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私密我決定
即使某週刊剛剛將針對黃氏兄弟的報導下架,我認為,該週刊的報導,仍然傷害了成年人的 #性私密自主權與隱私權。
剛通過的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讓通姦罪違憲,其中表達了性自主權與隱私權的重要性。從婚姻平權到婚外性除刑罰,每一個行動皆是希望台灣社會能看見及尊重性/別的多元性及自主性。
讓我們一起,繼續努力,拒絕歧視、傷害與霸凌,以平等的方式,尊重每一個人的選擇。親密關係的民主化這條路,台灣才剛剛開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 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 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生活私密隱私權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某天早上,你搭著捷運準備要去上班,在捷運上你滑著手機、看些今天的新聞,這時,手機上跳出一則署名是「防疫小知識」的 AirDrop 訊息,想要傳送照片給你。
你按下接收,沒想到映入眼簾的並不是什麼防疫小知識,而是一張男性生殖器的照片。
這是性騷擾,也是 #數位性暴力,雖然是透過手機傳送照片,但你的不舒服,並不亞於直接面對暴露狂,更有一種「他是不是就在我身邊」的恐懼感受。
或者,像是更典型的案例:「性勒索」、「散佈私密影像」,加害人以性私密影像作為威脅,要將你的私密影像散布出去,造成你生活在擔憂恐懼中。
隨著網路科技發展,數位性暴力的形式也越來越多元;然而,一直以來數位性暴力都難以被描述、歸納,受害人本人不知該如何訴說這樣的經驗,一般人也難以理解這樣的事件。到底,數位性暴力明確的行為類型、範圍為何?又造成多大的危害及嚴重性?
我們對數位性暴力的認識還不足夠,甚至連我們的社會風氣對於網路色情的態度,都認為是 #娛樂,而非 #犯罪。
「求上車」、「誰叫你穿這麼少」等諸如此類的留言,寬容了加害者、卻檢討了被害者。在數位跟蹤騷擾、數位性騷擾、AirDrop 癡漢這幾種類型中,輿論也常認為,這類虛擬世界中的行為,有這麼嚴重嗎?
上週我參加 數位女力聯盟widi 舉辦的「虛擬世界裡的真實傷害」記者會,發布了數位性別暴力多元樣態懶人包,終於對「數位性暴力」的定義、類型,給予清楚的描述。
數位女力聯盟將數位性暴力分成 5 大類型:
❌ 基於性別的隱私權侵害
❌ 基於性別的仇恨言論與行為
❌ 數位性騷擾與虛擬性侵
❌ 數位人口販運性剝削
❌ 基於圖像影音的濫用
及各類型下,總共 21 種行為。
其中清楚定義了「性勒索」、「未得同意散布私密影像」、「以性私密影像為控制手段」等行為,更清楚的呈現在網路上騙取兒少私密照、性勒索的整體行為圖像。
清楚定義、明確數位性暴力,才能提昇社會對此的理解,進而認同數位性暴力犯罪的嚴重性、理解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如此一來,我們才有機會進一步討論該如何因應、防範。
去年一年,我已陸續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案,希望從法制面下手,來真正防制數位性暴力犯罪,還請大家一同關注,讓這些法案有機會能儘速被排審、通過!
生活私密隱私權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朕賜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的你不能搶?
「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爸爸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就像這世界是上帝造的,祂愛我們,所以讓我們享受一切。我們應該很感激很高興,不是生氣祂為什麼這樣做那樣做。我們只有感激的義務,没有生氣的權利。」
這段文字是節錄自網路上一位頗有名氣的育兒作家的文章,相信看到的人應該都很詫異,我們來把幾個詞彙抽換一下,就知道整段隱含的價值是有多麽可怕。
「有法律規定人民必須擁有自己的房子嗎?或是國家必須給人民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人民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國家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就像這國家是毛澤東/史達林/希特勒(你可以隨意帶入任何的獨裁和威權者)打下來的,他愛我們,所以讓我們享受一切。我們應該很感激很高興,不是生氣他為什麼讓警察或軍隊進來我們家調查。我們只有感激的義務,没有生氣的權利。」
這段文字白話就是在說:
「你們這些沒權力也沒有資源的人不該隨意質疑,你們沒有資格有隱私,有也是我賞給你們的,我想收回就收回,你們只能感謝,不可以不開心。」
如果今天獨裁者要找國中小老師,我相信心跳媽媽一定可以第一個錄取。
我們就來談談為什麼「隱私」重要:
1.他們對於「好人」與「壞人」的錯誤假設。
壞人才會害怕自己做的事被發現,才會需要隱私,好人行得正做得當,沒有什麼好隱藏的,根本不需要隱私。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假設。
我們假想一個例子好了,今天你參加一個三天兩夜的夏令營,到達營地當天早上,小隊長告訴你接下來的三天整個營地包括小木屋都會有錄影,然後第三天營火晚會我們會播出一些片段來跟大家檢討這三天活動的缺失。
請問,你的行為會不會跟沒有任何錄影的情況有差?
當然有!
你可能睡前就不會跟你的小熊娃娃聊天說話道晚安,看電視的時候不會邊摳腳邊吃爆米花,洗澡的時候不會拿著蓮蓬頭在嘴邊「巴巴巴 巴巴巴咧」
這些行為都不是壞事啊,都很坦蕩啊,為什麼因為會錄影而不敢做呢?
因為你會覺得不舒服,你可能因此感覺到羞恥或者精神上的傷害。
這無關乎好人與壞人,任何人都會屬於自己非常私密的行為不想公諸於大眾。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都是該被保障的。
2. 隱私權是個人面對群體和組織的重要保護。
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不是看這個社會和法律對那些服從當權者或是主流價值的公民是多麽的優待和保護,而是看這個社會是怎麼包容和尊重那些擁有不同意見和想法,還有反駁當權者的人們。
而這些尊重和包容都需要有隱私權的存在才行,如果一個國家擁有廣泛而且高度密集的監視裝置,那我們的自由就會被以各種方式限制,我們不敢說出心裡想說的話,不敢做想做的事,隱私權的消失就會讓挑戰和質疑權力的人們從此噤聲。
3.隱私權讓人認知到人與人應該要有的基本界線
小孩不會從小就知道什麼東西是自己的又或是什麼東西是別人的,所以父母應該要從小就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
你擁有任何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小孩都應該要擁有,每個人都不屬於誰也不是誰的所有物。
我們都是平等而且獨立的,每個人都應該要擁有自己的空間,不受他人侵犯的自在空間。
這個時候也可以同時教導小朋友去認識自己身體的隱私權,只要是自己身體的任何一部分都是自己的。
不論是胸部、嘴巴或者性器官都不可以隨意讓人觸摸,讓小朋友從小就懂得與他人之間的份際,了解屬於自己的隱私權,避免受到侵害時還不自知,就可以學習怎麼樣去保護自己。
近年來,因為社群網路的發達,有越來越多的人將自和小孩的日常生活都放到網路上和別人分享,但其實這對小朋友可能不是一件好事,畢竟所有在網路上發的資訊可能會備份難以消除。
如果有一天小朋友長大了,知道自己平常的生活就像在演實境秀一樣地被放在鏡頭下評論,我們很難確保這些孩子的身心會不會受到不好的影響。
因此歐洲開始有國家的法院判決禁止父母上傳兒女的私生活照片。
有些案子甚至認為子女可以對父母申請損害賠償,就是因為這些舉動並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屬於個人隱私的私生活不應該被隨意公開討論。
這些過於公開的資訊,也容易讓孩子的行為產生偏誤,而過於頻繁地發布動態也會讓有心人士易於掌握孩子出沒地,對小朋友來說也不是一件安全的事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的隱私權是這麼說的:「保護兒童的隱私權,包含:家庭、住家、信函,不可因年紀小,而恣意或非法干涉,尤其信譽與名譽,更不能隨意破壞。」
所以家長們就放過孩子吧,給他們一個自在不受他人打擾的環境才是真正愛他們的表現。
孩子從來就不是父母的東西,他們是完整獨立的個體,生下孩子不是父母給的恩典,相反的,生下來的生命是父母的責任。
孩子不能選擇要不要出生,更不能選擇要降臨在怎樣的家庭,他們是被動被大人帶到這個世界的。
父母應該尊重每個孩子獨特的樣子,陪伴他們長大而不是掌控他們的人生,他們不是父母實現理想的工具,更不是父母炫耀拿來解人生成就的標誌物。
每個孩子的隱私權,是我們每一個大人必須一起創造和維護的責任。
所以就讓我們以身作則,從小讓他們認識身為人應該要擁有的基本權利,不要再讓錯誤的育兒觀念殘害到更多家庭的小朋友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心跳媽媽讓我心跳好快看一字顫抖一次
#公文比賽天庭規矩隱私權利人間法律
#自己兒時的照片要不要po我自己決定😂
#你們要不要借我看你們小時候不強迫😂
#雖然想看
#黃靖芸律師
#Ig追蹤➡️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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