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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但是不知道和疫苗有沒有關係,國家要不要補償呢」
先講結論,#施打疫苗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 #讓社會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如果打疫苗出問題了,#應該盡可能由群體來分攤風險,給予補償救濟。
一、制度上,#要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審議標準,以 #符合社會補償的意義及功能。
二、針對緊急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要給予被接種人更完整的保障。
在這個禮拜三,台灣女人連線和台灣人權促進會一起召開了「讓民眾安心接種Covid-19疫苗 完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邀請我出席一起討論這個議題。
其實齁,這個問題原本不該是個問題,因為台灣法律上早就有答案。
#法規上怎麼分類
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的規定,疫苗和不良反應之間,有三種可能的狀況。
如果有關,當然要補償。
如果無關,當然不補償。
那如果不知道有沒有關係呢?
也有補償,只是會比「有關」的狀況少。
#為什麼不知道有沒有關要補償
為什麼不知道有沒有關聯性,也要補償呢?
1.接種疫苗有利他性:
接種疫苗除了讓個人獲得抵抗力,也涉及「群體免疫」的效果。換句話說,除了個人因此得利之外,#整個社會也會因為接種而獲得利益。因此,政策上應該儘可能鼓勵個人放心施打,#由群體共同分擔相關風險。
2.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個人更欠缺證明的能力:
首先,疫苗往往帶有未知的風險。而從不良反應的個案出現,到證明不良反應和疫苗有關連,還有很長的一段科學路要走。如果在無法確定的有無關聯的時候通通不補償,就會讓受害者無法及時獲得補償。
其次,#個人幾乎不可能取得必要的資訊和資源證明因果關係。同時,如果要求個人負擔舉證責任,那麼握有資源和能力的國家和疫苗廠商,就會更沒有誘因研究因果關係是否存在(要投入大量資源研究,而且如果有因果關係,就要補償或賠償了)。
3.個人欠缺承擔風險的能力:
最後,與國家或者疫苗廠商相比,#個人最沒有能力承擔風險,但卻直接受到不良反應的衝擊。從風險分配的角度,不應該讓最弱勢的個人承擔全部的風險。
#那還有什麼問題?
今年2月最新修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可能讓個人在不良反應發生時,無法獲得最起碼的補償。
這次修正的規定,雖然還是維持「有關」、「無關」和「無法確定」的三分法,卻在「無關」的類型中,除了既有的「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多增訂「#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類型。
同時,修正理由號稱是參考WHO的相關準則,也就是Causality assessment of an 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user manual for the revised WHO classification (Second edition)。
然而,WHO疫苗接種不良事件分類方式其實是這樣:
一、有關:和疫苗有因果關聯。
1.文獻證實和疫苗有關。
2.疫苗品質有瑕疵。
3.接種時發生錯誤。
4.接種引起的壓力反應。
二、無關:和疫苗無因果關聯
1.由疫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既有、正要發生或發生的狀況。
三、無法確定:
1.有時序關係,但並沒有足夠確定的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可能是與疫苗相關之新事件)。
2.有「有關」及「無關」兩種衝突的看法。
四、無法分類:
尚未獲得足夠的資訊。同時要求說明進行分類所需要的其他資訊。
從文義來看,新規定的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可能是沒有足夠確定的證據顯示有因果關係,而不是「證實無關聯性」。而在原本規定中已經有「醫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的狀況下,多增訂了「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在體系上很可能就擴張「無關」的範圍,而和WHO分類中「無法確定」重疊,進而限縮應該補償的範圍。
#Covid19疫苗的特殊性與衍生問題
Covid-19疫苗都是新疫苗,也可能因為疫情的因素,並沒有經過一般疫苗應經的完整試驗程序,而尚未累積足夠的知識來判斷有沒有風險。
以AZ疫苗為例,原本歐盟藥物管理局在3月18日發布聲明,認為AZ疫苗和血栓風險升高沒有關聯。然而,在4月7日,歐盟藥物管理局改認為血栓是AZ疫苗「非常罕見」的副作用。
也因為疫情的影響,台灣目前進口的疫苗(包括AZ疫苗),都是「緊急授權使用」。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其實更應該積極保障被接種人,才能鼓勵大家放心施打,促使提升群體免疫力。
#那應該要怎麼做?
一、制度上,要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審議標準,以符合社會補償的意義及功能。
二、針對緊急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應該要給予被接種人更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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