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台灣出現很多 #葉克膜 跟 #器官移植 專家,看到很多亂講的討論時,其實真的很希望媒體可以趁機會呼籲,趁著全台灣人突然對器官移植這麼有興趣的時候,趕快去簽一下 #器官捐贈同意書啊!
我們去年查到的資料顯示,台灣在健保卡加註器官捐贈意願的人有 362,068 人,只有比 1% 多一些,但是其實民意調查的結果,大多數人都是認同器官捐贈的,只是沒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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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堆很多沒有基於事實的討論,其實覺得很不健康。根據事實討論,並根據各自的價值標準,做出自己的判斷,這樣的討論才比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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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一些關於葉克膜的事實,讓想討論這個議題的人參考:
1. 葉克膜是一種體外維生設備,最常用在心臟停止跳動的病人身上。如果心臟不跳,血液就沒辦法到達各器官,接下來器官就會損傷、甚至壞死,特別是大腦,沒有幾分鐘就會嚴重受損。
2. 葉克膜在器官移植上,正常下可能出現的使用方式是,當腦死病人的心臟也跳得不好,甚至不跳時,使用在這位腦死病人身上,可以讓即將被拿去移植的器官功能不要壞死太多。
3. 但葉克膜的使用有個問題,就是使用的時間越長,各種風險也會越大。台大團隊能夠在世界聞名,就是有辦法在長時間使用葉克膜的狀況下,降低死亡率以及各種風險。
4. 在中國有沒有器官強摘?我自己就照顧過使用強摘器官的腎臟移植患者,這應該不只是我,很多醫療人員也都知道,因此中國應該是有器官強摘的問題。
5. 如果是在健康的人身上活摘器官,那真的不必使用葉克膜。如果是在刑場把人弄死之後,再送到醫院要摘器官,那葉克膜可能就會有用,但最好在刑場就裝上了,送到醫院可能太晚。而且,這樣做會很貴。葉克膜運作一天的費用是很驚人的。理論上,買器官的人不會願意買這種器官市場上的「次級品」,而且還要花額外的葉克膜錢去買比較差的器官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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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這些事實,希望對大家評論葉克膜跟器官移植事件能有些基礎判斷依據。
除了醫學專業以外,這件事情確實還有很多面向可以討論,例如醫學倫理,也確實可以討論。
這邊有篇有關 ECMO 使用的醫學倫理探討文獻:
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26987689
有興趣要討論相關使用的醫學倫理的朋友,可以看看這篇文章。
另外,如果要指控一位醫師違反醫學倫理,就要拿出明確的證據。或者說,要指控任何一位專業人士違反了專業倫理,都應該要拿出明確的證據來。
當沒有明確證據,只有大家互噴口水的狀況下,這樣的討論對社會進步的價值就很有限了。
最後,還是要呼籲大家,不管你懂不懂葉克膜,懂不懂器官移植,支持哪個政黨、還是哪個候選人,希望你都可以支持器官捐贈。
為什麼會強摘器官?可能是有人覺得某些人的生命價值比自己的低,可以用利益或暴力的方式取得他人的器官;也可能是缺乏願意捐贈自己器官的人,因此有人為了自己活命,就不惜代價要取得他人的器官。
但如果我們的國家,是個器捐同意比率超高的國家、是個相信每個人的生命都重要的國家,是個多元且包容的國家,那強摘器官這種反人類的罪行,就不可能發生在我們的國家。
以器官捐贈的方式遺愛人間,是人類最高尚的美德之一。如果你還沒簽,趁著這個機會思考一下吧!也許你會做出一個讓台灣更美好的決定:)
如果你也願意,請上網搜尋「器官捐贈同意書」,下載並列印填寫完畢之後,將正本寄回予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或是全國各醫院(服務台或社工室)、衛生所、健保署服務窗口均可索取器官捐贈同意書。器捐登錄中心收到之後就會將您的器捐意願加註於健保卡上,即完成器捐意願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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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從重要醫師宣言,看醫師犯過的錯,以及錯誤後醫師如何檢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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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常用理論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降低危機處理風險 保障警察醫護安全!】
今天是警察節,除了對所有警務人員表達感謝之外,我想就最近的精神病患攻擊傷害事件,提出一點看法。對於此類個案,我們最常遇到的,是警察很煩惱、家屬更煩惱、鄰居也很煩惱。那我們到底可以怎麼辦?
#別讓第一線人員不知所措
上週高雄市楠梓分局加昌所員警,遭受精神病患持刀攻擊,嫌犯經過送醫治療後,已收押進入司法流程。此一案件,以及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都讓我們了解第一線警察、社工人員承受的壓力。
這邊還是要強調,單純罹患精神疾病的病患,經治療後,其暴力風險,與一般族群無異。然而,若合併酒、毒等物質濫用、又沒有接受規律治療,其暴力風險才會高於精神病患以及常人,要找出高風險族群,防止暴力危害,我們上週已經強調,重點是前期投資健康促進、社區篩檢等措施。
但實務上,警方還是常常會要面對高暴力風險的精神疾病患者,這類族群仍有與一般罪犯不同之處,因為生病關係,讓其知覺反應可能會超出一般警務執勤時的預想,所以在處理上需要特別訓練。
比如美國國家精神健康聯盟(National Alliance on Mental Health,簡稱NAMI)推動的 危機介入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簡稱CIT)計畫,就是著眼於強化警方處理社區精神醫療危機事件的能力。這類計畫方案,需要執法單位、精神醫學專家,和個案家屬的密切配合。所以計劃針對的不僅僅是執法人員,還包括了社工、相關單位人員、官員,以及患者與患者家屬,是全面性的規劃。
#建立應對作業模式
在此計畫中,警方需要事先編組成立CIT小組,接受一定時數的完整訓練,與衛生單位聯合演練,並且建立起一套從行前會報到偵查、安撫、攻堅等標準作業訓練方式。比如基本的說話、說服技巧(talk down)、集體行動原則、到非致命性武器(包含電擊槍等)的配發使用,這些都是需要規劃演練的。當然,小組成員也需要給予特別的加給與出勤獎勵。
其實,從楠梓傷警案中我們就看到,面對處於急性發病期,人高馬大又持有武器的患者,突然衝過來,警察根本沒有拔槍時間,這邊要去說檢討用槍時機其實沒有多大意義,甚至在發病期間,也有感覺與思考機制完全混亂,不怕槍枝,或是被擊中仍繼續攻擊的患者。
要做的是收到社區通報後,事先從家屬等管道收集資訊,了解環境,沙盤推演,維持安全距離,考慮提早使用非致命壓制武器,並做好精神急症治療與生理急救的後送準備,才能降低傷亡。
在本團隊上週發文後,我也從嘉南療養院李俊宏醫師的賜教、以及好幾位精神醫學界的友人那邊,學習到許多有關一線人員風險的理論與實務經驗,我們希望,不論是警政或醫療端這些意見,都能被彙整起來,透過與實務經驗的結合,加入警務單位的教育訓練中。
#社區照護很重要
即便美國積極推動CIT等危機處理計畫,但許多研究都說明了,良好社區照護的成本最低,建立社區安全網是應對此類案件的最佳解。
當我們想到精神病患發病,輿論往往會希望趕快強制送去醫院就醫,然而,對於,若我們有良好的社區精神醫療制度,建立社區精神醫療團隊(Community Mental Health Team, CMHT ),那麼對於長期追蹤,風險較低的病人,在實證上,諸如危機處理居所(Crisis residence)、同儕危機服務(Peer-delivered crisis service,由康復病患服務的居所)、到宅風險介入與精神病症狀處理(In-home crisis intervention and psychosis management,由專業人員指導照服員等補助人力)等治療模式,不但能降低住院率,減少醫療開銷,也可加速病人復健與康復,並給他們更好的生活品質。
在加拿大、丹麥、澳大利亞,更有政府支持的早期介入小組(Early Intervention team),透過類似ACT的專業人員組成方式,對高風險病患密集追蹤,降低其發病、住院頻率,同時也能減少暴力事件的可能。
然而,以台灣目前對社區精神醫療的重視而言,醫護的給付偏低,更有著一些奇怪限制,譬如醫師一次看超過四位病人以上給付會降低等等,嚴重降低醫護人員進行社區照護的意願。而目前社區關懷訪視人員的人手很缺乏,現行健保給付限制不少,錢都已經少了,還暴露在風險中,種種狀況都並沒有足夠誘因讓人願意投入這個行業,要能建構社會安全網可說相當困難。
我們常接到陳情,家屬面對自己家人有這類狀況,不知道該怎麼辦,心裡壓力很大,而鄰居也很緊張,常用異樣眼光提防,地區警察接到報案,也沒有什麼專業技巧能判斷處理。
如果這個時候,我們能有覆蓋率高的社區醫療團隊,讓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到社區裡,這些個案就比較能夠被承接起來,不只患者能得到協助,家屬也能得到支持,這就是社會安全網對精神障礙暴力的第一個攔截點(攔截點0)。
而社區醫療團隊提供的篩檢和衛教機能,也有助於辨識高風險個案,並讓社區醫療團隊與CIT小組在危險發生時及時啟動,把精神障礙暴力攔截在攔截點1-2,不要讓憾事發生。
把一般的社區病人顧好,才是減少高危險暴力病人的基礎方式,政府對社區精神醫療缺乏重視,不論在預防或復健資源仍然不足,這才是需要改革的問題!
#疼惜警察更應要建立社區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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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 二審大逆轉 一審鑑定醫師怎麼看❓
▎完整節目|https://bit.ly/3uylgR5
▎Podcast|https://link.chtbl.com/ptstalk-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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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 #李承翰 遭刺死的命案,昨天二審宣判,鄭姓被告從一審 #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 17 年,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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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在一審因 #精神鑑定 指出,犯案當下 #思覺失調 發病,喪失 #辨識能力,法官以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判無罪,掀起軒然大波,「精神鑑定」也飽受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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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法官參酌成大的 #精神鑑定 報告,認為雖然鄭男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卻仍有部分辨識能力,而改判 17 年徒刑。從「完全喪失」到「顯著降低」,看似幽微的認定,卻左右著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是精神鑑定的極限嗎?或者司法仍然對於精神疾病非常陌生?在一審負責鑑定的精神醫師 #沈正哲,昨天來到節目中,分享他對案件的觀點,以及從事鑑定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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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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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鑑定醫師都會尊重法官最後的判決。但就我個人真實的想法,我仍然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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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的判決,以及他所依據的鑑定結果,肯定摻雜了很多複雜的因素,這其中或許也包含輿論的壓力。一月時,我為鑑定報告出庭作證,二審鑑定醫師當庭所做的許多描述與立論,我都覺得站不住腳。經過這次案件,我也深深體會到,司法人員對精神疾病的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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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鑑定報告說:犯嫌被詢問「是否知道殺的是警察?」由於嫌犯答「是」,報告就此認定犯嫌在犯案當下,仍有「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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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個案接受了治療,症狀早就已經有明顯的改善。再加上這麼多的媒體、開庭詢問,如果此時他還說自己不知道殺了警察,我反而才覺得嫌犯是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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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神,我完全同意沒有人能夠真正回到犯案當下,去判斷他到底能否辨識、控制,所以我們都只能從觀察去推論。也因此,當鑑定發生在距離犯案很久之後,醫師也可能不自主地認為,嫌犯當下的病況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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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無論是醫師鑑定或法官判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標準不一致,我也並非要完全否定二審鑑定醫師的報告。但是,報告的結論,單憑嫌犯在鑑定時「知道是警察」,就判斷他在犯案當下有部分辨識能力,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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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警察就是辨識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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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二審的鑑定,我必須說,一審的法官確實相當認真,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調查,並提供非常多的事證給我們鑑定:犯嫌過去的病史、犯案前幾日的行蹤、手機資料,以及他當天做了哪些事情──他不斷地到警察局、社會局求助,聲稱有人要害他,甚至到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這些都再再說明,他在行為當下,已經完全受自己的妄想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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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眾的手機錄影,他在如此重大的犯行之後,仍然大喊「你們不要再演戲了!」「不要再裝了!」我所指的「辨識能力」,就是能夠分辨現實與妄想,而他在當下絕對沒有這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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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官會認為,嫌犯會買刀、知道是警察,就代表他有辨識能力──我想這是很多人對精神疾病的誤解。事實上,你很難看到有患者完全、連物體都無法分辨。法條既然這樣訂,它一定要有適用的個案,而不是只有像植物人這樣,才叫作「沒有辨識能力」。植物人也不會犯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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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什麼叫「不能控制」?醫學上可能會認為大、小便失禁,才叫作一個人完全無法控制。但是你會看到一個犯嫌一邊失禁,一邊還可以殺人嗎?不可能。因此才會需要理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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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所援引的「不可抗拒的衝動」(irresistible impulse),指出即使警察近在咫尺(police at the elbow),一個人都仍會因為自己的妄想而犯行,這就構成了所謂的「不能控制」。如果法官真的認為個案能夠辨識警察,這反而更加說明了他的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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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醫師可以診斷他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都沒有問題,但他有沒有辨識、控制的能力?國家仍然將這個判斷交給法官。可是法官真的懂嗎?從他們問我的問題,我就知道法官對於精神疾病與它的表現狀況,其實就跟一般民眾一樣地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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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醫師並不想代法官扛責任──我告訴你他有沒有病就好了,其他你自己去判斷。但現實並不是這樣。我承接過的每一個鑑定案件,法官都問過我:你認為個案是否符合 19 條第一項(不能辨識)或者第二項(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有時候我不答,法官還會再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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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一直要求精神醫師的鑑定專業,但我也想問:那法官真的受過足夠專業的訓練嗎?是否在精神科病房看過病患真正發病的樣子?我當然同意法官作最終決定,但在連對精神疾病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又要如何做出合適的判斷?於是責任又被甩鍋回到醫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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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為何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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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之外,我也認為檢察官無論在一審、二審,都無法就事論事地討論案件。我非常願意說明我鑑定的理由,出庭時也盡力回答,但檢察官不能因為不懂精神醫學,就攻擊一些支微末節的事情,甚至捏造不實的指控,影響我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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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我說,我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八點,去速食店吃飯後,還繼續在店內加班一兩個小時。這些說法後來變成:我只花幾個小時在速食店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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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媒體都報導出來,很多民眾也相信了。你知道嗎?所有在押的犯人,都是法警開著囚車載來醫院,帶著手銬腳鐐做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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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收取非常微薄的報酬,但卻付出很長的時間。檢察官只是為了要讓法官認為我的鑑定草率,就造謠汙衊,我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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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過去從不挑案件,只要有空,我就承接。從見到被告前,團隊閱讀卷宗,到醫師、社工師、心理師進行鑑定,視需要安排額外檢查或留院鑑定,再分別完成報告,最後由醫師統整。我個人可能就投入數十小時,報酬則是五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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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我不斷問我自己,做這些事到底為了什麼?我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甚至為了出庭作證還得倒貼,同時承受很多莫名的攻擊。經過這次事件,我相信很多從事鑑定的醫師,都不想再接案,這其中也包含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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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都想盡一份社會責任。也許攻防是法界常用手段,但我期盼不要再有這種惡意的指控。我也衷心希望承辦相關案件的人員,應該有相對應的受訓,以多了解精神疾病。回歸到刑法第19條的爭議,不管醫師或法界,那條線看來依然相當模糊,這也很需要大家坐下來,有個更明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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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節目發言)
▎完整節目|https://bit.ly/3uylgR5
▎Podcast|https://link.chtbl.com/ptstalk-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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