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的網紅陳靜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要消彌虐童問題,必須從三個層面著手,分別為前端的教育與宣導、中端的完善社會安全網與通報體系,以及最末端的法律刑罰規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推估,世界上,每4個大人中就有1個人曾在兒童時期遭受到身體上的虐待。然而台灣在2017年的兒虐通報數,#卻僅有59912件,連發現並介入的個案量能都不夠,20...
法律守門員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為績效而瘋狂:警方騙票事件又一樁!】
*本篇判決分享係由現職檢察官來訊請求刊登:
「警察騙票事件又一樁,請參考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
希望貴粉專可以發揮影響力,#呼籲基層員警勿再以身試法。」
並檢附媒體報導這件騙票案員警經起訴判刑的新聞連結:https://bit.ly/2XrCTD2
粉專編輯收到此封訊息後轉給我,由於這件案件與我最近的研究有直接相關,因此由我本人撰稿即時發表判決評論,之後也會重新整理編修並補充更完整的學理與實務評論重行發表。
(大家要轉傳分享本則貼文可以,但請勿抄襲,謝謝!)
這件案件源自於警方疑似為追求「色情行業查緝績效」,因此在偵查報告書等文書中,刊登張冠李戴的時間等不實內容,向檢察官與法院騙取搜索票。
這種騙票類型在我介紹騙票案的文章中有提過,第一時間很難查證,因此檢察官與法官均被矇騙過關而核發搜索票,警方搜索後移送,案經偵查起訴。
一、公訴檢察官發現程序違法,主動追查並簽分「騙票」員警由肅貪組檢察官偵查起訴:
直到審判中,公訴檢察官發現問題,因此 #基於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主動追查對被告有利證據,也就是本案搜索程序合法性的證據,調取聲搜卷後,赫然發現照片中的時間被張冠李戴,也就是將前案的照片拿來在本案中使用。
因此,公訴檢察官將調查所得的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彰化地檢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
最後,承辦員警經彰化地檢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由於搜索票是警方以不實的文書 #騙票 騙來的,因此彰化地院認為,搜索票的核發並不合法,也就是空有搜索票的形式但實質並不合法,因此 #違法搜索所得的證據悉數排除,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判決被告全部無罪。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k91feu
至於偽造文書的員警被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後,在彰院審判的準備程序中自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緩刑判決:
「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gvxC53
二、本案公訴檢察官完全實現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
我認為彰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無罪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理由欄中特別寫了「九、附記事項」,詳細說明本案公訴檢察官主動追查程序合法性的證據(對被告有利證據)。
判決是這樣寫的:
「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告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相同案件中之楊○○,及與 #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至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
該地檢署檢察官勇於檢討偵查程序問題,不顧證據排除,可能導致無罪判決而扣分的可能,積極地回頭調查證據合法性並簽分與查辦違法司法警察警察的精神和作風,讓我看到檢察官做為 #偵查主體、 #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也在實務的實踐過程中完全實現了檢察學理的理論,讓我感到由衷佩服!
此外,這件案件檢方的處理經過,也和我兩年前在新北檢承辦那件「斬手騙票案」所面臨腹背受敵、警方高層不斷來電干擾、檢方高層擋書類的氛圍截然不同,讓我重新看到法治國家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與法律守門員,善盡合法性控制義務的希望。
三、法院判決理由欄中對於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的諄諄告誡:
這則判決更特別的是,「九、附記事項」第(二)點更直指「騙票」的問題與目前警界扭曲績效制度關聯,講得也比斬手判決更直白、更有力!
照錄如下:
「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 #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任務,卻 #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彰化地檢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實現了檢察官的使命,彰化地院法官特別寫了這麼一大段,言者諄諄,不知警界的各位看在眼裡,該不該省思?
騙票的歪風,讓檢察官發訊息到粉專請求「發揮影響力」分享判決勸勸基層警察不要為了績效與功獎違法, 該是有多無奈?
還記得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什麼嗎?
是法治國家執法者的榮光,不是績效、功獎與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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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延伸收聽: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法律守門員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分享一則新聞,讓懂偵查分案眉角的內行人一起笑:https://bit.ly/30CDTpH
這種新聞大報特報的矚目車禍案件,警方第一時間都到場處理了,有可能還沒開始偵查嗎?警方有可能不報告新北檢嗎?
也才剛開始偵查,還需要釐清事實與調查證據,新聞標題就說「騎士GG」,又不是起訴也沒有判決當然也沒有到執行,GG個屁?
台灣高檢署老檢腦中早已忘記「法律守門員」的檢察官使命、不必辦案、平時忙著開會搞專案紊亂地檢署與警方基層的偵查、叫他們輪調下來地檢署辦案就對著媒體「喊苦」。
正事不幹,但是看報紙作秀倒是搶得比誰都快。
高檢署「命令地檢署辦案」然後自己發新聞稿作秀,顯示為有在做事(的假象),果然是當官的料。
各位看清了沒,這就是台灣的官場文化。
如果學不會「叫別人做事」、「自己發新聞邀功」的絕招,就不要想在台灣升官。
臺灣的官場只適合會跟媒體抱在一起搶功的人,不歡迎做事的人。
#辭職治百病
這下大家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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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https://bit.ly/2WI1QKM
〔長期以來很有問題的檢方升官圖,引發行差踏錯的檢方紅人與英雄文化,也令人越來越懷疑檢察官定位的理論和實際面何以有如此大的鴻溝。〕
〔 儘管知道是狗吠火車,但還是想再次呼籲提醒那些在權力中迷失的檢方高層:「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對於權力無慾」。刑事訴訟法所建構與期待的檢察官圖像,是對於權力無所畏懼,公正、客觀進行偵查、公訴與執行的檢察官。如果被權力的慾望宰制,而走向作秀導向的路線,那麼面對權力時,也不可能作到無所畏懼。
在民粹當道的現在,更應該保持獨立思考以及堅守法律的清明——如果檢方還自認是司法官的話。〕
法律守門員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評價
要消彌虐童問題,必須從三個層面著手,分別為前端的教育與宣導、中端的完善社會安全網與通報體系,以及最末端的法律刑罰規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推估,世界上,每4個大人中就有1個人曾在兒童時期遭受到身體上的虐待。然而台灣在2017年的兒虐通報數,#卻僅有59912件,連發現並介入的個案量能都不夠,2017年的開案人數甚至只有4135件,明顯低估了我國未被發現的黑數。
其實兒虐隱憂比我們想像得更加嚴重,2016年第一季兒虐通報後死亡人數有51人,其中高達76%的施虐者是孩子的親生父母‼
📌📌這就是問題所在,因為現階段的修法大多都是針對照顧義務人,然而我們發現,照顧義務人通常就是施暴者,因此只強化刑責是沒有用的,必須結合前端的教育宣導,以及中端的完善社會安全網與通報體系,才能治標又治本。
在社工不足、資歷淺的情況下,學校便是另一個可以快速發現這些脆弱家庭和危機家庭的單位,#因為學校是兒童除了家庭外待最久的地方。學校的教育及相關人員都很有可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潛在的危險家庭,特別是負責關心與減輕學生病痛的的校護。
然而,#最適合擔任兒虐守門員的校護卻面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根據《學校衛生法》,學校班級數達40班者,應配有2名校護,但校護協進會的調查結果卻顯示,目前配有2名校護的學校,僅有18.6%。
在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校護不僅難以發現潛在的危險家庭,甚至連生病了也不敢請假,否則誰來守護學生的健康呢❓
雖然教育部表示,校護能與鄰近的醫療院所或衛生所簽約,建立代理人制度,但目前只有台北市跟桃園市有建立校護職代資料庫。
最後,我請衛福部協同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供以下資訊:
1⃣盤點全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40班者,未聘任2名護理人員的比例有多少?並進一步研擬校護相關的輔導聘任計畫。
2⃣針對未有校護職務代理人規劃的縣市,提出具體可行的輔導計畫,以減少1人校護的哀與愁。
#質詢
#兒虐
#校護
#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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