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開工日,一早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一起召開記者會,公布時代力量黨團未來相關的優先法案。
我和過去所一直倡議的一樣,未來進入國會後,我會勇敢地為弱勢發聲!
從參選至今,我們收到非常多家長的支持,這些家長們也常跟我分享他們所憂心的事。而我與他們所共同的期待,就是守護台灣孩子的未來。
也因此,進入立院後,我將針對現行兒少法及幼照法這些攸關孩童托育是否安全的法案推動修法,讓孩子們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首先是兒少法。目前對不肖業者的裁罰仍不足,光不法所得就足以應付被裁罰的金額,也因此,針對兒少法第105條、107條、108條的不當機構裁罰規模應提升且立即公開違法業者名單,才能有效提醒業者杜絕不法。
另外目前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雖然會公開姓名,卻不會公開此行為人所位於的機構,讓家長們一頭霧水。也因此針對兒少法第 97 條,我們認為除了裁罰外也應公佈行為人及所任職之福利機構名稱,讓家長能更理解托嬰中心過去的狀況來作送托的選擇。
再者,不單只是兒少法,幼照法也應檢討是否落實。過去一年因為時代力量的緊盯,衛福部有了統一公開違反兒少法的資訊平台,這部分我們予以肯定。
但相對來說,教育部主責的全國教保網卻無公開相關資訊,各地方政府對違反幼照法的公開程度不一,讓家長們非常憂心,我認為教育部也應有相對應的統一公開平台,讓爸媽們能參考。
另外,身為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的過程中,我感受也看見了犯罪被害人在司法上的地位微弱與無力無助,因此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司法如何保護弱勢,也是我接下來會在國會推動的主力。未來我關心的面向,包括「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應更加完備,包含獨立的調查權、詰問權、上訴權。
且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多著重在金額的補償,其他如司改國是會議裡的決議事項:行政院轄下設立常設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又或者單一窗口提供犯罪被害者實質上的協助,都應增訂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
縱然有了新的身份,但我不會忘記我們的初衷,未來在國會,我一定會勇敢堅定地為弱勢發聲!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60的網紅福永活也(弁護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動画について補足訂正】(6/10 21時15分) 動画内で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状況説明について、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いたのは右側です。 また、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際に指示器を出していたことと、その際にスピード違反がなかったことについてもご本人の供述を受けています ...
現行犯刑事訴訟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今天是開工日,一早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一起召開記者會,公布時代力量黨團未來相關的優先法案。
我和過去所一直倡議的一樣,未來進入國會後,我會勇敢地為弱勢發聲!
從參選至今,我們收到非常多家長的支持,這些家長們也常跟我分享他們所憂心的事。而我與他們所共同的期待,就是守護台灣孩子的未來。
也因此,進入立院後,我將針對現行兒少法及幼照法這些攸關孩童托育是否安全的法案推動修法,讓孩子們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首先是兒少法。目前對不肖業者的裁罰仍不足,光不法所得就足以應付被裁罰的金額,也因此,針對兒少法第105條、107條、108條的不當機構裁罰規模應提升且立即公開違法業者名單,才能有效提醒業者杜絕不法。
另外目前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雖然會公開姓名,卻不會公開此行為人所位於的機構,讓家長們一頭霧水。也因此針對兒少法第 97 條,我們認為除了裁罰外也應公佈行為人及所任職之福利機構名稱,讓家長能更理解托嬰中心過去的狀況來作送托的選擇。
再者,不單只是兒少法,幼照法也應檢討是否落實。過去一年因為時代力量的緊盯,衛福部有了統一公開違反兒少法的資訊平台,這部分我們予以肯定。
但相對來說,教育部主責的全國教保網卻無公開相關資訊,各地方政府對違反幼照法的公開程度不一,讓家長們非常憂心,我認為教育部也應有相對應的統一公開平台,讓爸媽們能參考。
另外,身為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的過程中,我感受也看見了犯罪被害人在司法上的地位微弱與無力無助,因此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司法如何保護弱勢,也是我接下來會在國會推動的主力。未來我關心的面向,包括「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應更加完備,包含獨立的調查權、詰問權、上訴權。
且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多著重在金額的補償,其他如司改國是會議裡的決議事項:行政院轄下設立常設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又或者單一窗口提供犯罪被害者實質上的協助,都應增訂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
縱然有了新的身份,但我不會忘記我們的初衷,未來在國會,我一定會勇敢堅定地為弱勢發聲!
現行犯刑事訴訟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八卦
#週末收心法律小知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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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抓,竟然得到不起訴處分?
有住戶向警方檢舉鄰居音樂太大聲妨害住戶安寧,警方到場後,發現屋內的地上疑似有毒品吸食器,進屋查看,未出示證件也沒有跟男子說會搜索,結果進屋後就發現男子的確有吸毒,便將男子依現行犯帶回警局並查扣相關證據。
然而事後男子卻認為警察是違法搜索,檢察官也在確認相關卷證後,發現警方並未持有搜索票就進入,並且也沒有經過男子同意,而是在搜索後才讓男子簽同意搜索,因此搜索程序是違法的,扣押的證據也因此無證據能力,所以給予男子不起訴的處分。
基於警方的違法搜索,因此男子才會得到不起訴的處分。
#合法的搜索需符合哪些條件呢?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搜索要用搜索票,並且要記載案由、應搜索的人、應扣押的物品、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以及有效期限,假如因為事態緊急,來不及去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的話,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搜索嗎?
有的!假如有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實施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不需要持搜索票:
●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基本上這些都是較為緊急或是嫌疑人明確在內的情況,因此可不持搜索票就進去搜索。
除此之外,就是經由當事人同意的搜索,假如在詢問過當事人,也經過同意可以進入搜索,仍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且要將當事人同意這部分做紀錄,而上述的案例,警方不但沒有出示證件,當下也沒經過當事人同意,也沒告訴當事人可以拒絕的權利,反而是在事後才讓當事人表明同意,程序上絕對是不合法的,因此就算證據確鑿,男子的確有吸食毒品,然而因為警方的大意,反而變成違法搜索,使證據皆無證據能力。
為什麼程序上會有這樣的規定?有人會認為這樣是不是會錯失關鍵的機會,然而,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隱私及人身自由,假如檢調單位、警察機關能夠沒有理由,隨意進入搜索,那這就會是一個很可怕的情況,每個人都可以被任意侵害隱私權,人身自由都會因此受到限制,只有在過去威權政府時期才會聽說這樣的事情,這樣的情況絕對不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應該發生的事情。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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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刑事訴訟法 在 福永活也(弁護士) Youtube 的評價
【動画について補足訂正】(6/10 21時15分)
動画内で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状況説明について、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いたのは右側です。
また、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際に指示器を出していたことと、その際にスピード違反がなかったことについてもご本人の供述を受けて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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ラマザンさんのお話を前提とすると、道路交通法違反やその他犯罪事実はなかったように思われます(実際、何の処罰もされていません)。
それにもかかわらず、実質的には強制的に車を停止させられ、免許提示、さらには現場での拘束、身体検査、車内捜索を受けています。
強制的に運転者を停止させて免許提示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のは、道交法67条1項、2項(いずれも何らかの道交法違反が違反が認められる場合)に該当する時ですが、本件ではそのような事情はなかったようです。
また、職務質問のために停止させて質問ができるのは、警察官職務執行法2条(異常な挙動その他周囲の事情から合理的に判断して何らかの犯罪を犯したような場合等)に該当する時ですが、やはり本件ではそのような事情はなかったようです。
さらに、ラマザンさんは実質的に現場で拘束され、身体検査や車内捜索までされていますが、これらが強制処分として許されるのは、刑事訴訟法211条、220条(現行犯逮捕等の時に、逮捕現場での捜索が可能)に該当する時等ですが、当然このような事情はありませんでした。
以上の通り、ラマザンさんへの取材からしますと、警察の対応は非常に問題があったと言わざるを得ません。
後編では、警察側、さらにはラマザンさんに関してツイートをしている参議院議員有田芳生事務所への取材結果についてご報告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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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な解釈については、福永の知見に基づくものであり、唯一の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具体的な法律問題が発生した場合には、一度弁護士にご相談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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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刑事訴訟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評價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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