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 口頭質詢─ ▶近日移民署提出的修法方向,本席大致上支持。但在部分修法條文上本席感到較為遺憾,因為過去幾個會期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移民法相關的修法,但當初排案的國民黨召委遲遲沒有召開朝野協商,本席認為移民署應盡速表達立場與提出積極作為。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我們當前主要針對...
移民署無戶籍國民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八卦
【最近很夯的共諜投誠揭露中共干預台灣選舉、買媒體、資助韓國瑜,福編直接說結論,這是一個被追捕的逃犯想騙資助與騙政治庇護的故事!】
我們先不說這個消息是一個澳洲排名80的小媒體率先報導。真的重要特工投誠,都會先進行反覆審查,確定不是反間並核實其投誠理由,別說沒這麼快有出爐結果(圖四):
真要發新聞,也不會選在一個無名小報,一定是該國主流媒體同步報導。
另外,在11月23日,中共公安部也發布通告,說他是個外逃詐騙犯。 #當然菸粉一定會堅持說這是公安部造假抹黑他。但我想請問:
→哪一個智障特工會選擇對陸情報單位最弱、安全保障最差、大陸投資企業特多的澳大利亞投誠?
去美國、日本、印度投誠都更好啊?
→更別說來臺灣投誠,小英政府還不大肆褒揚嘉勉這位揭出諜報網的反共義士?
唯一的理由只有,
#他拿不出任何實際可信的資料與佐證,
#他拿不出任何實際可信的資料與佐證
#他拿不出任何實際可信的資料與佐證
只想胡謅一通,順著美澳反中派抬頭的時刻掰故事騙政治庇護,但他擔心騙不過對中共研究比較透徹的我方、美國、印度、日本相關保安人員,就選了澳洲
連資助東森與資助韓國瑜都掰出來,擺明就是順新聞熱度胡謅一通的傢伙嘛。為什麼? 東森無腦黑韓多久了,我記得雨季時同盟路水漲了10分鐘,東森就播了一整天。李正皓(圖九)除了精於人體攝影外又何德何能可以近乎天天上東森通告?然後資助東森幫韓國瑜?這擺明王立強就是不清楚狀況隨口亂說。
【監察院有建置「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圖一),上網就可查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細項,韓國瑜107年九合一選舉收到政治獻金收入總計為1億2914萬9779元,
其中包括個人捐贈收入高達2萬2443筆、總計1億849萬0135元;營利事業捐贈收入183筆、1315萬3575元;政黨捐贈收入300萬元等。
韓國瑜107年的政治獻金87%是小額個人捐款(指每筆10萬元以下),而且我國(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圖二)
#禁止外國人與大陸人或港澳人政治獻金
禁止外國人與大陸人或港澳人政治獻金
禁止外國人與大陸人或港澳人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至第九款)
所以王立強要去哪裡分散那麼多具有台灣戶籍的人捐款給韓國瑜?
#而這幾千人都沒有會喝醉就說出來、說夢話、#或想爆料多賺一筆的人?
就算湊的出,他如果真的是特工,他的長官會敢同意這種做法嗎?
而且韓國瑜的政治獻金收入與支出明細,早就被王浩宇等一干人士查了無數遍,連金門人贊助高粱都被挖出了(雖然一開始王浩宇汙衊是韓國瑜拿捐贈買酒)
居然沒發現疑似境外資金介選? 那個王浩宇跟六小福還有只是堵藍是不是該全部給英媓去綠島掃地檢討?
更何況他自稱的以南韓護照入境台灣,
#移民署查無相關紀錄(圖三)
移民署查無相關紀錄
移民署查無相關紀錄
(還是菸粉要跟我說中共已成功竊取Protoss的空間之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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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疑點:
一、他自稱為中共軍企工作,中共軍企不會讓敏感人物長期滯外的。
二、他自稱29歲,負責在香港或台灣的人與人協調,對不起:
(一)情報重單線聯絡,本部彙整,以避免出事一下拉粽子。沒有甚麼在外地協調人與人的特殊人員。聯繫協調人員一定在大陸境內。
(二)中共的歷練要求一向嚴苛,和他同齡的共諜,最多還只是幫忙介紹海外貪財者回去給真正負責的幹員認識。29歲負責送錢2000萬人民幣?被接觸對象也不會信好嗎,哪來的菜鳥?
(三) #中共的情報工作不可能給他一下負責香港一下負責台灣,沒有一個國家會這樣換行動情報人員的。一下負責銅鑼灣書局,一下又到台灣資助韓國瑜,哪個老共250會這樣派人的?
三、中共對台的包括軍方、統戰部、台辦等多個系統,現在最愛蔡英文的就是軍系(蔡不連任他們哪來的升級預算?)你跟我掰軍企?
四、他說107年中就來台活動,#拜託107年中那時韓流還沒影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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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說早已掌握狀況,我想請問,2018選舉到現在,菸黨和蔡政府說中共介入大選,影射韓國瑜與其他菸黨政敵受中共資助,但除了全國都知道的統促黨與新黨,哪個中共資金介入支持國民黨、柯文哲或親民黨的案件辦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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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粉以前很愛的郭文貴,就是一個類似但更高級的典型。郭某與中共前國安部副部長馬健兩人像光與影:
郭文貴幫馬健買單一切飲宴開銷,馬健幫郭文貴刁難競爭者或坑殺肥羊。
郭文貴初出逃時,也是掰了一堆啥中共涉入外國、台灣的「內幕」,菸粉不是郭文貴說啥都拼命幫忙吹捧轉述嗎?
卻忘了去查,郭文貴正是連大台商、大外商都敢坑殺的惡棍(圖五至圖八、圖十、十一),郭文貴是靠山被逮補後,才不敢回大陸的通緝惡棍,然後整天亂吹一通騙媒體目光。
有沒有發現,現在除大紀元外,沒有媒體在意郭文貴說甚麼了。
更重要的,郭文貴 #說好的范冰冰與林志玲的肉片仔呢?
菸粉可不可以不要老用這種故事賣芒果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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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虱目魚游泳,也會吃過虱目魚(總統除外,她比較熟黑鮪魚)
除了007,哪個特工會拍清晰沙龍照的?(圖十二)
by 福編
#感恩大陸網友幫忙找到這個王立強被大陸地方法院判決詐欺的判決書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2d0c69180824c93b1467f2f7470329b
#菸粉被小英詐騙久了所以特別愛信詐騙犯嗎?
移民署無戶籍國民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移民署來函照登:
藝人Makiyo居留相關規定說明:
藝人Makiyo持有「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具日本、中華民國兩國國籍,依我國移民法認定為「無戶籍國民」。因其領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母親在台有戶籍),依移民法第11條,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另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我國「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受聘雇從事工作仍依「外國人」有關規定辦理,因此Makiyo在台工作仍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
(所以後來我就去問職訓局了哈哈,靜待後面消息吧)
移民署無戶籍國民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評價
內政委員會/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
口頭質詢─
▶近日移民署提出的修法方向,本席大致上支持。但在部分修法條文上本席感到較為遺憾,因為過去幾個會期已有許多委員提出移民法相關的修法,但當初排案的國民黨召委遲遲沒有召開朝野協商,本席認為移民署應盡速表達立場與提出積極作為。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我們當前主要針對釋字708號有關收容規定的移民法修正,由於有時間上的壓力,希望委員能支持。
▶有關陳其邁委員之提案,本席要特別表示關注,即有關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過去本席也是無戶籍國民,深知取得身分證的難度。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相較外籍配偶來說更為困難,本席認為具國民身分者不應再加諸法規上的歧視。
移民署署長莫天虎:移民署希望在不同年齡、身分的類別作不同考量,需要勞動部、衛福部研議。
▶剛才署長以年齡、階級來做標準,本席認為不妥當,不應把移民政策鎖定在白領階級。我國應該在以國人就業為優先後,更積極的招募各面向欠缺的人才。
▶在移民署禁止外籍人士入國作業規定中,外籍配偶曾有偽造、變造護照或簽證紀錄,是以十年為管制期限。本席認同在防堵不法的精神,但現實上,造假證件多來自欲便宜行事之仲介業者。應懲罰不肖仲介業者,而非連同受害者一併處罰。而外籍配偶的管制期間長達十這個部分本席希望移民署了解研擬解決之道,避免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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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1-12-02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151921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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