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國防部「公館營區營舍」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其實,去年在新北市砂石界就已傳得沸沸揚揚。
這個弊案,主要可區分為二個犯罪事實。
⛔️第一,得標的「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土方業者支付回扣約3000萬元,透過白手套供作行賄之用,
此部分由於包括白手套在內的關鍵人物,均已承認,故相對明確。重要的是,中華工程係上市公司,相關行為人將觸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憑證罪。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現金交付國防部將官,作為賄款。
這個部分比較麻煩。因為,將官否認收賄,而且,該工程非屬該將官職務直接所轄範圍。
有趣的是,白手套承認已經付款500萬,手上還有將官的車鑰匙,作為未來將現金放入車上的方法;將官則否認收錢。那,錢到哪裏去了?將官為何又將自己車鑰匙交給白手套?檢察官是否能夠完成《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的舉證,有待觀察。
⛔️無論如何,中華工程經營高層的重大犯罪行為,已經嚴重損害股東權益,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早已知悉,卻未本於職責依法採取必要作為。同時,中華工程在去年即遭檢調搜索,卻未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9款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發布重大訊息,持續欺瞞投資大眾。證券交易所應該要求中華工程好好解釋為何隱匿。
這個案例,再次印證先前所強調的:上市公司治理敗壞所造成的腐爛,往往不僅限於私部門與股東權益,而是進一步擴散至公部門,傷害全體納稅人權益。
註:媒體相關報導
【少將涉貪三千萬3】深喉嚨大爆料 白手套認罪咬出3行賄鐵證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3inv017/
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法院濫權護航 憲法悲歌泣血】
這不是護航,什麼才是護航!
針對台灣高院更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心懷悲憤萬千,更一審判決居然以構成要件不該當以及黃世銘有罪不等於馬英九有罪等莫名理由,不僅明顯替馬英九濫權護航,更踐踏憲法而視其如無物。
因為黃世銘洩密給馬英九早已判決有罪定讞,清楚顯示馬英九無權聽取及接收偵查中案件之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個人資料,當然也無權可處置這些秘密資訊。本案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也明確認定,馬英九有洩密的行為,雖然一審認為馬英九基於憲法上院際調解權而有判決馬英九無罪,但二審已經駁斥第一審判決的錯誤論點,認為沒有院際調解,也沒有公益,改判馬英九有罪。天理昭彰!
不料,馬英九上訴最高法院後,職責在於法律審,而不是在事實審的最高法院,竟然罔顧二審判決已經詳列相關證據,認定馬英九洩密的犯罪事實,反而以二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是以「抽象標題或類別之籠統敘述」,或對於羅智強及江宜樺矛盾證述的取捨,來指摘原二審判決的不是。最高法院顯然逾越第三審為法律審之職權,更是將最高法院之地位自我矮化,本案根本是濫權發回,刻意護航。
更一審延續最高法院的護航,竟然認為馬英九洩密的「構成要件不該當」,沒有洩密的事實,明顯抵觸證據,也與黃世銘案及本案一審、二審之認定相矛盾,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讓馬英九有藉口宣稱總統有行政特權,動搖憲法的根本,讓特務治國成為現實,總統可將政治黑手透過檢察總長深入偵查個案。憲法悲歌泣血!
我對馬案可能正當化特務治國、毀憲亂政的擔憂,在馬英九針對今天判決回應的聲明稿獲得證實。馬英九宣稱,判決的結果有助於確立總統憲法上所應享有的行政權,但這就是我最憂慮、最戒慎恐懼的一個部分。如果這個案件的結果是讓總統取得以介入刑事的個案偵辦,不顧檢察官的獨立性,可以任意濫用這些應秘密的資訊,這正是我一直以來所示警的特務治國,總統就成了毫無節制的憲政怪獸。
「馬英九的無罪是一時的,憲法的傷害卻是深遠的。」
明天7月13日是馬英九的生日,更一審選擇送給馬英九無罪的禮物,卻是對於憲法的嚴重毒害,更是傷害法律的尊嚴,讓法律的適用及價值遇到馬英九就像白海豚會轉彎一樣,其情與馬英九先前特別費案件的大水庫理論如出一轍,讓人民喪失對司法的信任。
我最後要正告馬英九,你會無罪是因為更一審採取比其他案件嚴格的採證標準,絕對不是你清白,更不是你做為總統有行政特權。馬英九,你違法洩密、特務治國,在歷史上是有罪的,這是無法辯駁的!
#勿忘三中案還等著你
#許水德果然是先知
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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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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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未來採取預防性羈押措施,質詢內政部長陳威仁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李俊俋委員表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還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更指出,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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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構成要件 在 #討論詐欺罪構成要件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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