供設籍之相關證明。」但是相同的規定,在一般租賃定型化契約裡卻只規定在不得記載事項,其實事實上房東還是消極的不配合協助房客設立戶籍,因此可以看的出來在政府介入的包租形式,效果還是比一般租賃契約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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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 的部分,小編本來覺得很猛,想說一度五塊(昨天還聽到世代在進化,一度六塊不是夢)的時代要結束了嗎?一查才發現,台電公司公布的 #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 的每度金額是6.41元。小編現在聽到最猛的應該就是一度六塊吧!所以感覺這點對大家也不會有特別的影響,頂多就是讓房東們不能更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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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6/1以前如果你是包租、轉租形式的承租人,可能就要等到下一次更新租賃契約的時候才能換,但是,如果你是一般租賃契約,上面說的規定早在107年6月28日就開始施行了,如果你的房東有違反,記得檢舉他啊!但提醒大家,一般的房東再惡劣都不是企業經營者,新聞報的30萬不是在說他哦!
▌租房子前,都來看法白一下!
📍劉時宇|與「惡房東」的教戰守則
https://plainlaw.me/2017/02/06/landlord-1/
📍劉時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
https://plainlaw.me/2017/02/26/bad-tenant/
第56條第1項第9款 在 賴峰偉 Facebook 八卦
#5月1日起加強取締機車違停
習慣機車亂停的人,注意了!今年5月1日起,澎湖將加強取締機車違停,未依規定停放,將開罰600至1,200元。
去年經過一整年交通整頓,市區汽車違停、租車行佔用車格情況已明顯改善,但仍有不少機車騎士隨便停車,不僅阻礙人行道,也破壞市容。
因此,縣府警察局印製「機車停放好、市容好整齊」貼紙,從1月宣傳至今,宣導貼紙已貼超過1,500張,顯示違停嚴重程度。
正確的機車停放方式,必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停在停車格內。
2、車頭、車尾不超出停車格。
3、不得橫放、斜放。
目前是宣導期,但5月1日起,波麗士不再客氣,貼紙換紅單,違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第56條第1項第9款 在 【噪音改裝車未懸掛及懸掛變造車牌車遊闖紅燈以為 ...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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