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這個事情,真的整把火!
有錢成立新公司,沒錢賠償受害人!當台灣人很好騙!?
在去年口罩短缺時,接了大量口罩訂單,結果沒出貨,讓超過2,000名消費者求助無門,受害金額可能逾2億元的 #蛙蛙文創公司,新公司要成立了喔!開心嗎?
在 #唯一的公司股東負責人 李子斌離奇過世後,蛙蛙對消費者承諾的補償方案石沉大海,諸多消費者到法院提起告訴,卻被法官勸說:「不要告了,唯一的股東人都死了,搞不好也沒有財產可以賠了」
我參與整個過程,親眼見證蛙蛙集團精緻謀劃了這場大型的智慧型消費爭議,被察覺後開始進行財務轉移,最後全身而退 ...
🔺結果,同一組人,神不知鬼不覺的,在今年五月底,同班人馬在同個地址,又登記了一個新公司 #好玩藝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然後,又要開始賣口罩。
說真的,我一點都不意外。
但非常憤怒。
💢💢💢
我在這個會期5/11的質詢,就提出,如果政府在審查公司登記的時候,只憑公司送來的資料審查,不做【稅務、司法、消保】紀錄的聯徵,就會讓蛙蛙這種知法玩法的公司,再度出爛招來欺瞞消費者,
結果我講完沒多久,5/13,就在蛙蛙集團的 #拾穗豐收公司 的同一個地址,又登記了一間資本額1,600萬元的新公司,#好玩藝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而整個集團關鍵人物 #張智人,掛名監察人。
這個集團是怎麼從2010年開始,重複玩類似橋段的,可以詳見:https://reurl.cc/5rymdG
在司法判決系統,搜尋 #張智人 這個關鍵字,起碼有40個履約爭議、偽造文書、詐欺、違反商業會計 ... 的案子,但換個負責人、用新的公司登記,就可以繼續上演這種爛戲碼,我們政府卻無可奈何。
但,更無奈的,是消費受害者們。
很多受害的消費者們,至今,心中仍有一個很大疑惑:當初只是在口罩短缺時期,看到可以有保證出貨的口罩,所以就下單了,哪知,最後變成一場空,#消保調解承諾要還錢還口罩 彷彿人間蒸發、#支付命令、#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都沒用... 法律上也無法給予任何保障,他們來問我,「議員,我們還能做什麼?」
我只能說,「很抱歉,該做的大家都做了,我會想辦法從制度上,讓未來這樣的事情不要發生」。
言猶在耳,結果,新公司又成立了,又要繼續賣口罩了 ...
我人微言輕,無法改變這些事情。
不過,我絕對要讓大家知道,他們又要開始賣口罩了!
Ps. 很妙的是,這間新公司對外發佈要賣口罩的新聞,居然上了 #僑務委員會 的 #台灣重點新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訂了口罩拿不到,要退款也退不了?蛙蛙文創不要再神隱了!」
全台已有 3 百多人受害,累積金額高達 2300 萬!
疫情至今仍未結束,口罩已是全民必備的防疫物品,但我們卻發現,竟然有公司趁著疫情關係,疑似進行詐騙、大發災難財。至今,全國已經共有 3 百多人受害,累積金額甚至高達 2300 萬!
最近時代力量全台各地的黨部、議員服務處,陸續收到「蛙蛙文創口罩」的消費者陳情,他們向我們表示,蛙蛙文創公司從 2020 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向各大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如:中華航空、長榮航空、中華電信等),推銷醫療級口罩團購,然而,在收取到款項後,要不是遲遲不出貨,要不就是送出根本不是醫療級口罩的商品矇騙消費者。如今已經有許多人解除買賣契約、要求退款,然而,款項至今也仍未拿回。
據統計,目前至少有 332 名消費者受害、受害者遍佈全台,累積金額更高達 2312 萬元。
今天上午,時代力量黨團和各地議員、黨部執行長,以及受害消費者,一起召開「不出貨不退款!蛙蛙文創口罩消費爭議如何解」記者會,共同揭露這起案件,除了希望蛙蛙文創出來面對之外,也希望相關單位能夠儘速介入調查,協助消費者救濟。
根據我們掌握到的資訊,購買蛙蛙文創口罩的訂單中,單筆超過 100 萬的就至少有 3 筆,且多半是 8、9 月時下訂,但一直到 11 月都還沒收到產品,消費者想要解除契約、拿回退款,但是蛙蛙文創卻在 11 月 24 日公告「延遲出貨澄清聲明」,表明將於12 月底前完成出貨或退款。
但該份聲明已經下架,現在官網最新的資訊,是要遲到 3 月,才開始分期付款。
蛙蛙文創表示,是因為去年 9 月指揮中心全面徵收口罩,才導致延遲出貨,甚至還以「雙鋼印」政策,作為延遲出貨的理由。
不過,從我們收到高雄消費者的訂購單可以看到,蛙蛙文創 9 月 23 日收取訂單,消費者在 9 月 29 日匯款,然而,指揮中心在 9 月 16 日就宣布實施全面實施雙鋼印政策了。如果該公司無法提供醫療用的口罩,那就不應該繼續收取訂單、接受匯款不是嗎?如果蛙蛙文創早知道自己做不出口罩、沒辦法按照契約出貨,為什麼還在持續收取款項?這是不是有詐欺的嫌疑?
甚至我們追查還發現,蛙蛙文創這家公司還有它的負責人問題非常大,他的前身「活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曾經涉及北美館策展弊案,相關人士也多有爭議及訴訟。
至今,蛙蛙文創公司對於上述的糾紛,仍然以相當消極的態度面對,對消費者已讀不回,讓消費者找不到業務,甚至連電話,也總是打不通。甚至消費者申請消費糾紛調解後,蛙蛙文創也缺席不參加。
由於受害人數眾多、遍佈全台,加上金額龐大,我們要求行政院消保處,應該專案調查,並協助無辜的消費者;同時,我們也呼籲業者,不要再神隱了!請提出具體的時程和方案,給消費者一個交代,並且也應積極面對相關協調程序,如果無法依照契約出貨,就全額退款給消費者吧。
🔎今日記者會訴求
1、行政院消保處專案調查,並協助消費者救濟。
2、請調查局介入調查,釐清是否有詐欺情事。
3、呼籲業者切勿神隱,應積極面對相關協調程序,如果無法依照契約出貨,更應全額退款給消費者。
🔎時代力量各地黨部、議員服務處之統計:
台北市:700件
新北市:141人、1314萬
基隆市:15萬5千元
桃園市:145人、515萬8千元
新竹市:33人,235萬
台中市:80件、242萬8,500元
彰化縣:55萬4千元
高雄市:74件、488萬元
台南市:11人、38萬元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 彰化 時代力量 吳韋達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時代力量台南黨部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評價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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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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