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之死
大概八年前,有個「漂亮滿級分寶貝」的新聞,一度喧騰於網路。就在那個時候,我第一次知道了林姓女作家的名字。
但我不知道,當年的那位漂亮滿級分寶貝,後來竟飽受憂鬱症所苦,反覆休學。今年年初,在寫完一本十萬字的小說之後,她選擇離開。
新聞都鬧了一個多禮拜了,我還未對這事寫過隻字片語,也沒任何評論。許多網友臉書訊息,甚至公開發問:「暐瀚哥,你對這件事,有甚麼評論」?
實在抱歉,直到此刻,我依舊「無法評論」。
所謂評論,是根據所知所信,所做出的分析,所得到的看法。我對林姓女作家的這起悲劇,一無所知,如何能夠評論?
怎會「一無所知」?不就是那個「補教界馬英九」幹的好事嗎?不就是被「狼師」利用權勢給「誘姦」了嗎?這麼可惡的事情,還有甚麼好討論,把那個壞老師抓起來,關起來,打死他就好了。
是啊!大家都憤怒,都想爆發,我都知道。
在情緒低落地看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之後,我也想爆發,我也想把書中的補教名師李國華,千刀萬剮。
問題是,李國華真的就是自稱補教界馬英九的陳姓名師嗎?而書中李國華對房思琪所做的一切,真的是現實中,陳姓名師與女作家曾發生過的嗎?
書中所寫,與現實到底幾分真?有幾分假?甚麼時間?哪個地點?到底誰能證明?
沒有辦法證明的事情,光靠內心一團熊熊火焰,急著想燒,有沒有可能燒錯人?會不會反而燒到自己?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是這樣寫的: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
任何人被審判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該假設他無罪,這才是台灣司法最重要的精神。然而,現在台灣上下所充斥瀰漫的,是人曰可殺,是人氣可用。
而現在,因為太憤怒,光靠著書中的影射,光憑著網路的「鍵盤柯南」,陳姓名師與他的家人們,已經提前在台灣被判了死刑。
這並不是一篇要幫「狼師」脫罪的文章。
我有三個孩子,我也有疼愛她甚於自己性命的女兒。今天易地而處,換我當那個被逼至死的女作家的父親,我怕我會不計一切的代價,不管法律的約束,親手去解決,那個令我女兒痛苦的人。
但問題是,你我眼前都已知道「實情」了嗎?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評論政治是如此,看待社會事件,也是一樣。
還記得先前被警察直接認定犯案的「梁姓小模」嗎?儘管所有證據都指向她犯案,媒體、警方、網路、鄉民,也全都把她罵成了「蛇蠍心腸」,沒有做過的事情,終究會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所有對女作家之死,有著更深入了解的人,此刻應該挺身而出,把證據交給檢方,把資料拿給警察。
狼師當然不能放過!但無謂的謠言,只會讓真相反被隱藏。誇大的網路爆料,過激的民代演出,就算能靠著這一波「民怨」把整個補教界給剷除好了。
鬥倒之後呢?
鬥倒了補師與補習班之後,林姓女作家的公道就找回來了嗎?
要還女作家公道,必須還原真相。一天沒有真相,女作家一天難以瞑目。眼前台灣需要的,是真話。
暐瀚 2017-5-6 de 台北
http://tw.on.cc/tw/bkn/cnt/commentary/20170506/bkntw-20170506000554877-0506_04411_001.html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 李晏榕 Yen-jong Lee Facebook 八卦
【#晏榕這樣看】律師節心願:台灣能有彼此傾訴互相聆聽,真正屬於人民的司法。
今天是律師節,晏榕身為執業律師,在此祝所有司法人員律師節快樂。大家辛苦了。
也因為晏榕的律師職涯經辦的案件大多與婚姻、家庭、子女有關,或是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由於這些案件所牽涉的事實和一般民眾的私生活很有關聯,因此對於司法與人民間的距離有深刻的感受。我想以對受害人傷害很深、同時舉證又相當困難的性侵害案件為引子,談談如何可能推動人們所期待的「屬於人民的司法」。
一個酒醉後被性侵害的女孩
我有個性侵害被害人的女性當事人A,她在酒醉失去意識、事後完全記不得發生什麼事的情況之下,被兩個男性同事性侵害。這兩位男性不只利用女孩子酒醉無意識時對她性侵害,他們竟然將全部過程錄音;由於A對當時的事發過程完全沒有記憶,她對於事實的瞭解其實是透過其他人提供的片段訊息拼湊出來的。也正因為如此,當檢察官在偵查庭當庭播放加害人提供的錄音時,A是直到這個時候才確切地知道在自己身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問題在於,A雖然處於爛醉的狀態、但是在過程中仍然能夠以「嗯」、「不要」等簡短的語句回答加害人的提問。所以,檢察官不相信她當時因為酒醉而事後對於事發經過完全沒有記憶。在檢察官的認知裡,一個酒醉到事後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情的人,是不可能在泥醉的狀態下和別人交談、互動,喝到爛醉的人只能是一根怎麼叫都叫不醒的木頭,他如果還能夠說出一些簡單的單字、吃東西或和人聊天,他就不是喝到爛醉,他就一定還記得自己做了什麼。
那些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的生命經驗
為什麼我對這個案子特別有感覺?因為我從我的個人經驗與其他很多朋友的經驗出發,我瞭解很多人在喝醉後做了很多事情,隔天卻怎麼也想不起來。現代的腦神經科學也已經證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一個程度之後,大腦中將短期記憶轉化成長期記憶的神經傳導會被切斷,因此有些喝醉的人會不記得自己跟誰說了什麼話、做了哪些事。當我在庭上親眼見到檢察官質疑A所展現出的敵意與不信任,除了憤怒以外,我也感到深深地悲哀:高高在上的檢座看不見自己生活經驗的狹隘,拒絕看見他人的生命裡經歷的其他可能。
我想,這是很多人覺得司法離自己好遠的原因:司法體系拒絕看見、甚至否定他們的生命經驗,所以他們覺得法官或檢察官不聽他們說話,或是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話,他們感覺自己在對牛彈琴,之後收到了一紙判決書或處分書,卻帶來更多的失望與憤怒。然而,偵查與審判是一門專業,檢察官與法官就算將所有接觸司法體系的人們的想法都聽進去了,他們還是必須做出取捨、依法審判。一來一往之間,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很多民眾不瞭解為什麼法官或檢察官作出判決或處分的「心路歷程」或「推論過程」,因此也不清楚為什麼自己說的很多事情對法官或檢察官來說其實沒有那麼重要。有請律師的當事人可以由律師負責「轉譯」或解釋,但是很多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常會因此感到受傷,甚至覺得「司法不公」,若深究原因可能不外乎是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運作邏輯無法得到清楚的解釋
放下身段向人民解釋為什麼他們所講的話沒有被採信
為什麼有些當事人所講的話沒有被法官或檢察官採信?最主要的原因是證據:我說的話有沒有證據可以支持。所有訴訟上的主張都需要證據支持,沒有證據,即使你說的再活靈活現,法官與檢察官是無法檢驗你的所言虛實的。此外,刑事訴訟制度的「無罪推定原則」[1],往往也是造成許多民眾困惑的原因。在經過漫長的偵查與審判過程、開完最後一庭之後,下一步就是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了。然而,這份文書雖然標示了整個程序的終結,而且判決書與處分書的內容更影響了人民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程序設計上,都沒有賦予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向當事人解釋自己做出決定的「心路歷程」的機會。也許,我們的司法體系認為,當事人閱讀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內容就可以瞭解法官或檢察官的思考邏輯了。
然而,姑且不論判決書與處分書所使用的文字有些拗口或文言,但是從我個人辦案的經驗出發,我發現如果能夠讓當事人在宣判時、或收到判決書或處分書的同時,有一個與法官或檢察官面對面的機會,聽法官或檢察官解釋他們做出如此決定的原因,會是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只有行禮如儀的宣示判決,或是直接送達判決書或處分書而已。這樣的溝通機會對於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來說更形重要,原因是性侵害案件大多都發生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獨處的時刻,對於被害人來說蒐證尤其困難,但是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很多時候法官即使面對當庭崩潰大哭的被害人,但因為沒有補強證據,依法還是必須判決加害人無罪。在現行性侵害犯罪大多屬非告訴乃論的情形下,對於很多被害人而言,一個無罪的判決或是不起訴處分書,等於是法官或檢察官完全不相信自己所說的話,對於被害人來說往往是二度傷害。
然而,性侵害被害人開庭時的情緒張力往往會撼動所有參與案件的人,面對如此強烈的悲傷、自責與憤怒,很多時候法官與檢察官在心情上是想要相信被害人的,但是刑事訴訟法的框架擺在眼前,法官與檢察官必須嚴守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只能做出無罪判決,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能夠讓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親耳聽到檢察官或法官告訴自己,他們不是不願意相信她,而是在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與限制之下,他們無法將加害人起訴,或是做出有罪判決。如此的面對面接觸與溝通,是能夠減輕許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對於司法體系的失望與憤怒的。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話不是應該由律師告訴當事人就好了嗎?律師確實有律師的職責,但是經驗告訴我,有些話由法官講或是由檢察官講,就是和律師講的效果不一樣。只要司法體系願意放下身段,用人民聽得懂的語言解釋判決或處分書作成背後法官與檢察官的「心路歷程」,相信我們更可以逐步重建人民對於司法體系的信心,真正將台灣的司法體系變成蔡英文口中的「屬於人民的司法」。至於具體而言制度上如何設計,就有勞未來的總統、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與民間司法團體的智慧了。
[1] 任何受刑事追訴的人在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認為是無罪的。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照片是晏榕去聲援中國維權律師,我們將律師袍反穿,一方面凸顯中國當局行徑之荒謬;另方面不也象徵著我們致力司法改革的「反」骨嗎?)
#李晏榕 #國會新女聲 #北市立委選舉 #律師節 #司法改革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 [新聞] 舔吻性侵8歲孫女...法院評「不是極惡的人- 看板Gossiping 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